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重点企业资信报告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浙发改基综〔2009〕319号

 


省发改委关于在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文件精神和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治贿发〔2008〕2号)的要求,决定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现按《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07〕58号)和《关于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08〕172号)的规定,对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施工类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依据。招标人应在保证投标竞争充分的前提下,规定某类信用等级作为投标资格的必要条件,该条件必须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二、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施工类招标项目,招标人在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依据的基础上,应在评标办法中考虑企业信用等级优劣情况。

三、施工类招标项目除根据本通知应用“企业信用报告”外,《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07〕58号)的相关规定仍应遵照执行。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设置“企业信用报告”评分可参照《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示范办法》。

四、服务类招标项目,设置“企业信用报告”评分可参照《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示范办法》。资信评分项目的设置在对投标人本身采用“企业信用报告”评分外,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对拟派项目管理班子进行适当评分。

五、货物采购类招标项目,资信评分项目的设置在对投标人本身采用“企业信用报告”评分外,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对投标人提供的货物进行适当评分。

六、招标人在设置“企业信用报告”评分时,可以调整评标示范办法中的各类信用等级的具体得分,但最高分值不得突破相应评标示范办法的最高得分。

七、本通知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综合评标示范办法》

2、《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后审综合评标示范办法》

3、《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综合评标示范办法》

                           二○##年五月四日


附件1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

监理招标综合评标示范办法

1. 依据

1.1 为规范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的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 第12号)、《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评标原则

2.1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3.  评标委员会

3.1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在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产生。

3.2  评标委员会组建后报浙江省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备案。

4. 评标程序和内容

4.1. 评标的一般程序:

4.1.1  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4.1.2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4.1.3  投标人的资信、业绩评审;

4.1.4  投标文件的监理大纲评审;

4.1.5  投标文件的报价评审;

4.1.6  必要时,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

4.1.7  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

4.1.8  完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4.2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4.2.1  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4.2.2  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消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

4.2.3  投标文件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认定,作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予以废除,不再进行资信业绩、监理大纲、商务报价的评审:

(1) 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资格条件的;

(2)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印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

(3) 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具体条文前用“★”标示)的;

(4) 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5) 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上限、下限范围的;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的。

4.3  投标文件的资信、业绩评审

4.3.1  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查阅投标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集体讨论后统一评分。资信、业绩评分( -1—8分)的内容和标准为:

(1) 投标人的《企业信用报告》评分

评分依据: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07]58号)文件,用以评分的《企业信用报告(浙江省招标投标领域适用)》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企业信用报告》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

b、 出具《企业信用报告》的机构已经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c、 信用等级信息已在“信用浙江”网上公示;

d、 在有效期(1年)内。

(2) 具体得分如下表:

(3) 拟派项目总监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得2分;

(4) 拟派项目总监近五年以总监身份承担过类似项目的,得2分;

(5) 拟派项目总监到位率承诺达到80%的,得1分,达到60%的,得0.5分,低于60%的,不得分。

4.4  投标文件的监理大纲评审

4.4.1  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在认真审阅、分析监理大纲主要内容的基础上,采用记名方式各自评分。如发现某个单项的评分超出了评分细则所规定的分值范围的,则该张评分表无效。此项评分为:从评标专家的有效评分中,扣除一个最高总分和一个最低总分(当专家人数超过9人时,扣除一个最高、次高总分和一个最低、次低总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4.4.2  监理大纲评分(26—62)的内容和标准为:

(1) 监理大纲的内容是否全面; 2—4分

(2) 监理大纲中对相关人员的组织分工是否明确; 1—3分

(3) 项目总监、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检查员的权利和责任是否明确; 3—5分

(4) 监理大纲中对本工程施工的难点、要点和关键部位是否阐明,质量控制的保证措施和手段是否科学、可靠; 1—6分

(5) 关键部位的旁站监理方案是否完整、可行; 2—5分

(6) 监理力量的投入是否能满足工程的需要; 3—5分

(7) 监理人员的专业配置是否符合工程需要; 3—5分

(8) 监理人员的年龄结构是否合理; 2—4分

(9) 检测仪器和工具是否满足监理工作要求; 2—4分

(10) 施工进度控制手段是否科学; 2—4分

(11) 投资控制的方法是否合理、可行; 1—3分

(12) 核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方法是否可行,其准确性的保证措施是否有力;2—4分

(13)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措施是否全面; 2—5分

(14) 对业主或设计、施工、监理的合理化建议。 0—5分

    以上内容评分时保留一位小数。计算评分值时保留二位小数。

4.5  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评审

4.5.1  商务标评审应以报价口径范围一致的投标评标价为依据。投标评标价应在最终报价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因素和方法进行计算。凡属招标文件的原因造成报价口径范围不一致的,应调整投标人报价,但因投标人自身失误造成多算、少算、漏算的,不得调整。

4.5.2  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分为监理服务费报价计算得分与报价质量评分之和。其中监理服务费报价计算得分满分为28分,由评标委员会指定专人计算并复核;报价质量满分为2分,由评标委员会集体判定评分。

(1)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价下限为最佳报价值。

(2)投标评标价与最佳报价值对比,计算出投标评标价的得分值,即:

a.投标评标价等于最佳报价值,得满分28分;

b.投标评标价高于最佳报价值一个百分点,扣0.3分。

以上计算得分时,如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保留二位小数,最低得分为10分。

(3)报价质量评分为0—2分,主要考虑的因素是:

a. 报价的分析说明是否全面; 0—1分

b. 监理服务费的调整条件和办法是否明确。 0—1分

4.6  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

4.6.1  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为投标文件的资信、业绩评分与监理大纲评分、报价评分的总和。

4.7  推荐中标候选人

4.7.1  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分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依次推荐前一至三名为中标候选人。评分相同时,报价低者优先。评分、报价均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记名投票(不得弃权)决定排序。

4.8  评标报告

4.8.1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4.8.2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情况和结果,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起草,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通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评标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标报告中阐明。

4.8.3  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标记录;

(2)评标的内容、过程和结果;

(3)废标情况详细说明及相关依据;

(4)询标澄清纪要;

(5)中标侯选人的优劣对比和存在问题;

(6)其他建议。

4.8.4  中标候选人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进行公示,投标人如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的规定向有关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5. 定标

    5.1  定标由招标人负责,参与定标的人员不少于应到成员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5.2  定标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12号令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5.3  如发生投诉争议等情况时,经查实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且该行为在评标时是无法发现和确认的,招标人可以在其他中标侯选人中按照推荐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5.4  当所有中标侯选人经查实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将重新依法组织招标。

5.5  招标人将招标投标情况和定标结果报省招标办备案后,向投标人发出中标或招标结果通知书。

注意事项:

1.评标时间必须满足评标工作质量的需要。

2.评标结束,评标资料留存省招标办一套。

3.招标人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具体招标工程的评标办法,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并报省招标办备案。


附件2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资格后审综合评标示范办法

1. 依据

1.1  为规范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的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 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 第30号)、《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评标原则

2.1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3. 评标委员会

3.1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在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产生。

3.2  评标委员会组建后报浙江省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备案。

4. 评标程序和内容

4.1  评标的一般程序:

4.1.1  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4.1.2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4.1.3  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评审;

4.1.4  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评审;

4.1.5  必要时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

4.1.6  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

4.1.7  完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4.2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4.2.1  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前5名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应包括三个方面内容: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文件实质性格式要求响应性审查、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要求响应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其他投标人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递补满5名(少于5名时全部进入评审范围)。

4.2.2  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消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

4.2.3  投标文件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认定,作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予以废除,不再进行商务标和技术标的评审:

(1)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的;

(2)投标人的资质、信用等级、业绩、人员、设备等条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强制性要求的;

(3)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印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

(4)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具体条文前用“★”标示)的;

(5)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6)投标报价超过招标人制定的最高限价的(如有);

(7)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暂定价的(但按照国家规范所作的修改除外);

(8)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9)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的。

4.3  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评审

4.3.1  评标委员会的商务专家应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标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商务专家应对商务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4.3.2  商务标评审应以报价口径范围一致的投标评标价为依据。投标评标价应在最终报价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因素和方法进行计算。凡属招标文件的原因造成报价口径范围不一致的,应调整投标人报价,但因投标人自身失误造成多算、少算、漏算的,不得调整。

4.3.3  投标报价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商务标评审不通过处理:

(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实质性规定(具体条文前应用“★”标示)要求进行报价;拒绝修正不平衡报价;拒绝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的;

 (2)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最低投标评标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投标评标价8%,且投标人对其报价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或提供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的;

 (3)评标委员会认定属投标人自身原因有重大漏项的。

    4.3.4  商务标评审不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其他投标人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递补满5名(少于5名时全部进入评审范围)。

4.4  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评审

4.4.1  评标委员会的技术专家对通过符合性审查和商务标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标评审。专家评审采用集体评议,记名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进行。

4.4.2  如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技术标评审不通过处理:

(1)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明确的;

(2)主要的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保障措施不可行的;

(3)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4)附有工程无法适用的其他技术和管理条款。

4.4.3  技术标评审不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其他投标人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递补满5名(少于5名时全部进入评审范围)。

4.5  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评分

4.5.1  评分范围:通过符合性审查且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通过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5名投标人(少于5名时取通过上述评审的全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入评分范围。

4.5.2  最佳报价值:进入评分范围的投标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最佳报价值。

4.5.3  报价评分值的计算:

(1) 每个进入评分范围的投标评标价与最佳报价值对比,计算评分值,即:

a.投标评标价等于最佳报价值时,得满分 99分;

b.投标评标价每低于最佳报价值1个百分点,扣1分;

c.投标评标价每高于最佳报价值1个百分点,扣2分。

(2) 以上评分保留小数2位;评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

4.6  投标人的《企业信用报告》评分

4.6.1  评分依据:

(1)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07]58号)文件,用以评分的《企业信用报告(浙江省招标投标领域适用)》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 《企业信用报告》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

b  出具《企业信用报告》的机构已经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c  信用等级信息已在“信用浙江”网上公示;

d  在有效期(1年)内。

4.6.2 《企业信用报告》评分的确定:

(1) 进入评分范围的投标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具体评分如下表:

4.7  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

4.7.1  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为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分与投标人的《企业信用报告》评分之和。

4.8  推荐中标候选人

4.8.1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分对进入评分范围的投标文件进行排序,依次推荐前一至三名为中标候选人。评分相同时,报价低者优先。评分、报价均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记名投票(不得弃权)决定排序。

4.9  评标报告

4.9.1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4.9.2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情况和结果,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起草,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通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评标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标报告中阐明。

4.9.3  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标记录;

(2)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

(3)废标情况详细说明及相关依据;

(4)询标澄清纪要;

(5)中标侯选人的优劣对比和存在问题;

(6)其他建议。

4.9.4  中标候选人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进行公示。投标人如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的规定向有关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5. 定标

    5.1  定标由招标人负责,参与定标的人员不少于应到成员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5.2           定标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30号

令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5.3  如发生投诉争议等情况时,经查实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且该行为在评标时是无法发现和确认的,招标人可以在其他中标侯选人中按照推荐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5.4  当所有中标侯选人经查实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将重新依法组织招标。

5.5  招标人将招标投标情况和定标结果报省招标办备案后,向投标人发出中标或招标结果通知书。

5.6  在办理工程施工招标的定标备案手续前,招标人将对拟中标人的以下证书原件进行核验。

5.6.1 《安全生产许可证》;

5.6.2  企业“三类人员”证书。A类证书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及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B类证书包括:项目经理;C类证书包括:驻现场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A类人员中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须提供任职文件。

5.7  上述七证凡一项核验不合格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并在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按照推荐排序确定中标人。

5.8  当所有中标侯选人经核验均不合格的,将重新依法组织招标。

注意事项:

1.招标文件必须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有界定明确的规定。

2.评标时间必须满足评标工作质量的需要。

3.评标结束,评标资料留存省招标办一套。

4.招标人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具体招标工程的评标办法,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并报省招标办备案。


附件3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资格预审综合评标示范办法

1.依据

1.1  为规范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的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 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 第30号)、《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评标原则

2.1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3. 评标委员会   

3.1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在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产生。

3.2  评标委员会组建后报浙江省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备案。

4. 评标程序和内容

4.1  评标的一般程序:

4.1.1  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4.1.2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4.1.3投标人的资信评审;

4.1.4  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

4.1.5  投标文件的报价评审;

4.1.6  必要时,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

4.1.7  根据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

4.7.8  完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4.2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4.2.1  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4.2.2  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消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

  4.2.3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认定,作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予以废除,不再进行资信业绩、技术和报价的评审:

(1)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资格条件的;

(2)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印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

(3)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具体条文前应用“★”标示)的;

(4)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5)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暂定价的(但按照国家规范所作的修改除外);

(6)投标报价超过招标人制定的最高限价的(如有);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的。

4.3  投标文件的资信标评审

4.3.1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查阅投标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集体讨论后统一评分。

投标人的《企业信用报告》的评分即为资信评分。

(1)评分依据: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07]58号)文件,用以评分的《企业信用报告(浙江省招标投标领域适用)》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 《企业信用报告》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

b  出具《企业信用报告》的机构已经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c  信用等级信息已在“信用浙江”网上公示;

d  在有效期(1年)内。

(2)《企业信用报告》评分的确定:

投标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具体评分如下表:

4.4  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评审

4.4.1  由技术评标专家负责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采用记名方式各自评分。如发现某个单项的评分超出了规定的分值范围的,则该张评分表无效。此项评分为:从评标专家的有效评分中扣除一个最高总分和一个最低总分(当专家人数超过9人时,扣除一个最高、次高总分和一个最低、次低总分)后的算术平均值(保留小数2位)。

4.4.2  技术评分(15—25分)具体内容和标准为:

(1)派驻现场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专业配置是否合理;1—2分

(2)总分包之间的关系是否明确,各项管理手段是否科学,是否考虑为招标人另行发包工程的承包人提供便利的施工条件;1—2分

(3)施工现场总平布置的合理性;1—2分

(4)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关键节点和线路的保证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2—3分

(5)施工质量的控制和检验手段是否科学、可靠;2—3分

(6)原材料、半成品、外购件的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1—2分

(7)施工机具和检验仪器的投入是否能够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要求;2—3分

(8)各专业工种的配置和劳动力的投入是否能满足工程的需要;2—3分

(9)工程关键部位的施工方案及保证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科学合理;2—3分

(10)安全、文明施工及市政、市容、环保、消防等的保证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到位。1—2分

4.4.3  以上评分保留小数1位。

4.5  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评审

4.5.1  由商务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报价进行评审。商务评标专家应对商务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4.5.2  商务报价评审应以报价口径范围一致的投标评标价为依据。投标评标价应在最终报价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因素和方法进行计算。凡属招标文件的原因造成报价口径范围不一致的,应调整投标人报价,但因投标人自身失误造成多算、少算、漏算的,不得调整。

(1)符合性审查通过的投标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平均值(投标评标价在5个及以上时,去除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投标评标价在8个及以上时,去除一个最高、次高价和一个最低、次低价)。

  (2)报价平均值与符合性审查通过的投标评标价中的次低投标评标价(不足4个的与最低投标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最佳报价值;

(3) 根据投标文件的投标评标价与最佳报价值对比,计算投标人的商务报价的得分值,即:

a. 投标评标价等于最佳报价值时,得70分;

b. 投标评标价每低于最佳报价值1个百分点,扣1分;

c. 投标评标价每高于最佳报价值1个百分点,扣2分。

    以上报价得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2位。

(4) 报价书质量1—3分,如发现报价存在遗漏、多计或少算(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属于更改工程量清单内容的,不在此列),及其它差错,视涉及金额大小和差错次数酌情评分。

(5)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评分为投标报价的计算得分与报价书质量评分之和。不足30分的,计为30分。

4.6  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

4.6.1  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为投标文件的资信标评分、技术标评分、商务标评分的总和。

4.7  推荐中标候选人

4.7.1  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分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依次推荐前一至三名为中标候选人。评分相同时,报价低者优先。评分、报价均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记名投票(不得弃权)决定排序。

4.8  评标报告

4.8.1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4.8.2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情况和结果,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起草,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通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认可,评标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标报告中阐明。

4.8.3  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标记录;

(2)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

(3)废标情况详细说明及相关依据;

(4)询标澄清纪要;

(5)中标候选人的优劣对比和存在问题;

(6)其他建议。

4.8.4  中标候选人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进行公示,投标人如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的规定向有关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5. 定标

    5.1  定标由招标人负责,参与定标的人员不少于应到成员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5.2  决标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30号令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5.3  如发生投诉争议等情况时,经查实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且该行为在评标时是无法发现和确认的,招标人可以在其他中标侯选人中按照推荐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5.4  当所有中标侯选人经查实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将重新依法组织招标。

5.5  招标人将招标投标情况和决标结果报省招标办备案后,向投标人发出中标或招标结果通知书。

5.6  在办理工程施工招标的决标备案手续前,招标人将对拟中标人的以下证书原件进行核验:

5.6.1 《安全生产许可证》;

5.6.2  企业“三类人员”证书。A类证书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及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B类证书包括:项目经理;C类证书包括:驻现场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A类人员中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须提供任职文件。

5.7  上述七证凡一项核验不合格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并在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按照推荐排序确定中标人。

5.8  当所有中标侯选人经核验均不合格的,将重新依法组织招标。

注意事项:

1.评标时间必须满足评标工作质量的需要。

2.评标结束,评标资料留存省招标办一套。

3.招标人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具体招标工程的评标办法,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并报省招标办备案。

主题词:经济管理  信用  招标  通知

  抄送:省招标办,省交易中心。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年5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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