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

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

及应对对策之我见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唐海瑾

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是检察机关反腐败的一把利刃,是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司法及行政执法公正严明,打击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从而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发挥着极其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院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在县院和市院反渎局的正确领导下,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20xx年以来共立办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7件11人,起诉法院4件5人作了有罪判决,2件5人作了不起诉决定,另外1件1 人因法律解释的修改而转行政机关处理。有力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渎检机构更名设局、新的立案标准的出台,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方式、方法明显改观,加之,线索少而且发现难、案件查处难、依法处理难等因素,严重制约着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加强和改进反渎职侵权工作,分析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全面提升工作水平和质量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工作在基层,从事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检察官,根据自己的工作实践,谈谈对渎职侵权工作的认识。

一、制约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发展的因素

当前,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困难多、难度大。我认为,影响和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突出矛盾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反渎职侵权队伍的素质与担负的重任不相适应。反渎职侵权工作涉及各个行政执法部门和各个行业,查办起来颇为棘手,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具备法律知识,兼备其他各个行业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从这个方面来说,反渎职侵权干警的素质应该相对要求更高一些,而我们的现状是反渎职侵权工作人员不仅数量少,而且普遍是单一型的法律专业人才,既没有对渎职侵权犯罪有深入细致研究的人员,也没有对渎职侵权犯罪有独特研究的能手,且反渎职侵权队伍人员变动频繁,缺乏连续性和延续性,从而导致对查办渎职侵权案件普遍有畏难情绪,制约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

二是后勤保障不力是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有一大顽症。侦查后勤保障滞后且科技含量低,侦查装备和侦查手段原始落后,侦查设备少,使侦查办案工作难以展开,装备保障与渎职侵权犯罪高发多发的现状存在极大的不适应和特别巨大的反差。

三是渎职侵权案件自身的特点也是制约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的另一个因素。反渎职侵权工作查处的对象是有职、有权、有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反侦查能力很强的司法工作人员,从而导致案件线索发现难、案件的查处更难。加之,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发展,渎职侵权犯罪已不再是单一的犯罪,往往与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犯罪相互交织在一起,并且由过

去典型的过失犯罪,转化为现在更普遍的,因功利性而导致的主动性的故意犯罪。这样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的集合型犯罪,其行为更加隐蔽、犯罪线索发现就更难。

二、加强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一)培养复合型的反渎职侵权人才队伍

反渎职侵权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侦查技能性都很强,并涉及多领域、多方面、多层次知识的侦查工作,因此必须有一支具有较深渎职侵权犯罪理论功底和丰富侦查经验的复合型人才队伍,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应着力培养反渎职侵权干警的三种能力:

一是努力提高自行发现线索的能力。提高自行发现线索的能力,是当前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重要举措,是解决渎职侵权案件从无到有,从被动到主动的根本。如何才能提高发现线索的能力?就要从以下八个方面培养:要从新闻报导和社会反响中发现线索;从发生的重大事故中发现线索;从日常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发现和捕捉信息与线索;从已查办的违法违纪案件中获取线索;从与行政机关的联系中梳理线索;从公安机关查办的案件中追踪案件线索;从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排查案件线索;从明显的社会不公、知法犯法现象的背后挖掘线索。

二是努力提高分析、查办、突破案件的能力。渎职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有职、有权、有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主体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别: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高,对犯罪所涉及的专业知识非常精通,犯罪手段方法非常

隐蔽,反侦查和对抗讯问的能力、规避法律制裁能力强。特别是有行政执法权犯罪嫌疑人,甚至有不少还是司法工作人员,他们熟悉法律和讯问技巧,作案时就有反侦查的准备,在讯问这类犯罪嫌疑人时难度就更大。为此,我们必须着力提高查办、突破案件的能力。通过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加大培训力度、总结经验并及时推广、侦查谋略的运用等途径,加强个案研究、剖析不同案件、针对不同对象的个性特点、共性规律以及突破案件的方法、时机,进行实战强化训练,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练兵,重点抓好线索分析、案件初查方向的确定、侦查预审、侦查指挥等方面,不断提高干警心理对抗、节奏的控制、时机的把握、运用证据以及灵活应变的能力,改变和优化反渎职侵权侦查队伍。

三是努力提高熟悉运用各种知识的能力。渎职案件的侦查绝大部份是一项“由果寻因”的工作,其特点决定了要想将案件办好,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要达到这样的效果,前提是要熟悉掌握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侦查对象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工作职责等。这就要求侦查人员要熟悉国家机关负有管理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职能部门的机构、职责等基本情况和法律法规、内部工作程序以及渎职犯罪的犯罪构成、行为特征、基本规律、易发环节,从而找到查办案件的突破口和侦查思路。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涉及到的行政执法部门多,新增罪名多,而我们对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程序不了解、不熟悉,更缺乏对行政执法机关容易发生犯罪的环节,行政执法人员的犯罪手段、特点进行研究,因此,

必须加强学习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市场经济、财务制度、税收、城市建设等方面的相关知识,只有对各行政机关的相关知识熟悉了,工作程序了解了,业务水平自然也就提高了,对身边发生的事情也就会留心了,反渎职侵权工作也就能够顺利地开展了。

(二)加强侦查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后勤保障功能 科技强检,是检察机关实现管理信息化、办公自动化、办案现代化,也是提高检察机关办案效率和工作质量的重要举措,而目前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侦查设备,已很难适应日益复杂的渎职侵权犯罪手段的变化,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高科技化和高隐蔽性从客观上要求反渎职侵权部门相应提高侦查技能,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收集、审查、鉴别证据,保障案件的查处。

一是加大投入科技强检的经费。科技强检,就是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装备武装检察队伍。而现实中,由于各地受地域经济发展的制约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检察院经费匮乏现象较为普遍。虽然近年来中央要求保障检察经费,但是拨付的仅仅只能保证检察的日常工作需要,科技强检经费不能保证,因此,在实施科技强检中,科技经费保障不足这一问题相当突出。要想解决好这一问题,我们应结合实际,首先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积极筹措科技强检经费。工作中,要主动把上级检察机关科技强检部署和本院科技强检计划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使科技强检工作得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尽量将科技强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其次要

开源节流,将科技强检经费挤出来。主动减少会议、招待等费用开支,节约出部分资金,用于科技投资。第三要坚持实用、必需,厉行节约的原则,科学地安排投入计划,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避免造成科技强检经费的浪费。

二是树立科技强检战略意识,加大科技强检硬件建设。科技强检是一项综合工程,不单是对检察机关办公、办案硬件的改造,更是对传统工作方式、工作程序的改造。应当把科技强检工作当作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来抓,在实施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等待、观望、畏难情绪,统一思想,转变观念,使每个人都充分认识到科技强检的真正概念和内涵。

科技强检的目的是为办案服务,除要配备车辆、计算机、摄像机、数码照相机、录音笔、打印机、复印机等各种硬件设施外,还需要配备无线监控设备、微型录像录音设备、侦查专用车、鉴定测试仪等侦查器材,不断改善侦查技术装备。反渎职侵权局 还应当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人才,从而保证侦查工的顺利进行。

(三)建立、健全内外合作机制,形成查办合力

目前,渎职侵权犯罪已突破了地域、部门、时间的界限,犯罪手段日趋隐蔽、复杂,因此,查办渎职侵权犯罪仅依靠反渎职侵权部门已不能适应目前的形势,必须加强与各方面联系配合,使反渎职侵权工作由原先的单独作战为全社会协同作战。

一是要整合检察资源,加强内部协调配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职能体现在检察机关内设的每个业务部门对刑事案件各个环节的监督。由于程序式的工作特点,使每个环节都有不同的职责。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民行、监所职能部门在履行自身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现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因此应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协调配合,形成发现、查处渎职侵权案件的合力。

二是建立外部协作机制,发挥各自优势。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生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智能性,因此反渎职侵权部门应加强与审计、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安全生产监管以及财政、金融、证券监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相衔接的机制,加强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现、介入和查处工作,及时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资源互享,以此来拓展案源,增加发现渎职犯罪的机会,努力推动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协调健康发展。

 

第二篇: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刘彬斌

一、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遇到的主要问题

首先笔者认为,现阶段渎检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存在“四难”现象,长期打不开局面:

1、线索发现难。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来源狭窄,渠道不畅,线索不足,成为制约渎检工作开展的主要问题。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反映有关渎职侵权犯罪方面的情况相当之少,主动上门提供线索的更是少之又少。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寻找案源的主要途径是在一些重大事故发生后才上门查案,具有较大的偶然性,缺乏稳定性,“等米下锅”,甚至出现长期“无米下锅”的情况。

2、调查取证难。渎职侵权犯罪主体大多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活动能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隐蔽性、智能性的特点,反侦查能力较强。而且这些人关系网厚,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易订立攻守同盟,转移侦查视线,涉案的当事人也不会轻易谈及案情,这些都为渎检部门的查证工作增加了不少难度,稍有不慎,会功亏一篑,造成负面影响。加上有的检察院侦查人员缺乏,办案装备落后,办案经费拮据,对一些经费投入大的查证工作半途而废,不了了之,最终出现“雷声大,雨点小”的情况。

3、案件处理难。渎职侵权案件涉及面广,案情复杂,所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渎检部门不同程度地会碰到以各种理由说情、施压、拆台等现象,有的查到一半就被叫停了,有的已侦结,但得不到应有的处理。犯罪嫌疑人或被不诉,或被判缓刑,在案件处理上普遍存在从宽现象,犯罪嫌疑人被移送起诉的为数极少。办案工作“只开花不结果”,或处理结果“轻描淡写”,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往往处于力不从心的状态。

4、法律把握难。修订后的刑法对渎职、侵权犯罪作出规定,重新规定了渎职侵权检察的受案范围。但是,部分条文用语较为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有关的司法解释相对滞后,造成渎检部门对一些技术性较强的案件或者新罪名的案件 查处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如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等涉及的技术性较强;滥用管理、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新罪名没有经验可以借鉴,难以把握。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而司法解释在这些方面涉及较少,检察机关碰到这类案件,束手无策,无可奈何。

其次影响渎检工作发挥职能作用的还有几个主要原因:

1、思想认识有偏差。由于渎职侵权犯罪大多数是过失犯罪,而且多数是为公事所致,这就容易给人造成一种假象,有的认为“决策失误不为罪”、“为公监权不犯法”、“改革开放难免交学费”;由于犯罪主体特殊,有的办案人员存在畏难情绪,怕得罪人,认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是“费力不讨好”等等。思想认识上同渎职侵权犯罪的严峻斗争形势形成反差,对

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严重性缺乏深刻的认识和高度的警觉,没有把查办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执法犯罪等渎职侵权犯罪作为强化法律监督,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急迫任务而纳入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格局,摆到突出位臵。

2、工作方式欠妥当。现实中,一些检察机关的渎检部门不善于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对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闭目塞责,坐等观望,精神不振或怨天尤人。一是坐等案源上门,有案源来了就查,无案源来就等待观望,对案源情况缺乏调查研究,对积极寻找案源和拓宽案源渠道工作没有动脑筋、想办法,或者对发生在身边的案件线索缺乏敏感性,视而不见。二是同相关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的渠道不畅,缺乏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案件信息传导系统梗塞,导致案源的流失。此外,当前渎检干警在人员数量方面比例较低,而且在人员配臵上,只有少数检察院将有侦查经验的骨干配臵到渎检部门,新手多、骨干少,人员不足,难以有效开展工作。加上后勤保障不够,办案经费不足,光靠一支笔、一张纸的落后手段办案,渎检工作的开展难度可想而知。

3、执法环境不和谐。一些地区、一些单位领导法治观念淡薄,保护主义思想严重,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不希望“家丑外扬”,对渎职侵权部门的查处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消极对待,出了问题怕影响“形象”,影响“政绩”,所以瞒案不报、压案不查,该移送不移送,甚至设臵“障碍”,阻挠查处,造成检察机关立案难、取证难、处理难。执法环境

不和谐导致有的检察机关慑于阻力,对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及大案要案抓得不够有力,或者久拖不侦,久侦不结,严重影响反腐败斗争的进程。

4、法律规定有缺陷。法律规定上存在空隙是渎检工作开展不力的法制原因。一是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对渎职犯罪的主体局限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罪唯一例外),使渎职犯罪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两种主体身份的人而不受法律追究。二是处罚规定畸轻。我国现行刑法对渎职罪规定的最高刑期大多数为7年,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在10年以下,极个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渎职犯罪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往往比其他经济犯罪严重得多,这往往使一些渎职犯罪案件大案化小、小案化了。

二、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解决办法: 目前党和人民对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尊重保障人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渎检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大有可为。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方面加强渎检工作:

首先,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要消除“渎职犯罪情有可原”的错误思想,充分认识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的突出表现形式之一。它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阻碍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

康社会的进程,破坏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和稳定的大局,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渎职侵权犯罪在政治上造成影响,其社会危害性决不亚于贪污贿赂犯罪,有的甚至有过之而不及。因此,当前解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力度不够、效果不佳、失之以宽、失之以软的关键是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大力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办渎职侵权案件;检察机关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

第二、要加强宣传,提高知名度。渎职侵权检察前身是法纪检察,设立时间不短,但在相当部分群众中仍感陌生。不少群众还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违法行为视为正常现象,有的明知是违法行为,但认为“官官相护”,控告也枉然。因此,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渎检工作,了解渎检工作,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当前渎检部门需要下大力气要做的一项工作。渎检部门应把握时机,通过新闻媒介进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适当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使干部群众掌握渎职侵权检察的性质、职能、受案范围、管辖罪名等知识,运用法律武器,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渎职、玩忽职守、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推动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

第三、要拓宽渠道,发掘案源。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越来越多样化,更具隐蔽性。墨守成规和坐等举报发现案件线索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打击犯罪的形势需要。因此,除了广泛动员群众举报,我们要采取主动走出去的方法,摸查有关案件信息,“找米下锅”:一是从社会接触中收集犯罪

线索。侦查人员与社会的日常接触中要善于“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捕捉有价值的渎职犯罪线索。二是注意从新闻媒体,特别是新闻媒体报道的各种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案件中,追根求源,发现有关职能部门人员渎职犯罪的线索。三是从社会热点问题收集犯罪案件信息,在社会转型阶段,社会热点问题层出不穷,工程发包、土地征用转让、证券市场、国有企业转制等都是群众关注的焦点,也是渎职犯罪的高发区。侦查人员要有敏锐意识,经常深入这些行业收集发现线索。四是加强同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检察机关内部其他业务部门的联系,争取他们多移交案件线索。

第四、要突出重点,加大打击力度。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渎职检察工作的位臵前移,纳入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格局,做到领导重视,在装备、经费和人员配臵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和一定的倾斜。渎检部门要树立威信,归根到底要抓办案。当前,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这次专项工作查办的重点案件分为三大类: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渎职失职导致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案件。二是负有市场监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案件。三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徇私枉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渎检部门,特别是一些立案空白的地区要突出重点,瞄准三类犯罪,加大打击力度,服务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五、要机构升格,科学设臵。目前,高检院和部分省、市已将渎检部门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这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机构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更能体现职责、名称的一致,更具合法性,更便于人们的理解,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顺应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强烈要求,势在必行。另外,针对当前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做好刑法等法律的修改、补充、完善和司法解释工作,使立法工作适应当前渎检工作不断发展的新情况,充分发挥法律在预防和减少渎职侵权犯罪中的效能作用。

第六、要以人为本,提高素质。渎职侵权工作涉及知识领域广、部门多、法律、法规专业性强,对干警的业务素质要求特殊。因此,要在坚持个人自学的基础上,有计划、有组织地分期分批进行培训,组织干警深入学习,开展岗位练兵,掌握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必备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同时,要加强渎检干警的职业道德教育。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干警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应该严格执法,依法监督,坚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讲原则不讲关系,讲法律不讲人情,提高自身防腐拒变的能力,切实使检察队伍在总体素质上有新的提高,增强综合作战能力,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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