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
一、 疫情报告的责任人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都有义务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二、 疫情报告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都对疫情的报告进行了规定。
三、 疫情报告程序
(一)养殖场/户和村级防疫员等任何个人和单位发现疫情后及时上报乡级兽医检测诊断机构;
(二)乡级兽医检测诊断机构应及时上报县级兽医机关,同时派2名以上疫病诊断技术人员到现场开展调查,进行初步诊断;
(三)县级兽医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派出2名以上兽医技术人员指导、协助开展调查,开展疫病诊断工作;
(四)县级兽医机关如疑似为一、二类传染病的;畜禽死亡率较高;疫病大面积流行的;不能确诊的病例应上报北京市兽医实验诊断所进行诊断;
(五) 动物防疫机关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派出2名以上兽医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诊断,并采取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综合判定疫病种类。怀疑为重大动物疫病时立即送检国家级指定参考实验室进行最后确诊。
四、 疫情报告的内容
动物疫情的报告内容包括:疫点的信息、疫病的信息、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一) 疫点的信息:包括:养殖场名称、饲养动物种类、饲养规
模、饲养方式、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 疫病的信息:包括:发病动物种类、临床症状、死亡情况、
免疫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
(三) 采取的措施:包括:治疗情况、封锁情况、扑杀情况等信
息。
五、 疫情报告的注意事项
(一) 养殖场地址、联系方式要了解记录详尽、清楚;要保证与
联系人联络畅通。
(二) 疫病信息要掌握清楚,以便为下一步的出诊、采样工作携
带的物品做好准备。
(三) 是否人员有感染很重要,决定到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诊断
采样,以及疫病防控的人员防护级别。有效杜绝人员的感染。
附件1: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书
: 年 月 日,我区县 镇
(乡、街道办事
处) 村 社, 村民(饲养场、屠宰场)饲养(屠宰)的畜(禽) 头(只),已发
病畜(禽) 头(只),死亡 头(只),
同群畜(禽)头(只)。经专家小组现
场检查,主要临床症状 ,病
理剖解变化
有 ,初步诊
断为 病。该乡镇于 年 月 日
对该批畜(禽)进行了 疫苗的免疫注射。
据初步调查,该病于 年 月 日开始发生,病原系由 传入。
为了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展,严防疫情
扩散,按照“早、快、严”的原则,我们已采取
以下控制措施:
1、立即启动 为
疫点, 为疫区, 为受威胁区。组织
相关部门做好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2、扑杀病畜(禽)和同群畜(禽) 头
(只),并焚烧深埋;
3、对病畜(禽)所在的饲养场地、用具
等按规程彻底消毒;污染的饲料、饮水、垫料等作 方法的无害化处理;
4、对疫区及受威胁区的畜禽再次用 疫苗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5、对疫点、疫区及受威胁区的畜禽圈舍、饲养场地进行紧急消毒;
6、在 范围内全面开展了疫情普查和
疫情监测,普查结果 ,监测结果 ;
7、在疫区要道口设立 个公路临时检
查消毒点,控制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疫区;
8、关闭了 牲畜(家禽)交易市场,
防止疫情传播。
9、安排专人,进一步调查疫情的来源。
疫情报告单位: 单位负
责人:
报告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
日
附件2:
年 月 重大动物疫病现场诊断报告书
饲养者(货主): 检查地点: 检查时间: 诊断人员: 单位: 职称:
现场诊断情况及结论:
诊断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告知书
动物饲养场(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和《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无疫区内对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等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其它规定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实行强制免疫的规定动物疫病必须达到规定的免疫注射密度”的规定,对你场(户)饲养的 必须实施重大疫病强制免疫。请于月 日前,完成对 (或不进行) 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旦发生疫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将自行承担,政府不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实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的通告》的规定,对于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动物卫生监督所(章)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
附件4:
重大疫病动物扑杀通知书
当 事 人: 住址/地址:
你饲养/经营的动物,经检查患有 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
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之规定,决定采取扑杀
销毁的行政强制措施,立即执行。
染疫动物清单
当事人(签字):
人民政府
(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动物屠宰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告知书
屠宰场:
为了维护屠宰加工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主要措施告知你场,请按此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一、生猪等动物凭“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报验入场,屠宰后动物产品凭“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
检疫标识出场。
二、严格实行生猪等屠宰动物快进快宰、以销定宰、以宰定收制度,当天收购的动物必须当天宰完。
三、支持和配合驻场动物检疫员做好动物检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如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屠宰、经营生猪等动物及其产品,将依法追究你场的法律责任。
五、你场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驻场动物检疫员报告。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重大疫情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追究责任。拒绝、阻碍疫情监测,或者不报告疫情的,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屠场将被依法封锁和停止屠宰、经营生猪等动物及其产品。封
锁期满,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宰。
特此告知。 区(县)防治动物重大疫
病指挥部
日
年 月
附件6:
动物疫区封锁令
区(县)人民政府
关于封锁动物疫区的命令 区县人民政府令第 号
镇人民政府、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月发生疑似 病疫情,对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为迅速扑灭疫病,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切实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立即启动《 区县防治动物重大疫
病应急预案》。
二、划定(饲
养场、屠宰场)为疫点;疫点外公里的
个行政村为疫区;疫区外 公里的 个乡镇为受威胁区。
三、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对疫点或疫区内的病畜禽及同群畜禽进行扑杀、销毁和消毒(对疫区内发现的病畜及同群畜也须按此办理);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畜禽实行强制性紧急预防接种。
四、从即日起对疫区(含疫点)实行封锁。在封锁期间,禁止所有畜禽及其产品运入或流出封锁区。暂停定点屠宰场屠宰牲畜。
五、在 乡镇增设 公路临时检查点,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实施强制消毒。加强 公路动物检查消毒站监管工作。
六、对封锁区外的牲畜,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检疫和疫情监测,发现疫情及时上报。
七、上述 个乡镇人民政府接令后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落实封锁措施,严防疫情扩散。区县兽医、卫生、商贸、公安、交通、财政和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
上述镇人民政府,按“早、快、严”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迅速扑灭疫病,不得有误。
八、区县政府督查办、监察局牵头组织督查组,督查各乡镇、区县级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命令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九、严格疫情保密,未经区县政府批准,任何新闻媒体不得报道疫情。
十、本命令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封锁令的解除,由区县政府另文下达。
区(县)长: 年 月
日
附件7:
解除动物疫区封锁的通知 区县府发〔200Ⅹ〕Ⅹ号
区(县)人民政府
关于解除动物疫区封锁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发生在 乡
镇的 疫情,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把疫
病控制在了最小范围,把损失降到了最低限
度。经 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和
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技术人员检查验收,在扑
杀最后一头(只)病畜禽后,已连续 天未
再发生新的病例,免疫抗体监测水平符合规定
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二十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
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解除对、疫区(含疫点)
的封锁,撤除临时公路检查站。解除封锁后,
各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强疫情的监测,落实各项
防控措施,防止疫情的再次发生。 年 月
日
主题词:动物 解除 疫区 封锁 通知 抄送:区县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成员
单位、办公室
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 月 日
印发(共印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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