合同签约模式分析报告

税务筹划之:

某公司合同签约模式分析报告

总则

目的

在合同签订阶段明确合同签约模式,降低集团整体税务成本。

范围


1、子公司总签

子公司总签签约模式

缺点

一、教材及网络软件资源合同直接由子公司和学员签订,母子公司间有资源的转移却没有相关的转移定价,公司有很大的转移利润风险,税务风险很大;

二、××总部向子公司转移了资源(教材及网络软件资源)却没带来相关收益,使得××成为了费用中心,总部产生的大量费用得不到抵税好处(所得税);

三、子公司使用了大量××总部的教材及网络软件资源却未承担相关成本,因此在子公司留存了较大利润,子公司所得税成本较高;

税务成本

第一、教学部分由子公司承担,按照当地税法规定,子公司要交纳3%~5%营业税,还需要缴纳以营业税作为计税基础的城市建设税(1%或5%或7%)及教育附加税(3%);

第二、教材及网络软件资源部分子公司需要按照税法规定交纳3%~5%营业税,还需要缴纳以营业税作为计税基础的城市建设税(1%或5%或7%)及教育附加税(3%);

第三、××总部产生的费用未能获得25%的抵税好处;子公司需要根据其年终利润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

第四、××总部向子公司转移了资源却未收取相关费用,有很大的转移定价风险,税务局可以对我们转移定价部分进行核定征收,征收额通常为核定销售额的25%;

××目前应该说还属于这种签约模式,虽然××总部会根据各子公司的利润情况开咨询费发票提取利润,但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我们向个子公司收取的咨询费是合理的,是一种故意转移利润而达到避税的目的,税务风险非常高(转移定价风险)。这种行为是我们以后需要规避的。

2、转签

转签模式

转签合同结构表

该签约模式的最大特点是:(1)与学员合同的签约主体是子公司;(2)子公司针对使用总部教材及网络资源部分与总部签订转签合同,需要进行转移定价税务筹划。

签约考虑因素

优缺点分析

第一、只需要在我们现有的操作模式上做小的调整便可,公司总体税务筹划是子公司使用的教材及学员使用的网络软件资源是由总部提供,总部是要按照多少的比例从子公司提成的问题。操作起来比较简单,总部只需要每月根据子公司签订合同的级别数总和,按照一定比例开票便可。

第二、由于子公司已经缴纳了营业税,同时企业所得税税率与总部税率一样,都是25%,需要集团税务成本最低的方案是让总部保持微利(微利可以让总部减少税务检查)。

第三、改签约模式涉及转移定价问题,并不是由我们财务确定多少比例从子公司提成就可以的问题。转移定价需要审计事务所确认,每个子公司进行转移定价税务筹划,并且需要将税务报告递交给税务局备案,只有税务局认可的转移定价报告才是有效的,同时需要定期更新。

第四、子公司已经对合同的收入总额缴纳了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而转移定价由总部提成部分还需要再缴纳5%营业税及其附加(即转移定价部分重复征税)。相对分签模式而言,公司总体税务成本非常高

第五、相对子公司总签,转签模式虽然转移定价部分重复征税,但从整体上是合法合规的,转签模式税务风险远低于子公司总签模式。

税务成本分析

第一、教学部分由子公司承担,按照当地税法规定,子公司要交纳3%~5%营业税,还需要缴纳以营业税作为计税基础的城市建设税(1%或5%或7%)及教育附加税(3%);

第二、教材及网络软件资源部分子公司需要按照税法规定交纳3%~5%营业税,还需要缴纳以营业税作为计税基础的城市建设税(1%或5%或7%)及教育附加税(3%);这部分总部由于最终转移到总部,总部还需要缴纳5%营业税及城市建设税5%和教育附加税3%。这部分属于重复纳税部分。因此收入转移的比例越高,营业税及其附加的重复征税就越高。

第三、子公司及总部需要根据各自的年终利润缴纳25%企业所得税,由于总部和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赋都是25%,不需要在子公司和总部间进行利润转移。

操作注意事项

第一、总部和子公司之间的产品定价的制订要合理,在不考虑子公司分红的情况下,××总部保持微利或持平,利润尽可能留在营业税率低的子公司是最有利的。

第二、转签模式税务筹划成本比较高,需要定期跟进转移定价报告,及时向当地税务局备案。

签约后对会计核算、收款工作等的影响

由于教材及网络软件资源部分由子公司与学员直接签订,导致内部关联交易出现。此部分面临被税务机构转移定价调查及强制调整风险,因此必须尽快制定当地的转让定价制度。

子公司作为当地经营的窗口,由于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财务核算要求非常高。必须同时关注财务管理,以及时转移利润的风险。

3、分签

××总公司及子公司的分签模式

分签模式的考虑因素

u  (1)分签模式优点分析

第一、母、子公司按照各自承担的责任功能签定合同,合同界面比较清晰。属于××总部提供的教材及网络软件资源部分由××总部直接与学员签订合约;教学服务部分由当地子公司与学员直接签订。

第二、相对于其他模式,分签模式下的税务成本最低。子公司只需要对其签约部分缴纳3%~5%营业税及其相关的附加;总公司只需要缴纳教材及网络资源部分的5%营业税及其附加。同时相比较转签模式而言规避了关联方交易及其转移定价的问题,避免了转移定价部分的重复征税。

分签模式中的主要税务成本

第一、分签模式中,教学部分由子公司承担。按照子公司所在地税法规定,子公司要交纳3%~5%的营业税;同时以营业税额为纳税基础,缴纳城市建设税(1%,5%或7%)和教育附加(3%);子公司根据年终利润缴纳25%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考虑分红?)

××子公司税赋=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第二、××总部就教材及网络软件资源中需要缴纳5%营业税,缴纳城市建设税(7%)和教育附加(3%);同时,××总部需要根据年终利润缴纳25%企业所得税。

××总部税赋=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税+企业所得税

总税赋=××子公司税赋+××总部税赋

对于分签形式的合同签约人必须与签约主体对应,严禁授权子公司的领导或员工代表总部签订教材和网络软件资源合同部分相关内容;严禁授权总公司的领导或员工教育合同部分签字。

签约后对会计核算和收款工作等的影响

子公司提供教学服务的收入在扣除本地相关的成本、费用后的部分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子公司和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都是25%,不需要进行利润转移;且由于子公司营业税率为3%或5%,总体上低于××总部的5%,因此保证总部盈亏平衡从税赋成本来讲是最低的。由于合同分签,保证了总部与子公司都有现金流入,避免了子公司现金流的调剂,节省了手续费、时间、同一税种的重复征收。 只要

会计核算中需要严格区分好总部收入及子公司收入,总部收取的部分根据不同的级别确定。

收款通过刷总部POS机直接进入总部银行账户,属于子公司收入部分通过与挂往来方式体现,每月通过资金拨付方式结算。

基础数据表

不同合同模式下的收入成本分配表


注:由于各子公司的营业税为3%或5%,通过去年和今年实际缴纳或预交的金额计算出子公司20##年平均营业税率为3.8%,12年前4月平均营业税率为3.32%。

从税赋成本来看,无论是11年数据还是12年前4个月的数据,分签模式税赋成本是最低的,其次是转签,税赋成本最高的是总签模式。总签模式税务成本最高,因为这种模式下母公司产生的费用未能获得抵扣企业所得税的好处,同时这种模式下的关联方之间存在实际的交易,税务风险很大;转签模式考虑了关联方的交易,同时母公司产生的费用获得了抵税好处,但转签部分的金额重复缴纳了营业税及其附加;分签模式是最优模式,即使得母公司的费用得到了抵税好处,同时也避免了营业税及其附加的重复缴纳的问题。


 

第二篇:顾客满意度和合同履约情况分析报告

顾客满意度和合同履约情况分析报告

市场部在认真学习贯彻ISO9001:2000版质量手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本部门的质量职责和权限,即做好合同评审与信息沟通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质量手册》中的《与顾客有关的过程》中的规定,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做好每一项工作,促进市场部工作的规范化和销售业绩的提高。

现在对合同评审及市场信息情况报告如下:

第一、合同评审。

本阶段共与客户签订合同289份,合同执行285份,合同履约率达98.6%。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 商务文秘对程序理解不到位,合同评审工作不够细致,

虽对合同作了评审,并且加盖了评审章,但评审人没有

签字确认,没有评审记录。

2. 客户对合同中价格存在异议提出变更时,直接在原合同

进行了修改,没有按规定填写调价/特殊价格审批单。 针对以上两个问题,我们组织员工学习质量手册中相关内容,加深对程序的理解,并采取以下整改方法:

1.

2. 每份合同加盖合同评审章,并且由评审人签字确认。 对每份有价格调整的合同,填写调价/特殊价格审批单。 第二、市场信息。

对用户满意度进行了调查,共收到有效《用户满意度调查表》

47份,不满意的有1份,客户满意率为98%。

主要提出以下建议:

1.

2.

3. 确保交货期限。 客户对包装的建议是尽量采取独立包装。 希望公司降低成本,价格上更加优惠。

针对客户意见反馈,我公司采取以下方法来进行改进:

1. 每月20日将销售人员提供来的市场信息汇总,以生产

计划方式反馈给生产部;平时业务人员随时捕捉的市场信息,以预见性订单的方式反馈给生产部。以上市场信息帮助生产部更加合理的安排生产计划,最大限度的保证交货期。

2.

3. 已经建议企划部对个别主要产品采取独立包装。 从改良产品内部结构入手,确保在生产的各个环节最大

限度降低成本,为客户提供质量可靠,性能稳定,价格优惠的电力产品。

市场部通过对本阶段工作的总结与完善,使各项工作均已符合ISO9001质量体系要求。

市场部

20xx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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