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公司法
案例1:
20xx年,四川某装饰有限公司出资40万(小轿车一部20万,现金20万),四川某建筑公司出资现金60万成立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公司董事长王某任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xx年,装饰公司以工作需要为由向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收回其用于出资的小较车。开发公司未允许。20xx年,房地产公司经营亏损,欠银行到期借款1000万不能偿还。银行遂将装饰公司、建筑公司、王某起诉至法院。 问:1、装饰公司是否有权收回小轿车?
装饰公司无权收回小轿车。
2、银行是否有权起诉建筑公司、装修公司和王某?
银行有权起诉房地产开发公司,但无权起诉建筑公司、装修公司和王某。 案例2:
公司冠名“资本家”何以被驳回?
[案情介绍] :
原告:陆某某
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陆某某是国内一所名牌大学法律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决定在上海自主创业,并决定为自己即将运作的公司取名为“上海资本家竞争力顾问有限公司”。20xx年4月初,陆先生备齐了申请注册的材料,向上海市工商局提出了注册申请。上海工商局认为,“资本家”一词有特定的含义,用其作为企业名称有损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易造成消极政治影响,并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且“竞争力顾问”属于行业表述不当。故驳回了陆先生的申请。 20xx年6月16日,陆先生一纸诉状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核准原告的登记申请。
问:“资本家”一词是否有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资本家”一词因其约定俗成的为一般公众所接受的特定词义,在目前的条件下如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确有误导公众认识的不宜之处。据此,根据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3:
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诉某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及其股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
原告: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某电子器件有限公司
被告:某电子管厂
被告:某灯泡厂
97年某电子管厂与某灯泡厂分别出资40万与60万元设立了某电子器件有限责任公司。后该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与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了《玻璃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出卖价值120万人民币的玻璃给某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后来该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收货后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
原来,该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成立后正赶上电子产品降价,加之该公司管理不善,产品质量不好,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因此无力支付货款。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考虑到设立该电子器件有限公司的两家股东经营状况不错,实力雄厚。就向两家股东索要货款,但遭到拒绝。
于是某玻璃股份公司向某法院起诉,将某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和两家股东推上被告席。
[争议焦点] :
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 (公司债务应该由谁承担?)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对被告某电子管厂和某灯泡厂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承担支付全部货款的责任。
[案件评析]: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得直接向股东主张债权或请求清偿。
本案判决结果,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的有限性的特征。
案例4
王某与某香港投资公司、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益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xx年5月某香港投资公司在成都投资设立了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外资独资企业),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公司设立之时,该香港投资公司与成都居民王某签定协议,约定由王某负责帮助租赁经营场地,事成之后,作为回报,王某成为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干股东,拥有干股份10%,享有公司每年净利润10%的收益。20xx年前的3年由于经营不善,没有利润,王某没有获得收益。04年后该大酒店聘请了新的总经理,经营出现好转,当年净利润达100余万元。王某要求按协议享有股东收益权,但新任总经理认为王某不是酒店的合法股东,不应当享有股东的权利。于是王某向某法院起诉,主张保护其股东收益权。 问:王某是否应当享有股东收益权?
[争议焦点]:
王某是否是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股东?
[案件评析]:
首先,王某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没有该酒店有限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其次,王某也没有通过转让、赠与等合法方式取得该酒店的股权。
最后,股东名册上也没记载其姓名。
综上所述,王某不应是该酒店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应当享有股东权益。 案例5
张某与某灯饰制品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权益纠纷案
[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某灯饰制品贸易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某灯饰制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案情简介]:
20xx年,张某、王某、刘某分别出资50万
50万、100万人民币设立了某灯饰制品贸易有限公司,刘某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后由于刘某在经营方面一致独断专行,到20xx年公司从不通知张某开股东会,也未向张某公布经营状况,更未向其分配一点红利。20xx年5月,张某以侵害股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了该公司。
问:该公司是否侵害了张某的股东权益以及侵害了哪些权益?为什么?
[争议焦点]:
该公司是否侵害了股东权益?
【案情评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享有决策权、知情权、资产收益权。该公司成立三年来不通知股东张某参加股东会,不公布财务报告,不向股东分配收益,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案例6
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股东有赵某、刘某、王某,其中赵某出资40万,刘某出资20万,王某出资40万。王某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20xx年3月1日,王某电话通知在外地的赵某、刘某3月10日回公司召开公司股东会会议。3月10日,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股东刘某和王某参加了会议。股东赵某因有要事未能从外地赶回参加该次股东会。股东会会议由王某主持召开,主要议题有:
1、将公司注册资本金由100万增加至500万人民币;
2、各股东按出资比例交纳新增注册资本金。最后,股东会进行了表决,刘某,王某一致同意,并在股东会决议上签了名。6月1日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3月10日股东会会议决议无效。
问:1、该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2、法院是否会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评析】: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公司法又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因此,股东会召集程序确实违法,但只能在60日内向法院请求撤销。但已超过60日,且请求的是确认无效,因此,法院不会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合同法
案例1 一字千金
20xx年张某购买王某一批价值10万元的货物,未支付货款,张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20xx年,张某向王某支付货款2万元。为图方便,张某直接在王某持有的原欠条上写上“还欠款2万元”字样。之后,张某再未还款。20xx年,王某要求张某偿还余下8万元欠款。但张某却辩称其已经偿还了8万元,只剩2万元未偿还。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还:hai, 仍然(副词); huan,返回,归还(动词)
【案例解析】
对合同中的内容有重大误解,属于合同可撤销的范畴。
案例2:
20xx年7月,刘某与某汽车销售商签订按揭购车协议。王某以其房屋作抵押,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20xx年10月后,刘某就下落不明。20xx年10月,提供按揭贷款的某商业银行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王某以没进行抵押登记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问: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案例解析】
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房屋是不动产,应该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登记之后债权人才对不动产享有支配权。
案例3
20xx年5月10日,王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6月1日,年利率10%,期满还款,如一方违约,则支付违约金20%。6月1日,张某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向王某提供借款。王某向法院要求张某支付10万借款并承担20%的违约金。
问:张某是否应当向王某支付10万借款并承担20%的违约金。
【案例解析】借款合同属于践行合同,即交付标的物之后合同才生效。在这个案例中,张某未将10万元交给王某,合同未生效,即不存在违约行为。
案例4
这笔酬金该不该拿?
19xx年3月6日和7日,宁波经济电台在节目中多次插播一条寻物启事,寻找一个遗失在出租车上的黑色收提包。包内装有电脑、数码相机、机票,更为重要的是还有他耗时8年编写的电脑程序。原来俄罗斯商人埃立克乘出租车准备到宁波市汽车站,下车时忘记了前面的包。他来到宁波经济台,希望通过那里找回自己的提包。寻物启事一连播了三天,一直没有人和埃立克联系。丢包后的第三天,寻物心切的他再次来到电台。将原来启事中的“当 面酬谢”改为“当面酬谢金额8888元”,并继续在电台播放。8日上午,埃立克原来乘座的出租车司机桂某打电话给埃立克。双方电话联系后,桂某将提包送到埃立克住的宾馆,埃立克酬谢了8888元。几天之后,埃立克到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举报出租车司机桂某当时没有出具#5@p,造成他找电脑出现很大难度,他被迫
悬赏。公路运输管理处认为,按照《宁波市出租车客运管理规定》,出租车司机拾到乘客的财物后应当立即归还乘客。于是作出行政决定,将酬金收走,并归还了埃立克。桂某不服,3月1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公路运输管理处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归还酬金。 讨论:悬赏合同的效力?
提示:运用民法、合同法以及物权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分析判断。
法律导航:
《民法》第79条: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物权法》(20xx年10月1日实施)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案例5
20xx年4月20日,某百货商场向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发去电报,要求购买其生产的某品牌某规格型号的空调1000台,价格为每台1800元,要求20xx年4月29日送货上门。20xx年4月22日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回电称同意售货,但送货时间须推迟到5月1日。百货商场4月24日收到电报后未予答复。
5月1日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送空调1000台到该百货商场,但该百货商场以双方未订立合同为由拒收,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案例解析】
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修改了送货时间,即该承诺人变成了一个新的要约人,百货公司收到新的要约时,新的要约生效。但百货公司未予以答复,即承诺并没有生效,合同也就并没有成立,也即百货公司有理由以合同未成立拒收空调。
案例6
一起特殊的保险纠纷案
19xx年6月8日,68岁的老人郭万德因心肌梗塞住进了医院。10天后,老人病情稳定准备出院。19日晚8点,老人正打点滴,因同室3床病人强行关灯发生争吵,后被对方子女辱骂后生气导致胸闷病变。经全力抢救终魂归西天。老人去世后,其儿子想起父亲入院时曾购买一份《住院病员医疗责任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20元。报单约定,病员在住院期间因意外伤害或者医疗事故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2万元。老人的家属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调查后作出拒赔决定。保险公司认为,意外伤害是指突然发生的,外来侵害物,明显、剧烈地侵害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并且认为意外伤害必须有致害处的剧烈接触才能形成。其依据是企业管理出版社出版的《保险法事务全书》。对此死者的儿子认为这是、纯属内部说法,根本没有法律依据。
问: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该笔保险金?
【案例分析】
应该支付这笔保险金。
案例6
小张(男),某机关职员,小王(女),某公司财务人员。20xx年两人认识确立恋爱关系。小张家经济条件较好,20xx年,小张父母出资40万购房一套赠与小小王用于结婚之用,并立下字据为证。后小王出资5万元用于房屋装修。后小小王发生纠纷,感情破裂,解除了恋爱关系。双方为房屋产权发生纠纷,并诉诸法院。
问:该房屋产权是否属于小张、小王共有?
【案例解析】
根据案例描述可知,该合同属于附条件合同,即该房屋产权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小张与小王确定了婚姻关系。而在本案例中,小张与小王因为纠纷最终没有走到一起,即合同没有生效。 案例7
20xx年6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电子集团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协议,协议约定:由房地产公司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1000亩,由电子集团公司提供资金1亿元,房地产公司负责项目开发经营销售,销售收入归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至合同签订之日起到项目销售完毕,每年按电子集团公司提供资金的20%向电子集团公司支付利润,项目销售完毕后再返还1亿元本金。后该项目亏损,房地产公司无力按约定支付利润和返还本金。电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按约定支付利润和本金。
【案例分析】
案例8
20xx年5月10,肖某与某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装修费用10万,装修期限为06年6月1日至7月1日。签订合同时支付装修费1万元,6月1日进场装修时支付7万元,余下2万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日内支付。如一方违约须承担违约金2万元。6月1日肖某到该公司准备交付第二笔款项,发现不少人在该公司门前吵闹,肖某打听才知道是由于该公司拖欠工人工资,以及由于该公司装修质量问题严重,部分业主要求退款。肖某决定中止支付第二笔装修费,并通知了该装修公司。装修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即复函要求肖某立即按合同约定支付装修费,否则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问:肖某是否有权中止支付第二笔装修款?
【案例分析】
肖某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即有权中止支付第二笔装修费。
案例9
20xx年8月10日,某连锁超市与某食品生产企业签订中秋月饼购销协议,协议约定,某食品生产企业销售1万盒月饼给某连锁超市,价格为每盒50元,9月1日交货,货到付款。(注9月14日为中秋节)但由于生产任务太重,9月1日,该食品生产企业未能交货。9月2日连锁超市发出催告函,但到9月5日仍未收到货物。9月6日,该超市发出书面函告知该食品生产企业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30万元。该食品加工企业不同意赔偿损失。
案例10
中国餐饮赔偿第一案
20xx年7月18日,谭氏官府菜餐饮公司与吴林签订了《聘用协议》,约定谭氏官府菜餐饮公司聘用吴林为该公司行政总厨,吴林负责谭氏官府菜菜品的开发研究、菜品创新、厨艺人员的培训及各分店谭氏官府菜大厨人员的担保。聘用期限从20xx年7月10日至20xx年7月9日,为期10年。协议同时约定,在聘用期限内,公司向吴林提供年薪30万元、一套面积达230平方米价值上百万元的住房和一辆2.0L的雅阁轿车(实际为一辆宝马轿车)。除此之外,公司还许诺给其丰厚的年终奖金和提成,其10年总收入近500万元。
由于掌握谭氏官府菜的核心商业机密,吴林也在协议中向公司承诺,在聘用期内,对菜品开发中的技术进行保密,未经公司许可,技术资料不得外传外泄及传授他人;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吴林不得在聘用期内无故离职,否则“公司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经济责任,并承担500万元经济损失”。
数月之后,吴林与谭氏官府菜餐饮公司便在观念上发生了冲突。20xx年6月底,吴林突然单方面离开了该公司。
20xx年8月30日,谭氏官府菜餐饮公司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吴林支付250万元的违约金并办理离职交接手续。12月30日,仲裁委下达了裁决书,认为吴林违反协议约定,在未得到谭氏官府菜的允许情况下,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就单方面离职,其行为已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和协议约定,严重损害了谭氏官府菜的利益,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仲裁委认为,由于谭氏官府菜只主张违约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确定吴林违约后,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鉴于公平原则,仲裁委裁决吴林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谭氏官府菜违约金250万元。
20xx年1月10日,吴林对劳动仲裁委的仲裁不服,向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予支付违约金250万元和不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20xx年5月,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做出判决,原四川谭氏官府菜行政总厨吴林因违约跳槽,被判支付谭氏官府菜赔偿金250万元。9月,成都市中院就吴林的上诉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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