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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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论》读书笔记

埃米尔?迪尔凯姆著:《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初版于19xx年。

《自杀论》通过实证法论证了自杀率是社会(宗教,家庭,政治)因素导致的,而不是心理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把自杀的类型分为利己主义自杀、利他主义自杀和反常的自杀,对不同自杀类型的社会成因做出了明确的论述,提出了预防自杀的措施。

作者开宗明义,提出了自杀的定义:“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①。作为讨论自杀现象的专业论著,搞清楚自杀的定义是首要的。首先,被害者和采取行动者应是同一个人,且采取行动者能够意识到采取行动的结果,换言之,某些丧失意识的人的“自杀”行为就不应归入本书的讨论范畴;其次,明确自杀的内在性质,自杀者的意图通常不是为了自杀而自杀,其根本目的是繁多的,也是难以察觉的,因为自杀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结果,我们很难用自杀者的意图来定义自杀,只能从结果上说,自杀者能明确意识到自己所采取的行为会导致自己的死亡。

明确了自杀的定义也就明确了本书要讨论的“自杀现象”,那么自杀现象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作者首先否定了心理因素和自然因素(后文将讲到,作者用排除法推断自杀现象是社会因素所致),作者采用的方法是:首先假设自杀是心理因素或自然因素所致,然后通过对文献的解读,分析前人研究的论证过程,然后按此逻辑推断会出现的现象,由推论和现象的矛盾来否定原假设。这类似于数学中的反证法,这种方法移植将论述一个问题不成立转化为寻求理论和实际的矛盾,用实证法处理“证否”问题。

首先是变态心理与自杀的关系。先假设自杀是精神错乱所致,列举了支持这种观点的两种说法:一是自杀是一种特殊的精神疾病,二是自杀是精神错乱的插曲。作者对两个个观点一一进行了否定。

由于自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限定性,那么引起自杀的精神错乱也是局部的,有限定性的。偏执狂就具有这样的特征,“偏执狂者是这样一种病人,除了在某一点上,他的意识完全是健全的,他只不过表现出一种显然是局部性的缺陷”②。因此,有人把自杀归结为一类偏执狂,“自杀者通常似乎是因为受到某种不正常的激情的影响,而这种激情是突然爆发或逐步发展起来的”③,而且“自杀者除了结束自己生命的特殊行为外,和其他人没有什么两样”④。也就是说,偏执狂和自杀者都具有共同的特点:一是受某种不正常的激情影响,二是行为上的缺陷是局部的。

那由此推论自杀是一类特殊的谵妄症即偏执狂是否就正确呢?作者从根源上否定了偏执狂的理论。偏执狂的理论依据是局部谵妄,而局部谵妄的理论依据是“人的精神是由各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官能和力量组成的,这些官能和力量通常相互配合,但也能单独行动”⑤。偏执狂可以说是官能单独行动的结果,当官能在某一方面受伤害而另一方面不受伤害时,便形成了偏执狂,但这个理论显然是错误的。从实际经验上说,一个人的某一方面表现出了缺陷,也很容易在其他方面出现缺陷;再从理论上说,疾病的基础是整个精神生活的一般状态,偏执狂只是一种外在表现,对人的影响是不可能直接影响表现的,而是通过影响一般状态而间接影响表现的,那么精神生活的一般状态受到了影响,其表现就应该是多样的。既然不存在所谓的局部“偏执狂”,那么“自杀偏执狂”也就不能成立,也就否定了“自杀是精神错①

②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11页 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26页

③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27页

④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27页

⑤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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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入文字] 《自杀论》读书笔记 [键入文字] 乱”这个假设。

接着,作者对第二个观点进行分析—自杀是精神错乱的插曲。首先我们应该理解这句话的意思:精神错乱不一定导致自杀,自杀必然由精神错乱引起。进一步说,自杀是精神错乱者特有的现象。既然自杀是精神错乱者特有的,那么自杀的形式对应的也是特有的,因此精神错乱者在自杀时的动机具有唯一性和相似性。

作者借用了儒赛和莫罗?德?图尔对精神错乱者自杀的分类,分类包括躁狂性自杀、忧郁性自杀、强迫性自杀、冲动性或不由自主的自杀,这四类的共同特点都是没有任何动机,或者是纯粹想象的动机所引起。但实际生活中,为了国家、信仰、宗教、爱情牺牲自己性命的人并不少见,从自杀的定义来说这些人都应该被归入自杀者,那么因为其他动机牺牲的人也应该是自杀者。很显然,这与精神错乱的“插曲式”自杀的无动机是不同的,并且有动机的自杀者占大多数,因此,自杀也不是精神错乱的插曲。

除了上述两种观点,更被普遍认为的是:神经衰弱也是引起自杀的一种因素(“神经衰弱”被作者定义为精神错乱和智力平衡之间的状态,可以简单地认为是未进化完全的精神错乱)。作者并没有否定这个论述,作者认为自杀与神经衰弱之间的确存在某种联系,但是,这种联系究竟有多强呢?这是作者主要探讨的问题。

若果说神经衰弱对于自杀是决定性的,那么神经衰弱人的数量变化和自杀者的数量变化应是正相关的,由于直接的数据无法统计,作者对这个问题作了替换,神经衰弱进一步发展便是神经错乱,那么神经衰弱和神经错乱的数量变化大体上是一致的。在不同性别,不同宗教,不同地区,不同年龄阶段,不同社会分层,作者都举出了例子来否定上述假设:精神错乱的女性多于男性,但自杀是男性多于女性;“犹太教徒精神错乱病人要比其他教徒中多得多,但是犹太教徒的自杀倾向很微弱”①;不同地区精神错乱者的数目和自杀者的数目没有对应关系;发生精神错乱多是壮年时期,但自杀倾向从童年到老年递增;下层社会中精神错乱很少,但自杀却很多。

关于神经衰弱,作者这样说道:“神经衰弱本身是一种十分普遍的诱因,这种诱因不一定导致任何确定的行为,但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行动。这是一块能够按照社会原因给他施肥的方式产生不同倾向的土壤。”②简单的说,神经衰弱只是一根“导火索”,它也许会引燃自杀这个“炸药包”,也许也会引燃其他的“炸药包”,也许根本不会引燃任何“炸药包”。

除了得出“神经衰弱对集体的自杀倾向并不是决定性的”这个结论,作者运用的论证方法也是值得学习的,这种方法类似于自然科学中的控制变量法,将神经错乱的数量和自杀的数量作为两个主变量,固定性别、宗教、地区、年龄阶段、社会分层等无关变量,分析两个主变量之间的关系,这也是本书主要运用的方法。

用同样的方法,在控制地区这一变量的条件下,分析了酗酒和自杀的关系,得出了类似的结论。至此,对变态心理与自杀关系的探讨就结束了,得出了“没有任何精神变态和自杀保持某种有规律的和不容置疑的关系”③的结论。

除了变态心理的因素,正常心理和自杀是否有联系呢?也就是普通人和自杀的关系,种族作为大量普通人的集合便成为了研究的对象,作者也一并讨论了遗传和自杀是否有关。

“种族、遗传和自杀具有联系”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是:自杀倾向的基础是个人的体质,种族的不同和遗传作用是与这种身体素质息息相关的。

在研究种族和自杀的关系这个问题之前,弄清楚什么是种族是必要的,因为这涉及所探①

②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43页 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49页

③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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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入文字] 《自杀论》读书笔记 [键入文字] 讨的问题的范畴,德?卡特勒法热给种族下的定义是:“属于同一个人种、通过有性世代传递

①某种原始变化的特点的相似个体的总和”。这个定义体现了种族的特点是通关遗传的方式

形成的,但实际上,从人类出现之初,各地的不同人类就有了不同的特点。那种族的定义应该如何定义呢?这个问题要涉及人类的起源,要从源头上弄清楚这个问题是困难的,但是为了研究问题的方便,可以暂且不管来源而从未来的方面来定义,种族是任何一群表现出或多或少可以遗传的共同特点的个人的总和。明确了这个问题后再思考如何区别不同的种族,很多时候,要区分两个种族是从他们标志的特点(如身高和颧骨)分辨出来的,因此,种族之间是没有明确的界限的,所以作者也只能粗略地划分种族。

在原有的统计结果中表明,自杀倾向的大小顺序排列为日耳曼族,克尔特—罗马族,斯拉夫族。那这种自杀倾向的顺序是否就有种族的原因了?如果是,种族内部的各个民族也应该如此,循着这样的思路,作者比较了种族内部的不同民族的自杀率,发现同一个种族也会有自杀率悬殊的情况,因此得到结论“种族和自杀是毫不相干的”。

但在研究过程中又有一个现象需要解释:在日耳曼种族中,德意志民族强烈倾向于自杀,那是否说德意志民族和自杀是有联系的呢?若果是,那么不同民族就会保留各自杀倾向,无论其他变量如何改变。再看看奥地利的德意志人,把八个德意志人较少的省(主要的种族是斯拉夫族)加在一起计算,平均自杀率为86,这和大部分是德意志人、全部是德意志人的几个省中相近。可见不同民族的人混居时自杀倾向也相近,而不是我们所想象的民族随着地区的不同会依然保持自己的自杀率不变。因此,不同种族之间自杀率的差异不是表面上看到的种族的原因,而很有可能是环境的原因。

作者接着用德意志族和拉丁族的相似的例子佐证了上述观点。但是莫塞利的观点中种族和自杀率分布的契合又是不可辩驳的事实,作者就这个问题作了更多的论证。作者从地理分布、人种身高,社会文明分析:种族差异是多元的,同一种族的人通常在同一地区,具有相似的生理特征,而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历史变迁和社会文明;不同的生理特征在同一标准下又会衍生出不同的行业(以身高和服兵役为例)。种族差异所引起的其他差异综合起来非常庞杂,是种族差异和自杀有一定的联系,还是其他差异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才与自杀有联系?再加上种族融合和同化的现象,这个问题就更加复杂,若果仅看到种族和自杀分布的相似就判断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过于武断的。

作者认为,种族被看作自杀倾向的重要因素暗含了遗传对自杀的作用(从前文作者对种族的定义可看出,种族本身就是以遗传定义的,而不是文化或区域)。很显然,可以遗传的应是“自杀倾向”,而不是“自杀”(前面已论证,自杀并非精神疾病,疾病才是可以遗传的),“自杀倾向”被作者解释为某种类似于神经衰弱的一般的气质(这也是已被论证,神经衰弱并不是自杀的决定性因素,只是一个“导火索”),作者用类似的比喻来说明:“同一个家庭里一再发生这种疾病也许不是由于肺痨本省的遗传性,而是由于某种一般气质的遗传性,这

②种气质容易感染致病的细菌”。除此之外,作者也用其他例证予以反驳:如果遗传是决定

性的,那么男女自杀率应相差不多,但事实与之相反;遗传病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危害越小,但事实是自杀率随年龄递增;遗传特性会在某一特定时期显现,但没有一个特定的时期显现“自杀倾向”;榜样的作用可能事人们误将遗传作为自杀的决定因素(后文还要讲到效仿与自杀的关系)。因此,遗传的作用是类似于神经衰弱的。

结束了心理因素对自杀的作用的讨论,接踵而至的问题是自然因素是否决定了自杀。一是气候因素,二是季节性气温的因素。

气候决定自杀的假设是容易被推翻的,气候温是因为地理位置的不同而不同,那么观察①

②费利克斯:《人类》,巴黎:阿尔康书店,第28页 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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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入文字] 《自杀论》读书笔记 [键入文字] 一下不同时间下同一个地区的自杀率便可得出该假设是错误的。

第二个是季节性气温决定自杀的假设,费里和莫赛利根据自杀人数多少顺序排列的季节

①(夏季、春季、秋季、冬季)得出结论:“热量通过对脑功能的机械作用导致人去自杀”。

他们认为在高温季节,人的热量需要通过激烈的活动来消耗,这个活动就是自杀和杀人。但是有很明显的经验,并不是所有的自杀都是激烈的,还有许多的自杀现象是平静的,如果说这个理论成立,那么“激烈自杀”增加的同时,“平静自杀”便会减少,这样的话,自杀人数在总体情况下应该是保持恒定的;更重要的是,他们认为热量是通过提高神经系统兴奋性而促进自杀的,但是前面已经讲道,精神错乱和神经衰弱都不是自杀的决定因素;作者也通过气温变化幅度和自杀人数变化幅度来分析,看到两者不具有相关性,所以季节与自杀人数的关系并不是气温所致。

但季节的改变不仅改变了气温,还改变了白昼和黑夜的长短,作者看到白昼时间的增减幅度和自杀的增减幅度相近,也验证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但是作者并没有停留于此,而是更细致地去找到了上午、中午、下午三个时段和每一周每一天的自杀人数,发现了上午、下午自杀人数明显多于中午、星期一到星期四自杀人数明显多于星期五到星期日,作者推断社会生活越繁忙,自杀人数越多是这种现象的原因,为了佐证这个结论,作者举出了两个个例子:在农村的六、七月既是农村最繁忙的时候,也是自杀人数最多的时候;农村对于全国来说,昼夜长度对自杀的影响更明显,这是因为城市的工作相对农村的工作受光照影响更小。因此,并不是自然因素决定了自杀率的多少,而是自然因素下的某种社会因素决定了。

在论证自杀率是由社会因素决定之前,作者还用了一章来探讨仿效和自杀的关系。首先要说明探讨这个问题的目的,“一个人可以仿效另一个人,他们彼此之间既不需要有任何联

②系,也不需要依存于同一个群体,而且仿效的传播本身也没有能力使他们相互联系起来”。

仿效是一种个人行为,是不具有社会性的行为,只有明确了仿效和自杀的关系,才能撇清自杀不是纯个人行为。

但是,“仿效”这个词很容易被理解为重复或者相同,但是作者强调的是“只有重复”才是真正的仿效,有三类重复是要提出来说明的。第一类是“部分一致”:对于同一个问题,人的思想和感觉上含有一致的部分,但并不是靠重复别人的方式得来的,而是通过自己的逻辑、判断和推理对同一个问题得出了一致的结论,但是有许多细节上的问题是不同的;第二类是“遵从习俗和惯例”:迫于传统道德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人们必须做出和祖先人或者周围的人同样的选择,他们的逻辑、判断和推理结果都相同,只不过这明显是受社会影响的,而不是单纯的重复;第三类是“无意识重复”:当人们看到或者听到某人做了某件事后,自己不经过思考也去做(这种说法乍看没有任何道理,但是在人类的某些行为中,比如看见别人哭、笑、打哈欠时自己也会自然地跟着去做)。

我们要讨论的仿效是撇开了社会原因的个人重复他人行为的行为,所以应该只有第三种“仿效”才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个人认为:仿效是一种自然的、低级的近乎于动物本能的行为,在自杀这种高级行为中,仿效显然是不可能出现的)。那么在监狱里、军队里人们相继在相同的地方以相同的方式死去又应该如何解释?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个问题的前提:在某一地点发生,而不是在A地有人自杀,B地听说这件事的人就用同样的方式自杀。可见:这种现象用仿效来解释是极其不恰当的。作者用“群体构想”这个词来解释这种群体自杀现象(斯梅尔瑟在发生集体行为的六个条件中讲到行动动员是其中一个条件,这种相继死亡的现象可以看作是行动动员的结果,但是发生集体行为的第一个条件是结构性紧张,这是归结于环境因素的,也是集体行为最根本和最必要的条件)。并讲到: “事情的经过总是这样:一①

②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87页 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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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键入文字] 个不管是什么样的社会群体在同样环境的作用下做出共同的反应”。

仿效的定义使我们的问题更加简单化,它减少了许多归因于仿效的自杀,但为了更好的解释所谓的仿效(第一类和第二类重复)对自杀的作用,作者以地区传染和报刊传染两个例子否定了仿效对自杀的决定性,若果仿效决定自杀,那么自杀必定以中心城市为焦点向外扩散,逐步减弱,但事实上很多城镇的自杀率高于中心城市,并且自杀率不具有“逐步减弱”这一连续性的特点;至于报刊传染,作者只能假设看报人的数量应和自杀人数呈正相关,但很难收集到量化的证据,就只能限于推测。但无论如何,仿效对自杀的作用总是很小的,即使有也是个别现象,不会决定社会的自杀率,但是对仿效的研究确实使“社会决定自杀率”这个结论更明显地表现出来。

自杀倾向既不是心理因素决定的,也不是自然因素决定的,那么通过排除法可以得出自杀倾向是由社会因素决定的。在自杀的定义中已经讲到,自杀需要通过其内在性质来决定,也就是其意图,但是这通常是难以观测到的,我们只能看到表面上的自杀方式和结果,所以,用现象来分类是十分困难的,但是,从假设的原因入手,就能找到不同类型的社会条件和与之对应的自杀意图,然后可以确定不同类型的存在及数量并推知这些自杀的性质,最后从自杀的结果反过来验证上述假设。

作者先找到“自杀原因”对应自杀率的统计资料,发现在时间不同时,不同“原因”下

②的自杀率均增加一倍,就是说“每一种原因都获得了双倍的功效”。可见“原因”只是表面

的,在统计表上的“自杀原因”背后,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作者又拿出不同行业同一“原因”下自杀率相近的例子,也可以看出这些“原因”是普遍的,不同的原因是标志个人的自杀方式的选择,但不能作为社会学研究的资料。

那么,从社会学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作者首先做出了宗教信仰决定自杀的假设。通过不同地区信奉同一宗教人数比率和自杀率的关系、不同地区多个宗教自杀人数大小的比较,很容易看出宗教和自杀率有很大的联系。作者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宗教的自由思考程度和自杀率成正相关:犹太教人数最少,需要通过抵制外界来保持自身的生存,因此,他们对自身的控制和限制最为严格,自由度最低,自杀率最小;新教很大程度上允许教徒自由思考,他们不分等级,有自我意识,自杀率最高;天主教有一套权威的等级制度,力求支配人们的意识,但是这种支配是理智语言的对话,而不是机械的礼节,自杀率居于前两者这间。是否能够自由思考对于一个教会的统治十分重要,限制个人的自由思考其实是为了教会的统一和发展,减少教会分裂的可能性,因此,宗教通常都有一个集体信条用以凝聚每一个信徒,使人们的意志趋于统一,反之,自由思考若不被限制,那么人的意志就千差万别,对个人存在的关注度越强,自杀率也就随之升高(后面在“利己主义自杀”将论述个人存在感和自杀具有密切联系)。

更多事实也验证了这个推断:英国的新教相比其他国家的新教有更多的礼教法规,更加尊重传统,英国也存在等级制度,他们的自杀率也就比其他国家新教自杀率低;新教的初等教育比天主教更加普及,这表明新教徒对教育的渴望更加强烈,个人意识更加强烈,自杀率也更高;在新教的不同国家中,文盲越多的国家自杀人数越少;上层社会的人更加自由,自杀率更高;妇女受教育程度低,自杀率也比男性要低。但有个例外需要解释:犹太教徒受教育程度很高,但是自杀率却很低,这是因为他们学习知识文化的目的不是自我意识的萌发,而是为了维持这个较少人数宗教的生存而武装自己,作者也说“他们具有现代人的全部智慧,

③而不分享现代人的绝望”。 ①

②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116页 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140页

③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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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宗教的分析,结论是显然的:宗教构成的具有共同信仰的社会越具有凝聚力,集体状态就越牢固,集体生活就能越能起到预防自杀的作用。那么,集体生活的另外两种表现形式—家庭和政治社会是否也具有相类似的特点呢?

先是家庭和自杀的关系,“在法国自杀的已婚者有16246人,而自杀的独身者只有11709①人”。乍看,已婚者的自杀人数明显多于独身者,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已婚者的人数也是明显多于独身者的,绝对数字是不具有可比性的(文中作者用“这种减弱是由于年龄而不

②是独身”来解释独身者的自杀倾向较小进而表现在数据上较小的现象,但我认为这个原因

是解释不通的,若果除去16岁以下的儿童,那么自杀的独身者在绝度数值上会更少。诚然,年龄会干扰婚姻或家庭对自杀率的分析,但是用以解释绝对数值的错误是不合逻辑的,而且,对于年龄对自杀的影响也没有专门列出来讨论,这里先验地认为年龄越小,自杀率越小,这种假设前提是需要论证的)。

看到数据呈现出来的问题,作者在分析时就必须明确两点:比较的应该是相对数值而不是绝对数值;年龄和婚姻状况有一定的联系,比较婚姻状况和自杀的关系时一定要排除年龄的干扰。鉴于此,作者提出了一种前所未有的衡量标准,免疫力系数—“同一年龄段已婚者的自杀率与丧偶者的自杀率之比,或者是已婚者和丧偶者的自杀率与独身者的自杀率之比”③,若果这个比值大于1,表示后项自杀率更高;若果这个比值小于1,表示前项自杀率更高。自杀率本身是相对值,排除了绝对值的干扰;同一年龄段排除了年龄的干扰。通过这样的分析可以得出一些很明显的结论:年龄较小的已婚者相对其他婚姻状况的人更倾向于自杀(在反常的自杀中会解释这个现象);除上一种情况,普遍地,已婚者的自杀倾向最小;丧偶者相比已婚者更倾向于自杀,但又不如独身者;已婚者和丧偶者在不同性别中自杀倾向不同,并且已婚者和丧偶者中更倾向于自杀的性别相反。

后面两个结论使我们不能轻易地下结论:婚姻防止了自杀。因为丧偶者虽然自杀率相比已婚者提高了,但是丧偶者并没有回复到独身者的状态。为了看清楚婚姻选择是否对自杀产生了影响,作者先从贝蒂荣的假设开始研究,贝蒂荣认为婚姻只是表现人与人之间差别的一种形式,残疾人、穷人、病患天生地已经与具有健康、财产和品德的人分开了,婚姻使两个群体分别以独身者和已婚者的形式存在,因此自杀率的差异天然就存在了。这个假设看似正确,但是很多问题都是没有经过考证的:前者是否就比后者结婚的少呢?残疾、穷人、病患是否就更倾向于自杀呢?

这些问题都没有统计数据作为论据,这种观点很难站住脚。再进一步想,如果是因为自身条件两者具有了差异,那么新婚者的自杀率就应该比独身者自杀率低,而且随着年龄增长,已婚者比独身者越来越多,两者的差距会越来越大,但事实并非如此。再有,对两性双方表现出来的相反的自杀倾向也是这个观点不能解释的。

具体到婚姻选择对两性单独的作用。首先是婚姻选择对男性的作用,“无子女的已婚男

④子的免疫力系数只有1.5,他们的自杀人数比同龄独身者的自杀人数只少三分之一”,可

见婚姻对男子免疫力有一定作用,但作用不大。

针对婚姻选择对女性自杀的作用,作者专门做了论述,有一种假设认为:男女都有这种免疫力系数,但女子结婚后承担着婚姻的枷锁,因此女子会在婚后更倾向于自杀,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女性丧偶(注意是丧偶,不是离婚,后面将降到离婚对自杀率是有影响的)之后就应该重新获得这种免疫力而使自杀倾向减小,但实际的结果是,同一年龄未婚女子比寡妇①

②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168页 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169页

③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177页

④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186、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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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入文字] 《自杀论》读书笔记 [键入文字] 的自杀率还要高。可见,其免疫能力并没有回复到从前,婚姻对女子免疫力影响也很小。又有人说丧夫对于女子来说比结婚更难以忍受,因此女子的自杀倾向并不会减少,但实际上丧偶后鳏夫的自杀率比寡妇的自杀率大的多,可见,女性并不把丧夫看作比结婚更难以忍受的事。从上面两个被推翻的假设可以看出,女子既不会因为丧偶而减弱自杀倾向,也不会因此增加自杀倾向。

纵观婚姻对两性的影响,可以说,婚姻选择的假设对于男女都不适用,即使适用,其作用也很小。但也有人提出:免疫力系数存在的时间比婚姻存在的时间长是由于婚姻选择的作用更加长效。作者给出的答案是:“一旦婚姻解体,在婚姻生活中养成的习惯、爱好和倾向

①并不消失”。这也解释了丧偶者的自杀率为什么介于已婚者和独身者之间,同时作者用了

很巧妙的数据处理方法来说明了这个问题,用外省的已婚男子(或女子)的免疫力系数比上塞纳省已婚男子(或女子)的免疫力系数,再用外省的鳏夫(或寡妇)的免疫力系数比上塞纳省鳏夫(或寡妇)的免疫力系数,这两个比值惊人的相近。免疫力系数的“滞后性”充分说明了丧偶者的一切性质都是更随已婚者的一切性质而变化的,婚姻解体并没有改变两者同步的效果,也就说是否丧偶都不会改变自杀的倾向。

忽略掉婚姻选择对自杀者微小的作用,作者自然会想到家庭生活才是主要决定自杀率的原因。考察这个问题运用了类似于宗教与自杀率关系的方法。两个变量分别是家庭密度和自杀率,在自杀人数地图和家庭平均人口数地图(画图分析问题的方法是一种直观明了的方法,能很快找到两个变量之间是否存在联系)中,家庭密度较大的地区自杀率较小,反之亦成立;再从时间角度考察,发现随着家庭密度的增减,自杀逐步减少。

得出结论是容易的,但是作者还继续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集体感情能够让每一个个体都能够意识到这种感情是深深存在于每个人心中的,人越多,这种意识就越强烈,这种感情也就越深;同时,人越多,人与人之间的交换和传播越多也越频繁,也会加深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感情的加深又反过来强化集体意识,在活跃的人际联系中,使家庭构成牢固不破的整体。而集体意识是防止自杀的利器(后面讲到利己主义自杀的定义)。

同样的方法对于政治社会的研究也是有效的(因为政治社会就是一个大“家庭”)。作者从现在的各种政治动荡中都发现了规律:法国大革命期间德国、法国、巴伐利亚、萨克森自杀人数均在减少,法国选举危机期间自杀人数减少;在奥地利和意大利的战争期间,两国自杀人数均减少;德法战争期间两国自杀人数减少。这种减少是男子和女子都有的,因此我们不能将此归结于战争使人的死亡方式改变了;这种减少是普遍产生的,因此我们也不能将此归结于统计数据的不精确。

但是我们必须要看到,政治动荡是具有一定特点的:这些危机能够引起人们的激情。巴黎人对革命富有激情,自杀人数减少显著,外省人就不如巴黎了;在普鲁士,由政客挑起的战争不能使自杀人数减少;信奉天主教的巴伐利亚人在战争中不受激情感染,自杀人数并不减少。

可见能引起激情的政治动荡或战争和家庭具有同样的作用:使整个国家的集体化更加牢固,自杀率随之减少。

通过以上的分析,得出了三个结论:“自杀人数的多少与宗教社会一体化的程度成反比;自杀人数的多少与家庭社会一体化的程度成反比;自杀人数的多少与政治社会一体化的程度

②成反比”。总而言之:一体化越弱,越容易出现自杀。由于这种原因,该类自杀被作者称

为利己主义自杀。 ①

②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195页 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2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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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键入文字] 利己主义是“把个人的自我在社会面前过分显示,自己并牺牲后者的情况”。简言之,

利己主义者就是过分以自我为中心,他们认为他们可以掌控自己的命运,他们有自由去决定自己要做的事情。如果社会环境是顺境,让他们感到他们能够在这个环境中获取自己想要的东西,那么他们就会活着去争取;如果社会环境是逆境,让他们感受到挫败感,自己与社会中的其他人又缺少联系,没有人去帮助他们走出困境,长此以往,他们最终会认为生命已经失去意义而自我了断。

更重要的是,个人需要生存下来的目标,完成这个目标的时间往往是超出个人生存的时间的(个人认为:如果这个目标在有生之年就达到了,那他又干什么了?也许会有下一个目标,也就承认了终极目标还没实现;如果终极目标都实现了,那么他必然会感到人生的无聊而选择死亡)。但对于利己主义者,他们的目标就是他本身,他们的目标和社会没有丝毫的联系,但人最终都是要死亡的,他们的目标最终也就是一方坟墓,那他们还有什么活下去的必要呢?(即是说:如果人的目标只有死亡,那早死和晚死也没区别,他杀和自杀也没区别)

但如此的利己主义者是绝对化的,是完全脱离社会的,现实中也找不到这样的。因为人的本性是社会化的,人具有同情的本能,人可以通过看、听他人的行为和结果产生同样的感受(但程度不同),这种本能使个人必然与他人产生联系,人与人之间的联系逐渐扩大,形成社会。这样,人的存在目的就不仅仅是他自己本身,还包含利他进而利己的要素,行动的目标就不仅包含了自我生存,也包含了为他人和社会造福的、,唯有如此,人才不会急于了结自己的性命。

但是,社会一旦处于瓦解状态,宗教和信仰突然凭空不再存在失,家庭成员一一离去,人与人之间的纽带减弱甚至消失,所有让你感受到你能为之服务和奉献的集体都人间蒸发时,“社会人”的目标也就消失殆尽了,剩下的就只有人本原的目标—死亡,那便是自杀。

作者花了大量笔墨来论证利己主义自杀中人和社会的脱离对自杀是决定性的,但同时,作者也注意到了人与社会关系的另一个极端也会造成自杀。

作者从古代的低级社会中自杀的描述开始,谈到了丹麦人、西哥特人、色雷斯人、赫鲁利人、印度人、斐济人、新赫布里底人和曼加人中都有自杀的“习俗”,他们认为:“等待死

②亡是生命的耻辱,他们也不尊敬被老年所摧毁的肉体”。类似的情况也有,但方式略有不

同,比如得病者的自杀,寡妇丧夫后自杀,仆人跟随主人逝去自杀。作者很贴切地说这是“社会逼着他们自杀”,也就是说在风俗习惯,宗教信仰,道德观念等文化价值的驱动下,在某些事件发生后,他们不得不选择遵从社会的文化价值,具体来说这里就是牺牲自己而体现某种被社会认可的自我价值。

但我们可以思考,如果鳏夫丧妻,他会自杀吗?主人会因为仆人的死去而自杀吗?答案是明显的,寡妇和仆人自杀的行为并不能移植到所有人身上就是因为他们与他人之间本身就存在不平等的关系,这类自杀者的人格早已被社会贬低了。他们与利己主义者完全相反,他们完全和社会融为了一体,他们没有自己的个性和价值,他们仅仅是这个社会中的一部分,和周围的社会中的每一个“一部分”都一样,他们被贬低到无限度的忍让和宽容,以至于当社会要求他们自杀时他们也像一个工具一样无条件的服从。作者将这一类人和这一类自杀分别称为利他主义者和义务性利他主义自杀。

这样定义也就是说利他主义自杀除了义务性的还有其他性质的自杀。作者讲道,在高卢人、日耳曼人、波利尼西亚人、达科他人、希腊人、日本人、中国人、暹罗王国人中都有类似的以自杀为荣的现象。这种现象的解释是:他们认为不受外界刺激并且放弃生命是一种美德(个人认为:虽然这种说法看似荒谬,但是想想中国古代的老庄思想,便会发现这种以生①

②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215页 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2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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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入文字] 《自杀论》读书笔记 [键入文字] 命等物质为轻,以灵魂等精神为重的想法是有历史渊源的。但是与“利他”不同的是,老庄思想还提到了精神的自由。该思想的演变应该还与其他宗教传入中国有关)。这种自杀其本质都是人失去了自己的个性,但稍有不同的时,这不由某些事件引起而以自杀作为义务,人们是很随意的、非强制的自杀(作者称为“非强制自杀”)。

还有第三类自杀是强烈得利他主义自杀,这种自杀本质上也是人失去了个性,但感情更加强烈。无神论者“厌倦生活则是因为他有一个目标,但不在今生今世,因此生命对他来说

①似乎是一种障碍”。泛神论者认为“存在于个人身上的现实和他的本性是格格不入的,赋

②予他生命的灵魂不是他的灵魂”。在宗教的影响下,自杀不仅仅是义务和美德,更是一种

乐趣,自杀让他们进入另一个理想的世界,或者回归自我的灵魂,自杀俨然成为一件充满愉悦感的事。

作者仔细区别这三种自杀(后面作者总结道:利他主义自杀归结起来都是为了美德而自杀。确实,这类自杀没有必要细分,其本质都是其他价值高于了个人生命价值的结果)都只想说明一个问题,利他主义者心中有一个比生命更加重要的东西,他们宁愿选择前者。而现在社会中的军队即是。

军队的自杀率比同年龄平民自杀率是不争的事实,但缘何而起?首先作者排除了利己主义自杀的可能,因为军队是一个集体意识很强的整体。然后又排除了酗酒的影响(在前面已经论证过酗酒的问题,更有,酗酒对军队和平民的影响强度应相同),最后,排除了对服役的厌恶感的影响(论据有三点:对服役的厌恶感通常是逐年递减的,但自杀人数逐年递增;士官工作较轻松,厌恶感较低,但自杀率更高;自愿入伍和再次入伍的军人厌恶感低,但自杀率高)。

作者在推翻了前人的解释后,给出了自己的观点。由于军队严明的纪律和对自由的限制,他们形成了良好的自我克制和被动服从的习惯,人的个性和价值逐渐被消磨,对自我的不重视必定导致对生命的不重视。

作者也作了相应的论证:一是平民自杀率和军队自杀率通常成反比。这正是利他主义自杀和利己主义自杀相对立的结果,在接近低级社会和弘扬传统主义的社会里,利他主义更占上风,平民自杀率很小,而军队自杀率很高,反之亦然。二是精锐部队自杀倾向更明显。精锐部队的士兵训练更加严苛,忘我精神和自我牺牲精神更强,自杀率更高。

最后一个自杀的类别是反常的自杀。大多数人认为经济危机使更多人自杀,作者便从这个现象开始分析这类自杀,有人认为经济危机使国家贫困,自杀自然增加,但实际上是,社会中发生一些“好事”时自杀率依然增加,无论是在意大利百废俱兴时,还是在普鲁士扩大版图、获取战争赔款时,或是举行万国博览会的时候,自杀率都增加了。可见,影响因素不在于社会发生的是“好事”还是“坏事”,关键是社会发生了变动,变动打破平衡,调整导致自杀。

但这样得出结论似乎还不具有说服力,作者便从人性的角度又进行了深入的论述。作者提出:动物是易于满足的,而且都是物质上的满足。但是人就大不相同,人的欲望是无限扩

③张的,“欲望总是无限地超出自己所拥有的手段”。人是永远不知道知足的,越是占有也就

越想占有,越被满足也就越不满足,但是这种欲望并不是随时随地地都会表现出来,因为还有一种超越个人的力量来与这种本性制衡。这个就是社会的力量,社会通过法律、规定、道德、宗教等形式直接地、整体地给这种欲望划定了界限。这种界限的划分绝对不是人人相同①

②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235页 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236页

③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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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入文字] 《自杀论》读书笔记 [键入文字] 的(实际上,若果每个人的界限都一样,也就等于没有界限),人生而不平等是不争的事实,人的家庭背景,出生地都是人本身无法选择的,这些都自然地把社会划分为许多阶层。在自我和社会两股力量的控制下,在一定的历史时期里,人的要求总是限定在一定的范围里,有不同于别人(或其他群体)的下限和上限,人们极力想达到这个等级的上限,想做到既满足自我欲望又合乎社会规范。

当社会发生某种“坏事”时,人的等级突然降低,而他们的欲望还停留在上一等级,接受这个现实就代表着他要强烈地克制自我欲望,而很少有人能做到。在这种不适应的情况下,人又无法接受既定目标和突然变动后实际情况的差距,痛苦地绝尘而去也就不足为奇了。

同样地,当社会发生某种“好事”时,人的等级突然升高,原本的界限不存在了,或者说模糊了,而新的界限还没有建立起来,宗教和政府权力失去了权威性,市场会有暂时的失灵和滞后,调节机制似乎一瞬间都因此陷入了瘫痪,没有力量来限制和控制人的本性,这必然使得欲望的扩张展露无遗,他们内心的无止境的狂热和贪婪会表现在行动上,但是这种行动总是有终结的一天。当他们不再为了某种未知的事物疲于奔命,当他们习惯了这种追逐,当所有的事物的新鲜感都已经褪色,他们才会意识到他们仅仅是迷恋欲望被满足的快感,他们深陷欲望的泥淖,还想被满足却又不能满足,此时他们会感到精神空虚、无所事事、茫然与徒劳,回望自己所做的事,竟然都只是为了自己的私欲而没有给自己带来任何实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微小的挫折都会给他们的精神世界以沉重的打击。

这些理论并不是空穴来风,作者也有论据作为支撑:工商业作为受社会混乱最大的行业,是所有职业中自杀人数最多的;离婚和分居率高的地方自杀率增加(离婚可以认为是“婚姻抑制力量的消失”,但关键原因不是离婚本身,而是婚姻的破坏导致了离婚,进而导致了自杀)。

但在其中仅仅说“离婚引起自杀”是不够的,在前文“家庭关系是自杀的重要因素”的论证中就已经提到了性别的不同在自杀中起到了极大的作用。这里做出明确解释:“已婚女子对自杀的免疫力系数随着已婚男子免疫力系数的降低而升高,相反,一旦实行离婚,丈夫

①的免疫力系数比妻子的免疫力系数小”。可以肯定,这种现象不是由于家庭关系造成的,

因为从父母的角度看,男性和女性都是长辈,他们的自杀率应呈现相同的趋势,但从婚姻关系来看,他们就是对立的,产生的趋势才会相反。更加本质的说,这是婚姻制度的原因,婚姻制度本身对男女双方就具有不同的意义,男子本能的欲望更加强烈,强烈的性欲常常表现在未婚男子身上,但是已婚男子不会,因为婚姻(特别是一夫一妻制)把他们的欲望限制了起来,两种力量的综合使男子的生活稳定而较少倾向与自杀,但一旦离婚,他们这种稳定就变为了混乱,就会出现类似于社会混乱而引起的自杀;对于女子来说却恰恰相反,她们对肉体的要求较少,而更加注重精神上的享受,对于她们来说,婚姻并不是必要的限制(或者说她们本性中的欲望不是那么强烈,不是很需要某种力量来划定欲望的上界),不仅如此,婚姻还会给她们带来其他的伤害,她们失去自由,她们迫于习俗而接受婚姻是她们本性中不愿意的,她们不得不学会接受命运,这使得她们在婚姻中占劣势,而离婚相反解开了这个枷锁。这种从本能的解释也可以从年轻独身者的高自杀率中得到印证,年轻独身者的性欲最强,但又缺少婚姻的限制,他们大都因为一些小的挫折而自杀。

还要说明的一点是,离婚制度本身(不是离婚)也是引起自杀的原因,因为只有设立了离婚制度,才有离婚的可能性,离婚制度使无论已婚的还是离婚的男女看到出路的同时也看到了危机,看到出路的人自杀率会降低,看到危机的人自杀率会升高。

上述所说的由社会变动和婚姻解体导致的自杀被作者称为“反常的自杀”,所谓“反常”是指社会的变动时处于调整的混乱状态,使人们的行为偏离正常的状态,在反常状态中痛苦①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2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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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入文字] 《自杀论》读书笔记 [键入文字] 地自杀。但同时,这又是“最正常”的自杀,从人性角度来说,自杀的本质原因来源于人性中欲望的无限扩张,人性中的这个特点是不可改变的,而社会结构的改变也很难被预测和阻止,相比利己主义自杀和利他主义自杀,这样的自杀可以说是最正常不过的了(尽管它和利己主义自杀都是出于利己的心态,但利己主义者的态度是极端的,而“反常的自杀者”的心态确是普遍存在的)。

下面作者用已有的结论(自杀的三种类型)来解释历史和现实中一些自杀的个案(一方面是作者对前面结论的再一次总结,一方面也是通过应用这些结论来证明这些结论的正确性),这里就没有必要重复了,但是很值得一提的是,作者明确地指出自杀的类型并不是单一的,自杀的类型也可以是复合的:利己主义自杀和反常自杀都是出于自私的本性,脱离社会也意味着失去社会制约;利他主义自杀和反常自杀也可以相互结合,例如以“利他”为教义的宗教突然不复存在时,两者就都起到了作用;利己主义者和利他主义者相结合的例子比较少,作者是把一类在现实中极度利己,而在理想中献身于某种幻想的人(作者有个假设前

①提:“四分五裂的社会再也不能作为个人活动的目标”,即利己的状态很普遍,但是又要满

足人通过服务社会来实现自我价值的欲望,他就只能虚构出一个利他的对象。个人认为:这里例子只是理论上的,完全四分五裂到找不到任意一个集体作为服务对象的社会很难存在)的自杀作为例子。

后面又讲到了自杀形式上的不同是和气候、民族、个人习惯和所具备的自杀条件相关的。但这和自杀的社会原因毫无联系的,这里也就不讨论研究范畴之外的问题了。

分析完自杀的原因,作者接着指出社会的存在性。

首先作者分析了凯莱特“普通人”的观点,这个理论主要是说,每个社会是具有它自己的模式,大多数人—“普通人”是在重复这种模式,而少数人背离这个模式;而且这种社会模式变化缓慢,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普通人”变化也是缓慢的;“普通人”便可以影响个体产生行为。那对于自杀这个现象,这个理论是否可以解释呢?自杀率一般是稳定的,而且也可以说是重复某个模式,但是研究这个问题的前提是“普通人”如何表现人的一般性,即大多数人如何影响每个个体。这个问题似乎又回到了种族的研究,前面已讲道,种族和自杀是没有关系的。

可见,自杀是与社会有关,但并不是和人有关的,这个东西应该是独立于人之外的东西(作者认为思想、信仰、习惯、倾向都属于独立于人之外存在时东西,而集体的自杀倾向就是影响人自杀的根本原因)。作者还认为,自杀很显然是一种少数人的行为,但是自杀率依然具有稳定性,作者由此质疑稳定性可能不仅仅只发生在多数人身上,例外也可能是稳定不变的;而且凯莱特提出的“平均化”的观点也不适用于自杀,对于可量化的指标,“平均化”是趋于大多数普通人的理论是正确的,但是自杀与不自杀之间就不能“平均化”。所以,凯莱特的理论是不够严谨的。

回到作者的观点中来,“集体倾向”虽然无法以感官感知,但是它确实是存在的一种事物,而且独立于人存在,具有支配人特殊意识的特殊力量(这个解释让我想起了物理学中“场”的概念,集体倾向类似于场,对场内的事物都有一种控制力和影响力)。自杀也是集体倾向导致的,自杀的传播并不是“口耳相传”的继承,自杀是以群体的形式将自杀的精神状态通过“集体倾向”间接地传播下去(如果不考虑强度只考虑性质的话,可以比喻地说,每当有一个自杀者死亡时,他就成为集体倾向的一部分,进而影响个人。就像磁场中取出一个小磁针,加入到磁极的部分,成为磁场的一部分,进而影响磁场中的小磁针)。作者对集体倾向的特性这样说道:“集体倾向有它自身的存在,这是一种和自然力同样实在的力量,尽管属①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3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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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入文字] 《自杀论》读书笔记 [键入文字] 于另一种性质;它同样从外部作用于个人,尽管通过另一些途径。是我们能够肯定前者的现实性不亚于后者的现实性,是前者以同样的方式,即以他的影响的稳定性,证明它自身的存

①在”。

但集体倾向和个人倾向是具有不同的性质的,思维和感觉方式都不同(对于有生命的物体,说思维和感觉容易接受,对于集体倾向这种虚无缥缈的物体,说作用方式更恰当),虽然集体是由个人联合而成(作者的比喻很有意思:细胞组成人体,细胞和人体显然是不同性质的事物,但它们的思维和感觉方式都不同)。

社会也是一样,虽然它由个人组成(其他物质也是社会形成必不可少的。假设人都处于真空状态中并且能够保证生存下来,在没有任何物质的情况下,他们能形成社会吗?社会的形成是基于人与人的联系,物质就是形成这种联系的条件)。但是它具有了不同于个人的作用方式,“我们不仅承认社会的精神状态本质上不同于个人的精神状态,而且承认社会的精

②神状态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个人的精神状态之外”。

除了社会意识外在于个人意识特点外。它还具有不具体、不外化、分散存在的特点。因为社会本身是无形的,社会意识也不会外化表现在某些具体事物上;社会本身由人组成,人的分散分布决定了社会意识存在于有人的各个角落。

在个人行为中,社会意识和个人意识形成的两股力量左右着个人的抉择。在自杀这个问题上也是一样。社会意识总是存在这三种要求:“个人有一定的个性,个人准备放弃这种个

③性,个人在某种程度上接受进步的思想”。这三个要求的极端(要求本身是自杀形成的根

源,但自杀并不因此就发生,社会意识和个人意识天然具有一种协调功能)也就形成了前面讲到的三种自杀—利己主义自杀,利他主义自杀,反常的自杀。社会意识的要求总是如此,因此自杀率才有可能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作者还解释了时间在自杀中的作用,对于有自杀倾向的人为什么不一次性自杀的问题,作者认为自杀倾向是间断的,自杀是自杀倾向积累到一定程度的结果(量变引起质变)。没有时间,自杀倾向无法积累,自杀就不会发生。因此时间对自杀是一个辅助性的因素。

既然自杀是社会现象,那么自杀和其他社会现象又有什么联系呢?

首先是自杀和道德的关系。作者看到了历史中关于自杀的一些评价:基督教认为自杀是一种罪过,甚至有国家把自杀列为犯罪,惩罚自杀者的尸首并且没收财产;伊斯兰教同样禁止自杀,认为自杀是缺乏责任感的行为;在希腊城邦,未被国家批准的自杀被视为非法行为;在古罗马,自杀和自杀方式都要通过元老院的批准。可见,从古至今,自杀都是被谴责的,被认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有人认为:随着人自我意识的不断发展,人对人生的崇拜和个人的神化使自杀变成一种贬低自我价值,亵渎圣物,遗弃道德的行为。但作者认为:这种论点过于表面和形式,更根源的还是来自于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存在于各个地方,也依附于人,作用于人而存在,当社会分工变细,人与人之间的区别加大,人的共性逐渐消失,这种社会意识就只能通过唯一的共性—“都是人”来依附和作用于人。“生命诚可贵”的观念便成了能够触动每一个人的唯一的东西,是唯一的集体可以追求的目标(也是高于个人的目标),人受其作用建立起对人生的崇拜,对生命的珍视。那么,自杀这种否定集体目标的行为自然会被道德所谴责。

进一步的说明的是自杀和犯罪的关系。有人认为自杀和杀人是表面上对立、实质上统一①

②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332、333页 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337页

③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3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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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入文字] 《自杀论》读书笔记 [键入文字] 的暴力行为,当社会缺少限制时,暴力以杀人的形式表现出来;当社会限制人们的行为时,暴力以自杀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个论断是否正确需要从两方面来考察,一是心理条件是否相同(即是不是真正都源于“暴力”)?而是社会条件是否对立(即两种情况和社会限制的联系)?

论据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性别:乍看,妇女的杀人倾向弱很多,但是根据作者的统计,算上堕胎,杀婴和放毒等妇女专用的杀人方式(常常逃脱司法机关追究而被忽略),女人和男人的杀人倾向差距并不大,但女性自杀明显少于男性。二是年龄:杀人是壮年时期最严重,自杀率是从小到老递增,两者不具有任何联系。三是气温:无预谋杀人、有预谋杀人、杀害婴儿随着气温变化,每个月变动无常,和自杀的分布完全不同(虽然犯罪总人数和自杀人数有平行发展的关系,但是细化到每一项,这种本应该依然存在的关系就消失了,可见这种平行发展的关系只是巧合)。更有:如果自杀和杀人处于同一种心理条件,那么杀人者在被逮捕后,出于暴力的本性会自杀,但实际上被逮捕的有预谋杀人者自杀的很少。

可见杀人和自杀的心理条件很不相同(作者只是以统计数据作为论据,并没有分析为什么不同或者他们的心理条件各是什么,这使得论据的说服力大大减弱),那么社会条件又是否对立了?对于这个问题,作者发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现象:

一是同步发展。在法国、普鲁士、萨克森、爱尔兰出现过自杀和杀人平行发展的情况;在法国的某些省也具有同样的特点。二是反向发展:在法国、普鲁士出现过自杀和杀人反向发展的情况;在战争和政治动荡期间,杀人数量增加,自杀率下降;城市中更多发生自杀,农村更多发生杀人;天主教杀人的少,自杀的多,新教杀人得多,自杀得少;家庭可以缓和自杀,但是杀人却在增加。

作者认为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现象主要是由于自杀类型的不同。利己主义者通常感到生命失去了意义,处于一种抑郁和冷漠的情绪中,但这种毫无激情的情绪是不会促使他杀人;利他主义者的存在是为了社会而存在,当他决定自杀时,通常带有强烈的激情,“当一个人变

①得不重视自己的生命时,他是不可能重视别人的生命的”。自杀和杀人都会产生;反常的

自杀通常是社会变动引起自杀者的恼怒和厌烦,在这种情绪下既有可能自杀也有可能杀人,但这取决于个人的道德素质,也有可能先杀人后自杀。可见,从自杀这一方面来看,自杀和杀人呈现出来的无规律的现象是由于自杀类型的多元化,同样,杀人类型也应该是多元的,出现平行发展和反向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某些类型的自杀和某些类型的杀人需要相同或相背的社会条件,完全不是同一种“暴力”的两种衍生物。

最后,作者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提出社会对自杀应有的态度和相关的措施。犯罪虽然是不道德的,但是这是在社会组织和人性的作用下导致的,通过类比,作者认为自杀也是一种正常的,必然的,不可缺少的,但可以避免的“弊病”,自杀是社会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自杀类型,这里就不赘述,作者也只是想借此说明自杀是社会结构的一部分)。同时,作者也说自杀是有用的,固定的存在于社会中的,社会为了适应任何情况,为了面对各种不遇的情况,保持集体倾向是必要的;而且在某种情况下产生的感情是符合某种特殊情况的(比如军队里面的利他主义),这些感情都有固定的来源,也不容易消失,也不容易扩散(蕴含着一种“存在即合理”的思想)。自杀本身是三种精神状态被推向了极端才发生的,但是这三种精神状态的存在是合理的和有用的,但作者并不认为这种精神状态就可以放任自由地发展。

而且作者已经看到了随着文明的发展,自杀率越来越高的现象,但文明的发展并不是自杀的根源,而是在文明发展的过程中,社会结构在悄然变化,使社会处于动荡和危机之中,使社会条件越来越向有利于自杀的方向发展—发展集体性的忧郁(作者没有具体说社会动荡①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3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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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入文字] 《自杀论》读书笔记 [键入文字] 和集体性忧郁的表现,个人感觉这种推断过于主观)。

虽然自杀被道德谴责,但一定程度上又亲近于美德,法律上的控制很难成功,能够控制它的只有道义、舆论等方面。虽然有人提出教育是一条出路,可以培养观念和信念,但作者认为教育只是社会的一个缩影,它是在社会控制之下产生的复制品,如果社会本身不具有防止自杀的能力,那么教育也不会具有。

至于具体的防止措施,作者也谈到了许多(作者没有讲利他主义自杀的防止,因为这种类型的自杀更多的是在低级社会中出现,这里就没有讨论的必要了)。由于利己主义自杀使人和社会过分的脱离,社会要做的应该是加强人对社会的依恋,使人成为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政治团体是行不通的,因为现代社会人和政治团体相去太远,无法建立足够强的联系和稳定的归属感;宗教也无法承担这份重任,宗教的控制是以牺牲个人自由为代价的,它过分的禁锢人类的思想,某种程度上说已经对个人造成了伤害;还有一个可以考虑的方面是家庭,但家庭结构已经不想原来紧密了,家人之间的关系会由于时空相隔的缘故变得疏远,家庭的弱化让家庭变得不像想象中那么可靠。

但并不是除了这些团体就没有集体的存在了,职业团体是随着劳动分工细化而新起的一种集体形式,当人和职业团体相联系时,人的追求就会超越自身利益,转而上升为实现共同事业目标的理想,同时,行会的调节社会的职能可以使人们摆脱一种无组织的状态,限制人们的欲望。可见,建立行会的做法也不仅仅能够控制利己主义自杀,同样会使反常的自杀人数减少。但是作者也指出,行会是具有两面性的,在限制个人欲望的同时,又对个人的需要表示无情。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国家才能用普遍的功利感和有机平

①衡的必要性来对抗每个行会的本位主义”。

还有就是对于离婚制度所致的自杀,前面已经讲到,这种类型的自杀是处于两性天生的差别,要解决这个问题,依然是使他们社会化,只不过社会化的方式应该从不同的性别考虑。男性贪婪的欲望更加强烈,那么就可以以功利的手段使他们社会化;而女性对精神上的要求更强,那么就可以以感情或审美的手段使她们社会化。只有让双方同等地感到自己在社会中的价值才能保持婚姻的牢固。

最后,作者留下了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在国家与个人的关系逐渐削弱的今天,建立一个完善的有抑制自杀作用的行会制度。这个问题已经超出了本书的论述范畴,但要使社会稳定,减少自杀人数,这个问题是必须要坚持研究下去的。 ①埃米尔?迪尔凯姆:《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辑,第4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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