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置重大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维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正常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我行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网点负责人为本机构的稳定信息联络员,负责向总行领导及行政综合部报告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行政综合部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

第五条 总行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前三日报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行、银监分局备案。

(一)业务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营业或调整营业时间;

(二)拟开展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第六条 辖内各分支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总行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一)辖内各分支机构出现因各种非正常因素引起众多客户在短时间内集中要求提取存款的挤兑事件;

(二)聚众到分支机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以及发生冲突、围攻事件;

(三)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贪污、挪用公款等内部经济案件;

(四)内部操作性风险案件或金融诈骗案件可能被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道的事件;

(五)由于自然、人为或软硬件故障等原因,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不能正常工作,通过沟通、抢修等手段仍无法使系统正常运行的,系统连续掉线2小时以上的,或影响范围超过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事件;

(六)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盗窃、抢劫、诈骗、涉枪、爆炸、绑架等各种经济刑事犯罪案件;

(七)辖内各分支机构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对资产、人员造成损失和伤害的重大事件;

(八)辖内各分支机构重要数据、帐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九)辖内各分支机构员工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情况,或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位空缺;

(十)辖内各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在未办理离岗请假

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一般员工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5个工作日以上。

第七条 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上述(一)、(二)、(三)、

(四)、(五)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一小时内向总行报告。

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上述(六)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总行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上述(七)、(八)、(九)、(十)款重大事故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总行报告。第(十)款各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网点主会计负责报告。

第八条 报告流程: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行政综合部报告;行政综合部上报分管行领导;分管行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机构或部门对涉及到的有关机构要及时告知。

第九条 总行在接到辖内各分支机构报告后,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和补救,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对发生上述重大事件,而未及时向总行报告的

有关责任人,将按有关处理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和追究。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本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党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平湖小学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国共 产 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在全校党员领导干部中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人员范围

学校党员干部

二、报告内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包括购买的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购买车辆的情况;

2、本人及配偶、子女外出旅游的情况;

3、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4、本人及配偶、子女用公费接受学历教育的情况;

5、配偶、子女工作安排(含军队干部转业、战士退伍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调动情况;

6、配偶、子女在本地经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情况;

7、本人发生重大意外事故的情况;

8、个人或家庭一次性收入在万元以上的(包括接受国内外亲属赠予的),或者少于本款规定数额,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情况;

9、配偶、子女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或判刑的情况;

10、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重大事项。

三、报告方式

1、乡纪委、中心学校党总支组织委员负责受理全校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2、报告重大事项采用书面形式,由干部本人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样表附后)。在报告事项内容栏,须认真填写事项发生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财物情况及本人态度等内容。

四、报告时限

凡属可以预见的报告内容,报告人应在事前10天报告;不可预见的,须在事后一周内履行补报手续。

五、报告工作的要求

1、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制度的规定,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把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自查和干部考察、民主评议时个人述职的内容,如实汇报,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负责受理报告的组织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先请示批准的事项,受理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3、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上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同级领导班子内部或本单位机关内部予以公开。

4、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的内容。

5、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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