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调研分析

普洱市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调研报告

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作为农村信用社创新型的品牌信贷业务之一,在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效破解林农贷款难,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实现林业增效、林农增收、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具有推动作用,成为了当前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我市“兴边富农”步伐不可缺少的信贷资源。为了解我市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的运行状况,按照《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调研的通知》要求,普洱办事处组成调研组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 普洱的基本市情及林情

普洱市位于云南省西南部,素有“绿海明珠、茶祖之源”的美誉。全市总面积4.5万平方公里,是云南省面积最大的州市,山区面积占98.3%;全市辖9县1区,9县为少数民族自治县,居住着汉、哈尼、彝、拉祜、佤、傣等14个世居民族,总人口257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占59.4%;由于历史等原因,社会发育程度低,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经济欠发达,有8个国家重点扶持县,是一个典型的集边疆、民族、山区、贫困为一体的地区。普洱是云南省的重点林区、重要的商品用材林基地和林产工业基地。林木生长的条件十分优越,综合年净生长率为4.48%。全市森林覆盖率64.9%,林业用地面积313万公顷,活立木蓄积量2.25亿立方米,均 1

居全省各州市的首位。在林业用地中,集体林200.83万公顷,占64.2%;国有林99.83万公顷,占31.9%。生态公益林73.24万公顷,占24.15%;商品林230.04万公顷,占75.85%。经过多年努力,普洱林业取得较大发展,主要林产品有松脂、木材、茶叶、橡胶、咖啡、紫胶、核桃、板栗及各种热带亚热带水果;林产工业有林浆纸、林板、林化等产业,20xx年全市林业产值达53.36亿元,占全省林业产值的15.15%,占全市工农业总产值的35.68%;其中,林产工业产值20.31亿元,占全省的27.08%,占全市的27.14%;林产业已发展成为全市四大支柱产业之一。

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取得的成效

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是省联社为积极配合、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更好地服务“三农”,促进农村信用社和林农、林企共同发展而推出的一个创新信贷业务品种。该项业务的开展,不仅盘活了我市丰富的森林资源资产,使森林资产成为流动资本,从而有效地推进了林权制度改革,为我市林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将森林资源资产作为贷款抵押资产,延伸了《担保法》抵押资产的范围,有效地解决林农及林业企业发展所需资金问题,提高了林农的积极性,增强了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的能力,为林农贷款和创业致富找到了一条有效路径。

截止20xx年10月末,我市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联 2

社共8家即:思茅、镇沅、景谷、孟连、澜沧、西盟、江城、宁洱,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87户,金额38984万元,占当年总发放数的11.41%,余额14221万元,占总贷款余额的

2.76%,其中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167户,金额3832万元。最大单户贷款:云南孟连县勐马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余额2210万元。贷款主要用于农户林产业种植、林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经商等生产流通费用;传统农业种、养殖业等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农户建房、治病、助学等综合消费性支出等,贷款用途涵盖了农户合理的资金需求范围。通过开展林权抵押贷款:

一是密切了社群、社政关系。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的投放,要求信贷人员走村到户,了解农户的林资源状况、资产情况和种养情况,掌握农户靠什么生存,吃什么饭,增加了与农户的接触,拉近了与农户的距离,密切了与群众的血肉联系,极大提高了农民的信用意识,“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观念逐步强化,良好的农村信用氛围正在形成。与此同时,基层村组干部的参与,给了他们充分的信任,使他们感觉到农村信用社对他们的重视,从而对农村信用社的形象、作用有了更清楚的认识,构筑了一种信任、平等、互助、合作的社群、社政关系。

二是拓宽了融资担保渠道。农村信用社的传统信贷业务品种比较单一,主要是农户小额信贷及一般担保贷款,其中 3

抵押担保贷款的抵押物仅限于房屋、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动产,融资担保的平台比较狭窄,不能适应融资担保主体日益多元化的发展要求。信用社通过开展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拓宽了融资担保渠道,促进了银林共同发展,为林农贷款和创业致富找到了一条有效路径。

三是林农、林业经营者“贷款难”的问题得到了缓解。根据现行信贷政策,银行对额度较大的贷款项目要求借款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广大林农、林产业经营者往往面临这样的问题:一方面发展生产、改善生活需求投入资金;另一方面银行由于担保品种的限制无法提供融资支持,使林农、林产业经营者难以及时取得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的推行从制度上解决了这一难题,林农、林产业经营者“贷款难”的问题也随之得到了缓解。

四是促进了林农、林产业的发展。以澜沧县农村信用社为例,该联社启动林权抵押贷款以来,累计放贷600万元,扶持了6户茶叶、经济林木经营者,这些经营者利用信用社的贷款扩大了种植面积,改进了生产设备和工艺,增加了经营收入。经调查,我社支持的林农和林业经营户到今年10月,累计实现经营收入146.25万元,产销量都比往年得到了提高。这些林农、林业经营者在发展过程中,吸收安排了约46个劳动力,为农户创造了就业机会,解决了一部份人的生存问题。同时,农村信用社通过林权抵押贷款也取得了 4

比较可观的利息收入。这样看来,林权抵押贷款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开办林权抵押贷款的主要做法及经验

(一) 加强领导,抓住机遇,搭建银林协作平台,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出台林改配套措施。截至20xx年6月末,普洱市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完成,全市已明晰集体林2,418.7万亩,确权率98.8%,确权到户率91.6%,累计发放林权证41.78万本,林权制度的落实和林权流转等配套改革的初步完善,使林权抵押贷款成为可靠的信贷方式。同时,广大林权所有者对森林资源的融资需求,也为农村信用社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提供了巨大的市场。在普洱办事处和市政府、林业局的协调、领导下,各县(区)联社与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紧紧抓住有利机遇,统一思想,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出台了《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程序,确定了管理机构,为非国有林林权抵押贷款提供了政策性的支持。

现全市已有8各县(区)的林业局成立了林权登记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并严格履行“一个确认,两个承诺”制度,即:确认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承诺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木资产未经抵押权利人同意不发放林木采伐 5

许可证,不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

(二)多方合作,完善措施,拓展业务发展空间。一是办事处、各联社通过加强与各级林改办公室、林业局等政府主管部门及林产业协会的沟通、协调与合作,基本掌握了全市林业资源的布局以及林产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并且积极开展客户资源调查工作,摸清底数,比较全面地掌握了辖内林农和林业经营者客户资源情况。二是围绕着“有效发展”的目标,努力把握林农、林业经营者的特点,各联社在省联社管理办法的基础,结合辖内实际制定了《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农村信用社农户林权小额抵押贷款操作办法》等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了农户林权小额抵押贷款的管理的制度和措施。三是利用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与农户关系密切的行业特点,广泛宣传农村信用社贷款政策和农户林权小额抵押贷款新产品的介绍,使辖内广大农户知晓林权可以作合法有效的抵押物。

(三)完善措施,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普洱市各级农村信用社优化办贷程序,提高办贷效率,加大投放比例,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一是扩大林权抵押贷款的对象和用途。所有符合《贷款通则》、《农村信用社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客户都可以作为林权抵押贷款对象。林权抵押贷款资金,可以用于生产或消费等各种合法领域。二是合理确定抵押率。在林权抵押率的设定上, 6

灵活多样,因林而异。三是科学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林权抵押贷款在期限设定上,与林业生产周期相匹配,并综合考虑借款用途、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限等情况。

五、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控措施

林权抵押贷款方式直接以林木、林地作为抵押,减少了审批环节,手续比较简便,可减少林农的费用支出。但是该贷款方式也增加了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管理难度和风险成本。为防范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各联社主要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一)积极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和沟通,加强相互间信息互动,建立长效协作机制,构建良好的信用平台。

(二)对借款人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政策,对信用户实行贷款优先,额度放宽,利率优惠;对有意逃废金融债务的涉林企业和个人,林业部门和信用社实行通报、停贷、停发采发证等措施,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协调林业部门配合信用社做好贷款风险防范工作。一是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评估行为,保证评估质量;二是加强林权登记的管理,确保办理登记的林权证的真面性和合法性;三对已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情况,个乡镇林业站协助信用社做好监督管理,防止抵押资产因盗砍盗伐等人为因素受到破坏。

(四)协调县林业局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采伐指标,在同等条件下抵押山林优先采伐,借款人或抵押人在征得信用社 7

同意后可以进行采伐,以实现分期归还贷款。

(五)在抵押期间,未经信用社同意,林业部门对所抵押的林木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以保障信用社合法利益。

六、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从我市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以来的情况看,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政策导向和信贷产品设臵与林业小额贷款不匹配,在林权评估、抵押登记、贷款期限、利率设臵、贷后的管理等环节上,存在诸多问题,各方面的协作联动机制亟待改善。

1、普洱市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工作尚处于萌芽状态,相关政策不配套,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暂行规定》和省联社《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规定,集体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只能由有丙级资质的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虽然我市部分县区已配备了相应的软、硬件,但尚未取得该资质,由于我市多数县乡属偏远山区,大量的林权所有者拥有的林地面积不大,若需要到省城甚至于更远的城市高价骋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一是不利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与抵押贷款工作的开展,二是林农无法支付资产评估费用,虽然目前对评估不收取任何费用,属于无偿服务,但仍属违规评估,形成了配套改革政策、信贷政策与机构资质及现实工作间相互矛盾,使得广大小户 8

林农得不到必要的贷款支持。

2、林业小额贷款费用大、期限短,林农贷款需求受抑制。从林权抵押贷款成本看,农信社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的利率,一般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再上浮20-40%,比其他贷款的利率多上浮了20-30%左右。此外,林业小额贷款还需支付定的评估费,通过担保公司担保的还要缴纳担保费。经测算,林业小额贷款比房产抵押贷款的成本一般要高出3-5个百分点,贷款成本月息多达10‰以上。从贷款期限看,辖区小额林业贷款都为一至三年期的短期贷款,三年期以上的基本没有。由于林业生产周期较长,最快的如桉树到成材也需要三至四年时间,而其他经济林作物的生产周期则更长,林木生产周期与信贷期限不匹配的问题较突出。

3、林业服务体系尚不健全,林业小额贷款风险控制难把握,制约了对林业小额贷款的投放。一是森林资源的流转体系不完善,存在执行债权难的可能性。目前,各级林业管理部门虽然已成立林业服务中心,为林农和金融机构提供确权、评估、登记、监管等服务,但其功能未充分发挥,金融债权普遍难以实现。由于森林树木的特殊性,采伐需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证,一旦贷款出现风险,信用社处理林权抵押物是会出现无采伐证现象,使贷款收回存在困难。

(二)林业不确定因素多,又面临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目前保险机构未将森林资源资产纳入保险对象,使得林资源 9

所有者面临火灾、虫灾等自然和人为灾害的风险,林业保险是化解林业生产风险、保障林业生产者利益的一种有效手段。但林业保险一直发展缓慢。与其他商业险种相比,林业保险“低保额、低收入、低保障和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特点,使得保险公司望而却步,对开展林业保险业务缺少积极性和主动性。林业种植专业农户“保险难”问题较为突出

(三)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对林业熟悉程度有待提高。由于林权抵押贷款是一项新的贷款方式,信贷人员对林业相关知识亟待提高。

(四)社会诚信环境需要进一步培育。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宗旨是服务“三农”、支持中小企业、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就农村金融领域而言,我市地处边疆,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农户生活普遍贫困。多年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三农”的工作中形成了很多的呆坏账,这样,一方面信用社需要消化这些历史包袱;另一方面也增大了信用社放贷顾虑。

为确保农户林权小额抵押贷款的健康发展,更好的发挥农村信用社的融资作用,建议:

1、建立农户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目前,国家虽然相继出台了促进林业发展的改革政策,要求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积极介入林农、林业小企业融资,但是并未出台鼓励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风险补偿政策。对农村信用社开办的农户林权小额抵押贷款业务,国家应出台 10

适当的风险补偿政策,对预期出现的贷款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真正推进农村信用社对林农、林业小企业的信贷投入,促进当地林农和林产业的发展壮大。

2、完善林业融资管理制度,依法开展服务工作,维护贷款人合法权益。一是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建立双方定期沟通的领导决策协调机构和具体办事的联络机构,加快推进与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相关的林权配套改革,及时化解改革阻力,为森林资产抵押贷款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二是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尽快提高林权评估机构的评估资质,在积极申报争取林业服务中心的丙级调查规划设计资格基础上,尽可能招考和吸纳具有注册评估师方面资质的人员参与此项工作,将调查规划设计评估工作由事业单位逐步推向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服务工作;三是林业部门要主动配合信用社做好林权的评估、登记,提高办事效率,贷款发放后协助信用社共同对已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信用社处臵抵押林权时优先按排采伐指标,抵偿信用社贷款本息,维护贷款人合法权益。

3、培育社会诚信环境,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社会诚信环境的培育和打造,共同抵制借款人逃废债务行为,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为农村信用社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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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积极探索开展林业保险,建立灾害补偿机制。针对可能存在的林木资产抵押贷款风险,政府要鼓励、引导保险机构开展森林资源资产保险业务,建立灾害补偿机制。根据不同树种、不同树龄、不同生长环境立地条件、不同区域计算确定林木资产保险的合理保费标准和赔偿标准,对须进行抵押贷款的幼龄树、中龄林甚至近成熟林林木资产进行森林火灾、霜冻灾和病虫害等险种的保险,以减轻金融部门贷款风险,完善多层次的林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推进森林保险业务。财保公司应本着“低保费、低保额、保成本”的原则,具体试行对抵押山场的财产保险,以切实发挥保险在规避银行风险、保障农民生产,实现林业和保险业双赢目标

5、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和尽职免责制度。农户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是农村信用社新型信贷业务之一,涉及千家万户林农、贷款风险较大,管理要求高,传统的考核体系不适应农户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需要,应尽快探索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正向激励考核办法,充分调动营销优质客户的积极性。同时,应对信贷客户部门建立起尽职档案和责任评议追究制度,对履行了机制调查、尽职管理义务的,发生贷款损失免于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解决业务发展后顾之忧。

我市的农户林权抵押的工作启动时间还不长,尽管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但我们已经迈出了前进的一步。我们相信,在省联社的指导下,在当地党委、政府和林业部门的大 12

力支持和配合下,经过全辖农村信用社的不断努力,我市的林权抵押贷款工作一定够开创可喜的局面。

附件:农户林权抵押贷款调查表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普洱办事处

二00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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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富宁县农村信用社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富宁县农村信用社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支持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我县林业产业发展,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和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更好地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根据《担保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贷款通则》、《物权法》、《林木和林地登记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社区居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信用社是指富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分支机构、各营业网点。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作抵押物向农村信用社借款的行为。

第六条 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

第七条 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和贷款“三查”制度。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八条 本细则适用的贷款对象为符合《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中规定的农户。

第九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户口在我县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收入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认的、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

(六)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用途包括:

(一)农户林业产业种植、林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生产流通费用;

(二)农户传统农业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

(三)农户农产品加工、运输、经商等生产流通费用;

(四)农户建房、治病、助学等综合消费性支出;

(五)农村信用社同意的其他合法用途。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十一条 我县农村信用社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额度应根据抵押物评估值、抵押率和预测可能实现的变现率合理确定,一般掌握在3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我县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借款用途、林业生产周期、林地类型、经营性质、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限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三条 我县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对林权抵押贷款利率按我县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执行。

第四章 林权评估与抵押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由借款申请人邀请或委托有资质的林业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对拟提供抵押的森林资源进行调查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交农村信用社参考。

第十五条 拟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应坐落在农村信用社经营辖区境内,抵押人应当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合法的林权证明,并有拟抵押林地明确的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相关资料供农村信用社审核。

第十六条 凡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且无山林权属纠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资产及其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截止期限。

第十七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

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六)国家规定的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 企业以森林资源资产提供抵押时,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公司、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章程或协议等规定办理。

(一)以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提供抵押的,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

(二)经营国家无偿划拨林权的单位,以其经营的林权为农户提供抵押的,必须先办理相关的森林、林木出让手续后,方能设定抵押;

(三)以合法的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提供抵押的,必须经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代表同意,并出具书面材料和会议记录;

(四)以共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率

(一)用材林和竹林的幼龄林、产出前的经济林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40%(含);

(二)用材林的中、近熟林、竹林的成、近熟林等经济林木抵押率不得超过评估值的45%(含);

(三)盛产期的经济林(果树、茶叶、橡胶等)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50%(含)。

第二十条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二十一条 抵押物在办理抵押登记及抵押期间发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或借款人承担。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贷款程序为:

贷款申请→贷款受理→贷款调查→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贷款审查、审议→签订信贷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及检查→贷款归还。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林权证(属承包林地的还需提供林地承包合同书);

(四)林权证所有者有效身份证件;

(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六)经林地所有权人(村民委或社区)同意并盖章确认的林权抵押承诺书;

(七)农村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贷款受理后,农村信用社应及时派两人或两人以上信贷员进行贷前调查和林权资产评估,形成调查报告报送贷审机构审查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贷机构审查审议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事项,通知各经营网点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第二十六条 在借款和抵押合同中须明确以下事项: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馈赠、

采伐、再次抵押、转让等。

(二)在抵押期内确有需要对抵押物进行采伐的,须向农村信用社书面申请并经审查同意,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后方可采伐,采伐所得优先用于归还贷款;

(三)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时,借款人应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或提供经信用社认可的新担保。

(四)如为中长期贷款须列明分期还款计划,并按计划分次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林权证、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农村信用社取得《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明书》后,填写借款凭证,发放贷款。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全部还清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后,抵押合同自行终止,抵押人应当持还款证明、抵押登记证明书等到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抵押期内如需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期限、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原《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贷款发放后,农村信用社要加强贷后管理和检查,落实贷后管理责任人,履行贷后管理和检查职责,督促借款人或抵押人妥善管理设定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防止各类损毁事件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以户为单位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登记台账,做好贷后检查及抵押物信息的跟踪记录,各经营网点信贷员至少按季监督、检查

借款人及已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在申请和使用贷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农村信用社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相关资料;不如实提供其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款余额等资料;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三)未经农村信用社同意,将设定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出售、转让、采伐、馈赠或重复抵押;

(四)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五)拒绝接受农村信用社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活动的监督;

(六)抽逃出资、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而影响贷款的安全的;

(七)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

(八)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在财产继承范围内履行借款合同;

(九)违反本办法和贷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若发现借款人或担保人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三)按规定处以加息、罚息和计收复利;

(四)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六)农村信用社按规定采取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三十四条 为有效实现对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监管,农村信用社应积极联系和配合各级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部门对森林资源资产的保护工作,防止盗砍滥伐、火灾、病虫害等灾害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作为债权人,若主张实现抵押权时未能与抵押人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则可直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林权,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可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同意,通过市场竞价方式,将已抵押林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和支付应承担处置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外有剩余的,归还抵押人或借款人。

第三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可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同意,将抵押的林权按市场价格折价后直接抵偿债务,并办理林权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信用社应把林权抵押贷款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有机结合起来,创新不同担保方式下的综合授信管理模式,实现既能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又能较好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目的。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富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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