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审计报告对于建设工程款有无影响

建设工程审计报告对于建设工程款有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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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旨:审计意见不能成为变更债权的依据。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所以,涉讼工程是否审计以及审计结果如何,均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对涉讼工程结算及结算金额。

本案争议焦点:审计报告是否能够作为变更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工程款总额的依据。合同约定施工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工程项目的审计和稽查,并不能得出双方的《竣工结算书》在审计后才生效的结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所以,涉讼工程是否审计以及审计结果如何,均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对涉讼工程结算的民事行为效力,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费用审计调整清单》与《造价审核报告》,均不能变更双方在《竣工结算书》中所确定的工程价款金额。双方当事人进行结算确认的工程款数额,是工程款债权,结算完成即工程款债权确立。因此审计意见应当在工程款债权确立前提出,之后提出不能成为变更债权的依据。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

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一、案件来源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0)萝法民三初字第73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450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

二、基本案情

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双方经过招投标,于20xx年10月23日签订《广惠高速公路服务区房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将广惠高速公路服务区房建工程第一合同段(以下简称“涉讼工程”)发包给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施工范围包括停车场、服务楼、办公楼、宿舍楼、修车房、公厕、配电房、泵房、市政道路、排水、绿化等;工程价款23198886元;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3个月内竣工,其中道路、停车场、厕所要求在

20xx年12月25日前完工,服务区办公楼在20xx年12月15日前完成;合同专用条款数据表第22项对支付期限约定:监理工程师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后7天内,以及监理工程师签发最后支付证书后42日天内;合同通用条款60.15约定:如果业主在上述期限内未能付款,则业主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全部未付款的利息,付息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合同专用条款第76.1条约定: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工作,对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及时整改;另外,合同中的投标书附录部分并未约定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计付标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确认双方并未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计付标准。

经过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施工,涉讼工程于20xx年12月2日经验收合格,并已交付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使用。20xx年12月8日,原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双方与监理公司共同签署《竣工结算书》,载明涉讼工程合同金额23198886元,施工图设计金额12579151元,工程变更金额16688138元,最终结算金额29267289元。20xx年5月25日,双方签订《广惠高速公路服务区房建工程第一合同段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涉讼工程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价差调增金额共计761132元,在协议签订后30天内由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20xx年1月6日,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

本案诉讼。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已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双方当事人与监理公司于20xx年12月8日共同签署的《竣工结算书》,并不存在无效情形,虽然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称该《竣工结算书》的支持附件存在纯数学计算错误等欺诈或重大误解的情形,但其并未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主张变更或撤销,故该《竣工结算书》合法有效,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应按《竣工结算书》中确定的工程价款金额29267289元向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关于已支付工程价款远远超过应付款总额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所称涉讼工程必须先进行审计才能结算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首先,合同专用条款第76.1条约定:“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工作,对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及时整改。”该条款约定的是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工程项目的审计和稽查,并不能得出双方的《竣工结算书》在审计后才生效的结论。其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

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一他字第2号,20xx年4月2日)的规定,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所以,涉讼工程是否审计以及审计结果如何,均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对涉讼工程结算的民事行为效力,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费用审计调整清单》与《造价审核报告》,均不能变更双方在《竣工结算书》中所确定的工程价款金额。综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涉讼工程必须先进行审计才能结算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法判决:一、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欠付工程价款共计2486902.58元;二、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欠付工程价款2486902.58元的利息;三、驳回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竣工结算书》中的工程款总额,因出现上诉人单方委托审计调减工程款总额的事因,发生支付工程款纠纷。因此,解决本案纠纷的关键在于审查审计报告是否能够作为变更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工程款总额的依据。

本案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76.1条约定,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

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工作,对审计的有关意见应无条件及时整改。所谓审计是对财务收支的核查,上述合同约定的审计意见并未明确表示为某阶段、某单位出具的审计意见。双方当事人进行结算确认的工程款数额,是工程款债权,结算完成即工程款债权确立。因此审计意见应当在工程款债权确立前提出,之后提出不能成为变更债权的依据。故上诉人认为其提出的结算书存在纯计算错误的审计意见应予采纳,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

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

2001民—他字第2号 20xx年4月2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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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工程审计报告

深圳市福田区某某某工程造价审核说明

受深圳市某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我公司对深圳市某某某工程进行了详细的核查,现说明如下

一、工程概况:

某某某,位于某某某桂花路南侧;本工程总占地39637.20㎡,总建筑面积188701.05㎡,其中地下建筑面积35939.99㎡,地上建筑面积152761.06㎡;结构形式,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下一层,局部两层,地上1#-3#栋为28层,4#栋为16层,其使用功能为: 1#-3#栋首层为商业,4#栋首层为社区服务中心及管理用房,二层以上为住宅。

二、工程量计算依据:

工程量计算:安装工程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设计的“某某某”(2010.07版次V1.0)竣工图及电子版,结合施工现场签证单进行计算;结构部份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设计的“某某某”(2010.07版次V1.0)竣工图及电子版进行计算;建筑部份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设计的“某某某”(2007.08版次V1.0)施工图,结合施工图变更,施工现场签证单及设计变更洽商记录进行计算;入户大堂装修及首层商铺外观装修工程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设计的施工图进行计算;室外及小区庭院工程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某某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计的施工图及电子

版进行计算。

三、结算编制依据:

1、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及相关定额中各章节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2、 工程计价: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定的清单计价模式进行计价,定额套用20xx年《深圳市建筑工程装饰消耗量标准》、20xx年《深圳市建筑工程建筑消耗量标准》、20xx年《深圳市安装工程安装消耗量标准》,20xx年《深圳市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20xx年《深圳市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标准》。

3、 材料及人工计价:工程结算造价书的工料机单价依据施工合同书规定,按施工期间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阶段平均信息价(见附表)进行结算,信息价没有的材料参照20xx年装饰材料价相应的价格及市场询价的价格计算。

4、 计价费率:按国标清单计价的综合类别计价费率计算。

四、工程审核范围:

工程审核范围:含土建、安装及室外工程部分。

(一)、土建:福保桂花苑工程施工图中建筑、装饰部分内的所有项目。包括:1、基坑土石方工程,2、基坑支护及软基础处理工程,3、桩基工程,4、地下室结构工程,5、地上主体结构工程,6、砌筑及装饰工程,7、大堂及电梯厅精装修工程。

(二)、安装:某某某工程施工图中水电安装、配套等工程。

1、给排水部分:所有(包括室内、室外及人防区等)生活给排水系统、雨水系统的安装,以及地下水池及屋顶水池的附属管件及其设备材料的安装;

2、电气部分:某某某工程的所有电气(含电力电缆)工程;

3、设备安装(含电梯)工程。

4、消防工程、燃气工程及小区智能化工程等项目。

(三)、室外工程(含小区围墙、小区庭院,停车场、人行道、园林工程、小区其它配套工程等)。

五、其它说明:

1、水电费调价:依据施工期间所交水电费单据的单价减去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单价之差额计算;

2、人防工程:按合同价计算;

3、交通标志:按合同价计算;

4、桩基检测费:按合同价计算;

5、室内清洁费:按合同价计算;

6、红线外道口:按合同价计算;

7、信息采集系统:按合同价计算;

8、柴油发电机组:按合同价计算;

9、变配电及外线;按合同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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