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方式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方式

第一节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

一、目标控制

任何建设工程都有质量、造价、进度三大目标,这三大目标构成了建设工程目标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需要协调处理三大目标之间的关系,确定与分解三大目标,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三大目标。

(一) 建设工程三大目标之间的关系

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三大目标之间相互关联,共同形成一个整体。从建设单位角度出发,往往希望建设工程的质量好、投资省、工期短(进度快),但在工程实践中,几平不可能同时实现上述目标。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三大目标,需要统筹兼顾三大目标之间的密切联系,防止发生盲目追求单一目标而冲击或干扰其他目标,也不可分割三大目标。

1. 三大目标之间的对立关系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对工程质量有较高的要求,就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和花费较长的建设时间;如果要抢时间、争进度,以极短的时间完成建设工程,势必会增加投资或者使工程质量下降;如果要减少投资、节约费用,势必会考虑降低工程项目的功能要求和质量标准。这些表明,建设工程三大目标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对立的一面。

2. 三大目标之间的统一关系

在通常情况下,适当增加投资数量,为采取加快进度的措施提供经济条件,即可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缩短工期,使工程项目尽早动用,投资尽早收回,建设工程全寿命期经济效益得到提高;适当提高建设工程功能要求和质量标准,虽然会造成一次性投资的增加和建设工期的延长,但能够节约工程项目动用后的运行费和维修费,从而获得更好的投资效益。如果建设工程进度计划制定得既科学又合理,使工程进展具有连续性和均衡性,不但可以缩短建设工期,而且有可能获得较好的工程质量和降低工程造价。这些表明,建设工程三大目标之间存在着统一的一面。

(二) 建设工程三大目标的确定与分解

控制建设工程三大目标,需要综合考虑建设工程项三大目标之间相互关系,在分析论证基础上明确建设工程项目质量、造价、进度总目标;需要从不同角度将建设工程总目标分解成若干分目标、子目标及可执行目标,从而形成“自上而下层层展开、自下而上层层保证”的目标体系,为建设工程三大目标动态控制奠定基础。

1. 建设工程总目标的分析论证

建设工程总目标是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基本前提,也是建设工程监理成功与否的重要判据。确定建设工程总目标,需要根据建设工程投资方及利益相关者需求,并结合建设工程本身及所处环境特点进行综合论证。

分析论证建设工程总目标,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 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目标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有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技术要求,在追求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三大目标间最佳匹配关系时,应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目标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在建设工程目标系统中,质量目标通常采用定性分析方法,而造价、进度目标可采用定量分析方法。对于某一建设工程而言,采用不同的质量标准,会有不同的工程造价和工期,需要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论证建设工程三大目标。

(3)不同建设工程三大目标可具有不同的优先等级。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三大目标的优先顺序并非固定不变。由于每一建设工程的建设背景、复杂程度、投资方及利益相关者需求等不同,决定了三大目标的重要性顺序不同。有的建设工程工期要求紧迫,有的建设工程资金紧张等,从而决定了三大目标在不同建设工程中具有不同的优先等级。

总之,建设工程三大目标之间密切联系、相互制约,需要应用多目标决策、多级梯阶、动态规划等理论统筹考虑、分析论证,努力在“质量优、投资省、工期短”之间寻求最佳匹配。

2. 建设工程总目标的逐级分解

为了有效地控制建设工程三大目标,需要逐级分解建设工程总目标,按工程参建单位、工程项目组成和时间进展等制定分目标、子目标及可执行目标,形成建设工程目标体系。在建设工程目标体系中,各级目标之间相互联系,上一级目标控制下一级目标,下一级目标保证上一级目标的实现,最终保证建设工程总目标的实现。

(三) 建设工程三大目标控制的任务和措施

1. 三大目标动态控制过程

建设工程目标体系构建后,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关键在于动态控制。为此,需要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监测实施绩效,并将实施绩效与计划目标进行比较,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实施绩效与计划目标之间的偏差,力求使建设工程实现预定目标。

建设工程目标体系的控制循环:

(P--计划;D一-执行; 检查;C--纠偏).

2. 三大目标控制任务

(1)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任务。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就是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在满足工程造价和进度要求的前提下,实现预定的工程质量目标。

项目监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施工投入、施工和安装过程、施工产出品(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等)进行全过程控制,以及对施工单位及其人员的资格、材料和设备、施工机械和

机具、施工方案和方法、施工环境实施全面控制,以期按标准实现预定的施工质量目标。

为完成施工阶段质量控制任务,项目监理机构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协助 建设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准备工作,为施工单位提交合格的施工现场; 审查 确认施工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资格;

检查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

检查 施工机械和机具质量;

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检查 施工单位的现场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环境;

控制 施工工艺过程质量;

验收 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

处置 工程质量问题、质量缺陷;

协助 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审核 工程竣工图,组织工程预验收;

参加 工程竣工验收等。

(2) 建设工程造价控制任务。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就是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在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的前提下,力求使工程实际造价不超过预定造价目标。 项目监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工程计量、工程付款控制、工程变更费用控制、预防并处理好费用索赔、挖掘降低工程造价潜力等使工程实际费用支出不超过计划投资。

为完成施工阶段造价控制任务,项目监理机构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协助 建设单位制定施工阶段资金使用计划,严格进行工程计量和付款控制,做到不多付、不少付、不重复付;

严格控制 工程变更,力求减少工程变更费用;

研究确定 预防费用索赔的措施,以避免、减少施工索赔;

及时处理 施工索赔,并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反索赔;

协助 建设单位按期提交合格施工现场,保质、保量、适时、适地提供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的工程材料和设备;

审核 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等。

(3) 建设工程进度控制任务。建设工程进度控制,就是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在满足工程质量和造价要求的前提下,力求使工程实际工期不超过计划工期目标。 项目监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进度控制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完善建设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计划、做好施工进度动态控制工作、协调各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预防并处理好工期索赔,力求实际施工进度满足计划施工进度的要求。

为完成施工阶段进度控制任务,项目监理机构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完善 建设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

审查 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

协助 建设单位编制和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供应进度计划; 组织 进度协调会议,协调有关各方关系;

跟踪检查 实际施工进度;

研究制定 预防工期索赔的措施,做好工程延期审批工作等。

3. 三大目标控制措施

为了有效地控制建设工程项目目标,应从组织、技术、经济、合同等多方面采取措施。

(1) 组织措施。组织措施是其他各类措施的前提和保障,包括:建立健全实施动态控制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人员,明确各级目标控制人员的任务和职责分工,改善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工作流程;建立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工作考评机制,加强各单位(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加强动态控制过程中的激励措施,调动和发挥员工实现建设工程目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等。

(2) 技术措施。为了对建设工程目标实施有效控制,需要对多个可能的建设方案、施工方案等进行技术可行性分析。为此,需要对各种技术数据进行审核、比较,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查、论证等。此外,在整个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还需要采用工程网络计划技术、信息化技术等实施动态控制。

(3) 经济措施。无论是对建设工程造价目标实施控制,还是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目标实施控制,都离不开经济措施。经济措施不仅仅是审核工程量、工程款支付申请及工程结算报告,还需要编制和实施资金使用计划,对工程变更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等。而且通过投资偏差分析和未完工程投资预测,可发现一些可能引起未完工程投资增加的潜在问题,从而便于以主动控制为出发点,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

(4) 合同措施。加强合同管理是控制建设工程目标的重要措施。建设工程总目标及分目标将反映在建设单位与工程参建主体所签订的合同之中。由此可见,通过选择合理的承发包模式和合同计价方式,选定满意的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拟订完善的合同条款,并动态跟踪合同执行情况及处理好工程索赔等,是控制建设工程目标的重要合同措施。

二、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会涉及许多合同,如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咨询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合同管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组织建设工程实施的基本手段,也是项目监理机构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三大目标的重要手段。

完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应包括:

施工招标的策划与实施;

合同计价方式及合同文本的选择;

合同谈判及合同条件的确定;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合同履行检查;

合同变更、违约及纠纷的处理;

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总结评价等。

根据《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项目监理机构在处理工程暂停及复工、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解除等方面的合同管理职责如下:

(一) 工程暂停及复工处理

1. 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情形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 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 施工单位 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 施工单位 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 施工单位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 施 工 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可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停工范围。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2. 工程暂停相关事宜

暂停施工事件发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有关各方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有关的问题。因施工单位原因暂停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验收施工单位的停工整改过程、结果。

3. 复工审批或指令

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二)工程变更处理

1.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处理程序

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1)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的专题会议。

(2)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3)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4) 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2. 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处理职责

项目监理机构可对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并应督促施工单位按会签后的工程变更单组织施工。

(三) 工程索赔处理

工程索赔包括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申请。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费用、施工进度的原始资料,为处理工程索赔提供证据。

项目监理机构应以法律法规、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工程建设标准、索赔事件的证据等为依据处理工程索赔。

1. 费用索赔处理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费用索赔处理程序和施工合同约定的时效期限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当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综合处理意见,并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单位损失,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处理。

2. 工程延期审批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工程延期审批程序和施工合同约定的时效期限审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延期申请。施工单位因工程延期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四) 施工合同争议与解除的处理

1.施工合同争议的处理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下50319—2013规定的程序处理施工合同争议。在处理施工合同争议过程中,对未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停履行合同条件的,应要求施工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在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2. 施工合同解除的处理

(1) 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并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2) 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款项,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

(3) 因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三、信息管理

建设工程信息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信息的收集、加工、整理、存储、传递、应用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信息管理是建设工程监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及时掌握准确、完整的信息,可以使监理工程师耳聪目明,更加卓有成效地完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信息管理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的成败。

(一)信息管理的基本环节

建设工程信息管理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其基本环节包括:信息的收集、传递、加工、整理、分发、检索和存储。

1. 建设工程信息的收集

在建设工程的不同进展阶段,会产生大量的信息。工程监理单位的介入阶段

不同,决定了信息收集的内容不同。如果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委托在建设工程决策阶段提供咨询服务,则需要收集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市场、资源、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方面的信息;如果是在建设工程设计阶段提供项目管理服务,则需要收集的信息有:

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前期相关文件资料;

同类工程相关资料;

拟建工程所在地信息;

勘察、测量、设计单位相关信息;

拟建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相关规定;

拟建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及进度计划等。

如果是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阶段提供相关服务,则需要收集的信息有:

工程立项审批文件;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工程设计及概算文件;

施工图设计审批文件;

工程所在地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劳动力市场价格及变化规律;

工程所在地工程建设标准及招投标相关规定等。

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应从下列方面收集信息:

(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地质、水文、测量、气象等数据;

地上、地下管线,地下洞室,地上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及树木、道路, 建筑红线,水、电、气管道的引入标志;

地质勘察报告、地形测量图及标桩等环境信息。

(2) 施工机构组成及进场人员资格;

施工现场质量及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

分包单位资格等信息。

(3) 进场设备的规格型号、保修记录;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进场、保管、使用等信息。

(4) 施工项目管理机构管理程序;

施工单位内部工程质量、成本、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及实施 效果;

工序交接制度;

事故处理程序;

应急预案等信息。

(5) 施工中需要执行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合同履行情况。

(6)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数据,如:

地基验槽及处理记录;

工序交接检查记录;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分部分项工程检查验收记录等。

(7)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资料及现场测试报告。

(8) 设备安装试运行及测试信息,如:

电气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

管道通水、通气、通风试验,

电梯施工试验,

消防报警、自动喷淋系统联动试验等信息。

(9) 工程索赔相关信息,如:

索赔处理程序、索赔处理依据、索赔证据等。

2. 建设工程信息的加工、整理、分发、检索和存储信息的加工和整理。

(1) 信息的加工和整理主要是指将所获得的数据和信息通过鉴别、选择、核对、合并、排序、更新、计算、汇总等,生成不同形式的数据和信息,目的是提供给各类管理人员使用。加工和整理数据和信息,往往需要按照不同的需求分层进行。

工程监理人员对于数据和信息的加工要从鉴别开始。一般而言,工程监理人员自己收集的数据和信息的可靠度较高;而对于施工单位报送的数据,就需要进行鉴别、选择、核对,对于动态数据需要及时更新。为了便于应用,还需要对收集来的数据和信息按照工程项目组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等〉、工程项目目标〔质量、造价、成本)等进行汇总和组织。

科学的信息加工和整理,需要基于业务流程图和数据流程图,结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业务工作绘制业务流程图和数据流程图,不仅是建设工程信息加工和整理的重要基础,而且是优化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业务处理过程、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的重要手段。

1) 业务流程图。业务流程图是以图示形式表示业务处理过程。通过绘制业务流程图,可以发现业务流程的问题或不完善之处,进而可以优化业务处理过程。

2) 数据流程图。数据流程图是根据业务流程图,将数据流程以图示形式表示出来。数据流程图的绘制应自上而下地层层细化。

(2) 信息的分发和检索。加工整理后的信息要及时提供给需要使用信息的部门和人员,信息的分发要根据需要来进行,信息的检索需要建立在一定的分级管理制度上。信息分发和检索的基本原则是:需要信息的部门和人员,有权在需要的第一时间,方便地得到所需要的信息。

设计信息分发制度时需要考虑:

1) 了解信息使用部门和人员的使用目的、使用周期、使用频率、获得时间 及信息的安全要求;

2) 决定信息分发的内容、数量、范围、数据来源;

3) 决定分发信息的数据结构、类型、精度和格式;

4) 决定提供信息的介质。

设计信息检索时需要考虑:

1) 允许检索的范围,检索的密级划分,密码管理等;

2) 检索的信息能否及时、快速地提供,实现的手段;

3) 所检索信息的输出形式,能否根据关键词实现智能检索等。

信息的存储。存储信息需要建立统一数据库。需要根据建设工程实际,规范地组织数据文件。

1) 按照工程进行组织,同一工程按照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等类别组织,各类信息再进一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化;

2) 工程参建各方要协调统一数据存储方式,数据文件名要规范化,要建立统一的编码体系;

3) 尽可能以网络数据库形式存储数据,减少数据冗余,保证数据的唯一性,并实现数据共享。

(二) 信息管理系统

随着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信息量的增加是非常惊人的。依靠传统的手工处理方式已难以适应工程建设管理需求。建设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已成为建设工程管理的基本手段。

1. 信息管理系统的主要作用

建设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处理工程项目信息的 人---机 系统,其主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利用计算机数据存储技术,存储和管理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信息,并随时进行查询和更新。

(2) 利用计算机数据处理功能,快速、准确地处理工程项目管理所需要的信息,如:工程造价的估算与控制;

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优化等。

(3) 利用计算机分析运算功能,快速提供高质量的决策支持信息和备选方案。

(4)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工程参建各方、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

(5) 利用计算机虚拟现实技术,直观展示工程项目大量数据和信息。‘

2. 信息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

建设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的目标是实现信息的系统管理和提供必要的决策支持。建设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可以为监理工程师:

提供标准化、结构化的数据;

提供预测、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及分析模型;

提供建设工程目标动态控制的分析报告;

提供解决建设工程监理问题的多个备选方案。

不论名称如何,建设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应至少包括:

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工程合同管理四个子系统。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管理平台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基于建设工程信息管理平台,工程参建各方可以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特别是近年来建筑信息建模技术的应用,为建设工程信息管理提供了可视化手段。

四、 组织协调

建设工程监理目标的实现,需要监理工程师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对建设工程监理程序的有效执行。此外,还需要监理工程师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通过组织协调,能够使影响建设工程监理目标实现的各方主体有机配合、协同一致,促进建设工程监理目标的实现。

(一)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协调内容

从系统工程角度看,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协调内容可分为系统内部(项目监理机构)协调和系统外部协调两大类,系统外部协调又分为系统近外层协调和系统远外层协调。近外层和远外层的主要区别是,建设单位与近外层关联单位之间有合同关系,与远外层关联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1. 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的协调

(1) 项目监理机构内部人际关系的协调。项目监理机构是由工程监理人员组成的工作体系,工作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际关系的协调程度。总监理工程师应首先协调好人际关系,激励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1) 在人员安排上要量才录用。要根据项目监理机构中每个人的专长进行安排,做到人尽其才。工程监理人员的搭配要注意能力互补和性格互补,人员配置要尽可能少而精,避免力不胜任和忙闲不均。

2) 在工作委任上要职责分明。对项目监理机构中的每一个岗位,都要明确岗位目标和责任,应通过职位分析,使管理职能不重不漏,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同时明确岗位职权。

3) 在绩效评价上要实事求是。要发扬民主作风,实事求是地评价工程监理人员工作绩效,以免人员无功自傲或有功受屈,使每个人热爱自己的工作,并对工作充满信心和希望。

4) 在矛盾调解上要恰到好处。人员之间的矛盾总是存在的,一旦出现矛盾,就要进行调解,要多听取项目监理机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沟通,使工程监理人员始终处于团结、和谐、热情高涨的工作氛围之中。

(2)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组织关系的协调。项目监理机构是由若干部门(专业组)组成的工作体系,每个专业组都有自己的目标和任务。如果每个专业组都从建设工程整体利益出发,理解和履行自己的职责,则整个建设工程就会处于有序的良性状态,否则,整个系统便处于无序的紊乱状态,导致功能失调,效率下降。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协调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组织关系:

1)在目标分解的基础上设置组织机构,根据工程特点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

2) 明确规定每个部门的目标、职责和权限,最好以规章制度形式作出明确规定。

3) 事先约定各个部门在工作中的相互关系。工程建设中的许多工作是由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其中有主办、牵头和协作、配合之分,事先约定,可避免误事、脱节等贻误工作现象的发生。

4) 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如采用工作例会、业务碰头会,发送会议纪要、工作流程图、信息传递卡等来沟通信息,这样有利于从局部了解全局,服从并适应全局需要。

5) 及时消除工作中的矛盾或冲突。坚持民主作风,注意从心理学、行为科学角度激励各个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实行公开信息政策,让大家了解建设工程实施情况、遇到的问题或危机;经常性地指导工作,与项目监理机构成员一起商讨遇到的问题,多倾听他们的意见、建议,鼓励大家同舟共济。

(3) 项目监理机构内部需求关系的协调。建设工程监理实施中有人员需求、检测试验设备需求等,而资源是有限的,因此,内部需求平衡至关重要。协调平衡需求关系需要从以下环节考虑:

1) 对建设工程监理检测试验设备的平衡。建设工程监理开始实施时,要做好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写工作,合理配置建设工程监理资源,要注意期限的及时性、规格的明确性、数量的准确性、质量的规定性。

2) 对工程监理人员的平衡。要抓住调度环节,注意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配合。工程监理人员的安排必须考虑到工程进展情况,根据工程实际进展安排工程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以保证建设工程监理目标的实现。

2. 项目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的协调

建设工程监理实践证明,项目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组织协调关系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建设工程监理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思维,使得多数建设单位合同意识差、工作随意性大,主要体现在:

一是 沿袭计划经济时期的基建管理模式,搞“大业主、小监理”,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人员有时比工程监理人员多,或者由于建设单位的管理层次多,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干涉多,并插手工程监理人员的具体工作;

二是 不能将合同中约定的权力交给工程监理单位,致使监理工程师有职无权,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三是 科学管理意识差,随意压缩工期、压低造价,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多或不能按时履行职责,给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带来困难。因此,与建设单位的协调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与建设单位的协调:

(1) 监理工程师首先要理解建设工程总目标和建设单位的意图。对于未能参加工程项目决策过程的监理工程师,必须了解项目构思的基础、起因、出发点,否则,可能会对建设工程监理目标及任务有不完整、不准确的理解,从而给监理工作造成困难。

(2) 利用工作之便做好建设工程监理宣传工作,增进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解,特别是对建设工程管理各方职责及监理程序的理解;主动帮助建设单位处理工程建设中的事务性工作,以自己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工作去影响和促进双方工作的协调一致。

(3) 尊重建设单位,让建设单位一起投入工程建设全过程。尽管有预定目标,但建设工程实施必须执行建设单位指令,使建设单位满意。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某些不适当要求,只要不属于原则问题,都可先执行,然后在适当时机、采取适当方式加以说明或解释;对于原则性问题,可采取书面报告等方式说明原委,尽量避免发生误解,以使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3. 项目监理机构与施工单位的协调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目标的控制,以及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都是通过施工单位的工作来实现的,因此,做好与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是监理工程师组织协调工作的重要内容。

(1) 与施工单位的协调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规范、规程办事,讲究科学态度。监理工程师应强调各方面利益的一致性和建设工程总目标;应鼓励施工单位向其汇报建设工程实施状况、实施结果和遇到的困难和意见,以寻求对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有效解决办法。双方了解得越多越深刻,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的对抗和争执就越少。

2) 协调不仅是方法、技术问题,更多的是语言艺术、感情交流和用权适度问题。有时尽管协调意见是正确的,但由于方式或表达不妥,反而会激化矛盾。髙超的协调能力则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令各方面都满意。

(2) 与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内容主要有:

1) 与施工项目经理关系的协调。施工项目经理及工地工程师最希望监理工程师能够公平、通情达理,指令明确而不含糊,并且能及时答复所询问的问题。监理工程师既要懂得坚持原则,又善于理解施工项目经理的意见,工作方法灵活,能够随时提出或愿意接受变通办法解决问题。

2) 施工进度和质量问题的协调。由于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的影响因素错综复杂,因而施工进度和质量问题的协调工作也十分复杂。监理工程师应采用科学的进度和质量控制方法,设计合理的奖罚机制及组织现场协调会议等协调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问题。

3) 对施工单位违约行为的处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某些违约行为进行处理是一件需要慎重而又难免的事情。当发现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方法进行施工,或采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时,监理工程师除立即制止外,还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遇到这种情况,监理工程师需要在其权限范围内采用恰当的方式及时作出协调处理。

4) 施工合同争议的协调。对于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监理工程师应首先采用协商解决方式,协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协商不成时,才由合同当事人申请调解,甚至申请仲裁或诉讼。遇到非常棘手的合同争议时,不妨暂时搁置等待时机,另谋良策。

5) 对分包单位的管理。监理工程师虽然不直接与分包合同发生关系,但可对分包合同中的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直接跟踪监控,然后通过总承包单位进行调控、纠偏。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的问题,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协调处理。分包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索赔问题,一般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涉及总包合同中建设单位

的义务和责任时,由总承包单位通过项目监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由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协调。

4. 项目监理机构与设计单位的协调

工程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都是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工作的,两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项目监理机构要与设计单位做好交流工作,需要建设单位的支持。

(1) 真诚尊重设计单位的意见,在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时,要理解和掌握设计意图、技术要求、施工难点等,将标准过高、设计遗漏、图纸差错等问题解决在施工之前。进行结构工程验收、专业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要约请设计代表参加。发生质量事故时,要认真听取设计单位的处理意见等。

(2) 施工中发现设计问题,应及时按工作程序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以免造成更大的直接损失。监理单位掌握比原设计更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新设备时,可主动通过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沟通。

(3) 注意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程序性。监理工作联系单、工程变更单等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传递。

5. 项目监理机构与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协调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政府部门、金融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媒介等也会起到一定的控制、监督、支持、帮助作用,如果这些关系协调不好,建设工程实施也可能严重受阻。

(1) 与政府部门的协调。包括: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交流和协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协助建设单位在征地、拆迁、移民等方面的工作争取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现场消防设施的配置得到消防部门检查认可;现场环境污染防治得到环保部门认可等。

(2) 与社会团体、新闻媒介等的协调。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应把握机会,争取社会各界对建设工程的关心和支持。这是一种争取良好社会环境的远外层系的协调,建设单位应起主导作用。如果建设单位确需将部分或全部远外层关系协调工作委托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则应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报酬。

(二)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协调方法

项目监理机构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组织协调:

1. 会议协调法

会议协调法是建设工程监理中最常用的一种协调方法,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等。

(1) 第一次工地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是建设工程尚未全面展开、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前,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各自人员及分工、开工准备、监理例会的要求等情况进行沟通和协调的会议,也是检查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就绪并明确监理程序的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应由建设单位主持,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授权代表参加,也可邀请分包单位代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设计单位人员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上,总监理工程师应介绍监理工作的目标、范围和内容、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职责分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措施等。

(2) 监理例会。监理例会是项目监理机构定期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与监理相关问题的会议。监理例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宜每周召开一次。参加人员包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其他有关监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施工单位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时,也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监理例会主要内容应包括:

1) 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施工安全管理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 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 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6) 其他有关事宜。

(3) 专题会议。专题会议是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或参加的,为解决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工程专项问题而不定期召开的会议。

2. 交谈协调法

在建设工程监理实践中,并不是所有问题都需要开会来解决,有时可采用“交谈”的方法进行协调。交谈包括面对面的交谈和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交谈。 无论是内部协调还是外部协调,交谈协调法的使用频率是相当高的。由于交谈本身没有合同效力,而且具有方便、及时等特性,因此,工程参建各方之间及项目监理机构内部都愿意采用这一方法进行协调。此外,相对于书面寻求协作而言,人们更难于拒绝面对面的请求。因此,采用交谈方式请求协作和帮助比采用书面方法实现的可能性要大。

3. 书面协调法

当会议或者交谈不方便或不需要时,或者需要精确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时,就会采用书面协调的方法。书面协调法的特点是具有合同效力,一般常用于以下几方面:

(1) 不需双方直接交流的书面报告、报表、指令和通知等;

(2) 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各方提供详细信息和情况通报的报告、信函和备忘录等;

(3) 事后对会议记录、交谈内容或口头指令的书面确认。

总之,组织协调是一种管理艺术和技巧,监理工程师尤其是总监理工程师需要掌握领导科学、心理学、行为科学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如激励、交际、表扬和批评的艺术、开会艺术、谈话艺术、谈判技巧等。只有这样,监理工程师才能进行有效的组织协调。

五、安全生产管理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一)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审查

1. 审查施工单位的管理制度、人员资格及验收手续

项目监理机构应:

审查 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查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审查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核查 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2. 审查专项施工方案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査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的基本内容包括:

(1)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项目经理组织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才能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2) 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 专项施工方案的监督实施及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

1. 专项施工方案的监督实施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项目监理机构应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2. 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

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紧急情况下,项目监理机构可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后应形成监理报告。

第二节 建设工程监理主要方式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采用巡视、平行检验、旁站、见证取样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巡视、平行检验、旁站、见证取样是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方式。

一、 巡 视

巡视是指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活动。巡视检查是项目监理机构对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重要方式之一,是监理人员针对施工现场进行的日常检查。

(一) 巡 视 的作用

巡视是监理人员针对现场施工质量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的检查工作,监理人员通过巡视检查,能够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质量、安全问题,对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纠正并督促整改,使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巡视对于实现建设工程目标,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起着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观察、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情况;

2 观察、检查包括施工工序、施工工艺、施工人员、施工材料、施工机械、周边环境等在内的施工情况;

3 观察、检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质量缺陷并及时釆取相应措施; 4 观察、检查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5 观察、检查并解决其他相关问题。

(二) 巡 视 工作内容和职責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监理规划的相关章节中编制体现巡视工作的方案、计划、制度等相关内容,以及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巡视要点、巡视频率和措施,并明确巡视检查记录表。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应按照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频次进行现场巡视(如上午、下午各一次)巡视检查内容以现场施工质量、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为主,且不限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监理人员在巡视检查中发现的施工质量、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问题以及采取的相应处理措施、所取得的效果等,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在巡视检查记录表中。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经审核批准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交底:

明确巡视检查要点、巡视频率和采取措施及采用的巡视检查记录表; 合理安排监理人员进行巡视检查工作;

督促监理人员按照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现场巡视检查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监理人员巡视的工作成果,与监理人员就当日巡视检查工作进行沟通,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1. 巡 视 内容

监理人员在巡视检查时,应主要关注施工质量、安全生产两个方面情况

(1) 施工质量方面:

1) 天气情况是否适合施工作业,如不适合,是否已采取相应措施;

2) 施工人员作业情况,是否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3) 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和构配件是否已检测合格;

4) 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5) 施工机具、设备的工作状态,周边环境是否有异常情况等。

(2) 安全生产方面:

1)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2)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3)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4)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情况,重点关注是否按方案施工;

5) 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运行情况;

6) 施工临时用电情况;

7) 其他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工人违章情况;

8) 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按照项目监理机构的指令整改实施情况;

9) 项目监理机构签发的工程暂停令执行情况等。

2. 巡 视 发现问题的处理

监理人员应按照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巡视检查工作。在巡视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比如:巡视监理人员发现个别施工人员在砌筑作业中砂浆饱满度不够,可口头要求施工人员加以整改)

巡视监理人员认为发现的问题自己无法解决或无法判断是否能够解决时,应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在监理巡视检查记录表中及时、准确、真实地记录巡视检查情况;

对已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质量问题、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施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并反映在巡视检查记录表中。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巡视检查记录表归档,同时,注意巡视检查记录与监理日志、监理通知单等其他监理资料的呼应关系。

二、平行检验

平行检验是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同一检验项目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平行检验的内容包括:工程实体量测〔检查、试验、检测)和材料检验等内容,平行检验是项目监理机构控制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 平行检验 的作用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的验收记录(检查评定结果)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监理人员不应只根据施工单位自己的检查、验收情况填写验收结论,而应该在施工单位检查、验收的基础之上进行“平行检验”,这样的质量验收结论才更具有说服力。

同样,对于原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也应在见证取样或施工单位委托检验的基础上进行“平行检验”,以使检验、检测结论更加真实、可靠。平行检验是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工程质量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 平行检验 工作内容和职责

项目监理机构首先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编制符合工程特点的平行检验方案,明确平行检验的方法、范围、内容、频率等,并设计各平行检验记录表式。建设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平行检验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平行检验工作。对平行检验不符合规范、标准的检验项目,应分析原因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负责平行检验的监理人员应根据经审批的平行检验方案,对工程实体、原材料等进行平行检验。平行检验的方法包括量测、检测、试验等,在平行检验的同时,记录相关数据,分析平行检验结果、检测报告结论等,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人员应将平行检验方面的文件资料等单独整理、归档。平行检验的资料是竣工验收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旁 站

旁站是指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活动。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根据工程类别、特点及有关规定确定。

(一) 旁 站 的作用

每一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都存在对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起着重要作用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对这些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重点控制,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整体质量能否达到设计标准要求以及建设单位的期望。 旁站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用以监督工程质量的一种手段,可以起到及时发现问题、第一时间采取措施、防止偷工减料、确保施工工艺、工序按施工方案进行、避免其他干扰正常施工的因素发生等作用。旁站与监理工作其他方法手段结合使用,成为工程质量控制工作中相当重要和必不可少的工作方式。

(二) 旁 站 工作内容

项目监理机构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制定旁站方案,明确旁站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人员职责等。旁站方案是监理人员在充分了解工程特点及监控重点的基础上,确定必须加以重点控制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并以此制定的旁站作业指导方案。现场监理人员必须按此执行并根据方案的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将可能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和隐患加以消除。

旁站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在旁站实施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旁站方案和相关的施工验收规范,对旁站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监理人员实施旁站时,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旁站记录是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行使有关签字权的重要依据。对于需要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或者没有旁站记录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旁站记录存档备查。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规定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建设单位要求项目监理机构超出规定的范围实施旁站的,应当另行支付监理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三) 旁 站 工作职责

旁站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2) 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单位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 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4) 做好旁站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原始资料。

旁站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记录。凡旁站监理人员未在旁站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掌握旁站工作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旁站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理文件资料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旁站方案、旁站记录等相关资料。

四、 见证取样

见证取样是指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

(一) 见证取样程序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制度,将材料进场报验、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工作程序、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的职责、取样方法等内容纳入监理实施细则,并可召开见证取样工作专题会议,要求工程参建各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制定的工作程序执行。

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制止出具只对试件(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规定〉的通知》〈〔2000〕2 1 1号>的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

见证取样的通常要求和程序如下:

1. 一般规定

(1) 见证取样涉及三方行为:施工方,见证方,试验方。

(2)试验室的资质资格管理:

1)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有CMA章,即计量认证,一年审查一次)。

2) 建筑企业试验室应逐步转为企业内控机构,4 年审查1 次。

第三方试验室检查:

1) 计量认证书, CMA章。

2) 查附件、备案证书。

CMA〈中国计量认证/认可)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计量认证分为两级实施:一级为国家级,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一级为省级,实施的效力均完全一致。

见证人员必须取得《见证员证书》,且通过建设单位授权。授权后只能承担所授权工程的见证工作。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建筑材料,必须按规范要求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试验报告纳入质保资料。

2. 授权

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工程监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见证人单位及见证人姓名、证号,见证人不得少于2 人。

3. 取样

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抽取和制作试样时,见证人必须在旁见证,且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委托送检的送检人员一起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或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4. 送检

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有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应出示《见证人员证书》,并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检测单位均须实施密码管理制度。

5. 试验报告

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上加盖有“见证取样送检”印章。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应在24小时内上报质监站,并建立不合格项目台账。

应注意的是,对检验报告有五点要求:

1) 试验报告应电脑打印;

2) 试验报告采用统一用表;

3) 试验报告签名一定要手签;

4) 试验报告应有“见证检验专用章”统一格式;

5) 注明见证人的姓名。

(二) 见证监理人员工作内容和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应督促专业(材料〕监理工程师制定见证取样实施细则,细则中应包括材料进场报验、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工作程序、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的职责、取样方法等内容。总监理工程师还应检查监理人员见证取样工作的实施情况,包括现场检查和资料检查,同时积极听取监理人员的汇报,发现问题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见证取样监理人员应根据见证取样实施细则要求、按程序实施见证取样工作,包括:在现场进行见证,监督施工单位取样人员按随机取样方法和试件制作方法进行取样;对试样进行监护、封样加锁;在检验委托单签字,并出示“见证员证书”;协助建立包括见证取样送检计划、台账等在内的见证取样档案等。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人员应全面、妥善、真实记录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的见证取样台账以及材料监督台账(无需见证取样的材料、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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