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通报和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务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使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实现对党内的有效管理和积极监督,根据《中国共 产 党章程》和《中国共 产 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以合法、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增强党组织和党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党内监督的效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本制度所指的重要情况是本局党内的重大部署、重大决策、重大问题和情况。

四、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对象是本局全体党员;党内重要情况报告的对象是党员大会或上级党组织。

五、通报和报告的内容: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内容:

1、党务工作方面

⑴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作指示情况;

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⑶党委、党支部会议议决事项;

⑷党委、党支部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党务、政务活动进展和完成情况;

⑸党委、党支部负责人每年的述职述廉情况;

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

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

2、组织人事方面

⑴公开招聘、录用干部,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以及调整、任免干部情况; ⑵对党员干部实施奖励和惩诫的情况;

⑶党员干部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处理的情况;

3、与党员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⑴本局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以及涉及全局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⑵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⑶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

⑷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4、其他应通报的重要情况。

⑴涉及党员干部和党组织重大利益或对我局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通报制度,党委、党支部要充分听取党员干部的意见后再做出决定。

⑵党委、党支部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及重大问题,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⑶党员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⑷属于下列情况免予通报和报告

①属于党内秘密的;

②涉及个人隐私的;

③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行政执法有关方面通报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⑤其他免予通报和报告的情况。

六、通报和报告的形式及程序:

(一)通报采取召开专门会议和发文、简报、信息等形式进行。

(二)党内重要情况一般每半年通报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

(三)党委、党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

(四)通报和报告的具体工作由党委、党支部负责。

七、监督和检查

(一)党委、党支部要在每年年底前对上年度党内情况通报和报告工作进行总结,并在党组织工作总结大会上向全体党员通报。

(二)本工作接受党员的监督,党员有权要求通报有关情况,如应通报而未通报的,可向上一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级党组织反映。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快机关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切实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确保一方平安。

二、报告的内容

(一)、重要会议报告

1.区级各部门召开的需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

2.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区级以上重大会议精神。

(二)重要工作事项报告

3.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及重要工作部署。

4.年度工作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三)突发事件报告

5.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在本辖区内聚集活动;聚众围堵、请愿罢工、冲击党政机关及其他要害部位事件。

6.阻塞公路、铁路的群体性闹事事件及紧急治安突发事件。

7.重特大火灾、疫情、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工矿、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8.重特大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按规定上报)。

9.《信访条例》规定的越级上访、集体上访。

(四)外出学习考察

10.各乡镇、区级各部门“一把手”参加区外会议、调训、讲座、 外出考察、学习、参观等活动。

(五)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

11.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涉及参与区内外重大违纪违法案

件、参加非法组织或社团活动的。

(六)重要新闻采访

12.上级新闻单位到辖区或部门进行重要新闻采访。

(七)其他报告事项

13.执法监察、督查督办等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苗头。

14.乡镇、区级部门工作机制、制度创新及重大改革事宜。

15.区级领导机关交办、督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16.区以上党委、政府督查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科室督(交)办的重大事项。

17.其他按规定需要向区委、区政府及分管领导报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三、报告的时间、方式

部门主(承)办的重要会议,要在会前一周向区委、区政府及其办公室书面报告;部门召开的行业行政工作会议要在会前三天口头或书面向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及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要立即以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向区领导、区级主管部门和区委办、区政府办报告,4小时内呈送书面报告;其他重大事项在事发前后适时主动向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报告的方式上:一般必须先向区委办、区政府办报告,然后由两办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

四、责任追究

凡重大紧急情况(重大灾情、疫情、群众聚集或请愿罢工、重大伤亡事故、突发事件)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或绕开区委办、政府办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和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如因不按时限等要求报送情况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组织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篇:2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了解、掌握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业务经营重大变化和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维护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报告责任单位和个人包括本行所有营业网点、部门以及本行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支行行长、各分理处主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对其经营有重大影响,对区域金融和社会稳定形成冲击,存在着系统性风险隐患的特定事件或事项。

第四条 本报告制度遵循的原则是:快速准确,全面及时,专人负责,一事一报。

本制度中包含的有关上报事项由各部门、支行负责人收集上报至本行办公室,经审核后由本行分别报告有关监管部门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行设立网络舆情监测部门,由本行办公室负责日常监测,对于有损本行形象的负面舆情,应及时向行领导报告,组织专人调查事实真相,在4小时内作出第一回应,公布事件真相,防止转化为舆情事件。

第六条 各营业网点和部门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在事发之日 - 1 -

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办公室报告,本行办公室必须在24个小时内以书面文件形式直接报送至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

(一)机构名称或营业地址变更;

(二)营业机构性质变更;

(三)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四)控股股东、高级管理层人事变动;

(五)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

(六)金融机构编码信息变更;

(七)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绑架等社会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

(八)金融从业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占本单位或客户资金,涉案金额巨大的经济案件;

(九)由于违规经营、内部交易、劳资纠纷等被新闻媒体负面披露,对金融机构活动及声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十)金融机构投资失误发生重大亏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

(十一)发布、调整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等涉及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事件;

(十二)因正常的核算、清算系统切换升级需暂停对外服务的事件;

(十三)发生重大信贷、操作风险事件;

(十四)发生涉及及征信系统诉讼案件,影响或可能影响征信体系建设和人民银行声誉的事件;

(十五)人民银行、银监会及上级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事项。 - 2 -

第七条 各营业网点和部门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在事发之日及时向本行办公室报告,本行办公室应在1个小时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先行向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报告,并于事发之日起12小时以内以书面文件形式报送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一)发生挤兑事件;

(二)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示威或采取其他过激行为,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事件;

(三)造成辖内重要金融业务系统不能正常办理相关业务,且恢复超过可容忍时间的突发事件;

(四)造成业务系统的电子数据全部或部分丢失、毁损,需要长时间进行手工业务处理的突发事件;

(五)发生计算机系统性事故或有预谋的计算机犯罪,影响或可能影响到金融稳定的事件;

(六)金融从业人员发生重大失、泄密案件,影响或可能影响到区域金融稳定的事件;

(七)在银行、证券期货、保险2个及以上行业中出现或将要出现不良连锁反应,需要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事件;

(八)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故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事件;

(九)其他对当地金融稳定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本行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发生以下事项要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本行办公室,因特殊原因不能近期报告的,要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 3 -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要按规定办理。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本人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企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单位重大事项书面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机构名称、事发地点、时间;事件的起因、性质、经过、影响;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损失及应对措施等。

第十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由本行董事长签发,董事长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可授权本行其他领导签发。由指定的专门报送负责人上报。

第十一条 由于漏报、瞒报重大事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上级管理和监管部门将列为重点检查监督对象,并纳入综合评价考核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行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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