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变更、转让、延续 办事指南及表格
项目名称
采矿权变更、转让、延续
项目属性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申报条件
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条件
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
2、转让采矿权的,应经依法批准。
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的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须征得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5、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的条件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
2、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
3、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申报材料
申请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需提供: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
3)采矿许可证原件副本。
2、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需要提交: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原件正本、副本;
3)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变更矿区范围的须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4)企业营业执照;
5)申请人的资金证明文件;
6)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仅限变更范围的)、储量复核报告和相应的评审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7)修改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8)修改后的矿山安全生产方案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采矿权评估、确认文件及价款缴纳(或处置)证明文件,保证金缴存证明
(1)矿山企业所在市县国土局出具的保证金缴存登记卡片,
(2)银行交款回执(复印件),
(3)缴存承诺书;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复文件;
11)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
12)1980西安坐标的范围拐点坐标;
13)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申请范围核查表》;
14)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证明;
1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须提交变更申请书和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登记管理机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需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4、转让人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转让条件的证明;
5、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6、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7、采矿权评估和确认有关资料;
8、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复核报告和相应的评审备案报告;
9、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的原件正本、副本;
3、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申请报告(报告内容:申请延续的理由、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和现有生产能力、申请延续生产年限和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请登记书复印件、储量复核报告和相应的评审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5、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6、资金证明文件;
7、采矿权评估、确认文件以及价款缴纳(或处置)的证明文件;
8、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证明;
9、登记管理机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向省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省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审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核查。国土资源厅审查人员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交处务会初审;
4、会签会审。初审通过的,依据《**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会审办法》的规定,送厅有关处室进行会签会审;
5、核准。会审通过的,按规定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相关费用的,由分管厅长核准签发;
6、送达。作出许可决定的文件或者颁发的有关证件,由厅政务中心窗口送达当事人;
7、会审结果公布。自审批文书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服务网站、厅触摸式电子显示屏和厅机关网站上公布。
法定时限
28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8工作日(不含特别程序时间)
收费标准
采矿权登记费:100元;
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采矿权人: (章)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个体或个人。
地址: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矿山名称: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矿山名称前应冠以采矿权人的全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为法人单位:淮北矿务局;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原采矿权有效期限:填写自×年×月至×年×月。
变更内容及原因: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填写申请变更的内容如改变企业名称、改变开采方式、改变矿区范围、改变主采矿种、采矿权流转等,并简要说明变更原因。
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指批准变更项目的机关及审批文号。
保有储量:填写申请变更时矿山保有的各级地质储量数据。
法定代表人: 填表人: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采矿权人: (章)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个体或个人。
地址: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矿山名称: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矿山名称前应冠以采矿权人的全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为法人单位:淮北矿务局;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原采矿权有效期:填写自×年×月至×年×月。
延续理由: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填写申请延续的理由。
保有储量:填写申请延续时矿山保有的各级地质储量数据。
法定代表人: 填表人:
审批通知书文号:国土资矿转字[ ]第 号
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矿 山 名 称:
转让申请人 : (印章)
受 让 人 : (印章)
填 表 时 间: 年 月 日
一、填表说明
1、本申请书一式四份,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收复印件。
2、“转让申请人”即采矿权人。转让申请人或受让人为法人的,填法人名称;为自然人的,填自然人名称。
3、“矿山名称”即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矿山名称。
4、“法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填写并盖印章。
5、“经济类型”是指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经济等。
6、“采矿权获得时间及方式”指转让申请人获得该采矿权的时间及方式。“方式”指从国家直接获得、转让获得及有偿、无偿等情况。
7、“采矿权转让原因和方式”中,“转让方式”可填出售、作价出资等。
8、“采矿权评估值”是指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名称”是指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机构资格证号”指由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管理机关颁发的资格证书上的资格号码。如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以上三项内容可不填写。
9、“采矿权价款缴纳方式”可填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作价出资或其他方式。
10、申请人若无上级主管部门,“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可不填写。
二、转让申请所和须附具的材料
(一)转让申请人
1、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2、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3、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4、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5、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6、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7、矿区范围图以及地理位置示图,后者图幅大小要求为A4(210mm×297mm)。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9、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可不附具。
10、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受让人
1、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
2、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除特别注明者外,均为原件。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填表说明
一、“采矿权申请人”、“矿山名称”要与申请资料中相应的名称一致,并加盖采矿权申请人公章。
二、“矿区范围坐标”为申请人提交的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的拐点坐标。
三、“测量单位意见”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采矿权需乙级以上资质)进行现场实测后,填写并加盖公章。同时,需附上测量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意见应写明:
1.申请人提交的矿区范围坐标是本单位实地测量提供,实测的拐点已经做了现场标记。
2.对探矿权转采矿权项目,其申请范围是否在探矿权范围内。
四、“矿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叠核查意见”由矿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实地核查后填写并加盖公章,核查意见内容应包括:经实地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坐标范围内是否存在其他矿业权重叠设置,如有,还应附上重叠矿业权范围坐标(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五、如矿区范围跨两个或多个县级辖区,需由所跨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填写核查意见及加盖公章。
探矿权变更转让审批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5.《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6.《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7.《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
8.《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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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
10.《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4号)
11.《关于加强国家规划矿区内矿权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6号)
12.《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13.《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1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
15.《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2号)
16.《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17.《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财建〔2004〕262号)
二、审批程序
(一)接受申请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查
主办司局对材料进行审查。主办司局接到政务大厅转来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或《退回申请材料通知书》,需要退回申请的,连同申请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三)受理
经初步审查后,主办司局对符合要求的探矿权申请进行研究,决定是否受理。准予受理的,出具《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知》,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知》,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四)审批
探矿权申请受理后,主办司局审查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送处领导复核。处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分管司领导。分管司领导提出复核意见报司长。司长签发审批意见。
(五)结果通知
准予登记的,主办司局出具《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交政务大厅。不予登记的,主办司局出具《不予登记探矿权申请的通知》,连同申请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申请人;
(六)颁发勘查许可证
1.探矿权申请人按要求完成了相关要求的事项,并缴纳探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以及价款后,主办司局将收费通知单交政务大厅,政务大厅与财务司联系,领取缴费#5@p;
2.政务大厅从财务司领取#5@p后,通知主办司局印制勘查许可证,同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领取勘查许可证;
3.政务大厅将勘查许可证和#5@p交探矿权申请人,同时将探矿权申请人的领取勘查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交主办司局备案。
(七)备案、公告
1.主办司局将探矿权登记项目备案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项目所在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2.主办司局负责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进行公告。
(八)资料归档
主办司局将批复后的全套材料整理归档。
三、申请材料要件
(一)探矿权变更申请材料(不包括扩大勘查范围申请)
必要文件: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
2.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
3. 勘查许可证(原件);
4. 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
5. 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1份);
按变更类型不同,还应提交如下文件:
?缩小勘查范围
① 勘查计划、合同(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② 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1份);
③ 交通位置图(1份);
④ 年度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⑤ 勘查工作阶段性地质总结报告(原件,1份);
⑥ 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2份)。
?变更勘查主矿种
① 勘查计划、合同(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② 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1份);
③ 年度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④ 勘查成果示意图(固体矿产项目含工程布置、矿体圈定等内容);
⑤ 勘查工作阶段性地质总结报告(原件,1份);
⑥ 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2份)。
?改变探矿权人名称(包括法定代表人易人)或地址
变更前原探矿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工商局出具的关于变更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的营业执照证明文件
?转让探矿权
探矿权转让申请书一式3份;
勘查成果示意图(固体矿产项目含工程布置、矿体圈定等内容);
探矿权转让合同书;
探矿权价款的处置方案批准文件(涉及国家出资的项目)(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⑤ 探矿权转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⑥ 勘查计划、合同(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⑦ 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1份);
⑧ 年度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⑨ 勘查工作阶段性地质总结报告(原件,1份);
⑩ 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2份)。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探矿权申请之日起至签发之日止,时间为40个工作日。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在审查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或对有关情况做出进一步说明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之内。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一)探矿权登记费
标准:对受理的每个探矿权申请项目收取登记费100元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二)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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