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绩效考核办法

村干部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加强村班子和村干部队伍建设,促进村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班子,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本办法所称的村干部,指村两委成员,不含上级选派、选聘到村任职的干部。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委组织部负责村班子和村干部考核的宏观指导和检查督促,乡镇党委具体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记入村干部个人档案。

第四条 考核村班子及村干部,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公开民主、绩效挂钩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与重点工作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测评相结合,力求科学、全面、准确。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乡镇党委每年应组织一次对村班子及成员的全面考核。考核分为平时工作考核和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两项。

第五条 平时工作考核内容。主要考核村干部出勤、请销假和乡镇交办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条 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的内容。以村班子及村干部的创业承诺事项为主,对村班子的考核主要围绕“五个好”标准,对村干部的考核侧重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2、引导和带领群众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积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业

增效、农民增收的情况;

3、当年经济工作目标落实情况;

4、新农村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6、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7、党的建设,包括基层组织建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廉洁自律情况等;

8、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七条 对村班子和村干部的考核一般在年底进行,并结合村级换届对村干部进行届末考核。

第八条 每个考核对象的平时工作考核,由乡镇党委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在年终经党政联系会议集体研究后,以百分制进行量化打分。

第九条 村班子和村干部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分党员群众民主评议和岗位目标量化考核两个方面。

第十条 党员群众民主评议。按照县委组织部《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社区)干部“双述双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广组【2008】63号)要求,对村班子及村干部个人进行民主测评,再由乡镇党委计算民主评议得分,其计算公式为:民主评议得分={优秀票数×1十称职(合格)票数 ×0.8十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票数×0.6}/总票数× 100。

第十一条 岗位目标考核量化评分。由各乡镇结合自己实际,根据村班子和村干部年初创业承诺事项,对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进行分解细化,明确评分标准,年终经党政联系会议集体研究后,以百分制进行量化打分。

第十二条 考核等次确定。乡镇党委按平时考核得分占20%,党员群众民主评议得分占30%,岗位目标量化考核得分占50%的比例计算出村“两委”班子和成员的考核得分,再按考核得分确定考核等次。考核得分以百分制计算,95

分及以上的为优秀,80-95分(含80分)的为称职(合格);60-80分(含60分)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不合格)。

村干部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全乡(镇)村干部总数的10%。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村“两委”班子,该村干部不得评为“优秀”和“称职”等次。

第十三条 对村班子的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班子:

1、班子内部不团结、严重影响工作并经整改没有明显改变的;

2、班子集体以权谋私、贪污挪用集体财物等违纪的;

3、工作不主动,措施不得力,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被“一票否决”,或在重点工作上有重大失误的;

4、民主测评中,“不合格”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5、其他原因应确定为不合格的。

第十四条 对村干部的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称职:

1、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的;

2、业务素质差,难以适应工作岗位要求,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受到上级查处或通报批评的;

3、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被“一票否决”的村的“两委”主要干部和分管负责人;

4、违反工作纪律,在开展村务中造成工作被动,损害群众利益的;

5、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6、因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后果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长期不在岗,或无理取闹,扰乱村正常工作秩序的;

8、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的;

9、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和其它违纪问题的;

10、本年度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和违法犯罪的;

11、被评为不合格班子的村“两委”主要干部;

12、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13、其他原因应确定为不称职的。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村干部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村干部绩效工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被评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的,分别按照规定的绩效工资平均数的120%、100%、80%发放,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不享受绩效工资。

第十六条 村班子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乡镇党委按照年度考核结果,对评为优秀的村班子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为不合格的村班子,由乡镇党委进行集中整顿。

第十七条 对考核为优秀的村干部,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先进的评选;对考核为基本称职的村干部,取消先进的评选资格,并指派专人开展谈心谈话,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对考核不称职的村干部,由乡镇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村干部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等次,且经诫勉无明显改正、群众反响强烈的,由乡镇劝其自行辞职。经组织劝辞后拒不辞职的,可由乡镇作免职处理或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第五章 考核纪律

第十八条 村干部应自觉接受考核评议。乡镇党委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擅自更改考核评议结果。严禁以弄虚作假、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干扰和妨碍考核、评议工作。对违反上述纪律的人员,经乡镇党委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严重失实的,由乡镇党委宣布考核结果无效。违反考核纪律的村干部,当年考核等次直接确定

为不称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各乡镇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村改居的两委干部及其他村自聘人员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山西省大学生村官绩效考核办法 0719

山西省大学生村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大学生村官的管理,规范大学生村官岗位绩效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或大学生村官考核),督促履行职责、提升能力水平、发现培养人才、树立良好导向,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晋人社厅发?2013?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官工作的实施意见》(晋组发?201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群众认可、注重实绩的原则,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组织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相结合、考核评价与结果运用相结合。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全省统一选聘、在职在岗的大学生村官。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县级组织部门和乡镇党委要规范大学生村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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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职责。结合大学生村官特长和农村工作实际,主要包括宣传教育、村务管理、服务群众、矛盾调处、创业示范、基层组织建设等方面。

(二)定岗位。大学生村官到村任职后,除及时安排要求职务外,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群众服务组织、专业合作社等兼任职务。岗位可根据在村工作年限、入党转正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定任务。乡镇党委要制定大学生村官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由大学生村官作出承诺,乡镇党委统一审核,向党员干部群众公布,接受监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要尽量细化、量化,确实不能量化的,要采取定性表述的方式,便于操作和考核。

第五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由乡镇党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重点考核大学生村官履行岗位职责与出勤、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平时考核情况要定期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备案。

年度考核由县级组织部门牵头,乡镇党委组织考核组具体负责实施,村级协助。

聘期考核由县级组织部门牵头,抽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团委、妇联等大学生村官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人 2

员组成考核组具体实施,乡镇党委和村级进行协助。考核内容和标准参照年度考核,结合乡镇党委意见具体制定。

第六条 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实绩、组织评价和群众满意度测评、个人获奖加分和考核单位综合评分,大致分别占60分、30分、5分、5分。考核的基本依据是大学生村官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和工作期间的总体表现。

(一)工作实绩(60分)。工作实绩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能力素质、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五个方面。

思想品德: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态度;尊老爱幼,遵守社会公德,在群众中有良好形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与党员干部群众打成一片。 注重自学,积极参加各类培训。

能力素质:熟悉岗位职责,较快适应农村基层工作;立足村情,注重思考,能提出合理化工作建议;有协调能力,能协助或独立组织开展群体性活动。

工作表现,坚持在村工作,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工作积极主动、态度端正;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主要考核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工作业绩: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指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完成镇、村交办的工作任务情况;为群众 3

提供服务、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情况。个性指标,指出年度岗位目标完成情况;根据担任村“两委”干部、创业富民等不同类型的大学生村官设计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廉洁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没有不良反映;能自觉抵制各种歪风邪气。

在考核权重的确定上,工作业绩的重中之重,权重应不低于50%;把在村工作表现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适当加重日常工作表现所占权重,约占20%左右;思想品德、能力素质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分别占10%左右的权重。对工作业绩考核内容既要有共性指标,也要有个性指标。共性指标是全体大学生村官普遍承担的工作;个性指标主要是每名大学生村官年初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根据担任村“两委”干部、创业富民等不同类型的大学生村官设计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二)组织评价和群众满意度测评(30分)。采取“双述双评”方式,组织大学生村官向所在乡镇(街道,下同)、村(社区,下同)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述职,分别接受组织评价和群众满意度测评。组织评价得分和群众满意度测评得分按4: 6的计算权重。

(三)个人获奖加分(5分)。大学生村官在考核期内,个人获县级以上表彰的,按照表彰的不同层次给予适当加分。具体加分标准由县级组织部门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同一项工作按最高层次的获奖加分,获奖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4

(四)考核单位综合评分(5分)。根据大学生村官总体表现、职务类别、创业情况等,由考核组成员集体作出打分评价。

第七条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八条 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 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期间不超过半年的,可以合并进行。

第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政策,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模范遵守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积极参与所服务村各项事务,发挥自身优势帮助群众致富并取得实效,热心为群众服务,圆满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成绩突出,所服务村党员、干部和群众高度认可。综合量化测评分在90分以上。

合格: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政策,较好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积极参与所服务村各项事务,热心为群众服务,较好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所服务村党员、干部和群众满意。综合量化测评分在70分以上。

基本合格: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政策,基本能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纪律,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能够参与所服务村各项事务,能够为群众服务,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所服务村党员、干部和群众基本认可。综合量化 5

测评分在60分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

(一)不贯彻党和国家政策,不遵守政治纪律的。

(二)不适应工作要求,不履行岗位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无特殊原因完不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三)不履行请销假制度,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7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四)在外兼职、外单位长期借用或借口考研究生、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违反管理规定长时间在外脱岗的。

(五)因工作失职或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发生,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参与或者从事与大学生村官身份要求不相符的活动,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丧失威信的。

(七)“双述双评”中,不合格票超过30%(含)以上的;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下的。

(十)不遵守聘任合同及有关管理规定的。

(十一)在“三龄两历”档案材料、参加考录选拔等方面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第十条 聘期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一条 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县(市、区)参加考核的大学生村官总数的15%。市、县、乡各级大学生村官管理部门或单位,获得省级组织部门以上(含)授予大学 6

生村官工作方面集体荣誉的,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可提高至20%。

第十二条 县(市、区)或乡镇参加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的大学生村官人数为3人以下(含)的,分别由市级和县级组织部门统筹安排,合并考核,综合评定等次。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为:

(一)个人述职。大学生村官分别向乡镇党委会和村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述职。

(二)开展组织评价和群众满意度测评。乡镇党委会采取民主测评方式对大学生村官作出组织评价,参加人员为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驻村干部。村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对大学生村官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参加人员为所在村“两委”成员、党员和群众代表,党员、群众代表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人数不低于30人。不准以乡镇集中测评代替入村测评。

(三)组织个别谈话。对大学生村官所在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所在村“两委”成员、党员、群众代表进行广泛的个别谈话,了解大学生村官的工作实绩、现实表现等方面情况,听取他们对到大学生村官的意见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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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量化实绩考核。按照工作实绩考核指标,通过座谈了解、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多种方式,结合大学生村官日常表现,充分考虑基础条件、外部环境等因素,公平公正地进行量化打分。同时,由县级组织部门查阅相关表彰文件,核实大学生村官受表彰情况,审核确定个人奖励加分。

(五)考核组综合打分。根据考核中掌握的总体情况、任职情况、创业情况,由考核组成员集体作出打分评价,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六)乡镇党委评定。乡镇党委根据考核情况,集体研究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报县级组织部门审核确定。

(七)组织部门审定。县级组织部门根据各乡镇上报考评情况和平时掌握情况审核确定最终考核等次。

(八)考核结果公示。将大学生村官考核等次在乡镇和村两级公开栏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九)反馈考核结果。公示期满后,乡镇党委向大学生村官反馈考核结果,由考核对象签字确认。

(十)确定考核等次。乡镇党委将确认后的考核结果报县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聘期考核程序主要参照年度考核进行,增加大学生村官互评。

(一)综合运用年度考核结果。取每年年度考核分值的平均分,以30%至40%的权重计入在聘期考核总分。聘期考核 8

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结果中必须至少有一次以上优秀,无基本合格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下的,原则上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 (二)组织村官互评。以乡镇或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参加聘期考核的大学生村官进行互评。组织评价、群众满意度测评、大学生村官互评按3:5:2的权重计入测评总分。

初步考核等次意见由考核组集体研究提出,报县级组织部门评定,考核结果报市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对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乡镇党委申请复核。乡镇党委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若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县级组织部门提出申诉:

1、被确定为不参加年度考核对象;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

3、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申诉期间不影响原考核结果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将《大学生村官考核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负责做好考核结果公开事宜,受理考核工作的咨询、查询等事项。

第四章 几类特殊人员的考核

第十七条 对新选聘大学生村官的考核,按照下列规定 9

办理:

(一)首次就业,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二)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不满半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满半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等次;

第十八条 病假(因工负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考核对象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条 考核对象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第二十一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大学生村官发放绩效工资、续聘、解聘、奖励、培训、调整岗位,招录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偿助学贷款和招考研 10

究生加分等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发放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当年绩效工资分配时应予以倾斜。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薪级工资不予晋升,取消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累计两年被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解除聘任合同,解聘当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县级组织部门可单方解除聘任合同。离岗后不再享受有关大学生村官的一切优惠政策。当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第二十六条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如考核对象提出愿意续聘,可按有关规定与其续聘。

第二十七条 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的大学生村官,其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第二十八条 累计两年不参加年度考核的,累计两年考核结果为末位的,原则上要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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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九条 市级组织部门要做好大学生村官考核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推广行之有效的考核制度和方法。考核组成员要对考核结果负责,在考核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人社、农业、团委、妇联等其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配合组织部门做好聘期考核工作。县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考核结果归档工作。

第三十条 要增加考核工作的透明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标准、程序和考核最终结果应当公开。

第三十一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和检查评估制度。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县级组织部门要将考核结果录入大学生村官信息管理系统,将考核工作总结、考核结果汇总情况及考核优秀人员名单上报市级组织部门备案,将大学生村官考核登记表及时装入个人档案。市县组织部门要在开展大学生村官考核工作期间和考核工作结束之后,对部分单位进行随机抽查和调研评估,印证考核成效,检查评估结果要进行通报。每年4月左右,省、市组织部门要利用大学生村官信息管理系统对各地考核结果及录入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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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地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西省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考核暂行办法》(晋组发[2009]18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西省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登记表

2、山西省大学生村官聘期考核登记表

3、大学生村官考核指标结构表

4、大学生村官年度(聘期)考核程序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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