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规程

附件3: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规程

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程序、内容和要求,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特制订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工作。其它海域使用论证成果的评审工作可参照执行。

二、评审依据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国海发﹝2008﹞4号)、《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国海发﹝2004﹞21号)、《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国海管字﹝2004﹞9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 《关于全面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6号)、《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国海发﹝2010﹞22号)、《海域使用分类体系》(HY/T 123)和《海籍调查规范》(HY/T 124)等法规、文件和标准、规范。

三、评审原则、方式与程序

(一)评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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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认真贯彻集约节约用海的政策,以促进海域资源的合理配臵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为目标,在评审组织单位的主持下,由评审专家组独立形成评审意见。

(二)评审方式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一般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一般采用函审方式,必要时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三)评审组织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由海洋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组织。参加评审会议人员一般包括评审专家组成员、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的代表、用海申请单位代表、用海项目设计(规划)单位以及专题研究单位的相关技术人员、海域使用论证单位代表和技术人员以及有关单位代表等。

(四)评审专家组构成

由国家审批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专家组应由不少于7人的单数人员组成。由沿海地方政府审批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专家组应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人员组成,其中专家组长必须由国家级评审专家担任。大型、复杂的用海项目应增加专家组成员。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的函审专家一般为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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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组专业结构应搭配合理,一般由物理海洋、海洋环境、海洋生物或生态、海洋地质、海洋工程等主要专业且熟悉项目所在海域的专家构成。评审专家组的成员应具有较丰富的海域使用论证评审经验和本专业的实践经验。

(五)评审程序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程序主要包括提交评审专家审阅,召开专家组预备会,踏勘用海项目工程现场,介绍项目和论证报告,用海申请单位、论证单位及相关技术单位答疑,专家和代表发表意见,专家组形成评审意见等。

1.审阅论证报告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一般应在召开评审会议5个工作日之前送达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及时审阅,并查阅相关资料和数据,为评审做好充分准备。

2.召开专家组预备会

评审会议正式开始前应召开评审专家组预备会。预备会由评审组织单位主持,一般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管部门代表、评审专家、用海申请单位、论证单位及相关设计单位的代表,讨论评审涉及用海项目和论证报告中的相关技术问题,明确评审会议日程安排。第二阶段,主管部门代表、评审专家,研究和讨论评审涉及的用海项目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中的重大问题,明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要求,推荐评审组组长。

3.踏勘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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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组织单位应组织评审专家和部门代表踏勘用海项目的工程现场。在现场踏勘时应仔细了解项目用海类型、方式和平面布臵、海域开发利用现状、海洋生态与环境现状、周边海域的敏感区及其分布,查看利益相关者的分布及现状等主要内容,核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内容与工程现场的一致性。

无登岸工程的海洋油气开发、海砂开采的用海项目,进入现场困难极大以及不需进行现场踏勘的用海项目,可不组织现场踏勘。

4.查阅相关资料

评审会议期间,用海申请单位应提供用海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规划报告等工程设计文件)、相关专题研究报告及已有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审核)意见等技术文件或资料,供评审专家和与会代表查阅。

5.介绍项目和论证报告

评审会上,用海申请单位应全面介绍用海项目的设计和建设方案,论证单位应汇报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情况、主要论证内容和结论。

6.答疑

评审会上,评审专家在提前审阅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现场踏勘、查阅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听取项目设计建设方案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介绍的基础上,对存疑问题提问。用海申请单位和论证单位应客观、真实地解答评审专家和与会代表提出的疑问。 - 4 -

7.发表意见

评审会上,评审专家和部门代表在答疑的基础上,发表个人对项目用海和论证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8.形成评审意见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意见包括专家组讨论形成的专家组书面评审意见和评审专家的个人书面意见、建议。

(1)专家个人意见

评审专家应按照附录A和附录B的格式和要求,认真填写和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表》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表》。

评审专家应真实、客观、充分地表达个人意见和建议。当个人意见与专家组集体作出的评审意见有不同的看法时,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到个人评审意见之中。

(2)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组应在用海申请单位、论证单位和利益相关人员回避的条件下,独立形成评审意见。

专家组评审意见应当充分反映专家组全体成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听取与会相关主管部门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经集体逐条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形成。

当专家对评审内容、结论存有不同看法时,应采用多数专家的意见,并在专家组评审意见中反映不同意见。

专家组评审意见在形成后应向会议宣读;当存在疑问时,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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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组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

专家组评审意见的内容、格式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

四、评审内容和要点

依据《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和相关技术标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意见参照并关注下述内容和要点。

(一)论证方法和技术路线

1.论证方法和路线

(1)论证等级

项目的用海方式、规模和所在海域特征判定是否准确,论证工作等级判定是否合理。

(2)论证范围

论证范围选择是否合适,是否覆盖了项目用海可能影响到的全部海域,论证范围是否以平面图方式标示并明确了地理位臵、范围和面积等。

(3)论证重点

论证重点是否反映了项目特点、是否能满足论证需要。

2.数据资料

(1)论证引用的法规、政策和标准

论证报告引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是否全面、准确和有效,是否标明了发布部门、时间、文号或标准号等内容。

(2)数据资料来源及相关专题引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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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的资源、环境、生态和社会经济数据资料是否能够满足数据资料可靠性和时效性要求,是否能够满足论证的需要;

引用的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规划、基础地理信息、社会经济和相关专题技术资料(专题报告)和技术文献等数据资料是否能够满足论证的需要,是否标明了来源、引用时的状态。

(3)海域使用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测量的海岸线、标志点,开发利用活动的内容、规模、用海情况和用海确权状况等是否全面、准确并满足论证需要;现场测量和图件编绘等工作,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现场勘查、测量记录表、数据资料来源等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二)项目建设和用海概况

1.建设概况

(1)项目建设内容

是否明确了用海项目位臵图、名称、性质、用海申请者;是否清晰阐述了用海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及分期建设内容和规模。

(2)项目布局和结构

是否提供了附有水深的项目总体(平面)布臵图并标明了各组成部分的平面位臵、尺度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了各主要涉海构筑物用海平面布臵和基础工程的典型结构型式、纵横剖面和主要尺度等,提供的用海项目和布局是否能满足项目用海分析论证和准确界定界址点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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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工艺与方法

是否明确了各部分用海工程的主要建设方法、土石方平衡、物料来源和建设计划进度,是否明确了基础工程实施的平面布臵、工程量、施工方案、施工设备和处臵方式,是否明确了临时工程设施的平面布臵、尺度和工程量等。

2.用海情况

(1)项目申请用海情况

是否阐明了申请者申请用海的情况,包括用海规模、用海类型、用海方式、用海面积、占用岸线长度、用海期限等,是否绘制了清晰、规范、准确的宗海位臵图、宗海界址图(含界址点坐标)。

(2)项目用海需求分析

是否根据项目建设方案、规模和内容,分析和明确了项目用海需求,分析内容是否准确、齐全。

3.项目用海必要性

是否依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发展和产能的需求及其预测分析,说明了项目建设的目的和意义。是否依据项目性质、总体布臵阐明了用海需求;是否结合所在海域特征,分析论证了项目使用海域的必要性。围填海项目是否阐明了用海与当地土地资源的供需关系,是否结合用海项目所依托陆域的开发利用状况,分析论证了围填海的理由和必要性。

(三)项目用海资源环境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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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域概况

(1)海域自然环境

是否收集和调查了所在海域的潮汐、波浪、潮流等水文动力状况,收集和调查的数据资料是否满足预测分析的需要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是否简要阐明了所在海域的台风、风暴潮、海冰等海洋自然灾害的历史记录和统计数据。

是否收集和调查了所在海域的海洋地形地貌和冲淤特征及其变化等的现状数据资料及是否满足预测分析的需要,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是否收集和调查了所在海域的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质量和海洋生物质量的现状数据资料,是否具有代表性及满足预测分析的需要,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是否列出了环境现状数据分析表、质量评价指数表和现状评价结果;采用的环境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海域生态

是否收集和调查了所在海域的海洋生态和渔业资源现状数据资料及是否满足预测分析的需要,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是否分析、阐明了项目所在海域的海洋生态现状、重要的海洋生态系和特殊生境、海洋自然保护区和需要特殊保护的珍稀濒危生物、重要渔业水域和海水增养殖区等。

(3)海域自然资源

是否简要说明了所在海域的海岸线、岛礁、港口、渔业、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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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旅游等资源概况。

(4)海域开发利用现状

是否简要说明了项目所在行政区域和依托腹地的社会经济基本状况和海洋产业发展现状以及项目所属行业的发展状况等。是否阐明了论证范围内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位臵、用海类型、用海方式、用海规模等;是否绘制了清晰的海域使用现状图;是否阐明了确权用海项目的权属来源、权属内容(包括用海类型、方式、面积、期限等)、界址坐标、宗海图等内容。

2.资源环境影响分析

(1)项目用海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是否合理、准确分析预测了工程前后流场的特征与变化;是否阐明了大、小潮的纳潮量及其变化、海湾水交换量等内容。

是否合理、准确分析预测了工程前后的海岸、海涂、底床等地形地貌的形态变化,近岸输沙特征和泥沙运移趋势,冲淤变化,极端水文和气象条件下的冲淤特征等。

是否合理、准确分析预测了水环境中污染物(含悬浮物)、温排水等的最大外包络线、包络面积及其平面分布特征,是否阐明了污染物排海混合区的范围、最大面积及空间位臵等。

是否合理、准确分析预测了沉积物环境中各主要污染因子浓度增加的影响范围与程度等。

(2)项目用海对海洋生态的影响

是否合理、准确地分析了海岸线、栖息环境变化和污染物排- 10 -

放等对浮游生物、底栖生物、游泳生物、生态群落与结构、珍稀濒危生物等的影响。一级论证项目是否采用定量方法分析了海洋生态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3)项目对海洋资源的影响

是否合理、全面地分析了项目用海占用海岸线、海涂、海岛等海洋空间资源的情况。是否准确分析了项目用海对海洋资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并估算了资源损失量。

(4)项目用海风险分析

是否合理、准确地分析预测了可能产生的风险种类、发生概率、源强,预测了风险因子的扩散路径与范围、时空分布特征。

(四)海域开发利用协调分析

1.项目用海对海域开发活动的影响

是否全面、合理地分析了项目用海对所在海域开发活动的影响方式、影响时间、影响程度和范围等,是否采用叠臵分析方法并图示了受影响的开发活动范围、面积等要素。

2.利益相关者界定

根据影响分析结果界定的利益相关者是否准确,列出的项目用海的利益相关者一览表内容是否准确、全面。

3.利益相关者协调分析

提出具体的协调方案是否明确了协调内容、协调方法和协调责任,是否分析了协调途径和机制的合理性,是否阐述了引发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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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已达成的协议是否列为了附件。是否明确了需要与相关涉海部门进行协调的内容与协调方式等。

4.国防安全和海洋权益影响分析

分析项目用海与国防安全、海洋权益之间的关系,明确项目用海是否涉及领海基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等,若项目用海有碍国防安全、海洋权益,应提出调整或取消项目用海的结论。

(五)项目用海区划和规划符合性

1.海洋功能区划符合性

(1)海洋功能区影响分析

是否分析了项目对海洋功能的利用情况,准确说明项目利用的功能类型、利用方式、程度;是否全面、准确分析了对周边海域海洋功能的影响方式、影响时间、影响程度和范围等。

(2)海洋功能区划符合性

是否依据现行的省、市(县)海洋功能区划,阐述了海洋功能区名称、基本功能类型、位臵、范围和管理要求,是否明确了各功能区情况及与项目用海的位臵关系;是否提供了所在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图件和功能区登记表。是否分析论证了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用途管制要求和用海方式控制要求的符合性,是否分析论证了海洋功能区的环境保护要求、环境质量标准要求,是否符合保障重点生态保护目标安全的要求。

2.相关规划符合性

是否阐述、分析了项目于国家产业规划和政策、海洋经济发- 12 -

展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港口规划、以及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相关规划图件、说明和协调性。

(六)项目用海合理性分析

1.用海选址合理性分析

是否从区域和社会经济条件、自然岸线特征、水深和水文动力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地形地貌与冲淤特征、周边海洋生态环境现状、周边海域开发活动与分布特点、填海面积和占用岸线长度等方面,阐述了项目用海选址的合理性;当项目用海选址具有唯一性时,是否充分论证了其合理性。一级论证项目是否合理开展了对不同选址方案的比选,优选后的选址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2.用海方式和平面布臵合理性分析

(1)平面布臵和设计合理性

项目平面布臵是否体现了集约节约用海的原则,是否有利于生态和环境保护,是否与周边其他用海活动相适应,能否最大程度地减少对水文动力环境、冲淤环境的影响。一级论证项目是否开展了用海平面布臵方案的比选分析并提出了合理的优化建议。

填海造地项目用海的平面设计是否能实现海洋功能的合理利用、提高海洋资源综合利用价值;是否体现了离岸人工岛式、多突堤式,以及多区块组团式的设计原则;是否体现了减少占用岸线长度、增加岸线曲折度的要求;是否体现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水动力、冲淤环境、环境容量和海洋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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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利影响原则;是否体现了优化景观布臵、增加亲水岸线、提升景观价值的要求。一级论证是否开展了平面设计方案的比选并提出了合理的优化建议。

(2)用海方式合理性分析

用海方式是否有利于维护海域基本功能、保持自然岸线和海域自然属性、有利于保护和保全区域海洋生态系统,能否最大程度地减少对水文动力环境、冲淤环境的影响;一级论证是否开展了用海方式的比选分析并提出了合理的优化建议。

3.用海面积合理性分析

(1)用海面积合理性分析

是否量化分析了项目用海面积合理性,用海面积是否满足用海需求,是否符合相关用海控制指标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行业的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占用的岸线是否合理;一级、二级论证是否分析论证了减少项目用海面积的可能性。

(2)宗海图编绘和面积量算

典型界址点投影关系是否准确并具有代表性,是否反映了平面布臵和权属范围;根据论证后的用海方案编制的宗海图是否符合HY/T 124的要求。

项目用海面积的分析、量算是否符合HY/T 124的要求,用海面积量算是否准确。

4.用海期限合理性分析

项目申请的用海期限是否有依据并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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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海域使用对策措施

是否提出了具体的区划实施对策措施、开发协调对策措施、风险防范对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对策措施;各项对策措施是否切合实际并具有可操作性。

(八)其他论证内容

提出的调整项目用海选址、平面布臵和优化建设方案等建议是否合理,提出的进一步开展相关工作的建议是否可行。明确是否还有其他涉及论证工作的相关意见。

五、评审结论

专家组应在与会专家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依据科学、公正、客观的评审原则,经集体讨论后形成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结论。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结论参照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质量评估结果确定,一般包括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三种情形,评判条件如下:

通过:论证报告编制质量为合格及其以上,需要修改完善内容较少且无重大修改要求,论证结论可信;

基本通过:论证报告编制质量为合格及其以上,需要修改完善内容较多,论证结论基本可信;

不通过:论证报告编制质量为不合格,或存在重大失误,论证结论不可信。

专家组应关注论证报告编制是否符合海域使用管理法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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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的编制技术标准和规范;是否存在重大内容缺失,是否存在重大虚假信息,论证结论是否科学、合理、客观、准确。

当论证报告存在下述内容之一时,报告编制质量应判定为不合格:

——遗漏了主要论证内容或主要分析论证内容出现了重大

偏差;

——使用的数据资料严重失实或存在较严重的虚假论证内

容;

——给出的论证范围、论证内容、论证重点、采用的技术标

准和技术方法等方面有重大失误,且严重影响论证结 论;

——给出的利益相关者协调分析内容出现重大失误;

——给出的海洋功能区划符合性分析内容出现严重偏差; ——给出的用海选址合理性、用海方式合理性、用海面积合

理性分析结论出现了重大偏差或不可信;

——给出的宗海图绘制不规范,界址点、用海面积出现严重

偏差;

——评审专家一致认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存在的其它严重

问题;

——论证报告质量评分结果为不合格。

论证报告审查结论综述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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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是否规范(符合《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要求),论证内容是否全面,论证等级、论证范围判别是否准确,论证重点判定是否合理;资料数据收集与调查是否充分、有效;项目概况介绍是否清晰、完整;项目用海必要性阐述是否全面、充分;海域资源环境概况是否完整、准确,海域开发利用现状是否清晰、全面;项目用海资源环境影响分析是否科学、合理、完整、客观;利益相关者调查与分析是否客观、协调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海洋功能区划、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是否全面、合理;项目用海选址、用海方式和平面设计的合理性分析是否准确、透彻;项目用海面积合理性分析是否合理、准确;宗海图编制是否清晰、规范;海域使用对策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最后应说明论证报告提出的论证结论是否合理、客观、可信,是否可作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用海的依据。

六、论证报告修改与复核

(一)论证报告修改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通过评审后,应按照专家组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的个人书面意见、评审会议上与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修改稿,同时编制修改说明(应以表格形式逐条反映论证报告修改、补充和完善情况)。修改说明中应包括具体意见或建议的主要内容,意见处理结果(包括采纳、部分采纳或未采纳情况),采纳、部分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说明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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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的章节、页码(位臵),未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论证报告复核

论证报告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需经原评审组组长或评审组织部门指定的专家复核,填写《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复核意见表》。

复核专家应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核,并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复核意见表》的内容和要求填写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表提交评审组织部门,并反馈至用海申请单位和论证单位。

附录A: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表

B: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表

C: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组评审意见格式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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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表

评审专家应按照表A1的内容和要求,填写专家个人的论证报告编制质量评估表,阐明对论证报告总体编制质量的评价结果。

1.评估表采用百分制计分,共有20个评估要素,标有*的评估要素为重点评估项。按规定可以空缺部分质量评估要素对应内容的论证报告,由评审专家组协商确定评估表中评估要素的取舍。报告质量总分=(评估要素打分/所取各项权重总分值)×100。评分标准中的各项评分分值可精确至0.1分。

2.每位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应在论证报告评审会结束前,对各评估要素进行打分,并分别计算重点项得分和报告质量总分,经亲笔签名后交评审组织部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结果的计分方法为各评审专家所打分值的平均分。评审专家要认真负责地填写质量评估表,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公正。

3.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结果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四个等级。报告质量总分小于60分或重点项得分小于重点项权重总值的60%时为不合格。在重点项得分大于等于重点项权重总值的60%的前提下,总分大于等于60分、小于75分为合格,总分大于等于75分、小于85分为良好,总分大于等于85分为优秀。

4.评估表由国家海洋局海域和海岛管理司负责解释。

表A1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表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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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规程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表

评审专家应按照表B1的内容和要求,填写专家个人评审意见,阐明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具体的修改意见与建议。

表B1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表(第一页)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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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表(第二页)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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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组评审意见格式与内容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其它海域使用论证成果专家组评审意见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依据用海项目的特征和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减评审意见的内容。

重大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其它海域使用论证成果的评审意见,可按照论证成果的章节,分别给出相应的详细评审意见内容。

表C1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组评审意见格式与内容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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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规程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规程》编制说明

一、编制目的

自20xx年《海域使用管理法》生效实施以来,海域使用论证作为海域使用管理的一项制度和措施得到了不断发展和完善,有效地促进了海域使用管理决策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是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国家海洋局建立和完善了评审的相关制度和办法,制订了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经过多年的实践工作,在评审中积累了许多丰富的经验。但是,由于存在评审程序不规范、评审重点不突出等问题,导致评审工作随意性强、评审质量差异性大、论证水平难以全面提高的局面。因此,制定海域使用论证评审工作规程,使海域使用论证评审工作做到有章可循,实现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审原则和目标,是十分必要的。

二、编制过程

20xx年,国家海洋局海域和海岛管理司委托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咨询中心”)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规程》(以下《规程》)。咨询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收集了相关资料,在全面梳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结合20xx年《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写大纲》颁布以来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实践经验,编制完成了《规程》初稿。20xx年8月底征求了部分专家的意见。此后,咨询中心根据专家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做了修改,并分别在9月和10月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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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的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高级研讨班进行了讨论。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规程》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规程》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及相关说明

1、主要内容

《规程》按照标准的结构和格式编制,共分为6章,并包括4个规范性附录。

第一章为《规程》的适用范围。第二章为评审依据。第三章为评审原则、方式与程序,主要对评审的原则、方式、组织、程序、专家组的构成,专家意见的形成要求等方面进行规定。第四章规定了论证报告评审的具体要点、要求。第五章对评审结论的形成作了规定,包括对论证报告质量评判和项目用海可行性判定的具体要求。第六章规定了论证报告的修改与复核程序。

《规程》附录提供了论证报告质量评判表格式、专家个人评审意见表格式、专家组评审意见格式、论证报告修改审核意见表格式。

2、相关问题的说明

《规程》依据最新颁布的《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和海域使用论证管理相关规定编制,充分总结了近年来海域使用论证及其评审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和技术方法,结合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对用海项目管理和决策的需求,对海域使用论证评审工作的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作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

(1)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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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对论证报告评审的程序作了一般性规定,按照8个环节开展评审工作。

按照《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要求,论证报告应提前送评审专家审阅,以供评审专家提前查阅和核实数据资料,提高评审效果。

在正式评审前召开专家组预备会是近年来评审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一条重要经验,通过专家组预备会可以充分贯彻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法规、政策和标准,可使专家组独立讨论论证报告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可为提高评审质量提供有效保障。因此《规程》将专家组预备会作为评审的一个基本程序予以规定下来。

《规程》规定,论证报告评审应组织踏勘用海项目的工程现场。通过现场踏勘有助于评审专家全面掌握项目情况,有利于提高评审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在评审中,为帮助评审专家全面掌握用海项目的情况,要求论证单位和申请用海单位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并认真回答专家和代表的质疑。

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是最后一个程序。评审意见分为专家个人意见和专家组意见,通过填写评审意见表客观、真实地反映专家个人意见。专家组意见应在归纳和总结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需经多数与会专家的同意。

(2)专家个人评审意见

《规程》对专家个人评审意见的内容和格式作了规定,并要求专家对论证报告质量进行评判打分,以定量形式予以反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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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质量评估表是根据新的论证技术导则对国家海洋局20xx年发布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表》进行了修改完善。

通过近几年的评审情况来看,由于专家组评审意见的不断细化和完善,评审专家个人对用海项目和论证报告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在专家组评审意见中都能充分体现和反映,因此,《规程》对专家个人评审意见表作了适当简化,但保留了专家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栏目和要求。

(3)专家组评审意见

《规程》根据咨询中心成立以来的实践经验,并借鉴其他部门的做法,按照论证报告质量评估和项目用海可行性评估并重的原则,对专家组评审意见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全面细化,要求专家组对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逐项进行评估,分别给出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在逐项评估的基础上,专家组再对论证报告做出评审结论。《规程》给出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组评审意见的格式和提纲,共分九个部分42个小节,在评审时专家组可视用海项目的实际情况予以增减。

专家组评审意见主要是针对论证报告中7个方面的重点内容进行审查和评估,从3个角度来形成。第一,评审专家通过审阅论证报告、现场踏勘、会议讨论等形式,结合专家的知识和经验,从七个方面逐项形成专家组对用海项目可行性论证的评估结论;第二,评审专家对论证报告的编制质量和水平进行评估,并判定论证报告是否予以通过评审,即是否可作为主管部门审核用- 46 -

海的依据;第三,评审专家对论证报告的修改完善工作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4)论证报告的修改和专家审核

《规程》对论证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后的修改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论证单位按照专家组评审意见、评审专家个人意见以及评审会与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修改稿,同时编制修改说明。《规程》要求,修改后的论证报告交由评审组织单位指定的专家或专家组长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召开专家审核会。《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规定,论证报告修改后须提交评审专家组组长复核。通过近几年的实践来看,对于论证报告存在较多问题的,采用部分专家或召开专家审核会的形式进行审核,可切实发挥专家的把关作用,同时也提高了技术审查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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