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x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卫生部等六部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20xx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20xx年监测初步结果共同制定《20xx年x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一、目的

全面掌握和分析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进行风险预警。同时,评价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污染控制水平与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和效力,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形式

食品中污染物和有害因素采用常规监测与专项监测相结合形式,常规监测是针对消费量大、流通广的食品由指定的监测机构开展的大规模监测;专项监测是针对我国近期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涉及的食品或者为确定污染原因等特定目的,由指定的监测机构开展的专门性监测。

三、监测内容

(一)食品化学性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监测项目包

括食品中的农药、兽药、有害元素、真菌毒素、非法添加物质、食品加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害物质以及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添加剂中的有害物质等。

(二)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常规监测包括9类食品8种微生物指标;专项监测包括2种动物6种不同的样本种类,共3种微生物指标。

(三)食源性疾病监测。监测内容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和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

(四)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抽样设计方案。

四、监测方法

食品化学性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方法见《食品化学性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工作手册》,食源性致病菌监测方法见《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工作手册》,《食品化学性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工作手册》及《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工作手册》另行下发。

五、监测结果报告

(一)各监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监测数据,如发现问题,各监测机构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向辖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报送监测数据。在计划规定的时间范围外,原则上应当在完成样品监测后的20日之内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每个季度的报告日期不得晚于该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

(三)承担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的医疗机构,在发现符合定义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后应当及时填写报告卡,组织院内会诊,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会诊确认,并在网络报告的同时,及时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四)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报告应当在事件调查确定后,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网络报告的同时,及时报送事件发生地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五)县卫生局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

六、质量控制

(一)由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质量控制措施和考核方案,组织监测机构实验室参加检测能力验证、比对及考核。

(二)由卫生局负责组织相应的培训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采样、监测和数据上报等技术培训。

(三)由卫生局负责组织现场督导。

 

第二篇:20xx年安徽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20xx年安徽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落实《20xx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以下简称“国家监测计划”),结合安徽省食品安全形势和风险监测需求,制定本监测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适用于2010 年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

一、目的

通过系统地收集、分析和评价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等数据,掌握全省整体污染水平和污染基线值,动态评估我省的食品安全状况和风险水平,为制定食品安全政策和风险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内容与形式

监测内容包括三部分:一是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仅开展常规监测;二是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开展常规监测和专项监测(仅限于肉鸡养殖和屠宰过程监测);三是食源性疾病监测,开展试点医院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和完善国家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

化学污染物常规监测和食源性致病菌常规监测是针对我省城市和城镇监测点的调查,报告主要化学污染物和食源性致病菌的污染情况,了解全省整体水平上的污染状况,确定污染基线值。

食源性致病菌专项监测是针对肉鸡养殖和屠宰过程的的调查,在选定的监测点(养殖场和屠宰加工厂)开展,以确定污染源或污染环节。由距离监测点最近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监测。

医院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是针对人群中的一些无特征临床表现的慢性或亚急性食源性健康损害病例开展的登记报告制度,以提高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的敏感性。由选定的10家试点医院开展报告,属地疾控机构进行业务管理。

食源性疾病报告系统在现有省、市两级报告体系的基础上,逐步扩展为省、市、县三级报告体系。

三、组织实施

在省卫生厅领导下,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承担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 1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省级年度监测计划和抽样计划、对本省各监测点进行技术培训、开展对市级监测点监测项目的分析质量控制、负责组织并承担监测样品检测工作、审核全省监测数据并按时上报监测数据、数据统计分析及撰写全省年度监测总结报告等。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省监测方案制定市级年度监测计划和抽样计划、落实监测任务、参加省级组织的监测项目分析质量控制工作、承担监测样品检测工作、审核本地区监测数据并按时上报监测数据、数据统计分析及撰写全市年度监测总结报告等。

四、监测点

化学污染物常规监测和食源性致病菌常规监测一级监测点按淮河、长江流域分布选择阜阳市、蚌埠市、合肥市、安庆市、芜湖市、马鞍山市,共覆盖全省人口40%。按照监测点涵盖大、中、小城市和城镇的抽样原则确定二级监测点为合肥市城区、阜阳市城区、蚌埠市城区、安庆市城区、马鞍山市城区、肥西县城关、太和县城关、芜湖县城关、当涂县城关、怀宁县城关、太和县倪邱镇、肥西县花岗镇、固镇县湖沟镇、芜湖县方村镇14个监测点。

食源性致病菌专项监测点(肉鸡养殖和屠宰过程监测),在掌握了相关肉鸡养殖和屠宰企业生产信息后,按抽样原则抽取。

医院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在10家试点医院开展(安徽省立医院、安徽省立儿童医院、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淮北市人民医院、马鞍山市人民医院、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安庆市人民医院、太和县中医院、霍山县人民医院、绩溪县人民医院)。

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在全省各市、县/区开展。

五、样品来源

在监测点采集样品时,应随机从零售的食品中抽取,尽量采集不同生产厂家的样品,以本省或本地产品为主,并保证溯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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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监测

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是20xx年安徽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组成部分,监测主要针对食品中的有害元素、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违禁添加物质等。

一、监测目的

1. 获得20xx年我省食品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数据。

2. 了解20xx年我省食品污染水平和变化趋势。

3. 为开展我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4. 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进行风险预警。

二、监测范围

监测涉及20类食品,检验项目共64项(农药41种,元素5种,真菌毒素10种,食品添加剂4种,非法添加物质2种,食品加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害物质2种)。我省监测任务安排及检测项目分配详见按附表1。

三、职责分工

省疾控中心负责监测点实验室检测工作总体安排。对监测点开展检测项目的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承担国家计划中监测点不具备能力的项目检测及确认实验,审核本地区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数据。并承担部分样品采样检测任务和对监测点检出的阳性样品进行复核。

6个市级疾控中心(合肥市,芜湖市,马鞍山市,阜阳市,蚌埠市和安庆市)分别负责本辖区监测点监测任务的组织实施,按本方案的检测任务分配(附表1)要求制定出执行计划,参加完成省疾控中心组织的质量控制工作,负责检测结果数据上报,并按国家《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工作手册》开展采样检测工作。

四、抽样

1. 基础信息收集

1.1 14个监测点的超市、市场(农贸批发)、商场(商店)、专卖店、饭店(酒店)等零售点的规模和数量,以及每个零售点供应的每类食品所占市场份额及营业额;

1.2 我省相关产品(乳制品、含乳制品、膨化食品、酱油、酒类、面包改良剂)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品牌、产品种类、产量及销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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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我省相关产品(炒货、酱腌制蔬菜类、蜜饯类、酒类、金针菇、熟肉制品、粮食、面制品)既往检测情况(检出率或超标率)。

2. 零售点选择

(1) 选择当地居民的主要购买点,同时重点关注高危人群、高危场所。

(2) 零售点类型:超市、市场(农贸批发)、商场(商店)、专卖店、饭店(酒店)。

(3) 如果最大的一类零售点(例如超市)供应市场上至少80%的同类食品,那么只需从这一类零售点采样。否则,就要加入第二大类零售点,直到覆盖市场至少80%的同类食品。

3. 抽取食品种类

先确定各类零售点抽取的食品种类,再根据零售点销售份额的估计值确定抽样比例。在同一类食品中进行抽样,要求从每类零售点抽取的同类食品的样本量应与这一类零售点销售份额成比例。

注:各监测点在抽样前需确定以下几项内容:(1)零售点的类型及其抽样比例;(2)样本在一年中的分布;(3)抽取的食品种类;(4)从每一个类型产品中抽取的样本量。

4. 抽样时间与监测频次

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监测要根据监测食品种类及与季节的关系,按国家监测计划中各类监测样品的监测频次和抽样时间进行。将一年按3个月划分为4个季度,按计划要求开展不同季度监测,各监测点的监测频次和抽样时间及检测项目详见表1。

5. 样本量

样本量是指我省“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应该监测的各类食品样品总份数。 综合考虑国家监测计划和我省相关食品产品的生产和消费情况,确定我省监测20类食品,共2130份样品(不包括待确定“覆盖本地所有相关产品”的样品数)。我省监测样品及检测项目分配见附表1;“覆盖本地所有相关产品”的样品数待获得相关信息后,按照卫生部有关技术部门的要求确定。

五、样本采集

1. 采集要求:

(1) 要求随机从零售的食品中抽样,应尽量采集不同生产厂家的样品,以本省或本地产品为主。

(2) 定型包装的产品应采集在保质期内且包装完好的产品,而且要有完整的标识信息。如果标签不清楚或损坏不能作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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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散装固体食品要从盛放样品容器或包装袋的上中下不同的部位多点采样,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取样,再进行混合,最后取代表性样品。散装液体样品应充分混合后再采样需要的量。蔬菜、水果要保证多点足量取样,以保证代表性。记录相关信息包括生产厂家、批号、保质期、储存温度等。

(4) 每一批次的同类食品只采一个样,并在保质期内进行检测。采集的样品要分开放在不同的采样袋中,送实验室检测。

(5) 要避免在抽样过程中交叉污染,保证抽样所用的设备,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被污染。

(6) 采集的同一个样品应尽可能用于不同项目的检测。

2. 信息记录:

应按照监测工作数据上报的要求记录样本的所有相关信息,包括:零售点的类型、食品类别、溯源信息(生产厂家、商标、批号等)、生产包装日期等。对于零售点重包装的样品,需要向业主或管理者咨询产品信息和标签信息或参照批发包装上的信息。

3. 样品运输:

样品储存、运输过程中要防止外部污染。储存及运输条件按《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工作手册》的要求,而且所有样品应在最快的时间送达实验室。

六、样本检验:

样本检验既可以按照以下推荐的方法进行检测,也可以采用更为灵敏、准确的方法。

(1) 铅的检验按照GB/T5009.12-2003食品中铅的测定(第一法)执行。

(2) 镉的检验按照GB/T5009.15-2003食品中镉的测定(第一法)执行。

(3) 汞的检验按照GB/T5009.17-2003食品汞及有机汞的测定(第一法)执行。

(4) 铝的检验按GB/T5009.182-2003面制食品中镉的测定(修订稿)执行。

(5) 铜的检验按GB/T5009.13-2003食品中铜的测定(第一法)执行。

(6) 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色谱、色谱质谱多组分的检验按照监测工作手册中方法执行。

(7) 黄曲霉毒素M1的检验采用乳和乳制品中黄曲霉素M1的测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送审稿)检测。

(8) 氨基甲酸乙酯色谱质谱检测按照监测工作手册中方法执行。

(9) 甜蜜素的检验除酒外GB/T5009.97-2003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测定(第一法)执

行,酒中甜蜜素按监测工作手册中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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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二氧化硫检验按GB/T5009.34-2003食品亚硫酸盐的测定(第二法)执行。

(11) 硝酸盐、亚硝酸盐的检验按GB/T5009.333-2008食品中硝酸盐与亚硝酸盐的测定或采用离子色谱法检测。

(12) 三聚氰胺的检验按GB/T22388-2009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的测定

(13) 溴酸钾检验按GB/T20188-2006小麦粉中溴酸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执行。

七、 数据上报、汇总

1. 各监测机构按照《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工作手册》的规定,填写样品信息。

2. 各监测机构按确定的各类样品监测频次,在每个采样季度的最后1个月的20日之前向卫生部和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八. 质量控制

1. 参加卫生部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实验室检测能力培训、验证、比对及考核。

2. 接受卫生部及有关部门对我省监测工作的督导检查。

3. 卫生厅制定质量控制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4.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检验技术和数据上报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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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20xx年各监测点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常规监测食品种类、项目及样品分配

20xx年安徽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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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安徽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1仅监测玉米及其制品如玉米面、玉米等,小麦面粉。各监测点根据本监测区域内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特点进行监测食品的分配,除应全部涵盖外,监测结果的总数应符合监测数量的要求。 2仅监测白南瓜子。

3指真空包装或罐装金针菇。

4当地市场上销售的本地产奶粉、液体奶和奶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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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安徽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5指含乳冷饮、饮料和夹心饼干等。

6粮食包括大米、面粉、玉米和玉米制品如玉米面、玉米。除应全部涵盖外,监测结果的总数应符合监测数量的要求。

7水产品包括淡水鱼类、甲壳类、软体类和藻类,监测单位根据所处的位置和产品特点分配产品的监测数量。

8蔬菜包括监测区域生产的主要品种,监测时根据本区域居民的膳食摄入特点及其市场上各种产品的比例进行数量的分配。 9蛋类包括鸡、鸭、鹅蛋以及皮蛋,其中皮蛋的比例为20%,监测时根据当地市场上鸡、鸭、鹅蛋的比例进行数量的分配。

10肉类包括猪、牛、羊肉及其肝肾等组织,监测时根据当地居民的膳食摄入特点及其市场上各种产品的比例进行监测数量的分配,其中应至少包括30%以上的猪肾。

11食用菌指人们经常食用的大型真菌,监测时根据当地居民的膳食摄入特点及其市场上各种产品比例进行监测数量的分配。

12.指当地市场上销售的本地产液体奶、奶粉、奶酪、奶油等产品。

13粮食加工制品指可能使用明矾作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发面制品、油条、油饼等油炸食品,挂面。

14 仅监测小麦粉

15指面包、面条等

16覆盖本监测区域的所有相关产品是指由本省生产的、具有注册商标的定型包装产品。其选择原则上是优先选择本市生产的产品,其次省内生产的产品 10

第三部分 食源性致病菌监测

食源性致病菌监测是20xx年安徽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访案的组成部分,监测涵盖从农场到餐桌整个过程。通过监测,主动收集动物、食品和环境中病原污染及分布情况。除监测传统的食源性致病菌外,还包括近年来较为突出的食源性致病菌(单增李斯特氏菌、O157:H7、阪畸杆菌等)以及寄生虫。

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包括常规监测和专项监测,本方案专项监测仅限于肉鸡养殖和屠宰的过程监测。

一、监测目的

1. 获得20xx年我省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监测数据。

2. 了解20xx年我省食源性致病菌污染水平和变化趋势。

3. 为开展我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4. 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进行风险预警。

二、常规检测

1. 监测范围

监测涉及8类食品,检验项目共9项(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杆菌0157、空肠弯曲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创伤弧菌、阪崎肠杆菌、寄生虫)。详见表2。

2. 职责分工

省疾控中心负责各监测点实验室检测工作总体安排。对监测点开展检测项目的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审核本地区食源性致病菌监测数据。并承担合肥地区监测样品的采样检测任务和对监测点检出的阳性菌株进行复核、药敏试验及分子分型试验。

5个市级疾控中心(合肥市除外)分别负责本辖区监测点监测任务的组织实施,按本方案的检测任务分配(附表3)要求制定出执行计划,参加完成省疾控中心组织的质量控制工作,负责检测结果数据上报。并按国家《20xx年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工作手册》开展采样检测工作。

3. 抽样

3.1 基础信息收集 参照“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

3.2 零售点选择 参照“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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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抽取食品种类 参照“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

3.4 抽样时间

食品中食源性致病菌的污染水平会随季节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将一年按3个月划分为4个季度,每个季度监测1次,每个季度的样本量应占总样本量的1/4。

3.5 样本量

样本量是指我省食源性致病菌常规监测应该监测的各类食品样品总份数。综合考虑国家监测计划和我省相关食品产品的生产和消费情况,确定我省监测8类食品,共1620份样品。各监测点的样品数量及检测任务分配详见附表3。

4 样本采集

4.1 采集要求:

(1) 随机从零售的食品中抽样,应尽量采集不同生产厂家的样品,以本省或本地产品为主。

(2) 定型包装的产品应采集在保质期内且包装完好的产品,而且要有完整的标识信息。如果标签不清楚或损坏不能作为样本。

(3) 散装固体食品要从盛放样品容器或包装袋的上中下不同的部位多点采样,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取样,再进行混合,最后取代表性样品。散装液体样品应充分混合后再采样需要的量。蔬菜、水果要保证多点足量取样,以保证代表性。记录相关信息包括生产厂家、批号、保质期、储存温度等。

(4) 每一批次的同类食品只采一个样,并在保质期内进行检测。采集的样品要分开放在不同的采样袋中,送实验室检测。

(5) 要避免在抽样过程中交叉污染,保证抽样所用的设备,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被污染。

(6) 采集的同一个样品应尽可能用于不同项目的检测。

(7) 样品采集后应立即按照全省统一编号方法进行样品编号,避免样品错乱,编号原则为地区首字母加年号再加三位数字,组成六位编码。

4.2 信息记录

应按照监测工作数据上报的要求记录样本的所有相关信息,包括零售点的类型、食品类别、溯源信息(生产厂家、商标、批号等)、生产包装日期等。对于零售点重包装的样品,需要向业主或管理者咨询产品信息和标签信息或参照批发包装上的信息。

如果产地信息不清楚,就必须记录样品商标、包装商、供应商等以便溯源。若为进口 食品需要零售商提供进口食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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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时,在采集表中应填写抽取样品的储存条件,由此可知样品在零售点是否储存在合适的温度。每个样品和采样表都使用同一的编号体系。对同一采样点同一批次抽取的样品要表明。

4.3样品运输

样品运输过程中要储藏在2℃-8℃,而且要防止外部污染。检测化学性污染和有害物质的样品应在最快的时间送达实验室,检测食源性致病菌的样品需24h内送达实验室,特殊情况下(必须长途运输),时间可延长到48h,前提是样品检测时不能超过其保质期。 5 样本检验

5.1样品接收

承担检验任务的实验室接受样品后,立即核查抽样这记录的样品信息。对标签进行照像或复印,与样品信息一起存入电子档,以便获得产品的所有信息。数码照片或复印件的分辨率要高,以便标签的详细信息明确显示。

储存样品前,检查所有的样品确保运输时包装未损坏。

样品在送达实验室立即分析或24h内分析,这些样品在分析前应在包装标签说明的保存温度下进行保存。如果说明上给出的是温度范围(如2℃-8℃),就要在给定的最高温度下保存。如果标签说明未提到保存温度,采用8℃±1℃。

5.2样品准备和中止

实验室操作人员要注意避免各阶段样品间的交叉污染和环境污染。如果分析过程出现了不可接受的偏差而终止分析,就要重新取样。

5.3 样品检验

实验室应严格照《食源性致病菌监测计划工作手册》中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检验。

5.4菌株保存

对于每个阳性样品,都应尽可能地保存检出的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用于进一步的药敏试验和分型研究。各监测点分离的阳性菌株每半年集中送省疾控中心实验室。 6 数据上报

各监测机构按照《食源性致病菌监测计划工作手册》的规定,填写样品信息。各监测机构按确定的样品监测频次,在每个季度的最后1个月的20日之前向卫生部和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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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安徽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表3 20xx年各监测点常规监测样品任务分配

20xx年安徽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注:合肥市的样品由省疾控中心采样检测,其余各市的的样品分别由各市疾控中心采样检测;“八、餐饮食品”的样品由食品药品检验机构采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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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过程监测

1 监测动物种类:

鸡(包括动物活体和胴体),在4月1日到10月1日之间屠宰的鸡均可作为合格样本。

2. 监测内容:

鸡肉中沙门氏菌的污染状况调查,包括养殖环节的活体动物带菌率和和屠宰加工环节的胴体带菌率。

3. 基础信息收集

全省范围内,家禽养殖场和家禽屠宰场的企业名称、存栏量或宰杀量以及市场销售份额;全省20xx年家禽存栏量及宰杀量。

4. 监测点选择

在掌握了饲养场和屠宰场的相关信息后决定监测点选择和数量,原则上为就近承担,由距离最近的监测点市级疾控中心承担采样检测任务。

4.1 养殖场选择

按照上一年存栏数对养殖场进行分级。如果最大的养殖场的存栏量占到全省的60%,那么只需要从这一类养殖场中采样。否则,就要加入第二大类养殖场,直到60%。

4.2 屠宰场所选择

按照上一年产量对屠宰场所进行分级。首先是处理量最大的屠宰场,这至少应当占到全省处理量的60%。否则,就要加入第二大类屠宰场,直到60%。

5. 样本量

20xx年检测鸡活体和鸡胴体数量分别为180份。

6. 样本分配

在获得我省家禽养殖场和家禽屠宰场的基本信息后,按以下“例表”方法分配我省的样本量。举例,对监测的场所进行编号,根据上一年4月1日到10月1日的产量比例确定每个场所的样本量(见例表)。每个场所的样本量应当通过随机抽样方法抽取的,应尽可能的避免同一场所一次采集过多样本而产生群居效应,每次每个场所最多可抽取三个样本,但要确保样本间至少有三个小时的间隔以避免直接交叉污染(养殖场除外)。在所有情况下,操作者应当检查抽样的动物来自于不同的群体,它们经过不同的货车运送,在不同的区域养殖,这样可以限制样本动物间交叉污染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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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表 屠宰场选择动物抽样举例

屠宰场 去年处理量 处理比例 对国家处理 至少60%处 动物样 量60%的贡献 理量的比例 本数 1 11,000 0.22 11,000 0.323 58 2 10,000 0.2 10,000 0.294 53 3 7,500 0.15 7,500 0.221 40 4 5,500 0.11 5,500 0.162 29 5 5,000 0.1 0 0 0 6 4,000 0.08 0 0 0 7 2,500 0.05 0 0 0 8 500 0.01 0 0 0 Total 50,000 1 34,000 1 180

7. 抽样时间

根据每个场所的样本分配量,在4月1日到10月1日之间平均分配采样量和采样频率。

8. 样本采集、运输

鸡活体带菌率调查采用肛拭法,胴体带菌调查采用拭子表面涂抹法。采集的样本要分开放在不同的采样带中,并立即放入冷冻箱,送实验室检测。要避免在抽样过程交叉污染,保证抽样所用的设备,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被污染。

9. 样本检验、菌株保存和报告

同常规检测。

四、质量控制

7.1 参加卫生部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实验室检测能力培训、验证、比对及考核。

7.2 接受卫生部及有关部门对我省监测工作的督导检查。

7.2 卫生厅制定我省质量控制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7.3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进行检验技术和数据上报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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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食源性疾病监测

一、目的意义

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而引起的感染性和中毒性疾病。不管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一直是威胁人类的健康与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全球每年约有1/3的人患食源性疾病,我国也是食源性疾病高发国家。20xx年6月1日,我国实施《食品安全法》,施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报告、调查处置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我省对食源性疾病的监测预警能力,贯彻预防为主、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处置的原则,按照《20xx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中“第三部分:食源性疾病监测”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加强对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数据的收集、报告和管理,建立起覆盖省、市、县的三级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信息管理平台。

二、工作目标

(一)在全省范围内选择10家县级及以上医院作为试点医院,初步构建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监测、报告、预警网络。

(二)进一步完善我省现有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

三、监测内容

(一)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系统

许多食源性疾病呈现慢性或亚急性机体损害,疾病不具有特征性表现,病例在人群中的累积过程缓慢、分布散在,特别是对于未来新出现的食源性健康损害,由于无法预知其所致疾病的临床特征,因而很难采用特定疾病报告的方式进行监测,我国现有的疾病监测机制也难以有效发现和识别,所以有必要建立以医疗机构为主体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机制。监测系统包括:(1)确定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定义、报告标准和报告内容;

(2)确定报告方式、报告流程、数据分析流程、预警和反应阈值;(3)创建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数据分析网络支持平台。

1. 报告内容

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机制所针对的是用目前的知识难以解释的疾病或事件,其范围涵盖具有以下特征的一些疾病/事件:(1)疾病的临床表现及流行病学特征,用现有 18

的专业知识及临床经验无法解释;(2)病情/健康损害严重或导致死亡,临床少见且原因不明;(3)同一医疗机构接诊的类似病人数增多,超出既往水平。

2. 报告流程

基于“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附表4)采集数据,采用网络直报模式。以医院为单位按以下要求进行个案报告:

(1)首诊医生发现符合报告标准的病例,填报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

(2)由医院指定部门(医务处、预防科或病案室)每日汇总各科室填报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并组织院内会诊,确认属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及时报送属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网络直报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异常病例/事件报告平台;

(3)通过数据接口,每日定时将异常病例/事件报告数据自动传至国家异常病例/异常事件数据分析管理系统,并将根据分析结果,提示是否启动相应的现场核查;

(4)若某一地区或全国范围内发生多例类似病例达到现场核查标准(附表5),根据异常病例/异常事件数据分析管理系统的提示,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专家讨论结果和通知,启动省、市、县/区的现场核查工作。现场核查标准在系统试运行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调整。

(5)各级现场核查机构将核查结果通过“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数据分析管理系统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3. 数据采集平台

“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管理系统以现有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网络直报平台为主体,在现有平台上增加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系统模块。

20xx年“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主要基于县级及以上医院临床医生的报告。我省选定的报告医院有安徽省立医院、安徽省立儿童医院、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淮北市人民医院、马鞍山市人民医院、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安庆市人民医院、太和县人民医院、霍山县人民医院和绩溪县人民医院。

4. 报告管理

属地县级疾控机构是报告系统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属地选定的报告医院开展技术培训、业务指导和检查督导。

(二)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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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调查报告体系是基层疾控中心对已明确诊断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通过网络逐级上报的系统。我省20xx年起通过中国疾控中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平台”报告食物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0xx年起通过“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网”报告所有食物中毒事件。20xx年国家拟将这两个报告系统统一整合到中国疾控中心的数据采集平台上,并实现省、市、县/区网络直报。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利用国家指定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网络报告平台,按照“国家技术方案”(待发)确定的报告流程、内容、时效等要求,进行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网络直报。使一些常见和重要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发病和死亡,能够通过现有的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得到更加规范、及时、有效的报告。

1. 报告流程

(1)医疗卫生机构接诊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病人后,通过电话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对事件及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并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学处理,对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集样品进行实验室检验,同时加强与农业、工商、质检等多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以提高对中毒原因食品的调查追溯能力;

(3)调查完毕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登陆国家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平台,根据提示逐一直接通过网络填报,逐级确认审核后上传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 质量控制

按照“国家技术方案”确定的报告系统质量控制及评价制度,定期开展我省报告系统运行质量评估。围绕事件的发现、报告、应急处置、信息反馈、运行机制等关键环节,开展培训、技术指导、检查、督导和评估,强化执行意识,规范报告程序,提高发现能力,减少不报和漏报。

四、组织实施

1、在省卫生厅领导下,省疾控中心组织实施我省食源性疾病监测和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工作,并负责监测系统的管理、培训和技术指导,并按季度、半年和年度汇总分析全省监测资料,撰写我省年度分析报告。

2、各市疾控中心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组织实施本辖区的食源性疾病监测和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工作,具体负责上报本级调查处置的食源性疾病事件,审核县/ 20

区级上报的数据,开展对县/区级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并按季度、半年和年度汇总分析本辖区监测资料,撰写年度分析报告。

3、各县/区疾控中心在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组织实施本辖区的食源性疾病监测和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工作,具体负责上报辖区内的食源性疾病事件,开展本级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并按半年和年度汇总分析本辖区监测资料,撰写年度分析报告。同时,做好与上报“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试点医院的协调、沟通工作,做到分工合作。 4、10家“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试点医院在属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并接受疾控中心的技术指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方案,开展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网络报告工作,并做好与疾控中心的信息交流和业务合作。

五、时间进度安排:

20xx年3月上旬:接受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和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系统的国家培训;

20xx年3月中、下旬:省卫生厅部署工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二级培训;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所辖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三级培训。

20xx年4月开始:开展日常监测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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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患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未成年人填写监护人的身份证号]: 现住址:省市县(区)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 手机: 患者发病时间: 年 月 日, 就诊时间: 年 月 日 主要临床症状和体征:

实验室检查结果:

主要诊断(ICD):1. 2. 3. 救治方案:

可疑病因(可多选):

1.与食品有关; 2.与饮用水有关; 3.与环境污染有关; 4.职业; 5.辐射; 6.其他: 上报原因(可多选):

1.疾病的临床表现及流行病学特征,用现有的专业知识及临床经验无法解释;

2.病情/健康损害严重,临床少罕见且原因不明;

3.同一医疗机构接诊类似的病人数增多,超出既往水平。

医疗机构: 填报人: 填报日期: 22

附表5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启动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现场核查标准

20xx年安徽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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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收集

1. 收集提供我省的合肥市城区、阜阳市城区、蚌埠市城区、安庆市城区、马鞍山市城区、肥西县城关、太和县城关、芜湖县城关、当涂县城关、怀宁县城关、太和县倪邱镇、肥西县花岗镇、固镇县湖沟镇、芜湖县方村镇14个监测点的超市、市场(农贸批发)、商场(商店)、专卖店、饭店(酒店)的规模和数量,以及每个零售点供应的每类食品所占市场份额、营业额;

2. 我省本区域生产的下列相关产品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产品品牌、产品种类及销售量; 乳制品:本企业生产的液体奶、奶粉、奶酪、奶酥、奶油等产品;

含乳制品:本企业生产的含乳冷饮、饮料和夹心饼干等;

膨化食品;

酱油;

酒类;

面包改良剂。

3. 全省范围内,家禽(肉鸡)养殖场和家禽(肉鸡)屠宰场的企业名称、存栏量或宰杀量以及市场销售份额;全省20xx年家禽存栏量及宰杀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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