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工伤不受理行政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 ,地址 ,负责人 ,职位局长。 申请事项:

1、依法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x不受理〔XXX〕XXXX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依法决定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确认申请人为工伤。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xxxx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XXX不受理〔X〕XX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特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定性相关性法律文书是机械照搬法律条文,不合法也不合理,应予以纠正。

申请人提供了上下班时间证明、家庭住址、合法劳动关系等一系列的证据证明了当事人XXXX在XX年X月X日早上(上班时间),由于避让货车,重重摔倒在地,当场全身剧烈疼痛,动弹不得,随后送

往医院,并通知其爱人和单位,关于这次事故,单位和医院都足以证实;由于申请人员工当日发生上述事故系单方事故,并非与其他车辆之间发生的事故,且其当时驾驶为机动车,申请人认为当事人没有报警完全是合理合法的,且申请人也认为根本报案的必要。申请人还坚信,当事人XXX当日也不可能是故意制造事故,故意让自己受到伤害。既然如此,被申请人就不应当机械理解法律条文,不去理解法律精神,硬要申请人出具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二、被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人劳动工伤认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XXX在事故中胸十二爆裂性骨折,身体受到严重的伤害,须长时间卧床修养及恢复,近期内无法正常工作,XXXXX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就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同时被申请人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为以后此类同种情况(当事人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报警,无法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导致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带来深远的影响,恳请贵局慎重考虑!

综上,XXXXX在上班途中受到伤害,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及《行政复议法》规定,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XXXX〔XXXXXXXXX《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XXXXX不属工伤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

此 致

XXXX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 __日

 

第二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吴汉慧,性别 女 ,年龄 45 岁,职业 教师 。

住址: 永善县第二中学教师宿舍楼3幢502室。 联系电话: 159xxxxxxxx、138xxxxxxxx。

被申请人:名称 永善县建设局 ,地址 溪洛渡镇新华街(原老教育局斜对面) 。

法定代表人姓名: 马平 ,职务 局长 。

第三人:法人名称 昭通南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 昭通市昭阳区。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贺显涛, 职务销售部主管。

联系电话:133xxxxxxxx 4566222。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 作出的永建罚字[2011]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 ,现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永建罚字[2011]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和理由:

一、20xx年7月在买Fl幢20号门面时,我家货车跟南泰公司托砂的砂款,公司几年未拿。有一天,我去要钱 1

时,公司说:“干脆拿门面来抵”,还说:“你买了房(F1幢20号门面),房子旁边那块空地,只要城管不说啥子,归你使用”。我想,追款几年了,公司都不拿,要钱无戏了﹙南泰公司房子销售很疲弱,不景气,直接诱惑我买房﹚。在公司的诱导下,我就买了F 1幢20号门面和修了现在的房子,这房子是南泰公司逼着我修建的,是公司说给我那块空地使用才修的,这是我的无奈之举。

二、我修的房子位于溪洛渡中心校大门口二楼,这是一个死角地带,不是通道,绝不会影响市容市貌。该房子下面是南泰公司的二楼门面,后面是民族小学的厕所和围墙,上面是学校的围墙,并且三面都堵死了。在最初,学校说:“(我修房处)里面是4—5米高砍,学生不安全,学生会在里面拉屎拉尿,经镇政府同意,把那块空地砌起来”。既然学校都这么说,我也不得不砌。因为不砌起来,学生果真出了啥子安全事故,我家无法说清,出于对学生安全负责和有利于学校环境卫生考虑,我就把那块空地砌了起来。

三、如果只砌一壁墙,学生会在那里玩耍,会从围墙爬进爬出,同时学校落水管对我F1幢20号门面构成严重的安全隐患,还有学校修门卫室和围墙,将石头和泥土填在F1幢20号门面上面的修房处,使门面窗子与地面不足 2

10厘米高。出于我F1幢20号门面安全考虑,我想修一间,但学校不得。于是,我找到公司负责人,公司负责人贺显涛说:“你买的房子与学校教室,我们留的是10米距离,这是你们两家的共用地带,不论是建筑还是绿化都要商量着用。”说话的第二天,我把贺显涛说的话告诉学校,学校领导不相信,在学校大门口,我请来了贺显涛,贺显涛说,“你们与学校教室,我们留的是10米距离,这是你们两家的共用地带,不论是建筑还是绿化都要商量着用。”同时,贺显涛还说:“这房子(F1幢20号门面)是我们卖给吴老师的,她在上面空地干啥子,我公司看不见,也管不着。”在修建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公司领导就在我修房对面售房部上班(不足50米距离),我拉水泥、砖、钢筋等材料,公司领导及其工作人员视而不见,从来没有过问过,从来没有阻止过。不仅如此,还为我提供了一圈电线(因线短,拿来接起用)。修房过程中,城建部门无人过问,学校也为我提供了修房用的水和电。

四、房子修好后,南泰公司以我F1幢20号门面出证明,帮我安装了所修房子的用水和用电。事实上,我F1幢20号门面早已返租南泰公司,期限是五年,一直空着未用。

五、南泰公司把未验收的F1幢20号门面出售给我,并使我买的F1幢20号门面产生了安全隐患,才导致了发 3

生现在的一切。

六、该房的地理位置特别,修房的初衷是迫于学校压力,避免中心校学生产生安全事故和改善学校大门口环境卫生。人命大于天,此位置是我F1幢20号门面采光范围,若拆除此房,任何人不会修,中心校学生的安全根本得不到保证。

七、为了修房,我们一家人寝食无安,患上了精神分裂症;为了修房,我借款21800元,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公司及学校的所作所为,严重影响了我全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我无心干工作,诚恳永善县人民政府主持公道。

此致

永善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吴汉慧

20xx年5月20日

附:

1、申请书副本 份。

2、有关材料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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