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为预防、控制盒消除重大动物疫情的传播和扩散,确保公共卫生和人体健康,加强监测和报告制度,制定本制度。

1、 建立疫情登记、统计制度,并按照所在地的市或者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控机构的要求,及时报告。

2、 对重大动物疫情,不瞒报、缓报、谎报,不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3、 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或者发现严重染疫或者疑似严重染疫的动物,及时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区、县动物疫情疾病控制机构报告

4、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开展疫情的扑灭和公共卫生工作

5、 疫情等级、统计和疫情的上报工作有院长负责。

上海派都宝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七宝分公司 2013-9-3

 

第二篇:邹平县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邹平县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全省疫情动态,针对疫情制定相应的紧急防制措施,做好防范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畜牧兽医总站负责全省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畜牧兽医站负责全市的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每四条 县动物防疫机构应配备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专职防疫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疫情管理制度和疫情档案。

第五条 乡、村应配备动物疫情检测员、负责基层的疫情检测、记录和报告。

第六条 疫情报告分为《动物疫情快报表》、《动物疫情月报表》和《年终总结报表》,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应按要求逐项填写各类报表,由填表人、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

第七条 村疫情检测员于每月x日向乡镇兽医站书面汇报本村动物的发病、死亡情况,乡镇兽医站疫情信息员汇总各村的疫情情况于每月x日向县(市、县)动物防疫机构报告。

第八条 有疫病流行或发现新的动物疫病时,应尽快报告县动物防疫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查明疫源,采取紧急扑灭措施的同时,报告上级动物防疫机构。

第九条 按照国际惯例,以及我省的实际情况发现下列疫情,县级动物防疫机构应及时填写《动物疫情快报表》并附文字说明报送省畜牧兽医总站。

(一)国际动物流行病组织(OIE)规定的A类病;口蹄疫、 禽流感、鸡新城疫、猪瘟、猪水泡病、羊痘;

(二)其他疫病呈暴发流行时(1日内发病范围超过4个乡镇或牲畜发病数100头以上,禽发病1000以上);

(三)本省新发现的疫病。

第十条 下列动物疫病的疫情,由市级动物防疫机构按动物疫情月报表的要求于每月x日前将上月疫情报送到省畜牧兽医总站:口蹄疫、猪瘟、猪水泡病、猪丹毒、猪肺疫、蓝耳病、猪囊虫病、鸡新城疫、禽流感、禽霍乱、鸡马立克氏病、传染性法氏囊病、鸡白痢、布氏杆菌病、日本血吸中心病、马传染性贫血、猝死症、羊痘、炭疽、鸭瘟、奶牛结核、兔病毒性出血症。

第十一条 县动物防疫机构应在每年x月x日之前将《年终总结报表》和文字说明报市畜禽疫病防治站。

第十二条 各类疫情报表要认真填写,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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