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洋城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小组分节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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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分节评估报告

 

第二篇:广州社会工作文件

广州社会工作文件

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撰写时间: 2010/8/17 15:45:00 来源:社工处浏览量: 1011次

穗民[2010]202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广州市民政局二○一○年七月十三日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保障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执业权利,规范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执业行为,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民发〔2009〕4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登记管理的人员范围

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管理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包括社会工作员、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员是指未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依据本办法登记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按本办法规定登记的执业人员。经登记的人员,方可以社会工作员、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的身份从事社会工作。

二、登记管理机构

广州市民政局或其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广州市社会工作员、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管理工作。

三、登记类别及登记期限

社会工作者的登记注册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须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未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可以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登记为社会工作员。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四、首次登记

(一)首次登记的条件

1.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通过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社会工作者(三级)职业资格鉴定并持有相关资格鉴定证书;或持高等院校社会工作及社会工作相关专业毕业文凭;或持高中(中专)以上毕业文凭,在社会工作领域实际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且接受社会工作专业培训不少于100小时;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2.申请首次登记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水平证书,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首次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员,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明;

(2)学历证书;

(3)在社会工作领域从业证明(该证明须反映申请人所服务的单位及该单位的主要业务领域,以及申请人的服务年限、职位和主要从事的工作等情况);

(4)接受社会工作专业训练的证明;

(5)登记申请表。

2.申请首次登记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3)登记申请表。

(三)受理及处理

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首次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社会工作员,予以登记并发给由广州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印制的《广州市社会工作员登记证书》;审核合格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予以登记并根据其职业水平评价级别发给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或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再登记

(一)再登记条件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员及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持有登记证书并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

3.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的继续教育。

4.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社会工作员在首次登记之后至再登记之前,如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并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的首次登记,不再进行社会工作员的再登记。

(二)再登记须提交的资料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及社会工作员,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明;

2.登记证书;

3.继续教育证明;

4.再登记申请表。

(三)受理及处理

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再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其登记证书“再登记情况”栏目内加盖登记专用章。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变更登记

(一)变更登记情形

已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出现下列情形,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姓名有更改;

2.工作单位有变动;

3.其他需要变更登记的情形。

(二)变更登记程序

1.已登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两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登记的申请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2.登记管理机构在受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原登记证书上进行变更登记或另发变更后的登记证书,变更登记后,原登记有效期不变。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注销登记

(一)注销登记情形

经相关程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构注销其社会工作者的登记: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

2.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书的;

3.在社会工作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他需要予以注销登记的情形。

(二)注销登记程序

注销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聘用单位、社会工作协会、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向登记管理机构提出注销登记的建议及理由;

2.登记管理机构根据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经调查,基本确认有本办法注销登记规定情形的,提交由登记管理机构及社会工作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的临时专门委员会审议。审议过程中,应视情况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4.经审议确认符合本办法注销登记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构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书》并送达被注销登记人;

5.被注销登记人可在收到该决定的15天内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

6.逾期不提出异议及复核申请或经复核维持注销决定的,由登记管理机构注销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登记。

被注销登记的,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其登记证书失效,不得再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名义从事社会工作。

八、其他规定

(一)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登记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二)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登记资料录入登记信息系统,并通过网络、公告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登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有关信息,供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

(三)有关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广州市民政局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评估修订。

广州市扶持发展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实施办法(试行)

撰写时间: 2010/8/17 15:43:00 来源:社工处浏览量: 817次

穗民〔2010〕22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广州市扶持发展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扶持发展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实施办法(试行)

社会组织特别是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下称社工类社会组织)是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主要载体,是社会工作人才施展才华的重要平台。为加快发展社工类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在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分类扶持社工类社会组织

社工类社会组织属于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是指运用社会工作理念、方法和技巧,面向社会、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具有社会性、保障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一)着重扶持培育直接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组织运用专业社会工作理念、方法和技巧,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提供专业服务,是政府职能转变后社会服务工作的主要承接者。

(二)大力培育发展为社工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工作者提供管理服务的社会团体。这些组织以促进社会福利和社会工作专业发展为目标,依法自愿组建,具有行业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特点。

(三)加快发展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或为社会工作提供支持的各种慈善基金会。

(四)鼓励支持现有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运用社会工作理念、知识、技巧开展公益性社会服务。

二、建立完善社工类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机制

(一)简化登记手续,完善注册办法。各级民政部门要研究建立针对社工类社会组织的快速登记通道。原则上,相关政府部门或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社工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对于业务交叉或难于找到业务主管单位的社工类社会组织,可申请市或区民政局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面向社区提供服务的社工类社会组织,其业务主管单位也可由街道办事处担任。对于社区或者农村镇(村)内设立、从事公益服务活动但不完全具备登记条件的基层社工类社会组织,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可以探索以备案形式进行管理的模式。

(二)依托社会力量发展社工类社会组织。理顺业务主管单位与社工类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该组织运作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支持高校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兴办社工类社会组织,鼓励现有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按照专业社会工作的要求进行整合,向社工类社会组织转型。

(三)建立行业管理服务体制。以市、区(县级市)社会工作协会为依托,加强社会工作行业规范化管理服务机制建设。协会在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行使社工培训及继续教育、行业规范和服务、维护社工权益以及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

等职责。

三、优化社工类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环境

(一)实施公共财政基本支持

1.一次性资助。对符合专业社会工作发展方向和我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新设立社工类社会组织,根据具体的评估情况,给予一次性的开办费资助。

2.基本经费支持。根据社工类社会组织的实际运作及公益服务绩效等情况,在设备购置费、办公场地租金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资助。

3.以奖代补。对业绩突出、公益服务效果明显的社工类社会组织,由市、区(县级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的奖励,用于补贴工作经费。

4.专项补贴。对有关社会工作职业化建设、社会工作教育培训、社会工作交流与合作、社会工作研究及宣传、社会工作平台建设等项目,视情况给予以专门的经费补助。

(二)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将原由政府包揽的事务性、服务性工作转移出来,按照定向委托或招标等方式,向社工类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社工类社会组织来自财政支持及承办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收入,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社工类社会组织使用国有房屋或公建配套用房开展服务的,其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参照社区居委会的标准执行。依法实行慈善捐赠税前抵扣,促进社会捐赠资金投向社工类社会组织。大力发展非公募基金,用于发展社会工作。

(四)盘活属于国有产权的闲置办公场所、培训中心、厂房,建设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的孵化基地,优先满足社工类社会组织进驻。密切社工类社会组织与现有各级社区服务中心和基层社区组织的联系与合作,运用公建配套的社区服务用房以及其他服务用房等资源,为社工类社会组织开展服务提供相应的便利。

(五)支持和鼓励社工类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有偿服务,其所得盈利全部用于发展公益服务。

四、加强对社工类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等级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对社工类社会组织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着重明确社工类社会组织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项目应具备的等级要求并择优扶持。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组织,围绕机构资质、社会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等方面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对社工类社会组织的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扶持培育社会组织及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参考条件。

(二)指导社工类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社工类社会组织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建立规范运作、诚信执业、公平竞争、信息公开、奖励惩戒、自律保障等机制。市、区(县级市)社会工作协会要推动社会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制定行业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组织与管理规范;及时发布机构评估等信息;依据行为准则,处理违规社工类社会组织;推行社工类社会组织年报公告制度,向社会公示组织有关财务运作、接收和使用社会捐款(物)、服务效能、机构综合评估等方面的情况,树立社工类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加强社工类社会组织专业化建设,重视培养、使用专业社会工作人员,建立社会工作督导制度。

(三)建立社会组织奖惩机制。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社工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经常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发挥作用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的社会组织给予表彰奖励,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四)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监察评估。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形成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严格资金监管,规范工作程序,提高资金效益,确保服务质量。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评估修订。

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待遇实施

办法(试行)

撰写时间: 2010/8/17 15:39:00 来源:社工处浏览量: 2315次

穗民[2010]229号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待遇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广州市民政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一○年八月一日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待遇实施办法(试行)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参照《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8〕84号),结合我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社会管理或服务职能的人民团体以及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社区建设、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劳动就业、司法矫治、卫生服务、老年人服务、青少年服务、婚姻家庭服务等领域提供社会服务或参与社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以及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

二、实施原则

(一)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按需设岗、竞聘上岗、分类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的原则。

(三)坚持不新增人员编制和社区专职人员员额的原则。

(四)坚持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和薪酬待遇相对应的原则。

三、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等级、名称及聘用晋升条件

(一)岗位等级。结合我市实际,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员级四个等级(即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员)。其中,高级社会工作师分三档,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六、七级;社会工作师分三档,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九、十级;助理社会工作师为二档,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员级一档。

(二)岗位名称。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通用名称从高到低分别为:高级社会工作师一级、高级社会工作师二级、高级社会工作师三级;社会工作师一级、社会工作师二级、社会工作师三级;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社会工作员。

(三)任职及晋升条件。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聘用。竞聘者须符合如下基本条件: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履行社会工作专业守则,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水平,取得相应的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员除外),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同时,按以下规定实行聘用及晋升:

1.高级社会工作师:待国家明确该职称政策后另行确定。

2.社会工作师:持有中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考取证书后首次聘用为三级社会工作师。原则上社会工作师区间内由低到高晋升聘用每级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

3.助理社会工作师:持有初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考取证书后首次聘用为二级助理社会工作师。原则上二级助理社会工作师晋升聘用为一级助理社会工作师的工作时间不低

于2年。

4.社会工作员:未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如下人员:《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颁布前,通过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社会工作者(三级)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持高校社会工作及社会工作相关专业毕业文凭的人员;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在社会工作领域实际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经过社会工作专业的系统培训并达到相应要求的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

四、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等级结构比例

根据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等级结构比例。

(一)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

1.人民团体:暂不规定岗位设置数量,但这些单位中具有社会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岗位,要逐步设置或明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2.事业单位:主要以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单位,应保证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总量的70%;社会工作专业与其他专业在单位岗位中同等重要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一般应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总量的50%左右;社会工作专业在单位岗位中是属于辅助岗位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一般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总量的20%以下。

3.城乡社区组织:城乡社区按服务对象的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岗位。社区服务机构内从事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就业服务、社区矫正、心理疏导、人民调解、婚姻家庭服务、残疾人服务、青少年服务等工作岗位,明确为社会工作岗位。居(村)民自治组织可以参照城乡社区组织的岗位设置,促进专职人员提高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

4.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机构以及应以社会工作方法为主提供服务的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岗位一般不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35%;其他接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岗位比例一般不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25%。

(二)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1.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为主体岗位的单位,高级岗位控制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的20%—25%之间,中级岗位比例控制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的30%—40%之间。

2.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为同等重要岗位的单位,高级岗位控制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的10%—15%之间,中级岗位比例控制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的20%—30%之间。

3.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为辅助岗位的单位,高级岗位控制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的5%左右,中级岗位比例控制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的10%—20%之间。

4.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高级岗位五、六、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八、

九、十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授权机构,应将上述岗位设置要求作为机构登记注册、年检、日常管理的依据,作为评估从事公益服务社会组织的重要指标。同时,作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条件,并依此核算购买服务机构的人力成本。

五、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办法及人才配备方式

(一)岗位设置办法

采取“明确一批,增设一批,开发一批”的办法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在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人民团体以及实际承担社会管理服务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中,明确一批社会工作岗位。在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组织中,通过岗位调整、合并的方式,增设一批社会工作岗位。在社会工作机构等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中,着力开发一批社会工作岗位。

(二)社会工作人才配备方式

各区(县级市)和市有关部门应根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原则和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组织和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配备社会工作人才。社会工作人才配备方式,以提升转换和引进专业人才相结合。对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现有在编在岗人员,主要采取提升转换的方式,通过专业培训及参加考试并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转换为专业社会工作者。设有社会工作岗位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有空编且招考、录用或招聘人员时,应主要面向社会工作专业的毕业生和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人员。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通过提升转换和引进的方式,按要求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按现行程序呈报审批;其余组织按相关规定考核聘用。

六、社会工作人才薪酬待遇

(一)人民团体的在编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仍按照我市现行机关工资制度执行,并由财政统发。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仍按照我市现行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执行,对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集中的事业单位,在核定津贴总量时可适当高定。

(二)政府定期公布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指导价。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内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薪酬与其他福利待遇由签约机构按拟聘用人员学历、资历、工作能力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确定。在试点阶段,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可根据所在地区事业单位的薪酬水平等实际情况,在《广州市20xx年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薪酬指导价位表》(见附件)标准内作上下10%的调整,确定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薪酬成本。政府在与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合约中明确规定用于支付薪酬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评估修订。附件:广州市20xx年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指导价位表

高级

中级

助理级

员级

试用期/

见习期 广州市20xx年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 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指导价位表 平均薪酬 职 位 名 称 (单位:元/月) 待定 待定 社会工作师一级 6500 社会工作师二级 5700 社会工作师三级 5000 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 4000 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 3500 社会工作员 3000 博士研究生 4200 硕士研究生 3690 双学士班、研究生毕业 3320 (没有硕士学位)

本科毕业 2800

专科毕业 2300 备 注 1.以上薪酬指导价适用于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包含个人缴交的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 2.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对薪酬指导价位进行调整。

广州市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撰写时间: 2010/8/17 15:34:00 来源:社工处浏览量: 1079次

穗财保[2010]169号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广州市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广州市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社会工作发展,增强财政支持社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规范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行为,提高用于社会工作的财政资金绩效,探索建立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运作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原则

(一)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社会工作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社会工作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坚持财政支持力度应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工作发展规划相适应的原则。

(二)充分体现公共财政的要求,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合理、节俭高效的原则。

(三)立足当前实际,坚持增加财政支持与整合现有资源、鼓励社会筹措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社会工作发展的要求,逐步加大社会工作的财政投入。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资助,调整现有社会服务的经费投入,整合各种渠道投入的资源,提高财政资金投入的合理性和使用效率。同时,引导社会力量筹资开展社会工作服务,鼓励社会捐赠用于社会工作。

(四)合理界定政府事权,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界定政府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并通过购买、委托的方式将有关服务职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明确市、区(县级市)两级政府的事权,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根据各自事权及具体情况承担发展社会工作的经费。

二、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方式

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主要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和政府资助社会工作发展两种方式实现。

(一)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是指市、区(县级市)两级政府,根据社会服务事业的发展需要,以合同管理的方式,将特定的社会服务工作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按要求提供专业服务,政府依约向服务提供机构给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二)政府资助社会工作发展(以下简称财政资助)是指市、区(县级市)两级政府,对于以社会工作为主要方法提供社会服务的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或有关服务机构,在开办费、教育培训及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三、购买服务及财政资助范围

(一)政府以购买服务或财政资助的方式,支持以下领域范围内的社会服务或项目:

1.社会工作专项服务。包括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社区建设、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劳动就业、司法矫治、卫生服务、老年人服务、青少年服务、婚姻家庭服务等领域,面向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社区矫治对象、外来务工人员、低保人员等服务对象,应由政府提供的社会工作服务。一般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财政支持。

2.社会工作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平台建设。包括社会工作方面的教育、科研、培训、实习、督导、评估、宣传、交流以及社会工作人才管理等项目。一般通过专项资助方式提供财

政支持。

3.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的培育。对符合规划发展方向的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在承办影响较大会议、进行新技术和服务新模式推广时,可给予专项经费的资助。

(二)属于上述财政支持范围内的社会组织或服务机构,须同时具备如下资质:

1.原则上要求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某些以企业或其他形式登记注册、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特殊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经评估鉴定后,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或财政资助的范围。

2.具备公益性、非营利性质;运作状况良好,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具备组织创新及持续发展的能力。

3.具有按要求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机构从业人员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为主体,机构以专业社会工作为主要方法提供社会服务。

4.社会组织或服务机构无不良纪录,在最近两年内,承接的购买服务项目均被考核评估为合格等次以上。

5.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四、购买服务及财政资助的组织管理

(一)购买服务及财政资助的实施主体

1.购买服务及财政资助的实施主体是市、区(县级市)两级政府,政府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授权机构,以及享受财政核拨、核补经费或利用国有资金举办的企事业单位。上述实施主体可以作为购买方或资助方,以其名义向社会组织或服务机构购买特定的社会工作服务或资助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

2.区(县级市)作为主要的购买方或资助方,负责辖区内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资助工作。市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原则上只对在全市具有示范性、创新性的服务项目给予适当专项补助。个别经市本级完全承担的服务项目,可由市级政府或其工作部门作为购买方或资助方实施购买或财政资助。

(二)管理职责及分工

市、区(县级市)两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由民政、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的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管理监督机构,受理并统筹协调购买服务和财政资助工作。

1.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预测社会工作服务需求并据此编制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支持社会工作的资金预算;规范社会工作服务的项目申报、可行性论证等工作环节,统一申报程序;对申报项目考察、论证、评审的组织工作;建立社会工作项目库,将项目库管理与部门预算编制结合起来,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通过论证和概算评审后进入项目库,部门预算根据社会服务的需求按其轻重缓急从库中抽选;会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资助标准和服务水平标准;编制年度财政支持社会工作资金决算;考核、跟踪、监督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指导并监督购买方进行项目的考核评估和验收;负责开展绩效评价;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2.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筹集本级财政经费支持社会工作项目;审核并批复本级年度包括社会工作项目在内的部门预算;组织协调对项目进行投资评审;审核本级年度财政支持社会工作资金决算;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

3.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主要负责:根据服务项目组织实施服务计划;制定项目资金预算,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就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定期向购买方及有关机构报告;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估;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

五、购买服务程序

(一)确定拟购买的服务项目

1.设计购买服务项目。购买服务实施主体(购买方)根据事权,针对特定的社会服务工作,结合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和服务意愿等情况,通过调查论证,设计拟向社会购买的服务项目(有具体的服务领域、范围、指标要求及服务期限等)。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创新性服务项目,购买服务主体可以公示该创新项目并接受社会组织或有关机构的申请,由社会组织或机构进行设计后提交审核。

2.科学测算购买服务费用。购买方应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认真做好服务项目成本的核算工作,合理测算服务项目的购买费用。

(二)报主管部门审核。购买方将拟购买服务项目的计划书(含项目内容、测算经费及拟选择的服务提供机构)报区(县级市)民政局(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须在区(县级市)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审核。由市级购买方负责实施的服务项目,直接报市民政局审核。

(三)选择服务提供机构

1.公布服务招标计划。经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方应将社会服务项目编入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批复后,购买方将需购买项目及具体要求通过政府采购中心向社会公布,试点阶段或确因特殊情况限制,也应尽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服务招标计划。

2.确定服务提供机构。购买方应当将公开招标作为购买服务的主要方式。确定服务提供机构,不能仅以“价低者得”为原则,既要考虑项目费用,更要注重服务提供能力、服务质素及服务质量。

(四)订立购买服务合同。购买方与服务提供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目标任务、服务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的购买服务合同副本应报送同级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五)履行合同。购买方按合同的约定向服务提供机构履行给付资金等义务,服务提供机构依约开展服务工作,并定期反馈服务开展情况。购买方对购买服务负监管职责,项目完成后,由购买方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工作。市、区(县级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财政资助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由社会组织或有关服务机构向同级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提出财政资助的申请。申请事项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申请人必须具备本办法要求的资质。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事项的意见;

3.机构登记证书;

4.项目可行性报告;

5.机构本年度审验报告(新设立的机构除外);

6.机构最近在3年内所承接服务项目的评估报告(新设立的机构除外);

7.其他评审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工作服务规划,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列入部门预算。

(三)拨付资金。项目经部门预算批复后,资助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

七、资金来源、资金监管及绩效评价

(一)资金来源

1.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应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资金纳入年度预算,逐步加大对社会工作的财政投入。

2.社会工作服务实行属地化管理,开展社会工作所需经费主要由辖区财政承担,市级财政可根据市、区(县级市)财力状况和社会工作开展情况,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区(县级市)开展社会工作给予适当专项补助。

3.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社会工作。

4.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到社会工作中。

5.鼓励社会工作机构通过服务收费解决经费来源。

(二)资金监管

1.购买服务及财政资助社会工作的资金,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2.服务提供机构及受资助机构须严格遵守本办法以及财政资金的使用规定,自觉接受购买方、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终止经费拨付或资助,视情况追回支付或资助的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绩效评价

1.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支出项目按《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穗财绩〔2008〕58号)和其他有关绩效评价规定进行绩效评价。

2.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部门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认真分析诊断单位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意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财政部门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不断改善以后项目的选择发、审核和批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评估修订

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撰写时间: 2010/8/17 15:47:00 来源:社工处浏览量: 1247次

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民[2010]22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为客观真实地评价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工作成果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管,增强社会服务效果,加大对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推动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评估适用范围及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考核评估,是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实施主体(以下简称购买方)或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一定的原则、标准、方法,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履行、服务项目目标达成度、社会效益、受益群体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运用财政资金(含政府管理的社会资金)向社会组织或有关服务机构购买的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其他通过社会筹资购买的社会服务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评估。

(三)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应坚持科学、客观、公正、专业的原则进行。

二、考核评估主体

(一)购买方或社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牵头组织开展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工作。

(二)负责具体实施考核评估工作的机构称为考核评估机构。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既可以由购买方专门组织成立的考核评估小组(其成员可包括购买方、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服务提供方等单位代表以及邀请的专家学者、资深社工和服务对象代表等)负责

具体实施,也可引入第三方进行具体的考核评估。引入第三方进行考核评估,应提交该第三方的资质及能力证明供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购买方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并根据购买方的申请和服务提供机构的申诉,对考核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如有必要,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

三、考核评估标准

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既包括过程指标,也包括结果指标;既包括客观指标,也包括主观指标。具体从专业服务标准、服务量及服务成果标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项目管理标准等四个方面进行考察、评价。

(一)专业服务标准。服务提供机构应配备有适应完成服务项目需要的专业社会工作人员;在实施服务项目过程中,主要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包括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等三大手法。

(二)服务量及服务成果标准。服务量包含服务提供机构整体工作量和机构内社工平均工作量。机构整体工作量包括机构组织的大型活动次数、大型活动服务人次等。社工的平均工作量包括服务对象接触人次、个案会谈时数、个案开案人数、个案结案人数;小组开设组数、小组活动节数、小组服务人次;社区工作次数、社区工作服务人次等。

(三)服务质量标准。围绕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目标所开展服务的实质效果,包括服务对象的受益情况,服务对象的改变率,服务工作的社会效益,服务对象及其相关人员对机构所提供服务的满意度,服务区域的党政等有关部门对服务提供机构服务工作的认可程度,相关的职能部门和组织对服务提供机构服务工作的评价。

(四)服务项目和机构管理标准

1.机构的制度建立情况。服务提供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服务项目实施相适应的一系列管理服务制度,以及评价及修订这些制度的办法;应当在制订、评价及修订有关制度的过程中,适当地收集与采纳服务对象和社工的意见。

2.计划的制订及执行情况。服务提供机构应当围绕服务项目的目标制订总体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以及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执行措施。计划应当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实施办法和具体执行措施应当具有操作性,有效性。

3.服务资料的提供情况。服务提供机构应当制作宣传栏、宣传手册、资料单张或有关说明资料,清楚陈述机构服务的宗旨、目标、服务对象和服务提供方式。服务说明所用文字措辞应当以明白易懂为原则,并须随时供需要接受服务的对象或市民阅览;如果条件具备,应当尽量将其服务说明派发给可能需要接受服务的市民及服务区域内的有关机构或社会团体。

4.服务记录情况。服务提供机构应全面、真实地记录其服务运作、服务活动以及投诉处理情况并完整保存;应当按时制作准确的统计报告,向购买方、社会工作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总结,并对于在总结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采取改善措施。

5.财务管理情况。服务提供机构应当对服务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定期研究提高经济效益和降低运营成本;按要求或主动上报及公开财务报表。

6.人力资源管理能力。服务提供机构应当保持和促进社工及其他服务人员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机构人员队伍相对稳定,能积极参与服务决策。

四、考核评估方法

(一)考核评估机构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本办法的标准,进行多样化的综合考核评估。

(二)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包括审阅文件、面谈、观察、抽查等方法。审阅文件至少

包括检查机构有关书面政策、程序、各项服务质量标准等文件;面谈至少应包括与服务对象、社工及机构负责人的单独面谈或小组座谈;观察至少应包含对机构、服务站点工作的实际探访;抽查至少应包含调查问卷、对机构计划、工作记录的随机调阅。

五、考核评估的实施程序

考核评估包括前期评估、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在服务项目实施前,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立项或前期评估。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机构自评。在服务周期的中期(由双方约定或购买方指定具体日期)及服务项目期限届满后的15天内,服务提供机构须就其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服务量及服务成果、服务质量、运作管理等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购买方和社会工作主管部门。

(二)政府的考核评估。购买方或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服务提供机构自我评估之后,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成专门考核评估小组,对服务项目进行专业服务标准、服务量及服务成果标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项目管理标准的综合考核评估。考核评估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考核评估结束时,应当提交考核评估报告,该报告应包含服务提供机构针对各项标准的执行情况和分项考核结果,以及综合考核评估结果。

六、考核评估结果评价

(一)考核评估分值比例。考核评估结果采用百分制,对专业服务标准、服务量及服务成果标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项目管理标准进行考核评估的比例分别为20%、20%、30%、30%,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评估等次。服务项目的综合考核评估结果分5个等次,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含80)—89分为良好、70(含70)—79分为合格、60(含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申诉与复核。购买方或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考核评估结束后,向服务提供机构通报评估结果,并接受服务提供机构的申诉。受理机构须在受理申诉后的30日内,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

(四)奖惩。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服务项目,购买方或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可以给予服务提供机构适当的奖励。考核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服务项目,应当视情况扣减经费,且该服务提供机构在两年内不得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于任务未完成导致不合格的,应当敦促服务提供机构继续提供服务直到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任务的完成;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资格。

七、其他

(一)本办法仅是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的通用考核评估实施细则。在本办法的基础上,还须针对不同领域、不同服务对象群体的服务,制订更具针对性的考核评估标准体系,作为本办法的附件。

(二)根据本办法对服务项目进行考核评估时,可以根据服务项目的具体情况,对考核评估标准进行细化以及适当的调整。

(三)服务提供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内部的考核评估工作手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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