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监测报告编写注意事项

验收监测现场勘察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现场勘察时存在的问题

1 现场勘察前,首先应获取“环评报告书(表)、初步设计(环保篇)、环评批复”等资料,认真翻阅后,以此为依据,有针对性地实地查看,这里需注意的一点是:不能是企业让看什么监测人员就看什么。

2 检查被验收工程厂址是否有变动?设施是否有出入?工程中设备、设施是否有变更?具备不具备验收条件和验收监测条件?以及环评批复落实情况等。

应对照环评建议、批复、初设,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去查看是否落实了。避免“看现场就是监测布点”,“签了合同就是现场监测”,“有了问题回头再说”。应把问题放在现场监测之前,具备条件就验收,不具备就不验收,同时,应如实说明存在问题。

对验收监测方案一般分三种情况:

(1)如现场勘察被验收项目无问题,即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2)如环评建议、批复、初设等基本落实,在编写了监测方案后应将被验收项目存在哪些问题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供审批参考。往往第二种情况占多数。

(3)如果被验收项目主要问题都没落实,应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一份关于×××项目现场勘查存在问题的情况说明,并经三级审核、盖章、存档。

为了慎重并加强对监测方案的审查,在报省局审批前,省站将分行业,特别是对造纸、化工、石化或其他行业含第一类污染物废水和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如有色金属选矿、冶炼、皮革、印染、化学合成医药等存在问题较大的行业,成立专家小组,审查监测方案是否通过。同时,采取项目负责人责任制,执行责任追究制度,采取行政或经济处罚措施,否则的话容易出问题,省站早有关于此类问题的管理规定。

二、现场勘察的主要内容

要针对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项目归属、工程所在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

2项目立项、环评报告和工程初步设计等有关技术文件和批复;

3项目设计的各项生产设施及其应建设和实际完成情况;

4项目的主要污染源、相应环保措施或设施的应建设和实际完成情况。

5工程变更、试生产及其他有关情况。

三、现场勘察的主要工作内容

1充分了解环评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

2充分了解初步设计落实环评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的情况;

3通过资料和现场勘察,充分了解工程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施及其建设完成情况;

4通过资料和现场勘察,充分了解工程的污染源、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环保设施和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5对“以新带老”和“改扩建”项目,充分了解原有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放及变化情况; 6对存在委托处理废水和固体废物等情况的建设项目,检查接收或处理单位的资质,检查建设项目与接收单位的合同和协议等,必要时应对接收或处理单位进行现场勘察;

7对涉及管理部门有污染物区域削减要求的建设项目,对涉及区域削减的单位应进行实地勘察,检查落实情况;

8了解污水受纳水体、所在区域空气和噪声的执行标准及级别;

9通过以上工作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验收监测的范围、执行标准和具体监测内容。

四、现场勘察前应准备资料收集清单

包括:

1

2

3

4 环评报告书(表)及审批项目的环保局批复意见; 下一级环保局对环评报告书(表)的预审意见; 主管工业部门对环评报告书(表)的函; 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

5 建设单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委托书;

6 建设单位关于被验收项目的建设及环保情况文字介绍;

7 设计和施工中的变更情况及其相应的报批手续和批文;

8 被验收工程的环保设施清单(包括环保设施设计指标)及运行

情况自检报告;

9 被验收工程的厂区平面图(电子版,框图,厂界周围应标

明周围居民区、单位、农田、道路等距厂界的距离)。

10 主要污染源情况(包括a 废气:烟囱数量、高度、出口直

径等;b 工业废水:来源、排放量、循环水利用率等;c 生活废水:排放量;d 声源;e 固废:来源、数量、处理及综合利用情况)

11 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及有关资料。

五、现场勘察中应注意的问题

1 勘察前要认真审阅环评报告及初步设计,对该建设项目及环保设施、主要污染物有所了解,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勘察。

2 现场勘察时不要被企业 “领”着走,避免漏看、漏项问题发生,尤其是污染物排放口的漏项。

3 现场勘察时要认真细心,每个环保设施、每个点位都要勘察,了解所有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废气排气筒的直径要丈量。

4 注意环评报告书(表)批复、工程初步设计及工程建设情况的核对。

对初步设计未能全面落实环评报告批复的要求,或环评报告未能预测到、环评批复中也未要求、初步设计中没有设计但工程建设完成后又出现了环境问题,或初步设计落实了批复要求但在建设中未能实施等情况,应向负责验收的环保局报告,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5 注意工程建设的生产设施与配套环保设施的对应关系。

现场勘察时应按工艺步骤、工艺管线和排放管线逐步核查,了解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之间的关系,以便正确了解污染物产生、处理、排放和进行监测点位布设,以避免监测的盲目性。 6 注意了解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

对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了解,首先可通过现场的直接了解,其次是通过对运行单位的运行纪录及日常监测数据与执行标准进行比较。对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不能达到要求的,应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向负责验收的环保局报告。

7 注意含一类污染物废水处理设施的设置。

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含一类污染物废水排放标准的考核地点在车间排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且在处理达标前不能与其他废水混合。但一些建设项目考虑废水的集中处理问题,将一类污染物的处理设施与其他废水处理设施集中建设在一个地方。因此,发现一类污染物处理达标前与其他废水混合或根本未处理的情况,应向建设单位提出,要求其进行整改。 8 注意雨水管网和清净下水管网的调查

为防止污水稀释排放和进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一般情况下雨水管网和清净下水管网不应接纳各种污水,特别是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因此在检查污水排放时,应注意收集管网图并实际调查是否有污水在未经处理达标前就进入雨水管网和清净下水管网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应及时向企业提出实施清污分流的整改意见。

9 试生产期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扰民项目的处理

对于此类情况,应了解建设单位解决问题和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了解有关监测资料及建设单位整改措施的实际效果,必要时应对周边单位和居民进行调查。对于未解决的问题,应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在现场监测前落实整改措施,并向负责验收的环保局报告。 10 工程变更项目的处理

主要分为:建设项目生产规模的变更;产品产量的变更;建设地点的变更;环保设施和措施的变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和措施应按环评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实施,环保设施和措施重大变更应有相应的批复。现场勘察时,应对以上四个方面是否有变更进行核查,如有变更,核查相应的申请报告和批复文件确定变更的合法性,以确定验收监测的内容。对于未按要求申请变更的,应向负责验收的环保局报告,并按环保局的处理意见继续工作。

11 判断企业是否具备验收监测的条件

对于没有按照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建设环保设施或落实环保措施的建设项目,一般都属于不具备验收监测条件;对有重大污染隐患的建设项目,可以认为其不具备验收条件,向负责验收的环保局报告。

对于排气筒未设监测控及监测点不具备取样条件的,需通过技术手段创造监测条件;对还不具备取样条件的,应向负责验收的环保局说明情况。

对于企业不仅缺乏有关环保常识,又不配合开展验收监测工作的其,原则上也应属于不具备验收监测条件,应向负责验收的环保局报告,待企业积极配合后再开展验收监测工作。

 

第二篇:基槽验收注意事项

基槽验收注意事项

在建筑施工时,对安全要求为二级和二级以上的建筑物必须施工验槽。验槽时一般应按下列方法、步骤进行:

1 验槽时必须具备的资料和条件:

1.1 勘察、设计、质监、监理、施工及建设方有关负责人员及技术人员到场;

1.2 附有基础平面和结构总说明的施工图阶段的结构图;

1.3 详勘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4 开挖完毕、槽底无浮土、松土(若分段开挖,则每段条件相同),条件良好的基槽。

2 无法验槽的情况: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达到验槽的基本要求;无法验槽:

2.1 基槽底面与设计标高相差太大;

2.2 基槽底面坡度较大,高差悬殊;

2.3 槽底有明显的机械车辙痕迹,槽底土扰动明显

2.4 槽底有明显的机械开挖、未加人工清除的沟槽、铲齿痕迹。

2.5 现场没有详勘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或附有结构设计总说明的施工图阶段的图纸。

3 验槽前的准备工作:

3.1 察看结构说明和地质勘察报告,对比结构设计所用的地基承载力、持力层与报告所提供的是否相同;

3.2 询问、察看建筑位置是否与勘察范围相符;

3.3 察看场地内是否有软弱下卧层;

3.4 场地是否为特别的不均匀场地、勘察方要求进行特别处理的情况;而设计方没有进行处理;

3.5 要求建设方提供场地内是否有地下管线和相应的地下设施;

3.6 场地是否处与采空影响区而未采取相应的地基、结构措施。 4 推迟验槽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推迟验槽或请设计方说明情况

4.1 设计所使用承载力和持力层与勘察报告所提供不符;

4.2 场地内有软弱下卧层而设计方未说明相应的原因;

4.3 场地为不均匀场地,勘察方需进行地基处理而设计未进行处理; 5 浅基础的验槽:

基础埋深小于基础宽度、深度小于5m的基坑为浅基坑。一般情况下,除质控填土外,填土不宜作持力层使用,也不允许新近沉积土和一般粘性土共同作持力层使用。因此浅基础的验槽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5.1 场地内是否有填土和新近沉积土;

5.2 槽壁、槽底岩土的颜色与周围土质颜色不同或有深浅变化;

5.3 局部含水量与其它部位有差异;

5.4 场地内是否有条带状、圆形、弧形(槽壁)异常带;

5.5 是否有因雨、雪、天寒等情况使基底岩土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5.6 场地内是否有被扰动的岩土

5.7 填土的识别:

5.7.1 土内无杂物,但也无节理面、层理、孔隙等原状结构;

5.7.2 局部土体颜色与槽内其它部位不同,有可能是在颜色较浅部位的填土颜色较深,也可能是深色部位填土的颜色较浅;

5.7.3 包含物与其它部位不同,以粘性土为主的素填土主要表现在钙质结核的含量与其它部位的明显差异上;

5.7.4 土内含有木炭屑、煤渣、砖瓦陶瓷碎片、碎石屑等人类活动遗迹(尤其是木炭屑应仔细辫认);

5.7.5 土内含有孔隙、白色菌丝体等原生产物,仿佛是原状土,但孔隙大而乱,排列无规则,土质松散

5.7.6 以粗粒土为主要场地,主要表现在矿物成分与其它部位有所差异,粒径差异明显,充填物的不同等;

5.7.8 所含钙质结核是否光洁,是否为次生或再搬运所致。

5.8 新近沉积土的识别

新近沉积土具有承载力低、变形大、有湿陷性等特点(在大部分情况下,其力学性质不如沉积时间10 年以上的素填土),可能会产生较大的不均匀沉降,对建筑物有较大的危害。但在勘察工作中,由于孔内取土的限制,有时不能全部辨认出,在基础验槽时应特别加以注意。 ①堆积环境:主要存在于土、岩丘的坡脚和斜坡后缘,冲沟两侧及沟口处的洪积扇和山前坡积地带,河道拐弯处的内侧,河漫滩及低阶地,山间凹地的表部,平原上被淹埋的池沼洼地和冲沟内。

②颜色:一般表现为灰黄、黄褐、棕褐,常相杂或相间。

③结构:土质不均、松散,大孔排列杂乱。常混有岩性不一的土块,

多虫孔和植物根孔。锹挖容易。

④包含物:常含有机质,斑状或条带状氧化铁;有的混砂、砾或岩石碎屑;有的混有砖瓦陶瓷碎片或朽木片等人类活动的遗物,在大孔壁上常有白色钙质粉末。在深色土中,白色物呈菌丝状或条纹状分布;在浅色土中,白色物呈星点状分布,有时混钙质结核,呈零星分布。

5.9地基基础应尽量避免在雨季施工。无法避开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地面水和雨水进入槽内,槽内水应及时排出,使基槽保持无水状态,水浸部分应全部清除。

5.10 严禁局部超挖后用虚土回填。

5.11 本地区季节性冻土的冻深为0.40m,因此基础埋深从自然地面起不得小于0.40m。

5.12 当建筑场地为耕地(草地)时,一般耕土深度在0.6~0.7m之间,因此基础埋深不得小于0.70m。.

6 深基础的验槽

就建筑物来说,深基础是指基础埋深大于其整体宽度且超过5m的基础(包括桩基、沉井、沉管、管柱架等形式)。本文深基础指当基坑深度超过5m(含5m)时所对应的基础。当用深基础时,一般情况下出现填土的可能性不大,此时应着重查明下列情况:

6.1 基槽开挖后,地质情况与原提供地质报告是否相符。

6.2 场地内是否有新近沉积土。

6.3 是否有因雨、雪、天寒等情况使基底岩土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6.4 边坡是否稳定。

6.5 场地内是否有被扰动的岩土。

6.6地基基础应尽量避免在雨季施工。无法避开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地面水和雨水进入槽内,槽内水应及时排出,使基槽保持无水状态,水浸部分应全部清除。

6.7 严禁局部超挖后用虚土回填。

7 复合地基(人工地基)的验槽

复合地基是指采用人工处理后的,基础不与地基土发生直接作用或仅发生部分直接作用的地基,与天然地基相对应。包括用换土垫层、强夯法、各种预压法(先期固结)、灌浆法、振冲桩法、挤密桩法处理等复合地基的验槽,应在地基处理之前或之间、之后进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7.1 对换土垫层,应在进行垫层施工之前进行,根据基坑深度的不同,分别按深、浅基础的验槽进行。经检验符合有关要求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施工。

7.2 对各种复合桩基,应在施工之中进行。主要为查明桩端是否达到预定的地层。

7.4 对各种采用预压法、压密、挤密、振密的复合地基,主要是用试验方法(室内土工试验、现场原位测试)来确定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8 桩基的验槽.

对桩基的验槽,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8.1机械成孔的桩基,应在施工中进行。干施工时,应判明桩端是否进入预定的桩端持力层;泥浆钻进时,应从井口返浆中,获取新带上

的岩屑,仔细判断,认真判明是否已达到预定的桩端持力层。

8.2 人工成孔桩,应在桩孔清理完毕后进行。

8.2.1 对摩擦桩,应主要检验桩长。

8.2.2 对端承桩,应主要查明桩端进入持力层长度、桩端直径。

8.2.3 在混凝土浇灌之前,应清净桩底松散岩土和桩壁松动岩土

8.2.4 检验桩身的垂直度。

8.2.5 对大直径桩,特别是以端承为主的大直径桩,必须作到每桩必验。检验的重点是桩端进入持和层的深度、桩端直径等。桩端全断面进入持力层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对于粘性土、粉土不宜小于2d,砂土不宜小于1.5d,碎石土类不宜小于1d;季节冻土和膨胀土,应超过大气影响急剧深度并通过抗拨稳定性验算,且不得小于4 倍桩径及1 倍扩大端直径,最小深度应大于1.5m。对岩面较为平整且上覆土层较厚的嵌岩桩,嵌岩深度宜采用0.2d 或不小于0.2m。桩进入液化层以下稳定土层中的长度(不包括桩尖部分)应按计算确定,对于粘性土、粉土不宜小于2d,砂土类不宜小于1.5d,碎石土类不宜小于1d,且对碎石土、砾、粗、中砂,密实粉土,坚硬粘土尚不应小于500mm,对其它非岩类土尚不应小于1.5m。

9 施工勘察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勘察和监测:

9.1 基槽开挖后,岩土条件与原勘察资料不符;

9.2 在地基处理及深基坑开挖施工中;

9.3 地基中溶洞或土洞、地裂缝较发育,应查明并提出处理建议;

9.4 施工中出现有边坡失稳危险

9.5 场地内有湿陷性、膨胀性、土岩组合岩土等特殊性岩土时

9.6 对湿陷性岩土场地,尚应对建筑物周围3~5m范围内进行探查和处理。

10 局部不良地基的处理方法

10.1 验槽时,基槽内常有填土出现,处理时,应根据填土的范围、厚度和周围岩土性质分别对待。

10.1.1当填土面积、厚度较大时,一般不建议用灰土进行局部处理,尤其是周围岩土的力学性质较差时,因灰土的力学性质与周围岩土的力学性质差异太大,极易引起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而对建筑物造成损坏(具体情况,可根据与灰土垫层处于同一位置的岩土的压缩特性、建筑物的抗变形能力等通过计算沉降量确定。灰土的压缩模量可取Es=30MPa)。此时,宜用砂石、碎石垫层等柔性垫层或素填土进行处理;或在局部用灰土处理后,再全部作300 至500 厚的相同材料的垫层进行处理。

10.1.2 基槽内有小面积、且深度不大的填土时,可用灰土或素土进行处理。

10.2当基槽内有水井时,一般情况下不可能把填土清到底并逐步放台处理。对与废弃的水井,可以对主要压缩层内采用换土处理后用过梁跨过;仍可使用或仍需使用的水井,且水位变化幅度在坚硬岩土层内时,可用加大基础面积、改变局部基础形式的方法,并用梁跨过。 10.3 对于扰动土,无论是被压密的还是已被剪切坡坏的(俗称橡皮

土),均应全部清除,用换填法进行处理。

10.4对经过长时间压密的老路基应全部清除,老建(构)筑物的三七灰土基础、毛石基础及坚硬垫层,原则上应全部清除,若不能全部清除的,按土岩组合地基处理。

10.5当机械施工时,对硬塑――坚硬状松散粘性土和粗粒土,应预留300mm左右用人工开挖,对含水量较高(可塑以下)的粘性土和粉土,应最少预留500mm用人工开挖,严禁基槽土被扰动。

10.6冬季施工,当基槽施工完毕后当天不能进行下一步施工的,本地区应虚铺200――400mm厚的粘性土以防被冻。若出现基槽岩土被冻的情况,所有冻土应全部清除,换填处理。

10.7 被雨、雪及其它水浸泡的粘性土地基,水浸部分应全部清除,换填处理。

10.8 基底为粘性土时,应禁被曝晒。若因被曝晒而龟裂的槽底岩土,应全部清除。

10.9 若在安全距离之内有老建筑物,当未采取支护措施时,基槽应分段施工。

11 本地区特殊性岩土应采取的地基和防水措施,当基础持力层为特殊性岩土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1.1 膨胀岩土

对膨胀类岩土,本区大气影响深度为5m,大气急剧影响深度为2.25m,因此,较重要的建筑物,当未采地基和措施时,基础埋深不得小于

2.25m(自然地面下)。

11.1.1 以宽散水为主要防治措施时,散水宽度在Ⅰ级场地为2m,在Ⅱ级场地为3m时,基础埋深可取1m。

11.1.2一般建筑物,在平坦场地上的Ⅰ级膨胀性岩土,可铺设厚度不小于300mm的碎石、砂石等柔性垫层,其宽度不应小于基础宽度,且两宜采用与垫层相同的材料回填,并做好防水处理。

11.1.3散水下宜设100~300mm厚的灰土垫层,宽度不应小于1.2m,且外缘应超出散水宽度300mm,坡度不小于0.03~0.05。“

11.1.4 一般不采用外廊式结构。当使用外廊式结构时,应采用悬挑式结构,不得采用外柱。

11.1.5 临时水池、淋灰池、搅拌站、防洪沟等距基础外墙净距不得小于10m,临时生活设施、临时建筑物距基础外墙不得少于15m。 11.1.6 上、下水管道应采取防水措施,且距基础外墙距离不得小于3m。

11.1.7散水外宜种植草坪,4m内可选用低矮的、蒸腾量小的植物(如花木、果树、松、柏等针叶树木)。若周围有蒸腾量大的阔叶树木和速生树种,应设置灰土隔离沟,沟与建筑物距离不得小于5m。 11.1.8 基础施工宜使用分段快速法。严禁曝晒、淋雨。

11.1.9 平整后的场地,在建筑物周围2.5m范围内,坡度不得小于0.02。

11.2 土岩组合地基

对于土岩组合地基,当岩间土间距小于2m,且为硬塑、坚硬的粘性土和密实的砂土、碎石土时,可用基础梁跨过;当岩石间的土力学性

质较差时,应采用基础下加桩或墩的形式处理。对于直接出露的岩石(大块孤石),应凿去顶部的一部分,在基础下用厚度不小于300mm的柔性垫层处理。

11.3 湿陷性岩土

对于湿陷性岩土,应采取下列措施以免地基受到破坏。

11.3.1各级湿陷性岩土地基上的乙类建筑,必须进行地基处理;Ⅰ级湿陷性岩土上的丙类建筑可不处理地基,但应采取结构措施和基本防水措施。当地基内的总湿陷量不大于5cm时,各类建筑均可按非湿陷性地基进行设计。

11.3.2建筑物周围必须做散水,其横向坡度不得小于0.05m外檐应高于平整后的场地;散水宽度,当檐高在8m以下时,应为1~1.5m,檐高在8m以上时,每增高4m,可增宽25cm,但宽度一般不大于2.5m;散水与墙体接缝要严密,不得漏水。

11.3.2建筑物周围6m内,场地平整后的坡度不得小于0.02;6m以外不得小于0.005。未采取排水措施或用路面排水时,整个场地纵向坡度不得小于0.005。;94n

11.3.3 各类埋地管道、排水管道距建筑物的最小距离,乙类建筑丙类建筑丁类建筑.

Ⅰ级场地5m4mPii

Ⅱ级场地6~7m5m5m

11.3.4自重湿陷性岩土,专场表面宜设置15~30cm百厚的灰土垫层;散水应采用现浇混凝土,且应设置15~30cm厚的灰土垫层,垫层外缘

应超出散水50cm。

11.3.5施基槽内严禁进水。防洪沟、水池、淋灰池距建筑物基础外墙,Ⅰ级场地不得小于12m,Ⅱ级场地不得小于25m;搅拌站距基础不得小于10m,并做好防水措施;给水管道与墙的距离,Ⅰ级场地不宜小于7m,Ⅱ级场地不宜小于10m;Ⅰ级场地,取土坑距基槽不得小于12m,Ⅱ级场地不宜小于25m。

11.3.6 槽内挖出的土宜在槽边堆成土堤,距槽边距离不宜小于1m。 11.4 污染土

污染土是指地基土由于受到工厂的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废渣、废液的渗入,引起地基土发生化学变化,使其物理、力学性质均发生了不利变化,或(且)有可能对建(构)筑物基础产生不利的影响。污染土在本区也有出现。

11.4.1 污染土的防治与处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可能受污染的场地,当土与污染物相互作用将产生有害影响时,应采取防止污染物侵入场地的措施,如隔离污染源、消除污染物等。 2 对已污染的场地,当污染土强度降低,或对基础和建筑物相邻构件具有腐蚀性等其它有害影响时,应按污染等级分别进行处理。 3 对污染土进行处理时,应考虑污染作用的发展趋势。

3 污染土场地完成建设或整治后,应定期监测污染源的污染扩散、场地内的土和污染物的相互作用发展等情况。

11.4.2 污染土的防治处理措施

1 换土措施,将已被污染的土清除,换填未污染土,或采用耐污染的

砂或砾作回填材料,并对挖出来的污染土及时处理。

2 采用桩基或水泥搅拌桩等加固以穿透污染层,且应对混凝土桩身采取防护措施。

3.在金属结构物的表面用涂料层与腐蚀介质隔离的方法进行防护。

4.采取防护措施,尽量减少腐蚀介质泄漏到地基中去,使地基土的腐蚀减少到最低限度。

5.根据土质情况,采取适用的地基加固措施和防止再次污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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