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代理词

行政代理词

———薛*诉第三人王**房屋抵押登记撤销案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本案第三人王**的委托和山东**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担任第三人王**的诉讼代理人,现出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们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出借人王**与借款人丰***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这是认定抵押登记是否有效的前提条件。

出借人王**在20xx年3月19日与借款人丰**协商一致,签订了借款合同,借给丰**人民币500000元,约定期限为两年,到20xx年3月18日合同终止。借款已划入丰**指定的建行个人银行卡账户6227 0022 1421 4553 024。该借款由丰**、薛*夫妇用座落在西路109号小区11号楼70室共同共有的房屋作为该项借款的担保进行了抵押,符合《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合法有效。

二、房屋抵押手续符合法律规定,程序适当,抵押合法有效,抵押权人依法享有抵押权,原告要求撤销房屋他项权利证书的理由不能成立。

在该借款行为中,丰**、薛*夫妇用共同共有的房屋作为该项借款的抵押,对借款进行了担保,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1、丰**夫妇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2条的规定,

提交了合法的抵押登记文件。该条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2)抵押登记申请书;(3)抵押合同;(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2、上述内容在《房屋登记办法》第43条也有相同的规定。登记机关也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了审慎的审查,没有发现不能进行抵押登记的情形。该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3、在抵押登记的过程,薛*作为丰**的妻子,房屋的共同所有人亲自到场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意思,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证明,确认了身份,自愿提供抵押并签字确认,对该项抵押没有表示相反的意见。同时,薛*也没有说明离婚的事实,证明已和丰**离婚,登记机关对离婚也不负审查义务。登记机关也只根据上述的规定进行审查,已经尽到了审慎的审查义务,不存在过失。因此,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原告应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不能证明该抵押登记违反法定程序,要求撤销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的理由不能成立。故该房屋抵押符合法律规定,程序适当,抵押合法有效,抵押权人依法享有抵押权。

三、抵押登记机关颁发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合法有效,具有公信公示的效力。

依据上述第二项意见,抵押登记机关进行审查,按法定程序向抵押权人王**颁发了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他证城字第02000464号),证明了他项权利种类(抵押权)、登记时间(20xx年3月26日)、债权数额(500 000元)等内容,具有公信公示的效力。

四、综上,在该借款抵押登记过程中,登记机关已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审慎的审查,颁发房屋他项权利证书的程序同样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登记机关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该抵押行为有效,原告应自行承担该行为的法律责任。

为此,请求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该抵押登记具体行政行为有效,抵押权人依法享有该房屋的抵押权,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20xx年 1月 20日

 

第二篇:行政二审代理词

行政二审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审理的上诉人____建筑公司(以下简称____建筑公司)上诉被上诉人张____以及原审被告____ 县政府、____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请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本人作为被上诉人张____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审被告县人民政府及县房产局给上诉人____建筑公司颁发《公房产权证》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系违法行政的结果,应依法予以撤销  本案中,被上诉人张____所持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其父亲张____于199 ____年在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且规划、审批、施工等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向县房产局申办的,张____依法继承取得,是合法有效的所有权证书。相反,上诉人____建筑公司所持的《公房产权证》是县人民政府及县房产局在其没有任何手续情况下,仅凭只建筑公司的申请报告和 ____县检察院签署情况属实的一纸证明即为其办理了产权证书,显然不具备合法的颁证要件,这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同一座房产不应当有两个完全不同的产权证书,必须撤销其一。而本案由于上诉人____建筑公司取得的《公房产权证》系两原审被告违法行政的结果,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理应依法予以撤销。 另外,根据上诉人____建筑公司向市房产局的申请报告,其是在谎称该房屋属于自建,原产权证、红线图丢失的前提下,骗取县房产局为其颁发的房产证;而在法庭因本案房产诉讼时,上诉人又称是抵债取得,显然是谎话连篇,故其提出是善意取得该房产的主张根本不能成立。  二、关于起诉期间,我们认为原告的起诉并未过法定的起诉期间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41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县房产局给上诉人发证行为,是针对上诉人____建筑公司,并没有针对被上诉人张____,从来也没有通知过被上诉人张____,更没有给张____送达或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两年的起诉期限。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43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之规定

,张____的起诉也并未超过期限。上诉人张____自20xx年9月知道____建筑公司也拥有该房屋的产权证后,当月即向县房产局、县人民政府提出了撤销____建筑公司产权证的申请,后来又多次催促解决,而县房产局也表态他们原来并不知道存在一房两证的情况,并承诺根据调查结果会撤销____建筑公司的房产证,但却一直因其机构调整而被拖延。直到被上诉人张____将本案起诉到法院的一个多星期前,县房产局还组织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其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了调查,同时又承诺一星期之内给予答复,但之后仍没有结果。这些事实是县房产局当庭都认可的。因此,被上诉人张____之所以至20xx年4月起诉也非起诉人自身原因造成,而是原审被告县房产局一直承诺给予解决所致。 再次,本案原审被告县人民政府和县房产局自知其行政行为的违法,故本案一审判决后都没有提出上诉,表明是服从判决的。因此,对于时效问题,在二审期间作为原审被告地位的县房产局无权再主张已过起诉期间的问题。 最后,被上诉人张____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她为了自己房产的事情奔波了几年,处处受阻和刁难,现已精神恍惚,这是她个人的不幸,但同时也是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所造成的悲哀。在通过若干次诉讼后,才进行到今天这一步。如果法庭因起诉期限问题而不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那么,还有什么办法让被上诉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县政府和县房产局原先就没有给被上诉人一个公正的说法,今后更不会了。我们的司法救济就这么苍白吗?一房两证本身就是违法的,违法的行为就应当从发生时纠正。  综上,恳请合议庭查明案件事实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人民政府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形象,依法作出维持原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采纳。  此致被上诉人: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律师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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