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函询谈话、诫勉制度的实施细则(1)

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函询、谈话、诫勉制度的

实  施  细  则

为了及时了解和澄清领导干部问题的真实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队伍,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非领导职务)领导干部。

第二条 在干部考察、考核、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群众举报反映的涉及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除执纪执法机关已经或准备立案查处的,或无具体事实情节的匿名反映的除外),可采取组织函询的形式,要求领导干部本人对所函询的问题,书面如实向党组织讲清楚。对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尚不够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组织应对其谈话教育,劝其改正。凡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可直接给予诫勉:(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决定、决议贯彻不力,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2)在工作和生活中,不能严格要求自己,违反上级有关廉洁勤政规定的;(3)不认真履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班子中制造矛盾,闹不团结,贻误工作的;(4)缺乏事业心和进取精神,工作不负责任,作风漂浮,未完成岗位目标的;(5)在干部考察和民主评议中,不称职票达l/3的,经组织考察确有问题的;(6)在选拔任用干部中,违反《条例》,不坚持原则,不按标准,不遵守程序,造成不良影响的;(7)不服从组织调动的。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函询、谈话、诫勉由干部教育监督科、干部科根据掌握的情况提出,函询由部长或分管部长确定;谈话由部长办公会确定;诫勉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委组织部研究确定。

    第四条 接到函询通知书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地实事求是地对函询的问题写出书面材料,并在15天内回复。回复的内容包括:说明事实真相、情节、经过,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和改正措施。无故不按时回复的,应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尽快回复。

    第五条  接到谈话通知的领导干部,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对无故不按时参加谈话者,要进行批评教育。谈话由县领导和县委组织部负责。

    第六条  诫勉采取书面形式,接到诫勉通知书的领导干部,应自觉反省,一周内写出整改措施,报县委组织部。诫勉期为二年。每三个月写一次思想汇报,并于第三个月底前送县委组织部,最后一次思想工作汇报应写全年的全部情况,并于到期前半个月送县委组织部。诫勉期内不得提拔重用,不予调整工作,不能评优评先。诫勉期满后,被诫勉者要写出思想工作情况汇报,由县委组织部进行考核,根据表现情况,提出是否解除诫勉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表现实出的,可提前解除诫勉,提前时间不超过半年;表现较好、改正错误的,诫勉期满解除诫勉;表现较差、又出现新问题的,视情节轻重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严重者移交执纪执法机关查处。

第七条  对函询或谈话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的,一经查实,要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领导干部函询回复材料、谈话记录材料、诫勉通知书、诫勉对象的考察情况、解除诫勉的决定等材料,由干部教育监督科统一保管。

    第九条  本细则由县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  政法和宣传系统副科及副科以下干部的函询、谈话、诫勉由县委政法委和宣传部参照本细则办理;各乡镇、各单位党委(党组)对副科级以下干部的函询、谈话和诫勉,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通知书》

    《领导干部谈话记录表》

    《领导干部诫勉通知书》

《解除领导干部诫勉通知书》

中共*****县委组织部

20##年1月28日


函询通知书存根

                         兴农管纪函询字(      

已于    月   日向      同志就

问题发出函询通知书,要求于   月   日函复。

                   兴安盟农牧场管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            

                    20##年1月15日

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通知书

                          兴农管纪函询字(      

     同志:

据反映,现就有关情况向你提出函询,请于  月  日前如实向组织做好解释或答复。

具体函询的问题如下:

                   兴安盟农牧场管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            

                    20##年1月15日
干部谈话记录表

诫勉通知书存根

                         兴农管纪函询字(      

1、被诫勉人姓名

     单位、职务

2、诫勉内容

3、诫勉时间

4、诫勉通知书签发领导

               兴安盟农牧场管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   

                20##年1月15日

领导干部诫勉通知书

                         兴农管纪函询字(      

      同志:

根据组织考察和群众反映,经研究决定,对你实行诫勉,诫勉期为一年。希望你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改正缺点,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工作,争取提前或按期解除诫勉。

            兴安盟农牧场管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            

          20##年1月15日

解除诫勉通知书存根

                         兴农管纪函询字(      

       同志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诫勉期满,经组织考核,经研究同意于   年   月   日解除诫勉。

                   兴安盟农牧场管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             

                     20##年1月15日

解除领导干部诫勉通知书

                         **组解诫字(      

       同志:

根据你在诫勉期的现实表现,经过组织考核并研究同意,于    年   月   日解除你的诫勉。希望你接受教训,严格要求自己,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

中共*****县委组织部

20##年   月   日

解除领导干部诫勉通知书

                            **组解诫字(      

      党委(党组):

经研究同意于   年   月   日解除你单位      同志的诫勉。希望你们督促其接受教训,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中共*****县委组织部

20##年   月   日

 

第二篇: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对公司(集团)各级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省委办公厅和公司(集团)有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实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对象及范围: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

第二条 诫勉谈话和函询的管理权限:

1、公司(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的诫勉谈话和函询按照公司(集团)规定进行;公司(集团)党委书记或董事长可根据公司(集团)的委托对班子其它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公司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上级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对领导班子其它成员进行函询;

2、公司(集团)管理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公司机关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的诫勉谈话和函询由公司(集团)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根据具体情况,上级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可委托其所在党委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委托下级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函询。

3、公司(集团)各单位管理的副科级以上(含队级)管理人员的诫勉谈话或函询由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纪委(纪检员)、组织(人事)部门进行。

第三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应当由纪委、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谈话、函询的事由,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集团)、本单位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未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程序,作风专断,或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未认真履行职责,作风飘浮,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不严格执行上级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顾全大局,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及公司(集团)有关廉洁经营、廉洁自律的规定,不能廉洁自律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五条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六条 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诫勉一般以诫勉谈话为主。对诫勉谈话后改进不明显,或又出现新的需诫勉的问题,可以进行书面诫勉。书面诫勉期为6个月。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党委的意见,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延长诫勉期(不超过6个月)、或者免职等组织处理。对及时改正存在问题的可以解除诫勉。

第七条 纪委、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各级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从业、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向被反映的对象进行函询。被函询人员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收到函询的5日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回复组织的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 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并签字)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承办组织或部门留存,装入各级领导干部廉洁档案,承办组织或部门同时相互抄送。

第十条 纪委、组织(人事)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对非中共党员的各级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集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公司(集团)诫勉谈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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