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统计报告
(一)发生重伤事故后,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立即用最快的速度报告企业主管部门。
(二)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即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园区安监部门和区安监局、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
(三)发生伤亡事故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报、虚报、瞒报或故意拖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阻碍和干预企业执行报告。
(四)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应积极抢救伤员和财产,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一定物件时,必须无条件提供。同时对事故现场必须做好标识、记录、拍照或摄像。死亡事故的现场需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清理。
二、事故调查:
(一)1至2人的重伤事故,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园
区综治办、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一般死亡事故,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园区综治办、园区安监部门会同区安监局、公安、监察、工会组织调查,企业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三)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与发生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予以回避。
(四)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建议。
(五)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分送到发生事故的企业和调查组成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2、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的性质及认定依据;
3、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及处理意见;
4、事故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5、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6、事故调查工作应当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天。
7、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应给事故调查组提供工作上的
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干预事故调查工作。
三、事故处理:
(一)、企业发生死亡事故,企业分管领导、企业主管部门、安监部门、企业负责人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协助企业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指导和协助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三)、企业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处理作业、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或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破坏事故现场及擅离职守逃匿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企业发生特重大伤亡事故,按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通报处理制度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下属各单位所有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行车事故统计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2、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上;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事故。
3、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30,000元至60,000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其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60,000元以上的事故。
行车事故类别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
行车事故应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
行车事故报告
行车事故报告分为:内部事故统计报告和上报事故统计报告。 内部事故统计报告是指:当车辆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自车辆单位接到事
故报告开始,24小时内填报《行车事故报告》上报公司安全保卫部;未造成人员受伤的行车事故须及时填报《行车事故报告》,每起事故一份。车队填报《事故(登记)月报表》
,于在当月底25日前汇总上报集团。
上报事故统计报告形式为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两种。
一般事故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1-2人;
2、一次重伤3-9人;
3、遇险人数1-4人;
4、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50-100万元以下行车事故或车辆火灾事故。
一般事故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
4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紧急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的事故;
2、一次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3、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5、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或其他需及时上报的
重要情况。
紧急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
1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了解详情,在5小时内补报或续报,事故初步原因要在8小时内续报上级主管部门。发生事故后,在死亡(失踪)人数不明的情况下,一律按紧急事故程序报告,待事故伤亡人数确认后再补报或续报。
事故报告统一使用交通部《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格式,按照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报告单位负责填报,报告的具体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天气情况;2、车辆牌号、车型、核定人(吨)数、实载人(吨)数;
3、事故发生的地点、道路类别(高速、国道、省道、县乡道)、运行线路、线路类别、始发站(地)、车站等级;
4、发生事故的车辆单位(全称)、企业资质等级;
5、驾驶员(押运员)姓名、从业资格类别及证号;
6、人员伤亡、失踪人数、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7、事故概况;
8、事故原因、责任分析的初步判断;
9、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报告日期;
10、单位盖章。
当月未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在统计时,对已掌握的事故次数、伤亡人数情况,应列入当月统计报表范围,并在当月报表中加以说明。事
故责任认定后,再计入次月责任折合,按责任折合数据作相应调整及说明。
报告期内无上报事故的,也应填报统计报表,累计计算相关数据,并注明本月或季、半年、全年无上报事故。
(该制度如与国家政府有关规定有出入之处,按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上海乔家栅饮食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20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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