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校章程

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实施条理》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福州维克多外语培训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由个人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赢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办学宗旨:以《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实施条理》为准则,通过系统有效的培训切实提高学员的听说读写能力,为社会提供有用的人才。

第五条 学校地址:福州市台江区交通路25号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李敏艳 校长:李敏艳

第七条 投资人不要求回报

第八条 本单位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本单位审批机关是福州市教育局、登记机关是福州市民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展开活动。接受审批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和登记机关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十条 业务范围:本单位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赢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福州市教育局审批的项目进行外语类等技能培训。

(一) 办学规模:12个班,800人

(二) 办学层次:非学历文化教育

(三) 办学形式:招收有学习需要的社会人员在业余时间进行培训,学习期限由待培训人员的基础以及目标决定。

(四) 办学专业:依照审批机关许可项目进行

(五) 学制:短期、中期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本单位实行学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学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利机构:学校理事会应在五个成员以上、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理事会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长由李敏艳担任,理事会成员由杨凌、林挺、林福森、吴晓晶担任。

第十二条 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订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 制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名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八) 须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开两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可设副理事长一至二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

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出席理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当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 聘任、解聘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

(三) 制订发展规划;

(四) 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 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拨正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 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 由李敏艳、杨凌、林挺共同筹集资金办学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三) 利息

(四) 捐赠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热和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严格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以及自身民主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

(一) 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 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 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 学生管理制度(含毕业、结业,学籍制度)

(五) 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 其他规章制度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校长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宗旨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由本单位组织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由审批机关回收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既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的修改,须经本单位理事会2 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通过,并由单位理事会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本单位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审批机关福州市台江区教育局核准,自登记机关福州市民政局 年 月 日予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1)

编号: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 初级职业技能培训

□ 中级职业技能培训

拟设立机构名称                          

举    办    者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泰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含附件)一式三份,由举办者据实填写。培训学校获准成立后,申报材料一份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份留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份退还举办者。

二、除填写本表外,举办者还需提供下列附件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办学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

(三)举办者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法人举办者免)或

举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免);

(四)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拟聘用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和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及聘用合同;

(六)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

(七)教学、实习场地、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包括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消防安全证明文件;

(八)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九)联合办学协议(两个或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者须提供)。

三、申报材料中,除明确要求提供原件的材料外,提供复印件即可;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在实地考核评估时提供原件备查。

四、个人申办职业培训学校,“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政府部门填写。

五、本表中“机构名称”,是指由审批机关按照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要求所确定的名称,由审批机关负责填写。

六、本表须填写的内容可打印、复制,或一律由蓝色、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A4纸附页。

七、本表中的签字、印章复印无效。

注:申办报告作附件(一),办学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作附件(二),开办资金验资报告作附件(六)。

注: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作附件(八)

注:举办者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作附件(三);联合办学协议作附件(九)。

注: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作附件(三);联合办学协议作附件(九)。

注: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作本表之附件(四)。

注:拟聘用管理人员和教师的身份、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及聘用合同作附件(五)。

注: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作附件(七)。

注:申办以初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填写 “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一栏。

注:以初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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