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 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字【2010】2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 村民。20xx年6月26日, 市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综合办公楼基建项目,批准用地面积为740平方米,该批准用地面积中有0.25亩地系申请人所有。19xx年申请人父亲向当时的 县人民委员会申请住宅基地, 19xx年2月30日,经 县人民委员会商讨,批准同意动用旱地0.25亩给申请人父亲陈永锡做宅基地。196 年,应 公社管理委员会要求,申请人父亲将这块0.25亩旱地无偿借给公社办公使用。19xx年,申请人父亲还没有来得及将这0.25亩旱地告诉申请人就过世了,之后公社解体,这0.25亩旱地就一直借给 村委会无偿使用。20xx年, 村民委员会打算在这块土地上兴建办公大楼,申请人无意中听说这块土地中有0.25亩旱地是申请人父亲所有,为了查明事实,申请人于20xx年12月份在市档案馆查到父亲陈永锡以前申请宅基地的档案,才确认这0.25亩宅基地的存在。申请人要求村委会归还这0.25亩地,村委会

对此不予理会。

20xx年10月27日,申请人得知市人民政府没有审查清楚就将申请人的宅基地批准给村委会办公楼基建项目。根据《行政复议法》

第13条规定,申请人特向 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恳请撤销 市人民政府作出的( 土字【2010】2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

此 致

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第二篇: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法定(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  (具体行政行为)  现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    附:1.申请书副本 份;    2.有关材料 份;    3.证据目录清单及相关证据。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吕丽委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南路1298弄156号电话: 被申请人: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中路207号法定代表人:徐界生 电话:申请复议请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上海松江区教育局 20xx年7月17日所作沪松教[2006]94号告知单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2条,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上海松江区教育局沪松教[2006]94号告知单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上海松江区教育局(以下简称松江区教育局)于 20xx年7月17日针对所谓"孟母堂教育机构",作出沪松教[2006]94号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称:"经我局查实,你处设在新桥镇南路1298号锦轩别墅156号的"孟母堂"教育机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属于非法教育机构,从事的是非法教育活动。望收到《告知单》后立即停止其非法活动"。申请人认为该《告知单》存在(1)行政执法程序错误;(2)告知对象错误;(3)认定事实错误;(4)超越执法权限;(5)适用法律不当等五大错误。现特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申请复议,以期纠正被申请人松江区教育局错误的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理由如下:一、《告知单》行政执法程序错误。被申请人松江区教育局在作出《告知单》前,既未到所称"孟母堂"所在地址"新桥镇南路1298号锦轩别墅156号"进行实地调查,也没有向居住在该房屋内的申请人,及生活在该屋内的孩童进行任何的调查、询问;更不曾制作任何一份调查笔录。被申请人如

何认定《告知单》中"查实"的事实? 被申请人松江区教育局作《告知单》前未经任何调查,显然违反行政执法程序。并因此导致以下实体认定的错误。二、《告知单》告知对象主体错误。被申请人的《告知单》,所告知的对象为设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南路1298弄156号孟母堂教育机构"。但上述地址为申请人私人住所,并未申请登记为教育机构。家中客厅所挂自制的"孟母堂"圆形纸匾,是依据中国传统,家庭自定用以勉励家人及孩童的一个庭训匾额,绝非机构名称。被申请人松江区教育局对申请人家中的"孟母堂"匾额,竟然作为告知对象发《告知单》,告知对象主体显然错误。三、《告知单》认定事实错误。《告知单》认定:"孟母堂为非法教育机构、从事非法教学活动"。但是:1、申请人并未在自家住宅内设立任何教育机构,也从未以"孟母堂" 作为教育机构名义对外招生或承诺颁发文凭证书。申请人只是在家中以自己坚信的教育理念教育年仅四岁半的女儿。不少亲戚及好友因为认同申请人的教育理念,也将自己的子女带到申请人家中,与申请人共同教育子女。这是一种联合式的在家教育方式。这种教育形式在世界先进国家早已行之多年,美国已有两百多万学龄儿童实行在家教育,英国也有十四万学龄儿童实施在家教育。申请人既未设立教育机构,当然谈不上属于"非法教育机构"。 2、 申请人在家教育自己稚龄子女的教育活动内容是:教导孩子背诵中国传统的国学经典《论语》、《老子》《易经》;背诵西方传统经典《莎士比亚十四行诗》、《仲夏夜之梦》;并引导通过背诵已有识字能力的孩童自己阅读中国传统小说《西游记》、《三国演义》等书,及引导孩童自己学习查阅各种百科全书。以上这种引导孩子养成自主学习能力的教育方法,是目前教育领域最先进、最符合学童天性的教育方式。被申请人未经过调查,从何认定申请人从事的为"非法教学活动"? 因此,《告知单》认定的事实存在极大的错误 。四、《告知单》已超越被申请人管理权限被申请人松江区教育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只能就设籍于上海市松江区内的本国学龄儿童,及违反《义务教育法》的家长进行行政管理。被申请人未进行任何调查,对于在申请人住处共同教育子女的家长及孩童情况完全不了解。这些学童及家长,或为学龄前儿童,或为外国籍,或为外省市学籍,均不属于被申请人行政管理的对象。被申请人松江区教育局作出的《告知单》,显然超出管辖范围和管理权限。五、《告知单》适用法律

不当。被申请人松江区教育局的《告知单》认定: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但以上各法律条款规范的内容均与申请人及申请人进行的在家教育无关。《告知单》显属适用法律不当。1、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岁的儿童应接受义务教育。国家及学龄儿童家长为本条法律的义务人。申请人子女尚未满六岁,不属于学龄儿童,申请人显然不属于本法规定的义务人。 2、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权责。此条文的规定与申请人显然无关。3、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及学龄儿童父母、监护人的责任。但是,因为申请人女儿尚非属学龄儿童,自然不适用本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范的对象,是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申请人并未设立学校和教育机构,也从未面向社会招收学生。自然不属于该法的规范范围。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松江区教育局《告知单》存在:1、违反法律程序;2、告知对象主体错误;3、无事实依据;4、超越管辖权限;5、适用法律不当等五大错误。因此,恳请复议机关详为调查后,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沪松教[2006]94号告知单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此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申请人: 吕丽委20xx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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