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A内部重大事项报告职责和程序,便于上级主管单位及时了解、掌握我会组织有关活动内容和发展方向,及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对我会业务的指导与监督,根据《A管理条例》、《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A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是: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

第三条 重大事项是指可能或已经对A的组织结构、项目管理或者慈善资产产生较大影响的活动或计划。

第四条 A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以下机构和人员:

1. A理事和理事会;

2. A监事;

3. A高级管理人员;

4. A各部门负责人;

5. 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第二章 重大事项范围

第五条 相关部门及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A理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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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接受捐赠额折合人民币在5000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

2. 除定向捐赠外,单项资助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资助项目;

3. 单笔投资额超过上年底募集资金余额的50%以上的投资活动。

4. 调整A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

5. 调整会计政策、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项目等的管理政策;

第六条 相关部门及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除及时、准确、完整地向A理事会报告,还需按照规定将有关材料上报上级主管机关,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1. 组织召开理事会;

2. A理事会、监事换届会议;

3. 拟任主要负责人审查、主要管理人员的聘任与罢免;

4. 修改章程、变更登记和年检;

5.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与变更;

6. A的分立、合并;

7. 跨组织跨地区举办的重要会议、有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及刊物发行等;

8. A的涉外活动,其中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名誉职务;与境外民间组织合作或联合兴办的活动;接受境外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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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和资助;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民间组织参加活动;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民间组织的交流交往活动等;

9. 主要负责人的出差、出国等重要活动;

10. 开展年度计划外的重大公益项目;

11. 有关A的突发事件;

12.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A理事会、A、S报告与报备。

第八条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向A、S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该重大事项写在“重大事项报告单”上(见附件),由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签字并附相关依据及资料,报送综合管理部。

第九条 根据重大事项性质,AA或S责成相关人员按规定程序及时间要求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或备案,传播外联部按A规定履行相应信息公开程序。

第十条 A综合管理部应对上报的信息资料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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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促本部门内部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A将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重大事项信息,并对所报告的重大事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A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A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A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AXXXX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或A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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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2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了解、掌握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业务经营重大变化和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维护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报告责任单位和个人包括本行所有营业网点、部门以及本行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支行行长、各分理处主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对其经营有重大影响,对区域金融和社会稳定形成冲击,存在着系统性风险隐患的特定事件或事项。

第四条 本报告制度遵循的原则是:快速准确,全面及时,专人负责,一事一报。

本制度中包含的有关上报事项由各部门、支行负责人收集上报至本行办公室,经审核后由本行分别报告有关监管部门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行设立网络舆情监测部门,由本行办公室负责日常监测,对于有损本行形象的负面舆情,应及时向行领导报告,组织专人调查事实真相,在4小时内作出第一回应,公布事件真相,防止转化为舆情事件。

第六条 各营业网点和部门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在事发之日 - 1 -

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办公室报告,本行办公室必须在24个小时内以书面文件形式直接报送至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

(一)机构名称或营业地址变更;

(二)营业机构性质变更;

(三)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四)控股股东、高级管理层人事变动;

(五)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

(六)金融机构编码信息变更;

(七)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绑架等社会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

(八)金融从业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占本单位或客户资金,涉案金额巨大的经济案件;

(九)由于违规经营、内部交易、劳资纠纷等被新闻媒体负面披露,对金融机构活动及声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十)金融机构投资失误发生重大亏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

(十一)发布、调整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等涉及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事件;

(十二)因正常的核算、清算系统切换升级需暂停对外服务的事件;

(十三)发生重大信贷、操作风险事件;

(十四)发生涉及及征信系统诉讼案件,影响或可能影响征信体系建设和人民银行声誉的事件;

(十五)人民银行、银监会及上级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事项。 - 2 -

第七条 各营业网点和部门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在事发之日及时向本行办公室报告,本行办公室应在1个小时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先行向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报告,并于事发之日起12小时以内以书面文件形式报送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一)发生挤兑事件;

(二)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示威或采取其他过激行为,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事件;

(三)造成辖内重要金融业务系统不能正常办理相关业务,且恢复超过可容忍时间的突发事件;

(四)造成业务系统的电子数据全部或部分丢失、毁损,需要长时间进行手工业务处理的突发事件;

(五)发生计算机系统性事故或有预谋的计算机犯罪,影响或可能影响到金融稳定的事件;

(六)金融从业人员发生重大失、泄密案件,影响或可能影响到区域金融稳定的事件;

(七)在银行、证券期货、保险2个及以上行业中出现或将要出现不良连锁反应,需要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事件;

(八)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故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事件;

(九)其他对当地金融稳定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本行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发生以下事项要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本行办公室,因特殊原因不能近期报告的,要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 3 -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要按规定办理。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本人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企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单位重大事项书面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机构名称、事发地点、时间;事件的起因、性质、经过、影响;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损失及应对措施等。

第十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由本行董事长签发,董事长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可授权本行其他领导签发。由指定的专门报送负责人上报。

第十一条 由于漏报、瞒报重大事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上级管理和监管部门将列为重点检查监督对象,并纳入综合评价考核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行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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