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宜丰林权抵押贷款的情况调查

关于江西宜丰林权抵押贷款的情况调查

20xx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林权抵押贷款。江西林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创造的林改经验得到了温家宝总理的高度评价。20xx年江西省被确定为全国4个林改试点省份,作为国家林业重点县的宜丰县,也被确定为全省7个试点县之一。几年来,林权抵押贷款究竟运行情况如何,还存在哪些现实障碍?笔者以宜丰为切入点,进行了调研。 林权抵押贷款基本情况

宜丰县地处赣西北,全县森林覆盖率达64.2%,共有林地面积202万亩,其中商品林132万亩,活立木蓄积量604.8万立方米。全县竹林面积84万亩,活立竹蓄积量1.2亿株,居全国第三位,全省第一位。据测算,该县可供抵押的森林资源市值达30亿元以上,按至少40%的抵押率可获贷12亿元。宜丰县农村信用联社20xx年初在全县金融机构中率先开办林权抵押贷款,当年共发放贷款1266万元,仅完成当年江西省农村信用联社指导性计划的24.4%。20xx年,全县农村信用社发放林权抵押贷款836万元,较20xx年减少430万元,仅完成省联社指导性计划的13.9%。

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宜丰县林业部门和农信社经过两年多的实践,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林权抵押贷款总量仍太小。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问题。

林农资金需求量大与信贷产品设计滞后之间的矛盾。林农对资金的需求很大,初步估算,全县林农信贷资金需求量达4.2亿元以上,但是信贷满足率不足5%。在巨大的需求面前,农信社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存在缺陷:一是贷款利率过高,省联社规定林权抵押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50%,到了县乡一级农村信用社,实际执行利率上浮一般超过基准利率的60%。二是信贷模式单一,林农直贷占到85%以上。三是贷款期限过短,与林农资金周转和林业经济发展周期不相匹配。四是贷款金额过小,每户林农只能贷到四、五万元,影响了林农从事产业的快速发展壮大。

林业产业弱质性与相关扶持优惠政策落实难之间的矛盾。一是贷款贴息政策落实难,20xx年宜丰县林权抵押贷款财政贴息直接通过农村信用社发放,全县林农仅获得贷款贴息

2.4万元,仅占林农贷款总额的1.9%;20xx年贴息改由县林业局申报,但由于申报程序过于复杂、核实管理难度过大等因素使承办部门工作积极性不高。二是森林火灾保险资金补贴政策落实难,林农参加火灾保险,对商品林需缴纳70%的保费,其余20%由省财政部门支付,10%由县财政部门支付,但目前全县只有国有林场参保了火灾险,面积仅7.5万亩,占全县山林面积的4.2%,开办此类保险的只有人保一家,且不对单个林农承保。

林地分割零碎化与监管保护力量不足的矛盾。林改让成片的山林分割到户,虽增加了林农护林造林的积极性,但也加大了对森林资源的监管保护难度。乱砍滥伐、盗伐偷卖、私下交易等现象并不鲜见,林权抵押贷款的道德风险使金融机构心存顾虑,使不少守法林农的信贷需求也无法得到满足。另一方面,由于县级林业部门人员不足、力量有限、管理幅度过大,直接造成森林资源监管不力,制约了林权抵押贷款的发展。

林权抵押贷款牵涉面广与部门协作机制缺位之间的矛盾。林权抵押贷款一般涉及农村信用社、林业局、评估登记机构、村委会、法院、森林公安等多个部门。尽管江西省林业厅与省联社建立了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但宜丰县并未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机制,导致部门之间信息不通、工作不畅。同时,金融机构站在风险防控的角度,因抵押物难以有效管理削弱了放贷积极性。

做大做优林权抵押贷款建议

林权抵押贷款不仅需要进一步深化林权配套改革,更需要银行、社会和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协作,正确处理政策性与市场化、保护林农与壮大林业、防控风险与创新金融产品等关系。

因此建议:

拓宽工作面,增强金融支林能力。引入更多参与主体,鼓励更多银行、担保机构开办林权抵押贷款,积极创办专门林业担保基金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增加信贷品种,针对多样化的资金需求,银行要创新信贷服务品种,积极协调组建林农信用联保小组、林业经济合作社,主动对接担保公司开办林权二次抵押担保贷款。提高林企贷款的额度和占比,适当放松对林权抵押贷款额度的上限控制,重点针对木竹地板、家具加工等林业龙头企业办理林权抵押贷款,同时采取适当降低利率上浮幅度的措施,提高林权抵押贷款的吸引力和市场份额。 缩短流程线,提升信贷服务水平。对不同额度的贷款实行差别流程管理,对5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可由银行自行估值放贷,统一到林业部门备案;对5至10万元的,由县评估中心委托乡镇林业站进行免费评估,报林业局备案;对10万元以上的,由县评估中心进行评估,适当收费。实行差别信贷利率政策,以贷款额度、用途、森林资产状况、信用等级等为依据实行差别利率。对信用良好的林农、村镇实行利率优惠等奖励政策,大力发展林业信用共同体、林业资金合作社等融资信用平台,形成“基地+林农+银行”、“林企+合作社+银行”、“林农+共同体+银行”等多样化的利益紧密型贷款模式,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推动林权抵押贷款的健康发展。

理顺关系网,构建部门协作机制。建立部门协调机构,由县政府林权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林权抵押贷款各方面工作,由人民银行或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林权抵押贷款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由政府主导的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应急机制,由金融机构与林业部门、法院签署合作协议,加大对非法行为打击力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制定信息共享制度,林业部门应将砍伐指标、林权流转、森林病虫灾害等情况及时告知金融机构,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将林权抵押贷款详细情况向林业部门备案。

强化扶持点,改进完善优惠政策。强化政府保险补贴和风险补偿,建议尽快出台国家森林保险发展规划,加大补贴水平和补偿力度,使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贴分别提高至60%和20%,同时引入全乡、全村联片投保,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和理赔认定的难度。改进贴息政策,建议对龙头企业与林农进行差别贴息,将目前林农林权抵押贷款财政贴息标准由最高限额1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对林农实行应贴尽贴。

 

第二篇:林权抵押贷款管理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以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条件

第三条 林权抵押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企业。

第四条 林权抵押贷款用于借款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生产资金、流动资金和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资金。

第五条 申请林权抵押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居住,有依法取得且权属明晰的森林资源资产,能够在市场上较容易地拍卖、流转实现价值。

(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三)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申请项目自有资金达到30%以上。

(四)身体健康,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偿还能力。

(五)所经营的项目不改变原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六条 公司类客户要符合《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还款方式

第七条 林权抵押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需求、抵押物价值、抵押率及经营项目收益等综合情况确定,不得超过借款人的综合偿债能力。

第八条 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

第九条 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和抵押物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严格控制在林权承包经营期限以内,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条 林权抵押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贷款项目风险程度以及各地的市场价格,由县级联社自主确定。

第十一条 林权抵押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制度,贷款逾期按规定加收利息。

第十二条 林权抵押贷款本金可根据贷款期限约定分期偿还或到期一次偿还。但贷款期限一年以上且累计贷款额度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必须实行分期偿还制度,第一年偿还本金20%以上。

第四章 贷款受理、审批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借款人以书面方式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一)借款人、抵押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抵押物权属证明(林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借款人、抵押人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承诺。

(四)共有财产作抵押的(包括以联合小组形式取得林权证的),要取得共有人的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承诺或证明。以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通过并出具书面承诺或证明。

(五)森林资源资产流转须经所在地村委会或发包方同意的,由村委会或发包方出具允许流转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贷前调查。受理借款申请后,实行双人调查制度,由信用社主任或主管副主任与客户经理一同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借款用途、偿还能力、抵押物合法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同时,调查人员要进行实地现场勘察,须由当地林业部门技术人员或林地看护人员陪同,准确无误核对抵押物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树种、树龄和林木株数等情况。调查结束,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贷款审查。由县级联社贷款风险管理部门对信用社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贷款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根据审批权限由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或贷款审批委员会进行审批。

第五章 抵押评估、登记

第十七条 抵押物价值,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林业设计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 林权抵押物原则上应由抵押人办理财产保险,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信用社为第一收益人。

第十九条 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应当由林权权利人和抵押权人一同到县级以上林业管理部门办理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及抵押人、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三)《林权证》原件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四)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可作为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不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依据国家林业部门确定的相关树种的采伐年限,树龄接近或超过该品种树木采伐年限的人工林优先办理林权抵押贷款。

第二十二条 下列森林资源资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资源资产。

(三) 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的森林资源资产。

(四)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森林、实验林。

(五)特种水资源(城市饮用水源、水电站等)周边附近的森林资源资产。

(六) 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资源资产。 第二十三条 抵押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的县级及县级以上林业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四条 办理林权抵押登记的,县级林业管理部门留存《林权证》并核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交信用社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用社在办理完林权抵押登记后,发放贷款。

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不得对已经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在抵押期间进行随意采伐,需要采取间伐、透光抚育等管理措施的,要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方可办理批复采伐手续。

第二十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在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再次抵押、转让、承包给他人。

第二十八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抵押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后检查。要按《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频率进行贷后检查。对发现借款人有明显违约或还款能力减弱情况,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进行风险预警。

第三十条 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应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按规定加收罚息。

第三十一条 贷款到期前要及时向借款人发出《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通知借款人筹措资金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二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的,要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向抵押人发出《处分抵押物通知书》。逾期一个月仍不能还款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取得抵押物的处置权,可依法通过市场流转、拍卖或诉讼的方式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 对拍卖未变现的抵押物,应按抵债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变现。

第三十四条 严格抵押物的监管、检查,对违规操作或未尽责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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