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 乌鲁木齐天绿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志新, 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139号附18号

联系电话:133xxxxxxxx

被申请人:阿克苏地区启德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启前, 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阿克苏地区红旗坡农场五队

联系电话:2652016 133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追加秦启前、秦启德、张玉清、钱学广、贾维军、何永刚为本案的被申请执行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乌鲁木齐天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阿克苏地区启德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已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未参加年检,于20xx年1月阿克苏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公告形式吊销,

现为本案的顺利执行,以更好的维护申请人的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股东秦启钱、秦启德(65xxxxxxxxxxxx)、张玉清(65xxxxxxxxxxxx)、钱学广(65xxxxxxxxxxxx)、贾维军(65xxxxxxxxxxxx)、何永刚(65xxxxxxxxxxxx)追加为本案的被申请执行人,望予以准许。

此 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林金花,女,汉族, 19xx年5月5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方桥村116号。电话:139xxxxxxxx

被执行人:王雪旦,女,汉族,19xx年10月21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前洪村3--180号。电话153xxxxxxxx。

追加被执行人:吴利军,男,汉族,19xx年2月1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前洪村3--180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吴利军为共同被执行人,并执行吴利军名下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根据椒江区人民法院2012台椒商初字第1503号判决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对债务人王雪旦实施强制执行。

现申请人查明,被执行人吴利军与被执行人王雪旦系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持续至今,被执行人王雪旦所欠申请人债务发生在20xx年9月,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的规定”。被执行人王雪旦所欠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吴利军作为王雪旦的丈夫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

任。

为此,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追加对吴利军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执行吴利军名下的财产,望贵院裁定准许不盼!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林金花 20xx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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