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

1、    本申请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设置;

2、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时使用。

3、    填写要求:

(1)        “编号”由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填写,其余各项由申请人填写;本申请书“编号”六位,第一位为申请事项编号,第二位为子项目编号,没有子项目的为“0”,后四位为顺序号。如: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第一份申请编号为:100001。

申请事项编号依次为: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10

异地经营申请领购发票发票——21

企业自印发票——22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30

(2)        申请人是个人的,在第一行“身份证件”栏填写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

(3)        本申请书需经申请人签章,方为有效;申请人是个人的,由申请人签字;申请人是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4)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代理人须在“经办人”处签字。

本申请书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第二篇: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72.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批科室,

并由审批部门归档后在一个月内转县(区)征管科或市局法规科留存。注意:所有签字必须本人亲自签名,不允许代签,日期为签字当日,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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