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询问笔录重点及技巧

二、做好笔录的几个要点

(一)充分了解案情,做好询问前的准备。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询问也是一样的,所以在询问前我们应当充分掌握案件的以下信息:

1、熟悉案情、证据情况。了解案情是问话的重要前提,有助于办案人员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提高问话的效率。首先要查阅案卷,吃透案情,做到了如指掌。在问话前,一是对已有的证据进行深入分析,辨明真伪、价值,理清在问话中有哪些可以利用的“武器”;二是最终明确下一步要重点查清、重点印证的问题。

2、摸清问话对象的基本情况。俗话说知已知彼,方能百战百胜。只有了解对手,知道对手的心态,才能取得制胜的先机。一是摸清问话对象的静态信息。了解其人生轨迹、职业特长、性格特点、社会关系以及是否有前科等;二是观察问话对象的面部表情、体态动作等动态信息,要从这些细微的变化中判断问话对象的内心变化,及时调整问话策略,掌握主动权;三是分析问话对象的心理。了解问话对象最关心、最担心的问题,如案件的事实和情节、案件后果、与同车人关系、与其感情最深的人等。

在充分了解案情,摸清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后列出问话提纲。问话提纲一般包括问话的目的和要求、问话的步骤和重点,寻找提破口,采取的策略和方法等,以提高问话的针对性、周密性、有效性。

(二)重视现场询问。当事人在事故现场还没有建立完备的心理防线,对相应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深入了解,此时进行询问能轻易地突破其心理防线,增加笔录的真实性。错过了现场询问,可能导致当事人通过各种途径了解了利害关系,

或和各方已经窜供好,致使其对某些关键问题拒不承认,而且,时间越久越固执。有可能导致案件无法取得突破,使办案陷入被动。

通常在现场因为条件简陋,警力有限,我们可以通过摄像、录音等方式询问。

同时,在现场询问是应当注意以下原则:

1、单独进行,不准他人旁听,避免群众围观,对某些重大案件,应当限制当事人拨打接听手机。

2、抓住重点,快速询问。快速是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之一,特别是在高速公路发生拥堵的情况下,快速撤除现场显得尤为重要。所以现场询问应当做到快速询问,带着目的去询问,以发现嫌疑人的违法或者了解事故原因为重点。

(三)注重笔录的逻辑顺序,避免杂乱无章。在上文提到过我们部分的民警制作的询问笔录杂乱无章,笔者结合工作经验,总结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制作询问笔录的逻辑顺序: 1、人、车的基本情况。

具体包括:询问当事司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曾经发生过事故、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拘留等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的情况、驾驶证号、准驾车型、驾驶经历等。询问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与当事人的关系等。询问肇事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型号、颜色、年检情况、安全性能、保险情况等。必要时问清被询问人家庭情况包括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询问证人时问清与当事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2、行程。主要内容包括:何时与何人从何处出发、目的

地、何处何时停车、更换驾驶员的情况、停车休息情况、一路餐饮情况。通过询问行程以便了解被询问人连续行驶了多久,有没有疲劳驾驶、精神状态如何。我们还可以将询问的时间再往前推,询问当事司机进入高速公路前的情况,比如说进入高速前驾车多久、午饭晚饭有没有饮用含酒精类的饮料等等。从哪里来准备到哪里去,有没有什么急事,时间上赶不赶等等。

3、事故发生前的情况。包括:问清事故发生前路段情况、天气情况、交通状况、事故车辆行驶在路面位置、车速、档位等。

4、事故发生时的情况。包括:何时发现险情、险情的具体情况、发现后采取什么措施、如何采取的措施、采取措施后车辆的具体反应、如何相撞、车辆撞击的具体部位、有无突发情况等。

5、扣问细节。针对以上的询问需要说明的细节比如:是如何判断车速的、何时开始疲劳的、疲劳的原因、疲劳的具体表现、如何判断对方车辆行驶状态等细节要仔细扣问,以便详细了解案情或者发现供述的矛盾。

6、事故发生后的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否为原始现场,现场变动的情况和原因;在现场采取了哪些保护措施;在发生事故的前后,耳闻目睹的有关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情况、报警情况、各方交谈情况等等。

三、几类高速公路常见道路交通事故的询问要点

(一)追尾道路交通事故。重点调查事故中的五个点之间的距离,即发现点、感到危险点、采取措施点、接触点和停止点,以分析追尾事故中后车的运动变化过程;追尾时前车是行驶、完全静止还是在缓慢移动;后车追尾的原因是疲劳、

超速、未保持安全车距、违法超车以及开小差、有其他小动作导致没有及时发现前车等;前车的灯光信号等防护措施情况、后车的制动性能如何。

(二)疲劳驾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重点调查事故发生前驾驶人的活动、休息情况;驾驶人和同车副驾驶人的驾驶过程,以固定连续驾车的时间情况;事故发生时的精神状态、身体状态、有无疾病或服用药物的情况;发现突发状况以及何时采取何种措施的情况,以对照其它证据反驳当事人的辩解。

(三)违法变更车道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重点调查变更车道前的行驶过程和变更车道的原因,是否提前打开转向灯、观察后视镜,灯光是否有效,是否发现后方、侧面车辆及变更车道时相互之间的距离,车辆是否超宽、超长。

(四)违法超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重点调查超车时据前车的距离,有无观察后视镜,是否提前打开转向灯,前车行驶速度、车道,从前车左侧还是右侧超车,与其横向距离的大小;超车过程中有无鸣喇叭和变光,超车后与被超车相距多远驶回原车道,车辆有无超宽、超长。

(五)翻车道路交通事故。重点调查翻车原因,车辆装载是否超载、超高、超宽、超长,货物是否装在合理、有无倾斜、松散和车厢两边、前后轻重不均。

(六)二次道路交通事故。重点调查第一次事故与第二次事故发生时间的间距;交通警察到达现场的情况。第一次事故当事人有无行为能力,是否按规定设置规范标志、灯光信号,是否报警,车上人员是否及时转移至安全地点;交通警察已到达现场的情况,后来人员何时发现警告标志、减速标志和示警警车,何时行驶至何距离采取了何种措施,同时应

将交通警察规范处置现场的相关内容在笔录中固定。

四、常用询问技巧

(一)不急于直接“正面交锋”,先营造氛围。在我们日常的工作中,很多民警一坐下来便开始进入正式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在笔者看来欠妥当,这样在很多情况下也无法取得高质量的笔录。首先,可以通过闲谈的方式观察被询问人。借此可以通过闲谈了解被询问人的情绪、文化水平、家庭情况等问题,为我们的正式询问做好铺垫,以便询问民警采取恰当的问话方式。其次,通过闲谈可以控制被询问人的情绪,拉近与被询问人的心理距离,取得被询问人的信任。但是闲谈时办案民警应该注意始终掌握主动权。

(二)充分了解被询问人心理,突破心理防线。在进入实质性问题的询问时被询问人往往存在避重就轻、畏惧处罚、狡辩、抵赖、侥幸等心理,根据被询问人的不同心理,我们在询问时也应当采取不同的策略。

1、对“狡诈型”的问话对象,采取欲擒故纵、后发制人的策略。对这类问话对象,若直击实质问题,进行强攻式的发问,会被其编织的谎言所掩饰,不易找出破绽。若顺着问话对象的思路进行发问,让其充分陈述,把“戏”演到位,在其得意忘形时,采用欲擒故纵的发问方式,抓住“戏”中漏洞、破绽,作为“炮弹”进行攻击,达到后发制人的效果。

2、对“强硬型”的问话对象,采取声东击西、避实击虚的策略。对这类问话对象的发问,宜从外围和一些不起眼的枝节问题、次要问题展开,将问话对象引入自相矛盾、毫无退路的境地。

3、对“畏罪型”的问话对象,采取情理交融、循循善诱的策略。对这类对象的发问,避免用生硬、刺激性语言,要从

为其家人着想、为其现实着想、为其前途着想的角度,运用亲情的力量、政策的规定进行引导,采用情理结合的发问方式;

4、对“侥幸型”的问话对象,采取利用矛盾、分化瓦解的策略。这类对象多见于和其他知情人已经撺供好,自认为无懈可击的情况。办案人员对这类对象时,可以先从旁证做起,利用他们对对方的担忧瓦解相互信任,从而让其如实供述案情事实。

(三)迂回包抄,避免直入主题。在很多情况下,如果我们直接针对实质问题发问,往往很难取得突破。比如驾驶人存在疲劳驾驶嫌疑时直接问:“你精神状态如何?”得到的回答基本是“我精神状态很好”的回答。那么在这一类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迂回包抄,避免直入主题。

(四)发现矛盾,适时出示证据。掌握问话主动权这一点在问话中很重要,自始自终都要抓住这一点。绝大多数问话对象不可能在一次问话中就全面突破,但多次较量中办案人员总能发现其破绽或口供上的前后矛盾之处,这些矛盾主要有:问话对象供述和辩解前后不一致;同案人之间的供述和辩解不一致;问话对象供述和辩解与其他证据材料不一致;问话对象供述和辩解违背客观事实,不符合科学常识、习俗及单位规章制度等。

问话对象狡辩和伪供时,办案人员应对问话对象的狡辩要做详细记录,辅以录音录像,加大其思想压力,揭露矛盾的同时,要以说服教育和使用证据相结合,为最后突破创造有利条件。政策的说服力是有限的,主要依靠适时巧妙地运用证据,揭露其狡辩和伪供,打消其侥幸心理。运用证据一是要时机适宜。

在问话对象认为我们尚未掌握确凿充分的证据,案件事实证据仍处于无法认定的状态,“只要我不开口,他就不可能查清事实”。这时,问话人员可以义正言辞,严肃出示部分证据,但一定要做到点到为止,待问话对象态度已有所转变后,再视进度分阶段分别出示其他证据,促使其如实供述;二是要客观真实。在问话对象动摇阶段,办案人员必须出示甄别以后真实的证据。因为,在问话对象思想处于动摇阶段,如果出示假的证据,势必增强其侥幸心理,甚至会前功尽弃;三是要少量高质。也就是用尽可能少量的证据取得最大的效果,使用证据不能暴露办案工作机密,并注意保护证人。 同时,对即将动摇的问话对象要加强攻势,办案人员必须具有顽强的意志和耐心,决不能因为相持而减弱成功问话的信心。询问过程中辅以领导参与,也会使其感到公安机关已下定决心,非查清此案不可,对其心理形成高压态势。促使问话对象在办案人员耐心细致的引导下,由拒供心理转入拒与供的矛盾心理,再转入供述心理。

 

第二篇:询问笔录制作技巧

询问笔录制作技巧

询问笔录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证据之一。制作询问笔录的最终目的是查清违法事实,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提供证据。《行政处罚法》

第30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38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这就要求我们将笔录制作得有条有理,将违法行为的来龙去脉搞得一清二楚。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询问笔录,其实质是能足以证明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询问笔录是证据中书证的一种,主要是对案件涉及人行为过程以问答的形式进行了解并记录的书面证据。制作一份合格的询问笔录 ,必须注意以下五点:

1、询问前充分准备:询问前准备目的是理清思路,突出主题,紧紧围绕违法事实展开询问。如果是重大或复杂案件,执法人员一定要先开一个准备会,确定由谁询问、谁记录、询问什么内容、切入点在哪里、可能碰到什么问题,拟出一个询问提纲,以免询问时遗漏。卫生执法人员在对涉案人进行询问前的准备主要分为案情准备、心理准备和物证准备。案情准备即要求执法人员在进行询问前,必须要认真地了解已经掌握的情况和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这有利于在询问过程中有的放矢,突出重点。心理准备就是要求执法人员在进行询问前,对这次询问的目的、询问运用的策略、方法及切入点,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在制作笔录时围绕目的开展询问。同时,对被询问人可能会发生的抵制询问、回避重要案情等情况要有所预见。物证准备是指对案件

已经掌握的物证(如已先行登记保存的货物、进出货票据等),应准备齐全,以便在询问时及时向涉案人出示,掌握询问主动权。

2、严格按程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作为行政处罚重要证据之一的询问笔录,也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所制作的笔录才具有法律效力。在进行询问时,执法人员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记录,一人或一人以上询问。在询问开始前,执法人员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一般地讲,被询问人在不明办案人员身份和来意前,不会轻易如实告诉情况。《行政处罚法》第37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4条第(四)项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原告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办案人员的介绍、出示证件等过程记录在询问笔录上,经被询问人签字认可后,就不会再有什么异议了。符合法定人数(不少于两人)、出示证件是这一部分的实质之所在。在询问过程中,记录人员应对涉案人的回答据实记录,方言、土语也应按音记录并在后面用括号注明意思。询问人员对涉案人的提问必须与案情相关,并不得采用威胁、引诱等方式套取涉案人的口供。《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第(三)项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作为执法人员应充分尊重被询问人的权利,准许被询问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与案件有关的内容,及时予以记录。询问结束,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

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允许其补充或更正,更正处由被询问人加按手印。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无误后,要在笔录每页签名和加按手印。此外,笔录每一页都应由被询问人注明“笔录经本人核对,记录属实”。当事人拒签的,应在笔录中注明。最后,与案件有关的在场人员都要签名,询问人、记录人要签署日期并签字,询问人与记录人不得相互代签。

3、询问时因该注意的事宜:在询问时要特别注意的是被询问人的姓名和年龄。如果被询问的是本案当事人--公民,那么《行政处罚法》第39条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第一部分即当事人姓名。而年龄在《行政处罚》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即使被询问人不是本案当事人的公民,而是本案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以及能够证明本案真相的其他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姓名是受法律保护的,年龄是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重要标志,亦不能出现丝毫的差错。同时卫生行政处罚是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的一种惩戒,是针对特定的当事人进行的。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对象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大类,处罚对象在接受处罚前,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那么对被处罚人当如何认定,也是询问笔录的重要目的之一。

4、灵活运用询问技巧:

在对涉案人进行询问时,被询问人一般都有避重就轻的心理,甚至有一定的反询问方法和抵触情绪,这都给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只要掌握一些基本的询问技巧,并灵活加以运用,就可以在和他们的“交锋”中取得胜利。询问人要尽快使对方了解办案人员的来意,不要转弯抹角,让人家多半天不知我们想干什么。

根据案源的不同,询问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事 先有准备的,如根据群众举报等获得案源的;二是事先没有准备的,如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我们在调查某一涉嫌违法事实又突然发现新的违法线索等。对第二种情况,办案人员应有深厚的卫生法规功底,亦即发现后,能够及时判定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哪部法律法规,尔后才能有的放矢的去调查。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告诉被询问人:调查什么,被询问人应当怎么做。同时,应在询问一开始就明确告诉当事人,他必须依法如实回答,如果故意说假话或者隐瞒案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这样的告之,促使其实话实说,让被询问人明白不如实介绍情况的法律后果。

进入涉嫌违法事实调查时,最主要的是办案人员的取证技巧。首先是办案人员之间要密切配合。从哪问,怎么问,怎样记录才客观、公正等要有默契。比如说,有些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为防止出现僵局,在询问过程中时有短暂的"玩笑"、"聊天"、"拉家常"等,这些就没有必要载入笔录。但在重要的、关键的时候,每个字,每个标点都不能有错,方言土语应尽可能地记得原汁原味。询问人员说的每句话,都要做到慎之又慎 ,不能授人以柄。可以采用加重语气、突出重点的

方法,说出的话应掷地有声,紧紧抓住实质问题和被询问人已暴露的问题,有条不紊,顺藤摸瓜。在被询问人"话匣子"打开时,要温而不火,乘胜追击。

当被询问人不予配合,甚至个别耍泼时,要以静制动,切不可先乱了自家方寸,火上浇油。气氛十分重要,而且气氛最终要为笔录的字里行间所体现。《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第(三)项规定:以利诱、欺 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如果因被询问人暴躁我们就跟着发脾气、说大话,扬言要将人家怎样怎样,那不仅影响调查的顺利进行,而且作为证据的询问笔录是否具有证明效力将成为问号。当然,加重语气,突出重点,说出的话掷地有声,具有震摄力,那是另一码事。还要紧紧抓住实质问题,追根究底在很多案件中,事先收集到的证据是执法人员在进行询问时的有力武器。在询问中,掌握好时机向被询问人出示证据,可以起到出其不意的作用。

为使证据扎实,在涉嫌的违法事实基本搞清后,如果被询问人是本案当事人的,询问人员还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不违法的证据。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也就是说,在询问笔录过程中已经要求当事人提供其没有违法的证据,当事人却拒不提供,即使案件 进入行政诉讼序后再重新提供,人民法院也不会采纳。当事人能够提供不违法的证据那当然更好,因为我们主观上并

不希望当事人违法。而我 们要求了,当事人提供不出或不提供,那后果就由其自负了,这里要紧的是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我们要有证据来证明我们是“要求”了。

5、询问人和记录人密切配合:

询问与记录是完成一次询问调查的二个方面,虽由不同的人完成,但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需要二者讲究一定的技巧,密切配合。询问开始前,询问人员和记录人员应事先沟通、交换意见。记录人员应了解询问人员询问的主要目的、方法、询问的重点等,以便在记录的过程中能时 时抓住询问的重点进行记录。询问人员也要了解记录人员的记录速度,在询问时负起引导、把握的责任,调整好语速。在询问过程中,询问人 根据询问的需要和当事人回答的情况,会采用不同的节奏进行询问。在快的时候,记录人员很难记录全部询问内容,这就要求其根据询问的目的,有针对性地予以概括,等询问人员放慢节奏、缓和气氛时,及时补记。对于不明确的地方,也可以在此时作适当的补充性询问。记录的内 容必须客观真实,不能随意取舍,不能将检查人员的主观推断掺入记录的内容之中,以保持其原意不变。记录的文字用语要肯定、确切,不能 用“大概”、“可能”、“较长”、“也许”等不定量词,使用数量词要准确。询问人员在询问完以后,应对笔录进行检查,对有问题的地方核实改正后再交当事人核对。

二、制作询问笔录时的询问技巧

询问必须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并尽量按照被询问人的表述如实记录。切忌自问自答或由询问人叙述事实,然后问被询问人是不是这

样。在执法实践中,可以通过有效询问来调查事实真相,在询问时必须掌握一些最基本的技巧:

1)询问时不对该事件的合法或违法性进行评判,询问只对具体的事情进行调查,就事问事,以免当事人避重就轻或隐瞒真相,甚至拒绝回答;

2)对某些当事人比较敏感的问题,有时还必须采取迂回 战术。如果在询问时直接问核心问题,当事人往往有所准备,进而自圆其说,从而不易调查到事实真相。

3)要注意避免把询问笔录作成提示性或诱导式的笔录。有些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询问时不得要领,同时又嫌被询问人讲话罗哩罗嗦,条理性不强,干脆把被询问人的意思通过自己 的语言整理成一段文字作为询问内容,然后问被询问人是不是这样,其实这种询问方式很容易构成提示性或诱导式询问的嫌疑,在法庭上是经 不起质证的。

询问技巧七例:

1、试探性发问。一般用于初次询问。在被查人处于戒备状态下,不能一开始就问关键重大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询问人对询问是否成功没有把握,所以应先进行试探性发问,如:“你叫什么名字?”“年龄?”“家庭住址?”两、三句话是常规性的,具有查明身份的意图,被查人也不会有什么反感,可以起到缓和被查人紧张心理的作用。通过试探性发问,看对方能否交待违法事实,了解被查人配合卫生执法的态度,同 时可以观察了解他的个性、特点、智力水平、道

德品质和他采取什么方法对付询问。经过试探性交往,询问人对被查人就有了基本的了解。如态度是坦白或比较坦白的,心理是狡辩或者抗拒的,个性是通情达理或粗暴恶劣的,为继续发问或下一次询问创造条件。

2、简单发问。因被查人的接受能力限制,只能用简单扼要、通俗易懂的语言发问、论述。为的是使被查人听明对话的内涵和外延,以便定向反馈。防止似是而非,生硬难懂的字眼出现,以免被查人答非所问,或模棱两可,甚至造成误解,增加被查人陈述的心理障碍。根据询问情况和 策略需要,采用简单用语。如被查人已进入交待违法与犯罪行为状态时,立即显现出较少顾虑和狡辩的可能性,为了明确肯定某种情节、某件证据,可以简单明确的提问,让被查人作出回答。因为此时,被查人违法事实已基本明朗化,用不着多加修饰的去引导、暗示,只是注意言语不要过于刺激对方,使他感到真诚、正直、可信就够了。这样会更显得询问人是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态度,以加深被查人对询问人敬畏心理 和依赖的心情,积极配合,如实陈述。

3、委婉发问。在询问中,可根据时间、地点、对象和对案情的掌握程度及策略的需要。在不便、不愿、不宜直说的地方,故意用委婉的话,把 本意暗示出来,使其意在言外,让被查人听出弦外之音来。这样就可以避免直接言词的刺激性,以免被查人产生反感。避免所设想的论据不真 实、不完整,让被查人摸到虚实。避免因概念、含义、容量有限,使被查人回答受到限制。避免用语上的不文明,使被查人产生误解等。委婉 用语有两种:一种是不说本意,只说与案

情有关的事情,达到烘托本意的目的。如为了让违法分子明白违法数额巨大,询问人不直接说被查人 违法数额巨大,而从被查人与某件事某个人、某笔生意有关入手展开论述,使被查人知道询问人对被查人情况都很了解,烘托出询问人对被查 人违法情况是了解的,促使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另一种方法是用含蓄、闪烁的话,即使本意模糊起来,又使被查人隐隐约约地得到暗示,放弃侥幸心理防线,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4、迂回发问。是相对于直接发问而言。通常用于违法案情较为复杂,被查人比较狡猾,已经有了应付询问的准备。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发问不会有好的效果,采取迂回的方法,使被查人不知不觉地进入询问正题,可防止被查人在正面回答提问时有狡辩的余地,使他内心形成进退两难,不打自招的局面。这种方法一般用于对从侧面看起来同违法案件无实质联系的问题发问,使被查人思想麻痹,产生错觉,摸不着询问人意图,同时也可避免直接发问使被查人一下子适应不了,而形成僵局的情况。迂回发问,从与案件无关紧要的问题问起,被查人就不会过于戒备而能随意交谈,往往回答的正是证人不详知的问题。询问时,被查人可能在狡辩中漏出破绽,询问人要抓住时机根据漏洞再提出与案件有关的问 题,被查人就难以回避。这样就可由浅入深、由少到多、由外围到核心,逐步把被查人违法问题问清挤净。

5、直接发问。直接发问有启发式、揭发式、质问式、驳斥式四种。启发式是引导、启迪被查人,重在询问言语的真挚、热情、体贴、关心,给 被查人一种积极的思想影响,使其萌发良知,承认违法行

为。揭发式是针对被查人狡辩、抵赖的态度,揭露其谎言,抓住要害,一针见血,哪怕一件事,常常也能制被查人于无可辩驳的境地。质问式是当被查人在陈述和辩解中出现矛盾时,运用的询问方法。被查人所说的道理经不起 逻辑推理论证或已经不起实践检验时,提出质问,使其不能自圆其说,抓住明显的与事实不符的狡辩,以事实分清是非,使被查人在事实面前,在真理面前无可辩解。驳斥式是被查人说了假话、谎话和毫无事实依据的话以后,询问人用事实直接予以驳斥,揭穿被查人的伪装和谎言。

6、跳跃式发问。是在询问人已经掌握了一定证据、材料,被查人不仅不如实陈述违法行为,还早有防备,并对一般询问方法比较了解时采用的 方法。这是为了打乱被查人事先准备的防御办法和编好的陈述及辩解腹稿的询问方法,适用于案情比较复杂的税收违法与犯罪案件。有些被查人反稽查能力较强,熟知询问方法,这时询问人适当挑出一件或几件事实情节发问,使被查人措手不及,往往被迫在陈述和辩解中出现矛盾、 破绽,而无法自圆其说。有时根据询问进展也可以采取命题发问,使被查人防不胜防。

7、循序渐进发问。是步步为营,逐步揭露被查人违法行为的方法。适用这种方法询问,要视违法案件的成员多少,时间长短,涉及地域范围,作案次数以及案情复杂程度而定。可以按时间顺序,行为顺序,成员顺序,地域顺序,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的进行询问。避免胡子眉毛一把抓,给被查人造成有意无意的东扯西拉,歪曲事实,颠倒是非,以假乱真,混淆黑白的机会和容易遗漏事实情节的机会。

这种方法适用于违 法时间长,次数多,数额巨大涉及面广的案件。使用这种方法,询问人必须认真阅卷,熟悉了解案件情况,将问题按时间顺序或按不同性质列出详细的询问提纲和计划。这种外延大于内涵的提问方法,允许被查人思考、回忆并作详细陈述。询问人要认真做好笔录,一次询问不完可以 二次、三次询问,只要被查人不拒绝陈述又不有意东扯西拉拖延时间,就尽量让被查人详细讲。然后将被查人陈述与拟定的询问提纲对照,审查看哪些讲了,哪些没讲,有哪些新情况,哪些仍有疑点矛盾。对被查人承认又与询问人掌握情况相符的应认定,不要复重。对没有讲的,下次再问。对新情况和疑点、矛盾应采用其他方法核实,核实后根据情况确定询问方法和内容。询问时要有重点,提问要有针对性,不要泛泛地问。为使询问按顺利进行,可就一个时期、一个地方、一种类型、一次或一笔违法情况逐一发问,弄清一个再转入下一个,然后综合起来研究 认定,去伪存真,决不能让税收违法与犯罪事实漏网。

三、拒绝询问者心态及询问技巧

在具体办案中,决大多数询问对象会热情、主动向卫生执法人员如实交待问题,提供线索。但是,由于利害相关,有的被询问者一开始就不合作,有的在反映或交待中,对一些实质性、关键性问题躲闪、回避,甚至拒绝回答。这种拒绝询问的心理通常起因于被询问对象对后果的顾虑 与担忧,对卫生执法人员的误解、敌视,以及对被询问事件的戒备等等。因此,有必要研究和解决询问的技巧问题。

1、拒绝询问者的通常表现

在办案中让卫生执法人员碰钉子的都是些什么人呢?

1)一般性证人。他们对自己没把握,怕说出来于己不利,常常躲闪回避,有时会给询问者软钉子碰。

2)当时人之一。这些人对卫生执法人员办案目的有怀疑,会出现恐惧心理和强烈的自我辩解意识,对询问后果表现出明显的忧虑和担心。另外还有一类是明知自己违法情节严重,已触犯刑律,他们会故意给卫生执法人员出难题,甚至专门找岔子,阻挠办案。

2、改变被询问者拒绝态度的可能性

社会心理学把态度的改变过程视为沟通、劝导过程,“是劝导者通过各种方法,作用于目标对象的过程”。“实际上是在特定的社会情境中,劝导者(改变别人态度者)有意识向目标对象(态度被改变者)传递通过考虑设计的信息,希望能够借此以改变对方的态度”。

这里说到了在改变态度过程中,起作用的四个因素:劝导者——卫生执法人员,目标对象——拒绝询问者,传递的信息——卫生执法人员对政策、法规的宣 传教育,以及拒绝询问者周围的情境。

1)劝导者。卫生执法人员如果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政治素质等,在询问时,又能以自己的诚恳、刚正赢得拒绝询问者的信任,就有利于其改 变态度。

2)目标对象。从案发的情节和性质的严重程度看,情节较轻且性质为一般违章的易于改变拒绝态度;反之则难。

3)传递的信息。执法人员宣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内容及表现形式是否适合被询问者的心理特点,讲话的方式是否恰当,找出突

破口的时机 是否恰到好处等等,决定了说服效果的好坏。

4)周围的情况。一般情况下被询问对象对周围情境所持的立场、态度,对其是否改变态度起重要作用。只有掌握了这些因素,才能与被询问者沟通思想,使其正确对待发生的问题,严格履行提供证据的义务。

3、改变拒绝态度的询问技巧

1)从认知入手。对认为如实反映情况于已不利,担心影响上下、周围关系而拒绝回答的人,关键要解决“认知”方面的错误。卫生执法人员要 耐心宣传国家法律对举报人及证人的保护,强调所发生事实对社会的危害,以正确的劝导改变其认知,达到促使其转变态度的目的。这是一种通过认识的改变而消除拒绝询问的心理的方法。

2)从情感矛盾入手。除了认知方面的错误外,还有一部分拒绝询问者,明知要回答的情况于已不利,但是社会舆论、社会道德以及所发生事情 对社会的危害造成对自己良心的谴责使其常常处于十分矛盾的心理状态之中。这时有效的方法是正确利用其矛盾心理,有目的地进行劝导,促使其接受询问的心理占优势。首先要分析拒绝询问的情感矛盾。比如:先了解询问对象的职务、文化水平、个性特征以及对所发生事情的基本 态度等。询问时,通过观察分析,从而判断出对方在这件事上有哪几种想法,有哪些情感矛盾及其起因、性质与程度等。通过说服、教育促使 矛盾转化。一是开导他们,通过申述和答复,或者通过法律程序去解决在其心底的问题与痛苦等。二是由远而近,先是比较隐晦地用些例子和 榜样去开导,使其思想上有一

个缓冲的余地,然后再巧妙地转到关键性问题上来。最后还要注意机警地隐蔽说服动机,尽可能地以解决问题的方式去劝导对方。

3)适当的时候,可以利用法律的威慑力。有错误的询问对象在知道办案机关开始查处后,烦恼、懊悔、焦躁等情绪是可想而知的,由此形成的心理压力常常使他们非常痛苦、压抑,以至于在很长时间里无法解脱。这类人无论其性格如何固执,对所造成的事实承担什么责任,他们在对 待自己的行为上都有一种侥幸心理:一曰“拖”、二曰“躲”、三曰“抗”。实在不行,有的人软磨——死活不开口;有的人硬抗——发脾气或干脆当面否认等等,以各种方式建造自卫的“保护壳”。这时执法人员要视具体情况,恰当、正确地利用法律的威慑力使其有一定的恐惧感。这种方法在社会心理学中叫做“恐惧唤醒”法。使用时要适度、恰当地告诉询问对象一些问题的严重性,给以明确的指示和出路,使之解除 恐惧,改变抗拒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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