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xxx年xxx月出生,住所xxx

申请人:xxx,女,xxx年xxx月出生,住所xxx

被申请人:xxx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x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xxx年xxx月xxx日作出的xxx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事实与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8条的规定:“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所以申请人xxx与xxx符合再生育的法定条件。被申请人依据该条例第40条第3款对申请人进行处罚是适用法律的错误。在xxx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申请人办理《生育证》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申请人先怀孕,后申请办理《生育证》违反了《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1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生育的,应当在怀孕前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 。”此时,申请人违反了是程序性规定,但其具备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法定条件。若此时,申请人已生育,则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该条例第二项的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给予当事人警告或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的处罚。但此时,申请人还未生育,既不能对申请人进行罚款。

2、申请人xxx与xxx是合法婚姻关系,在符合再生育的法定条件下,应被准予办理《生育证》。

申请人xxx与xxx已于20xx年05月05日合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不是所谓的“假结婚”。 20xx年7月19日,xxx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申请人办理《生育证》问题的批复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8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认定申请人没有做亲子鉴定是拒不配合,拒绝做技术鉴定,违反该条规定。这一点,申请人认为是不成立的。是否是亲生子女,并不妨碍申请双方的合法夫妻关系的成立,不是

申请人办理《生育证》的前提,也不是申请人办理《生育证》的必要条件,对于与申请事项无关的事实,当事人有权决定不做。被申请人不能依此认定申请人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所以该行政处罚调查核实的中提出申请人的妊娠行为已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28条的规定是不成立的。申请人符合申请办理生育证的法定条件,只是在程序上有不规范,先怀孕,先后申请办理《生育证》。但法律不禁止当事人补办《生育证》,申请人应被准予办理《生育证》。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生育的权利,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x

申请人:xxx

xxx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第二篇: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年____月____日做出的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现向你局(厅)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和行政赔偿的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名称)

?

申请人: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1、申请书副本____份。

2、其他有关材料____份。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康桂英,女,19xx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求实科工贸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住天津市河北区靖江路义江里66门201号,公民身份证号:12xxxxxxxxxxxx,电话:132xxxxxxxx 被申请人: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8月6日做出编号12010220120256《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撤销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于20xx年8月6日做出的编号为

S11xxxxxxxxxxxx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康桂英的工伤申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二)款规定的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申请人对此不服,故依法申请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如下:

申请人于20xx年1月5日在单位工作,下楼请示课程问题时被开放楼梯口自来水池旁的冰雪滑出撞到墙垛子上随后倒地,单位随即派人送到医院治疗。有医院:腰扭伤的诊断证明,腰4/5椎间盘膨出伴后突出,梨状肌拉伤,左胯扭伤,椎管狭窄的 X光片,CT报告单,病历记录。有律师对证人尚淑华,赵嵩,李冰,李婉,路霞等人的调

查笔录,有20xx年6月天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有单位在(2012)东民初字2289号民事判决书上申请人“自20xx年1月5日开始休息,一直到20xx年9月,期间按照工伤待遇对待,之后按照吃劳保对待。”的记录。由此可见,申请人工伤事实存在。只是因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过了时效,之后又隐藏申请人的医疗资料,隐瞒申请人受伤的事实真相,拒不申报造成申请人至今无法得到工伤保险救济。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时间内向人事局申报,人事局答复:事业单位工伤执行津人工(93)24号文件,申报期限两个月,只接受单位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

十几年来,申请人一直在维权。向各级领导反映情况,上访信访,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一系列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政策文件,但因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伤遗留问题仍执行津人工(93)24号文件,只接受单位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单位拒不申报,个人无法申报。无法申报无法认定无法仲裁,无法进入法律渠道解决。无法维护合法权益。

20xx年3月26日申请人主管局调解未达成协议,申请人在市信访得知天津市成立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受理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人4月11日申请仲裁时得知可以以书信方式个人申报,遂于4月25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处信件申报工伤。6月11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斌同志电话答复申请人“拿回信件申报资料,到人力资源促进发展中心窗口来申报”。6月28日,郑斌同志在与申请人单位协商无果后,对申请人工伤认定指定河东区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管辖,7月24日,申请人向河东劳动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资料。8月6日河东劳动保障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二)款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认为:20xx年1月1日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针对20xx年1月1日以后出现的新工伤而言。对于20xx年发生的老工伤,早已经过了申报时效。但是,国务院法制办在《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9号)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这说明一年的申请时效非不可变期间。也说明《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一年申请期间可以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等规定,符合国家从保护工伤职工利益的立法原则和关怀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

申请人的工伤认定问题,主要是政策上的不可抗力造成。自20xx年6月28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的工伤认定指定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辖,政策上的不可抗力排除,恢复申请人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始,到申请人20xx年7月24日进行工伤申报,没有超过工伤认定一年的时效。为此特提起行政复议,请依法撤销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S11xxxxxxxxxxxx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依法为申请人认定工伤。此致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处

天津市求实成人中专学校教师康桂英 20xx年8月9日 附:有关证据和材料:

1. 康桂英身份证工作证

2,20xx年1月5日第三中心医院诊断证明,X光报告单和病历 3,20xx年1月10日天津医院CT报告单及病历

4,20xx年3月25日空军医院手术病历卡

5,证人证言五份

6, 20xx年6月天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丧失劳动能力”申报表及鉴定结论

7, (2012)东民初字(2289)号民事判决书。

8, 我发生工伤的经过和维权经历。

9,信访回复六份,人事仲裁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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