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单位版)

单位提报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

工伤认定工作: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凡用人单位在临淄区劳动保险事业分处参加工伤保险的或虽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在临淄区范围内用工的(包括异地用人单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申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提报基本材料

1、《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48小时内快报 (证人签字按手印) ;

2、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

3、《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2份(封面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4、工伤认定申请书(单位版、用A4纸打印、单位盖公章);

5、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6、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本人书写并按手印),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家庭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7、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职工的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原件退回)及复印件】;

8、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9、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代表证复印件);

10、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11、受伤害职工的工作时间表及考勤记录。

二、相关材料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受伤职工的受伤前实际居住地证明和实际居住地到工作单位的路线图;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八)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委托书;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用A4纸,用碳素墨水填写)上报材料,一律不退回

咨询电话:7316169、7311788

 

第二篇: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编号:

材料提供单位(印章)        申报人: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材料申请人,一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备注:此表中所列材料为必备材料,请根据具体情况在空白项中添加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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