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报告

庭审报告

㈠活动描述

⑴ 2010.10.9日,北京法院网庭审直播顺义法院审理“儿子身亡亲人诉搬家 儿媳无处按什么难腾房”案。

⑵ 案情介绍:

原告付某、孙某霞、孙某芳、孙某硕、孙某芮诉称,付某与丈夫(早年去世)在顺义区某村有一处宅院,二人生有三子女为孙某、孙某霞、孙某芳。孙某于19xx年与翟某结婚,生育二女为孙某硕、孙某芮,翟某于19xx年病故。20xx年孙某与被告张某结婚,婚后无子女。二人婚后居住在孙某父母的老宅内,未予增建房屋。20xx年4月孙某因意外事故死亡,此后张某一直将涉诉宅院占为己有,该房屋应为五原告财产,没有张某的份额,故起诉要求确认涉诉房屋即北房6间、棚子3间为五原告所有,并要求被告张某立即腾房。

被告张某辩称,孙某生前家中一直由我照顾,孙某因意外事故而死亡是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我也没有想到他刚去世,他家人就要把我撵出门,我连住处都没有,孙某硕、孙某芮的父亲没了,她们以后还是需要我来照顾,我不同意涉诉房屋都归原告所有,我也应当享有一定的份额。

⑶原告要求:1、判令坐落于顺义区*镇*村集建(证)字第600号宅院内北房6间、棚子3间为五原告所有;2、张某霞腾退房屋;3诉讼费由张某霞负担。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经过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互相辩论等环节,最后由审判员宣布本次开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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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相关问题

⑴什么情况下可以公开庭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审理,适用相关规定。

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适用相关规定。

⑵民事案件的庭审的环节

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证据目录。

立案,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为被告送达起诉状,证据目录,为被告保留举证期最少30天,答辩期15天。法院下达传票,定开庭日期。

开庭,法官介绍合议庭成员,询问是否回避,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调解,调解不成及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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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收到判决书次日起15日内提起。

开庭,二审法院只在上诉范围内审理,有新证据提出举证,质证,辩论。二审主要审理原审法院是否有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不当,调解,调解不成及时作出判决或裁定,或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或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下改判,或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裁定发回重审。如改判或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如发回重审(重审为一审程序)还可在重审后上诉。

申诉,接到生效判决书次日起2年内提起。如原审庭审为一审,适用一审程序,原审庭审为二审适用二审程序。

抗诉,向检察机关提交抗诉申请,民行科决定是否抗诉,如引起抗诉法院适用再审程序。

⑶什么是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简易程序,也是指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的一种适用程序,因此也叫当场处罚程序。当场处罚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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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庭审报告 故意伤害案

庭审报告

案件名称: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案

学号:2013032132x

姓名:xxx

学院专业:法学院法学

年级班级:201x级x班

时间:20xx年11月2日下午14:30

地点:XXXX大学模拟法庭三号庭

案名: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案

主审法官姓名: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公诉人: X X X

辩护人:XXX

被告:丁某某

被害人:王某某

一、案情简介

已知被害人王某某与报告人丁某某同为XXX小区保安。20xx年7月5日13时许,被害人王某某与被告人丁某某同在小区保安食堂吃饭,王某某因看到丁某某用菜汤涮碗出言指责继而发生口角。王某某率先动手追打至食堂台阶处。丁某某从上衣口袋中掏出一把水果刀刺向王某某左胸。丁某某与其同事随即将王某某送到医院抢救。经重庆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左胸心包破裂,属重伤二级。重庆市渝北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进行侦破审讯,丁某某如实供诉犯罪事实。故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宣读法庭的相关规则,再宣布公诉人、辩护人、陪审团依

次就坐,接着传唤被告人出庭,执行法警将被告人带到庭上。

审判长向被告人询问姓名、民族、出身日期、文化程度、职业以及家庭住址,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在案发前有无刑事处分,因什么原因到案,何时到案,是否收到起诉书的副本、开庭传票、辩护通知且在何时收到。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成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告知被告人可享有的相关权利,以及是否对庭上人员要求回避。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列举被告人丁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公诉人读完起诉书后审判长询问被告人对公诉人对其指控的意见,被告人均无意见,后征得公诉人和辩护人同意下审判长宣告法庭进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法庭调查

1、法庭提问:

公诉人对被告人丁某某的询问:包括水果刀的具体特征,在何处被抓捕归案等。

辩护人对被告人丁某某的询问:包括被害人与报告人从发生争执到被害人被刺的具体地点及过程,为什么会随身携带水果刀,谁先动,是否知晓有人报警等。

审判长对被告人丁某某的询问:包括案件发生后问什么没有去自首而是去了医院,因为什么发生的纠纷,在医院中你在干什么,为什么会把对方伤致重伤二级等。

2、公诉人举证:

第一组,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证书;第二组,被害人王某某陈述;第三组,证人XXX、XXX、XXX的证言;第四组,被告梁川、胡瑶的供述和辩解;第五组,伤情鉴定意见、诊断证明,门诊记录等:第六组,公安立案证据,行政拘留书;第七组,被告人人口信息,行为能力鉴定书;第八组,事故现场方位图;第九组,被害人王某某谅解书,已支付赔偿3万元;第十组,重庆市渝北区派出所出具被告人丁某某的到案证据。

3、质证:

丁某某辩护人以下情况有异议:

公诉人证据第十组,由重庆市渝北区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丁某某的到案证据中,显示民警只接到了证人陶某某的报警电话,并无其他人报警或自首情况。对此,辩护人提出异议。

4、辩护人新证据:

第一组,重庆市渝北区报警电话记录,共两单;第二组,重庆市XXX医院证明,患者王某某诊断报告以及医院根据相应情况向警方报警;第三组,证人罗XXX某某陈述笔录,显示被告人丁某某在护送王某某去医院时已经得知有人报警,且在审讯过程中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任何反抗。

(三)法庭辩论

通过质证后,审判长对主要问题进行询问。审判长询问公诉人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公诉人认为不能构成自首,仅属于坦白。被告人丁某某辩解,王某某当时情况紧急,必须马上送往医院,而且他当时知道已经有人报警,所以才没有去自首而是去医院。

丁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几个观点:

1. 被告人应认为是自首。

2. 被告人主观恶性小,且积极救人,认错态度良好。

3. 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同样应考虑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

(四)最后陈述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

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丁某某犯罪后坦白,认错态度良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已经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积极忙于救人,在已经知道报警的情况下,在医院等待,构成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家中经济情况较差,被告人又是家中经济收入唯一来源,且其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小,行为动机属于情急犯罪,应考虑减轻其处罚。

三、庭审分析

首先,从控辩双方的提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我们可以很清楚的发现。从一开始的提问环节开始,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提问,已经涉及到一些具体的犯罪事实或者与量刑有关的情节。其所问问题与后面所举的证据具有客观的联系,也同后面进行质疑时的问题具有关联性。

在本案中最主要的争执点在于自首的认定,由20xx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第2种情形: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视为自动投案。我个人认为其中的“现场”并没有说明是报案现场还是事发现场,而在法庭举证中,我们可以知道重庆市渝北区派出所接到了共两单报警电话,其中一单来自重庆市XXX医院,而根据证人罗XXX的证词,被告人在已知报警的情况下,仍在医院等待,并无逃跑倾向。符合《解释》中的情况,因此,我认为被告人是自首。

对于这次案件的庭审过程,我认为公诉方没有注意接警电话有两单是一种失误,身为法律人我们因时时严谨,考虑到各种情况。

这是我第一次在法院旁听,在这次旁听活动中,我感受到了法庭庄重严肃的氛围,体会到了完整的庭审过程。它激励着我更加努力地学习法律知识,期待为祖国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献出一份微薄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