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1、养殖场应遵守《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规定。

2、养殖场落实疫情报告的责任人和报告人。

3、建立疫情统计、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落实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4、养殖场应有专人每天对动物健康情况进行巡查,发现动物疫情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5、报告疫情的同时,立即采取隔离、消毒等防控措施,不得转移、出售、抛弃患病或疑似患病动物及尸体。

 

第二篇:养殖场动物各项制度

北京和顺源牧业有限公司动物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

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

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

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

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

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20xx年3月29日

北京和顺源牧业有限公司疫情监测申报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

2、配备相关技术人员和相应的工作设备、药品等,对养殖场的畜禽疫病进行监测。

3、发现疫情后,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4、对畜禽进出栏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5、配合动物疫病监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必要的疫病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0xx年3月29日

北京和顺源牧业有限公司卫生消毒制度

1、饲养场周围及场内要保持清洁、干净的环境,及时清理污水、杂物及畜禽排泄物。

2、对饲养场周围、场内及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和生活区必须坚持按消毒规程进行消毒,对养殖小区指定密封发酵的粪便表面进行定期消毒。

3、饲养场的大门口和畜(禽)栏舍入口设消毒池,必须注意定期更换消毒液。

4、场内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净道和栏舍要经过消毒。

5、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按指定的路线行走。进栏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6、每批畜(禽)调入前或调出后,场地和栏舍要彻底清扫干净,用高压水枪冲洗,然后进行喷雾和熏蒸消毒。

7、定期对保温箱、补料槽、饲料车、料箱、针管等进行消毒。

8、定期进行带畜(禽)消毒,有利于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9、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10、消毒剂要选择对人和畜(禽)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不会在畜(禽)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

20xx年3月29日

北京和顺源牧业有限公司隔离制度

1、选址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总体规划和布局要求;其建筑布局、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隔离场的出入口有消毒设施、设备;

3、有车辆、圈舍等器具场所的清洗消设施、设备;

4、有隔离动物的排泄物等污水、污物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设施、设备;

5、饲养、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持有《个人健康证明》

6、防疫制度健全。

20xx年3月29日

北京和顺源牧业有限公司动物检疫报检制度

为适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动物防疫网络,实行动物产地检疫报检制度。凡进入动物产地收购、贩运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前到当地的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登记报检,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合格证明后,方可进入产地收购、贩运动物及产品。凡无免疫耳标和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及产品一律不准上市、买卖和运输,对违反动物产地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0xx年3月29日

北京和顺源牧业有限公司检疫制度

1、 对全县的规模养殖场(户)进行全面调查,并建立档案,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委托乡(镇)兽医站负责搞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地检疫工作,使用统一证章。

2、 根据农业部颁发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禁止给无耳标或临时打标的猪、牛、羊出具检疫证明。

3、 对牛、羊、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4、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定点屠宰场(点)屠宰的动物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加盖统一的验讫印章。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出场(点)的,由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

5、出售、屠宰、运输的动物,必须具有有效的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加工和冷藏的动物产品,必须具有有效的检疫证明、验讫标志。

20xx年3月29日

北京和顺源牧业有限公司兽药使用登记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20xx年3月29日

北京和顺源牧业有限公司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20xx年3月29日

北京和顺源牧业有限公司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畜禽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20xx年3月29日

北京和顺源牧业有限公司蓄标识佩戴制度

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1、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3、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20xx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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