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调查报告

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调查报告

一、 调查背景和目的

燃放烟花爆竹时中华民族持续了两千多年的习俗,有着深刻的意义,不仅有辞旧迎新和庆贺的意义,更有另一传统文化意义----驱邪避鬼。既然烟花爆竹在中国人心中是春节的标志物,承载着许多春节的文化意义,那么缺了它,这些文化意义就得不到充分展现,春节也就显得普通了。这就是为什么许多人那么喜欢燃放烟花爆竹的原因所在了。

烟花爆竹虽然可以为人们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但是它所带来的危害也是不容忽视的,由于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依然是层出不穷。这些事故发生后不断引起广大群众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议论。

此次调查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大家对“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的看法,希望以此引起大家更多的关注,提高大家的安全防患意识,因此我利用寒假的时间进行了这次调查行动。

二、 基本情况

1、 调查时间:20XX 年2月期间

2、 调查对象:社会中的年轻群体,其中男性占64.29%,女性占35.71%

3、 调查问卷数:56份

4、 调查方法:采用调查分析法,利用网络问卷的形式向年轻群体随机发放网络问卷,进行问卷调查,然后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最后得出结论。

三、 调查数据统计和分析

1、 春节期间是否燃放烟花爆竹的调查结果显示,有66.07%的调查对象都在春节期间燃放过烟花爆竹,只有33.39% 的人没有燃放。这说明燃放烟花爆竹是一项有着强大消费群体的不可或缺的娱乐方式。因此我们就不得不重视在这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了。

2、 烟花爆竹燃放情况

(1) 燃放理由

53.37%的人认为燃放烟花爆竹是一种传统,58.93%的人觉得可以增加过年的气氛,而只有32.14%的人燃放烟花爆竹仅仅是为了娱乐。

(2)消费在烟花爆竹方面的金额

根据调查结果可以知道,超过50%即高达 66.07%的年轻群体花费在烟花爆竹上的费用100元以内;其次是26.79%的人则位于100到500元的范围内;1.79%的花费在500元以上、 1000 元以下;其余5.36%的人消费金额达到1000元以上。由此可以推断,大部分年轻人并不会过分沉迷烟花爆竹。

(3) 购买烟花爆竹的渠道

大部分人选择在正规零售店购买烟花爆竹,由此可见年轻群体有一定的安全意识。此外仍有很大一部分人会在路边的小摊购买,我们无从知晓这些路边小摊贩卖的烟花爆竹是不是通过正规渠道引进,烟花爆竹质量是否过关,因此建议消费者尽量少买或者不买烟花爆竹,若果要买也请在正规的零售店购买安全并且质量过关的烟花爆竹。

3、燃放烟花爆竹的影响

(1) 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所发出的噪音接受程度以及燃放完后产生的垃圾清理问题

(2) 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伤亡事故 调查结果显示,有30.36%的调查对象身边存在着有人因为燃放烟花爆竹而受伤的情况,这并不是一个小数字。人们认为这些伤亡事故绝大部分时候是由于燃放不当引发的,其比重占到了76.79%,此外有33.93%的人认为烟花爆竹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而且烟花爆竹时危险品,应该尽量少接触。

(3) 由以上情况,我们可以知道烟花爆竹带来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伤亡事故。

在这三种危害中环境污染比较不容易让人注意。但是环境污染对人类、对地球的危害是长期的,也是巨大的。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污染 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大气污染,烟花爆竹燃放后产生的气味是有害气体,这些有害气体就是无形的“杀手”,这些气体对我们的呼吸系统、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有一定的损害作用,对眼睛也有刺激作用;另外还形成城市厌恶,影响可见度,并且会形成硝酸小液滴,也产生酸雨。其次是噪声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时所产生的声音已经远远超过了人的理想声音。

资源浪费:烟花爆竹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很多人都抱着摆阔的思想,购买大量昂贵的烟花爆竹,如此高的消费,不得不说是一种浪费。

伤亡事故:春节期间各地的新闻都相继报道了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受伤甚 至死亡的案例,这些事故都在提醒着人们:在燃放烟花爆竹时一定要注意安全。总 体来说,只要人们注意并安全燃放,出现伤亡事故的概率会很小。

4、政府对于燃放烟花爆竹的态度

(1) 现在政府等相关部门都对烟花爆竹的燃放问题非常重视,调查结果中有33.36%所在的政府颁布条令规划指定的烟花爆竹燃放处或者规定燃放时间, 21.43%并不知道政府是否有做出相关的事项,其余48.21%的调查对象称政府没有做出这样的行为来正规燃放烟花爆竹。

(2) 是否应该将“禁放令”改为“限放令”

(3)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限制

四、 结论和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现在很多年轻群体对燃放烟花爆竹并没有引起过多安全方面的重视以及思考燃放烟花爆竹是否对环境和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就以上情况,我提出以下建议:

1. 希望政府部门不要禁止“春节燃放烟花爆竹”,而是要制定相关法规,加强管理,可以开辟一些场所供市民燃放烟花爆竹。

2. 春节期间,广大市民朋友购买烟花爆竹要适量,燃放时要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

3. 烟花爆竹制造商要确保烟花爆竹的质量,杜绝劣质品上市,要不断研制低消耗、低污染、高安全性能的产品。

五、总结

烟花爆竹本身是危险品, 因此希望广大的消费者加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 在享受节日气氛的同时,也要保护自己,保护环境。希望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能够不断减少事故发生。

调查人:XXX    20XX年2月20日

 

第二篇:春节期间烟火燃放情况的社会调查报告

关于20XX年春节期间烟火燃放情况的社会调查报告

农历新年作为中国的传统节日,同时也是中国人民最重视的节日之一,期间的庆祝活动也是丰富多样,燃放烟火作为传统的庆祝方式,是每年都必不可少的全民性活动之一。因为燃放烟火所具有的潜在危险性,特对今年烟火燃放情况做出调查,希望对今后燃放烟火提供一些参考资料。

一.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的主要时间段为2月13日至2月28日(即历大年三十至正月十五),地点为北京及河北地区,调查对象为市区、周边城镇百姓及部分地区公安机关,调查群众时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对不同阶层及岗位的人群进行了简单的问卷按查。

二.调查情况

关于春节烟火燃放情况的调查问卷

1.您认为今年的烟火价格较前几年如何?

A.上升 B.下降 C.基本持平

2.您今年的烟火采购量较前几年如何?

A.增多 B.减少 C.基本持平

3.您认为今年的烟火质量较前几年如何?

A.变好 B.变差 C.基本持平

4. 您认为今年的焰火燃放效果较前几年如何?

A.变好 B.变差 C.基本持平

5. 您对今年政府组织的焰火表演是否满意?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问卷调查结果

春节期间烟火燃放情况的社会调查报告

问卷调查的总人数为20人,其中包括公务员、职工、农民等,问卷调查地点主要为北京地区,在其他地区主要进行了提问时的调查活动。

对各公安部门的调查结果

(自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地区销售烟花爆竹的起始时间为2月7日,燃放时间五环路内为大年三十零点至初一的24点、初二至十五的每天早7点至24点。(自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 办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需要向市土产公司申请,城管批准地方,派出所备案。(自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配备搜爆仪对违禁烟花爆竹进行搜查。(自河北省高碑店市公安局)春节期间无假期,全时间段对市区安全进行监察。

各公安部门大都表示今年烟花爆竹的批准销售点有所增多,烟花爆竹品种有所增多,质量有所提高,其中奥运特色烟火仍然占有一定市场,但非法烟花爆竹仍然略有上升,对非法烟花爆竹主要采取远郊燃放的处理方法。

另外各公安部门均发出公告规定了烟花爆竹的燃放时间和燃放地点,并对政府组织的焰火表演进行现场的秩序维持。

三.情况分析

对问卷调查的结果分析

通过对烟火价格的问卷调查结果和其他渠道的了解,今年的烟花爆竹价格确实略有提升,这与供求关系和生产、运输及销售的整个过程的成本上升有着一定的联系,其中主要上升项目烟花类,上升幅度在10%左右,这与烟火品种的改革更新及烟花制作工艺的提高是分不开的。另外通过烟火采购量的问卷调查结果,可以看出今年烟花爆竹的市场需求量有所上升,这也间接的表明人民的生活水平的得到改善。通过烟火质量和燃放效果的问卷调查结果,可以较肯定的说,烟花爆竹的生产厂家在满足市场需求、扩大生产的同时,保证了烟火爆竹的安全性和欣赏性,这一点是值得称赞和坚持的。通过对政府组织的焰火表演的满意度的问卷调查,得出群众对这一活动的组织是肯定的,无论是欣赏性还是安全性都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赞扬。

对各公安部门的调查的结果分析

为避免燃放烟花爆竹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各公安机关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加大打击力度,配备搜爆仪,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的烟花爆竹进行搜查,在各重点公路线设置检查点。在销售过程中,为应对因需求量增大而增加的烟花爆竹销售点数量,各公安部门联合安检机关对销售地点进行指定,并在城区进行长期、不定时的巡查。在燃放过程中,公布了指定的燃放时间和地点,在烟花爆竹燃放的集中时间段(大年三十、初五、十五),加大维护力度。在整个春节期间,延长上岗时间,无休假,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这一系列的措施,可以看出对此的重视程度是越来越高。但是从各公安部门所了解到的情况表明,近几年违禁的烟花爆竹查处量逐年上升,同时也导致了烟炮伤害数量的上升,可见公安机关所承担的压力还是很沉重的。

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

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分析,可以看出相关法律还是很完善的。从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到运输、销售,再到最后的燃放和处理,都有详尽的法规对应任何有可能发生的危险举措,使进行执法的公安部门有法可依,为其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供了前提,同时也做了相关了要求。这一整套的法律法规,对和烟花爆竹有关系的生产者、消费者、管理者的行为都做出了规定,目的是避免一切具有潜在危险性的行为发生。

四.未来推断

结合近几年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以及供不应求的销售情况,今后烟花爆竹的销售量应该还会增高,但是同时考虑到烟花爆竹价格的提升,对销售量的增高会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通过公安部门提高打击力度的举措绩效过来看,今后违禁烟花爆竹的生产和销售能够得到相当的控制,大规模的有关烟花爆竹的非法行为发生的概率比较低,但是同时做到根除的可能性也比较小。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应该会更加频繁,多部门同时管理的能力也会逐步提高,对违禁烟花爆竹的打击能力会加强,其主要应该表现在打击范围的增大和打击手段的增多。总体上说,今后烟花爆竹销售市场会比较稳定,不会出现大的波动,燃放烟花爆竹的危险性也会逐步降低(其表现在燃放技术的提高和违禁品数量的控制)。

五.针对建议

1.提高公安部门查处违禁烟花爆竹在技术方面的能力,研发

并配备专业设备。

2.对广大群众进行烟火教育(如通过短信或宣传册),使其具有

基本的辨别违禁烟火爆竹的能力。

3.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及销售许可进行严格的审查,并不定期

进行抽样复检。

相关法律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55 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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