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报告

全市人民调解员队伍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按照市委主要领导的指示,近期,市委政研室调研组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走访了解等多种形式,对各县(市、区)基层人民调解员队伍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报告如下:

一、全市人民调解员队伍基本情况

近年来,各县(市、区)结合当地社会矛盾纠纷的新特点,切实加强“三调联动”特别是基层调委会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扎实有效地开展了大量矛盾纠纷的排查、预防、化解和调处工作。截止目前,全市已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647个,其中,乡镇47个,村(居)554个,企事业单位31个,行业性15个,个人调解工作室10个,共有人民调解员5467人,基本形成了以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龙头,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力,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专业调委会为补充的多层次、宽领域、广覆盖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人民调解员积极主动参与征地拆迁、邻里纠纷、家庭婚姻、土地纠纷等多发、易发、易激化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区域、服务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各级法院、公安等社会矛盾汇集部门还专门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红寺堡区成立了调解中心,聘请当地威望高、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群众担任调解员。利通区、青铜峡市将人民调解工作业务拓展到经济建设的前沿,在交通和医疗行业设立了事 - 1 -

故调解中心。各级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切实发挥了基层调委会第一“稳压器”、人民调解员第一“减震墙”的重要作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基层调解工作任务重。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各类矛盾纠纷呈现出了数量大、涉及面广、调解难度大等特点。仅20xx年,全市发生各类矛盾纠纷6909件,其中发生在农村基层的就有6200多件,占各类矛盾纠纷总数的90%以上。从矛盾纠纷的类型来看,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宅基地纠纷、土地流转纠纷、城市拆迁、医疗卫生、劳务纠纷、邻里纠纷等领域;从矛盾纠纷案件性质来看,一般性纠纷占总数的80%,复杂纠纷占15%,重大、特大纠纷占5%。广大人民调解员深入村组,认真排查,及时化解,大量的矛盾纠纷被化解到了基层、化解到了萌芽状态,如青铜峡市法院20xx年受理的案件就有8518件,到20xx年受理案件下降到了4120件。红寺堡区朝阳村调委会仅去年调解矛盾纠纷有卷宗的案件21起,口头调解50多起。

二是兼职的多、专职的少。全市目前共有兼职调解员3134名,基层村调委会主任均由村“两委”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调解员由调委会成员即村 “两委”班子成员和队长兼任,村级基本没有专职调解员,全市仅有的732名专职调解员大部分集中在公安、法院等部门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行业性调解组织。

三是待遇普遍较低。村调委会成员基本由村“两委”班子 - 2 -

成员兼任,除享受村干部的工资待遇外,主要是区、县两级“以案定补”经费,无其他补助。20xx年,自治区和县(区)两级共落实“以案定补”经费71万元,村调委会年均还不足1200元。一些调解员由于文化程度低,不愿、不会或没时间做卷宗,同时,没有卷宗或卷宗不合格也拿不到这部分补助。

四是山川待遇不平衡。村调委会成员主要享受村干部工资待遇,除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外,川区平均每人每年8000—10000元,山区平均每人每年只有3000—4000元,山川待遇相对不平衡。农业税取消后,川区村干部工资由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返还,纳入财政预算,工资高于山区一倍。山区特别是红寺堡移民开发区,矛盾纠纷相对较多,村级调委会的工作量相对川区较大,同时地域广阔,人民调解员月工资二三百元,在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通讯、交通等费用就占到了相当比重。

五是基层调解员素质和能力普遍较低。村级调委会班子成员大部分是高中及高中以下学历,法律法规知识了解甚少,村干部在处理矛盾纠纷过程中凭经验、凭面子、凭威信现象较突出,甚至有的还存在“合理不合规”、“合情不合法”现象,村调委会成员综合素质与《人民调解法》依法调解的要求,与人民调解员专业化、知识化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六是调解机制不活。按照“以案定补”相关规定,补助标准是按照调解案件的疑难程度和数量确定补助金额,矛盾纠纷案件越多,补助越多,相反,由于宣传、排查等基础工作扎实到位、矛盾纠纷较少的村反而没有补助或补助少。矛盾纠纷调解的最终目的是减少或没有矛盾纠纷,实现一方和谐。按照“以 - 3 -

案定补”的标准要求,自治区只对疑难案件和复杂案件给予补助,各县(市、区)只对一般案件给予补助,且补助标准相对较低,山区每个案件补助20-150元,川区补助50-200元,口头调解的一般性民事纠纷,各级政府均没有补助,市一级对各类案件都没有专项补贴,缺乏工作激励机制,影响了基层工作的积极性。同时,村级人民调解工作没有独立性,对于一些群众反映村委会、反映政府部门工作效能、干部作风等方面的一些矛盾纠纷时,村级调委会不便处理或难调解。

三、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关于人民调解组织的设臵

1、设置人民调解中心。永宁县率先在全区设立了人民调解中心,调解中心处于政府和群众之间,下为百姓分忧、上为政府解难,由调解中心以“中间人”、“第三方”的角色公平公正化解各类出村、出乡镇的矛盾纠纷,可以避免群众直接到政府上访而带来矛盾冲突。调解中心协助县(市、区)党委、政府有效调处社会矛盾,减轻社会管理压力,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调压阀”和“缓冲器”,发挥了重要作用。

建议在各县(市、区)专门设臵人民调解中心或调解工作室,聘请已退休的老干部、检察官、法官、法律工作者、教师或者社会上德高望重、处事公道、具有一定纠纷处理工作经验和法律知识的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主要调解出村、出乡镇,到县(市、区)上访的矛盾纠纷,并协调、指导、监督、规范全县人民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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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乡、村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乡镇调委会主要负责辖区内复杂的民事纠纷、群访案件、突发事件和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以及跨村民间纠纷的调处工作;村调委会负责组织本村内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调处等工作。村调委会成员由村干部和有群众威望、社会影响力的群众担任,鼓励一些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士在村上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

3、村级人民调解员以兼职为主,以专职为辅。由于村干部身份特殊,兼任人民调解员有其必要性。首先,村委会是一级组织,村干部担任一定职务,群众信任,大事小事习惯于到村上,调解村内矛盾纠纷群众愿意听;其次,村干部对本村情况非常熟悉,且已干多年,有一定的调处工作经历和经验,很多矛盾纠纷的有效调处离不开村干部的协调周旋和平息制止。鼓励设专职人民调解员可以弥补村干部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法律知识掌握少,依法调处水平不高等不足。因此,目前在各行政村设立人民调解员应以兼职为主,专职为辅。兼职人民调解员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担任或民主选举产生,专职人民调解员从社会上选聘或由村民推荐选举产生。

(二)关于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经费补助

1、以村定补,确定经费。目前,全市各行政村人民调解员全部由村干部或村组干部兼任,由于各村人口数量不同,调解员人数不一致,且山川村干部待遇差距较大。建议按照行政村人口、面积规模确定“以村定补”标准,即大村每年12000元、中等村每年10000元、小村每年8000元,测算经费总额为500 - 5 -

万元。由市、县(市、区)纳入财政预算,分级负责,共同承担,川区按1:1比例配套、山区按7:3比例配套。资金使用通过“以案定补”、“以奖代补”、“以案定罚”的形式落实。

2、以案定补,落实报酬。自治区只对疑难重大案件予以补助,市上没有“以案定补”经费。建议按照矛盾纠纷“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对疑难复杂案件由自治区“以案定补”,对自治区不予认定的较为疑难复杂案件,由县(市、区)审核、报市级复审认定,市上直接“以案定补”,补助标准略低于自治区补助标准,一般性和简易案件由县(市、区)予以审核认定,给予“以案定补”。结合近几年“以案定补”经费,预算市、县(市、区)两级“以案定补”经费约为50万元,占总经费的10%。

3、以奖代补,激励引导。主要是对农村土地流转、宅基地纠纷、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和民族宗教、道路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治安刑事等重大或涉法涉诉案件经化解调处后,达到矛盾纠纷少、无上访、社会和谐稳定的村调委会进行绩效奖励,建立起矛盾纠纷化解调处激励引导机制,鼓励其加强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宣传引导等基础性工作。通过“以奖代补”,有利于预防矛盾的发生,有利于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进一步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建议每年从总经费中拿出90%,即450万元,用于“以奖代补”,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类别,按照一类100个村、二类300个村、三类90个村、四类10个村进行综合考评,以各村本年度矛盾纠纷数量、出村出乡出县数量与上年度 - 6 -

增减比例确定奖罚,对一、二等次的村调委会进行奖励。制定奖励资金使用办法,原则上由调解会奖励给调解员,不得均分,要拉开档次,突出奖励矛盾纠纷排查好、调解好、工作成绩显著的调解员。

4、以案定罚,责任追究。乡镇机构改革后,当前乡村组织的主要职能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人民调解员的主要职责是维护本村和谐稳定,对于不积极履行职责,基础工作不扎实,信息不灵,农村矛盾纠纷频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村调委会和调解员进行处罚,即对综合考评第三类的村调委会不奖不罚,对第四类的村调委会,按照一定比例扣除村干部(调解员)的工资报酬。对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失职行为,造成较大和重大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做出取消调解员资格等相应处理。

具体考核细则和奖罚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制定;

城市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工作参照执行,分步实施。 - 7 -

 

第二篇:坡渡镇人民调解自查报告

坡渡镇人民调解工作评查报告

坡渡镇20xx年x月至9月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县司法局关心指导下,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根据桐司行通[20xx]39号文件关于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评查活动的通知,坡渡镇司法所按照要求,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按照县局要求,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名称和标识的通知,我镇进一步抓好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建立健全、调整充实了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调解小组三级调解程序,目前我镇调解人员一共30余人。已选好配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根据人民调解法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规范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乡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统一文书格式,调解流程。针对各调解委员会设立专门的调解办公室,积极为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落实工作场所。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镇综合治理办公室,其余村调委会结合自身实际,将调委会设在村委会或村活动室。自此我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均落实了工作场所。

严格贯彻县局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矛盾纠纷进行审查,对符合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矛盾纠纷及时予以立案调解,对不符合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矛盾纠纷,告知当事人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请

求有关部门处理。矛盾纠纷受理有统计台帐、调处程序基本规范。 督促各村落实调解文书的规范和调解台账的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数据、信息、台账、档案等基础工作。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我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定期和不定期排查辖区范围内矛盾纠纷,在排查的基础上认真进行分析。按要求开展了矛盾纠纷排查分析并以镇调解委员会(司法所)定期上报了县司法局。 20xx年x月至9月以来坡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数87件,调解成功72件。坡渡镇排查纠纷一共8次,预防调处7次,重大疑难纠纷5件,排查调处成功4件。排查预防从抓早、抓小、抓快着手,及时掌握信息解决问题,消灭隐患,防止形成矛盾纠纷。坚持普遍预防,采取普法宣传,举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增强广大群众守法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要求各单位、各村要对纠纷定期排查,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特别对可能引发重大问题和群众性事件的苗头及时上报,及时发现和消灭纠纷隐患,使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

调处工作中我镇始终按照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我镇辖区范围内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都做到有切实可行的调处方案,调处时限明确、调处及时、调处责任落实。

三、提高调解员素质

提高调解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和为民服务的质量,是形

势的需要,也是工作的需要和群众的需要,过去在调解工作中以德服人和以理服人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只有懂政治,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才能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只有懂政策,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才能调处矛盾纠纷;只有懂法律,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才能用法律。所以我们加强学习,积极组织各种业务培训,提高纠纷调解质量。近年来,我县结合普法工作,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组织调解员参加市、县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使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水平和能力有了普遍提高,在矛盾纠纷的调处中能够认真分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始终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工作作风,不断总结经验和案例,对调解工作起到很好的借鉴和推动作用。

四、存在问题

我们在积极开展各类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并取得一定经验,但同时,也存在许多不足。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的民间纠纷呈现出与其他纠纷相互交错状态,因此,依法调解成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内涵。专业素质和调解水平都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组织建设比较薄弱。由于受到人员、经费、设施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人民调解的组织设置很难满足新时期民间纠纷形式的要求。

2、调解经费保障不足。由于报酬低、工作量大,又缺乏系统的设施建设,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得不到应有提高,调解员出

现工作积极性不强、得过且过等一系列负面工作态度因素。

3、调解卷宗档案不够完善。本镇虽然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健全,但是仍有个别调解员出现对立卷归档不重视等现象。

五、整改措施

坡渡镇人民调解工作在以后的工作中要针对自评中所存在的问题,加强自身监督检查,克服困难,大力健全人民调解队伍机构,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增强工作积极性,督促调解工作机制的完善。进一步加强学习,内练业务知识,行业素质,外塑形象,开拓进取,务实工作,为全面建立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而努力。

坡渡镇司法所

二〇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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