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 研 报 告

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

关于财产信托法律事务赴香港调研的

调 研 报 告

导 言

20xx年4月16日至4月17日,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刘芳和副主任郭璇玲、唐剑明一行三人,去香港就财产信托法律事务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为何要组织这次调研

年初以来,本会副主任郭璇玲律师曾连续接到两个当事的求助:夫妻离婚后,孩子由女方抚养,但不幸的是,女方得了绝症,将不久于人世。将留下一笔巨额财产。这笔财产女方希望能够留给她的孩子,而不希望有朝一日落到离异的丈夫手里。可是孩子年纪幼小,她去世后丈夫自然成了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她担心无法控制她的前夫侵占这笔财产。而她又没有可依靠的人可以帮她代管这笔财产。于是她们求助于律师,希望能得到法律上的帮助。可以我国现行法律在这方面的立法还是空白,在大陆也没有现成的案例可以借鉴。这样的问题摆在我们的面前,我们用什么样的办法去帮助当事人?

于是我们想到了信托。最初的想法是,要她们把这笔财产托管到 1

香港,请香港的律师参与这项工作,因为香港有成熟的托管机构,法律监管有很健全。但是又一想,这样做也未必可行,现金可以托管到香港,那么在内地的不动产呢?而且这样也就意味着大陆律师在这些事务中无所作为,白白地把这块业务让给了香港律师。于是,我们就设想由我们来办理,我们帮助当事人把这笔资金(包括不动产)在大陆的信托公司托管,由我们律师作为托管的监管人。直至孩子成年后再把这笔财产移交给他们。

由此类案件,我们举一反三,想到了很多,这类事情不是简单的个案。改革开放30年,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出现了一大批富裕的个人和民营企业。但是,随着个人财富的日益增加,有关遗产继承的一些新问题也出现了:一是因财产的继承而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权威统计表明:自20xx年以来,每年全国法院接受的以继承纠纷案件都高达100多万件,由于没有解决好遗产继承问题而造成企业、家族走向衰落的事例也不少。二是遗产的被继承人怎样才能确保自己的财产死后按自己的意愿运用,怎样才能确保遗产继承人不会因缺乏管理能力或者任意挥霍而使遗产流失;三是如何保证在遗产的被继承人突然身故或丧失民事能力的情况下遗产还能得到有效的管理。

而个人信托无疑是一个非常适合的选择。个人信托制度弥补了许多财产制度的不足,财产的所有者不仅可以通过信托设计实现自己的各种未了的心愿,而且,通过信托避免了很多财产上的纷争,更好地协调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和进步。因此,建构我国 2

的遗产信托制度,已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但是,对这项业务的具体操作及风险防范缺乏实际经验。于是,我们从此开始着重研究信托。

期间,我们曾组织本会的委员展开关于家庭财产信托的讨论,大家对此类法律事务普遍给予了关切,并希望能够通过立法的完善,使家庭财产信托业能够得到开展。我们也希望能够为推动这项事业的开展尽一份努力。为了对财产信托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有更多的了解,我们决定专门组织这次调研。

财产信托的重要性

财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财产规划目的,将其财产所有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的行为。

信托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独有之物,20世纪以来走向了世界。信托的应用范围很广,诸如遗产信托、人寿保险信托、消费信托、公益信托等等。信托制度是一种财产移转及管理的巧妙设计,其适应性极强,且具有多样化的社会功能,如在民事活动方面的运用,有财产托管、遗嘱执行、遗属照顾等;在商务活动方面的运用,有证券投资信托、财务咨询、中长期融资服务等;在社会公益活动方面的运用,则有慈善、科技、学术、宗教等。正由于信托制度在财产管理、投资理财及社会公益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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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次重点调研和和讨论的是私人财产信托及律师在私人财产信托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发达国家,私人财产信托已经是人们普遍接受而且是不可离开的财产托管制度。而在我国,人们对信托普遍比较陌生。虽然我国20xx年颁布了《信托法》,但是个人信托,迄今为止在我国内地还没有得到开展。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人们的财产的越来越多,人们对信托的需求也日益突现出来,比如前面我们委员会接触到的两个当事人的例子就证明了这一点。这类案件反映了当前我国个人信托业务迫切需要开展。个人信托问题亟待解决。据了解,尽管目前我国的个人信托业务正处于萌芽阶段,但它在防范风险,保证财富稳定安全,解除委托人所创基业持久继承的困扰,避免身后纠纷和维护社会和谐方面作用突出,因而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个人信托可以实现对个人财富进行长期管理的目的。中国人有句古话:“富不过三代”,后人不经创造轻易得到先人的财富,所以不知珍惜,挥霍无度,前人创造的财产永远深陷兴与衰、生与亡的悲情循环过程。而放眼海外,肯尼迪家族、洛克菲勒家族,历经百年不衰,家族财富不但没有因为家族创始人的让位、辞世而分崩离析,反而日益壮大。究其原因,他们没用传统的遗产继承方式,而是运用了信托工具,在家族成员没有能力进行管理和掌控庞大的家族财产前提下,把财产以信托的方式,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或者人员进行风险规避和有效管理,是其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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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财产信托具有如此重要社会意义,所以我们决定开展这次研讨。其研讨的目的是为了使我们律师增强对信托的了解,增强参与信托管理的意识,了解律师在个人财产信托中所能发挥的作用,从而开拓律师业务的新领域、新空间。

赴香港调研的情况

在深圳律师协会的支持下和香港律师会的协助下,我们于4月16日至4月17日,利用两天的时间对香港律师参与信托的情况进行了解。香港律师会副秘书长何志强等有关负责人接待了我们。在香港律师会的引见下,我们听取了办理信托业务的香港资深律师——香港律师会前任会长、太平绅士、内地法律事务部委员蔡克刚律师和内地法律事务部委员、香港高等法院执业律师——黄德胜律师关于律师办理信托业务的介绍、听取了曾陈胡律师行合伙人曾文兴律师关于香港信托业务的介绍。我们还走访了香港曾陈胡律师行、顾张文菊、叶成庆律师事务所,并与上述两个律师行主办婚姻案件的丘志明律师、麦冠洪律师和刘美光先生就深港两地婚姻案件特点以及如何加强深港两地婚姻律师的合作进行了广泛地交流。

我们原计划还要到开展信托业务较多的香港东亚银行信托机构进行走访调研,但是因为当时没有联系上而告罢。回来后,我们通过香港东亚银行深圳分行的媒介,与香港东亚银行总行取得了联系。负责信托业务的张诺民经理应我们的要求,给我们发来了一封电子邮 5

件,向我们简要介绍了香港的信托机构开展信托业务的一些情况。

现将我们了解到的香港律师和信托机构办理信托业务的一般情况汇报如下:

据蔡律师介绍,在香港,信托的运用很普遍。当事人在选择信托人的时候,首先看重信托人的资信程度,也就是老百姓平常所说的:“信则托之”。一般会委托大型的律师事务所或者银行信托机构。当受益人是未成年人时,一定要有二个信托人,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都可以作为信托人(一般首选的银行是东亚银行或汇丰银行)。

律师在信托事务中所做的事务主要是;1、设计信托方案、起草信托合同(律师费一般为10万+1%的标的费);2、帮助当事人选择、确定信托人;3、做信托监管人(可定期收费);审查由信托人提供的报表、数据(可视情况委托会计师对所提供的报表资料进行审核计算),监督信托人履行职责比如是否定期向受益人支付信托金,当发生突发事件受益人需要额外费用支出时,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向信托人提出支付特别金申请等。4、诉讼阶段的法庭指定信托。所谓诉讼阶段的法庭指定信托,就是在处理遗产争议的诉讼过程中,由法院指定一位名望高、信誉好的律师作为信托人管理争议的财产,将有关收益存入律师楼指定账户,并根据法院的指示将收益交付受益人的一种做法。此种做法有效地避免了财产因争议而处于无序管理的状态。著名的“龚如心、王廷音世纪争产案”诉讼持续将近十年之久,就是采用了此种方式让数百亿资产继续有效运作。

内地法律事务委员会的黄得胜律师介绍了信托业界的一些宏观 6

情况;他的体会是律师不宜做信托人。第一,从防范风险的角度上看,律师保险中不包含信托财产;第二,会有利益冲突。香港的信托公司要求注册资金达到一定的额度,信托公司只能接受信托佣金,不能赚取委托人差价。

此外,曾陈胡律师行的合伙人曾文兴律师向我们介绍了有关办理信托业务收费的一些情况。他说,律师为当事人设立信托架构,起草信托合同,收费的标准一般为6万港元,如果当事人还需要其他的服务,费用可以另计。银行办理信托,所收的年费为3‰,如果委托人的财产标的高,可与银行协商收费,但年费最低不能低于5000——10000港元。

据香港律师介绍,香港的信托主要与银行挂勾。各商业银行一般都设有自己旗下的全资信托公司,名气最大的是汇丰银行国际信托公司。(梅艳芳的遗产就在汇丰信托,其受益人梅母还曾把信托公司告上法庭)但是,汇丰银行的信托公司收费较高,所以香港律师比较看好本土的银行信托公司也就是香港东亚银行信托公司。于是,我们就打算去东亚银行信托公司进行调研。但是,由于没有联系得上而作罢。从香港回来后,我们和香港东亚银行在深圳设立的分行取得了联系,希望请他们帮助联系香港东亚银行。在深圳分行的帮助下,我们和香港东亚银行总行的信托经理张诺民先生取得了联系。我们表示想去香港了解关于信托公司办理信托的一些情况,他表示有些难度,我们不便问其原因,于是取消了这个计划。但我们希望他能给我们发来关于 7

信托机构办理信托的相关资料和介绍。张诺民经理给我们发来了一个香港东亚银行信托公司资料简介。

东亚银行现拥有两家完全附属的注册信托公司,分别为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及东亚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于19xx年在香港成立及注册,而东亚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19xx年在英属处女岛注册成立的离岸信托公司。

香港传统的信托概念是,任何机构或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托人,包括 : 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行、甚至个人。 但如要在香港成为注册的信托公司,充足的资本是必要的。 因为在香港成立注册的信托公司,必须缴交一定的资金以作担保,相对于非注册信托机构,风险比较少,受益人的争议亦比较少。 现在香港约有20多家退休基金的管理公司,以及40多家本港注册的信托公司,其中大部分信托公司为甚具规模的金融团体的附属机构。 至于在香港非注册信托机构多不胜数,并没有一个确实的统计。和其它专业信托机构最主要的分别是银行能提供一站式的银行及财务服务而专业信托机构只能提供本身的专业服务。 如客人的信托资产需要专业的管理服务,银行机构可以提供由简单的定期储蓄。

信托成立的基本程序;1、审查有关成立人、保护人、受益人的资料。 根据一连串内部的程序,确保有关人士的身份及财产来源的合法性。2、成立人须与信托公司、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商讨其意愿并从中做出以下分析 :成立信托目的、受益人的类别、信托中如需要保护人及顾问等;信托公司的权力及责任、何种资产需要注入信托及 8

何时及何种形式将资产分配给受益人。

根据以上分析,委托律师行合作起草及处理信托法律文件。法律顾问所建议的信托架构及文件需经成立人及信托公司细阅及认可。 信托契约及有关文件经成立人和信托公司签署后作实。成立人将有关资产正式交与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开始正式处理受托资产直至信托合同终止。

银行下属的信托公司管理机制基本上是和银行其它业务没有太大差别,都需要根据银行守则和受香港银行公会及香港金融管理局监察。 香港的注册信托机构及人士需遵守香港法律受托人条例。信托公司主要目的是为成立人管理信托财产并对受益人负责,以确保信托本身能提供财产保障。 所以信托公司并不鼓励客户从信托资产中作出高风险的投资。 信托资产的投资的风险,客户应根据本身可承受的风险的能力,在投资前充分理解。投资指引受托人条例附表二的任何投资项目及法院所特准的其它投资项目所规管。所有合格投资者及所有提供理财服务的投资者的身份及资格都由香港证监会批核。

此次赴香港调研的收获是,对香港的信托业及信托操作的一般规程有了初步了解。但因时间太短,所谈内容有限,所以仅限于点滴和皮毛。还须我们通过更多的途径去深入学习和探索,更需要我们为实现调研目的而不懈努力。

为实现调研目的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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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不是目的,怎样实现调研目的,推动信托业的开展,以及如何开拓律师在信托业务中的新领域、新空间,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我们做了多方面的尝试和努力。首先,我们在《深圳特区报》上进行了关于遗产信托地宣传。先后进行了两次连续报道,一篇是《女老板留下巨额遗产和无尽牵挂》和《女老板巨额遗产引发立法话题》,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告诉人们,遗产信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开展个人信托进行了初期的舆论宣传。

接下来5月30日,我们委员会又在律师中举办了一次《关于私人财产信托及律师在私人财产信托中作用》的专题研讨会。研讨会由赴港调研的委员会副主任唐剑明和郭璇玲律师介绍了香港律师办理私人财产信托的一些情况;委员会主任刘芳律师介绍了香港信托机构办理信托的一般规程,刘芳律师还就香港信托法律和内地信托法律的比较,谈了私人财产信托业务在我国内地开展的现实可能性。刘芳律师在发言中还就律师在私人财产信托的定位和作用发表了意见;她说:中国律师作为受托人直接办理信托,目前尚不具备条件,一是社会信誉、二是律所体制,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香港黄律师也不主张律师直接做受托人,他说香港律师缴纳的保险,不包括作为信托业务的保险。所以应当以信托顾问的身份或信托财产监管人或公益信托的监察人的身份较为合适。作为信托顾问可以设计、起草信托合同。信托合同不比一般的合同,要求律师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要考虑较多的问题:信托合同一般期限会较长,尤其是遗产信托,受益人是未成年人的,期限可以是十几年甚至几十年,那么信托合同就是一个长期合 10

同,不象为某个项目、某笔买卖起草的合同,短期内履行完了就了结了。对于信托方案的设计、信托期限的长短、受益人的受益方式,信托财产的管理经营方式等都要全面考虑。还要考虑信托合同与其他法律相吻合。比如委托人在办理信托时,是否还有未清偿的债务?信托合同与继承法是否相矛盾?这就要求律师不但要精通信托法,还要具备多方面的专业知识,要有较高的汇总各方面法律知识而妥善设计信托方案并对信托方案有较高的文字表述能力。律师作为信托财产的监管人更是重任在肩,需要律师有高度的责任心,一旦发现其中有问题,可能会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害时而及时采取措施。因此说,信托律师是高端领域的法律服务,如果哪个律师能够被委任为信托的设计人尤其是监管人,那是对这个律师的一种褒奖,如果你能够承担多个信托的监管人,这是律师的一个成就奖。如果你能够以公益信托监察人的身份管理公益信托,以监察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这不但是对公益事业的一种贡献,也是对律师形象的很好的树立。你就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同时,信托律师的经济效益也是可观的。

刘芳律师在发言中还对信托业的发展给予了展望:她认为“信托业是一个不久就会兴起的朝阳产业,它具有美好的发展前景。相信遗产信托和公益信托,不久就会在深圳这个民间财富最集中、人们的思想最具活力的地区,在这个信托机构最具实力、最具规模的地区率先发展,我国的第一批信托律师定会在我们深圳律师中脱颖而出!” 在研讨会上,我们还特别邀请了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的经济学博士蒙宇先生以及该公司法律部门经理曹邵鸣先生就信托业 11

的运作进行介绍。蒙宇博士并作了题为“搭建公益财产和遗产有效管理运用的平台”的演讲,帮助与会律师清晰、准确地把握私人信托与公益信托的不同之处和二者业务的结合之处。

会上,大家还对私人财产信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是否完全具备操作的条件及信托法与其他法律是否会有冲突等专业性问题展开了讨论。

此次研讨会得到了协会的充分肯定和鼓励;律协网站上发布的研讨会消息说“此次研讨会气氛十分热烈,律师们纷纷就信托业务的开展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就一些实际案例与演讲人进行了沟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次研讨会的召开是我市律师对办理私人财产信托法律业务一次有益的尝试,对我市律师开展新的业务类型也是一种良好的促进。”

为了解决大家在研讨中的未尽事宜,解决私人财产信托实施中尚且存在的问题,我们下一步准备邀请该领域的专家、《信托法》起草人之一——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朱少平先生来深圳,就私人财产信托的实施进行一次大型讲座。届时我们有机会与专家近距离交流。这个议题得到了协会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并积极创造条件,保证这次讲座的圆满开展。

如果在我们本届任期之内,私人财产信托具备了操作的可行性,我们将为深圳律师制定一个律师办理信托业务的操作指引。

同时我们将进一步与有关信托机构进行紧密合作,与他们联手共同搭建私人财产信托和公益信托的平台,为促进信托业的开展而尽我 12

们的最大努力。

以上就是我们的调研报告,请各位律师批评指正。

报告人: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 刘 芳 唐剑明 郭璇玲

20xx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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