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报 常见问题解答

20xx年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报

常见问题解答

问1:如何申报20xx年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

答:

20xx年扶持资金采取网上申报,还需递交书面材料(原件)。通过申报网址(),登录市文化创意产业财政扶持资金申报系统,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交相关电子材料。完成网上申报后,需在系统中打印《项目申请表》,确认材料有水印后,签字盖章连同其他相关书面材料送市文创办。网上申报时间:3月25日至5月20日(5月20日24时系统关闭)。书面材料受理截止时间:5月21日中午12:00(过期不予受理)。

具体的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参见《20xx年度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问2:如何填写企业信用等级?

答:

企业信用评估的信用等级采用国际通行的“四等十级制”评级等级,具体等级分为:AAA,AA,A,BBB,BB,B,CCC,CC,C,D。信用等级是衡量企业财务能力的重要指标体系。填写时要按填表要求选择哪家银行授予的哪一等级。

问3:怎样区分申报项目属于什么产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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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产业类别分为媒体业、艺术业、工业设计业、时尚产业、建筑设计业、网络信息业、软件业、咨询服务业、广告会展业、休闲娱乐业十类。十类产业所涉相关行业参考如下:媒体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艺术业(文艺创作、演艺、电影、动漫、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艺术品展示及拍卖)、工业设计业(机械及装备设计、消费品设计)、时尚产业(服装服饰、日用化学品、黄金珠宝首饰、家居用品、时尚数码消费品)、建筑设计业(城市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工程勘察设计)、网络信息业(网络游戏、网络视听、数字出版、面向重点行业的信息服务业)、软件业(基础软件、工业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咨询服务业(智库建设、商务咨询、科技咨询、社会科学咨询)、广告会展业(广告、会展)、休闲娱乐业(文化娱乐、旅游休闲、休闲健身)。

问4:何谓公共服务平台?

答:

1、公共服务平台一般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为区域和行业内企业提供信息资讯、技术创新、质量检测、法规标准、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投融资、设备共享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2、公共服务平台的判定原则:

(1)公共性:财政扶持的文化创意产业服务平台要体现其服务范围的开放度和公共性,不能仅是为申报企业自身或少数几家企业服务,而应为广大行业企业服务;财政扶持资金体现的是对公共服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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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投入或运营费用的补贴扶持,获得支持的平台项目,要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在市场化运作的机制下,通过降低收费标准等方式体现对产业服务的公共性。

(2)专业性:财政扶持的文化创意产业服务平台其申报主体要具有较为丰富的行业服务经验,体制机制健全,具备较完善的服务条件、较高的服务水平,体现平台服务的专业性。

问5:何谓孵化器?

答:

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是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一种类型,通过为初创阶段的创新创业型文化创意类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服务支持,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文化创意成果转化,帮助和支持文化创意类中小企业成长与发展,培育成功的文化创意企业。

申报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项目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孵化器的物理空间载体一般需在市级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2、项目申报主体为孵化器建设运营单位,或由园区(集聚区)与孵化器建设运营单位联合进行申报;3、申报单位需有较好的孵化经验,具备一定的孵化面积和相应所需的服务设施,配备专业的孵化团队。能为企业提供商务、投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孵化服务,或提供相关专业领域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支撑服务体系;4、项目建设期内需为园区(集聚区)内30家以上的在孵文化创意类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孵化服务,在孵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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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需为注册成立3年内的企业,且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该园区(集聚区)内。

问6:何谓企业和专业文化创意机构的创新能力提升? 答:

指对企业和专业创意设计机构为提升在创意设计、文化原创等方面创新水平,而开展的企业设计中心建设、软硬件设施投入、创新人才引进和团队培育等方面的创新能力提升项目。重点支持企业基于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需求的设计应用研究,提高汽车、飞机、船舶、轨道交通等装备制造业的外观、结构、功能等设计能力建设,提升消费类产品的新产品设计和研发能力。

对获国家级企业设计中心认定或上海市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予以优先扶持。

问7:何谓国家级企业设计中心?

答:

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是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国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问8:何谓上海市设计创新示范企业?

答:

指经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评审创建的具有良好的设计创新体系和机制,整体设计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设计成果在实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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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促进市场开拓、加强品牌建设、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问9:何谓大师工作室?

答:

本资金扶持的大师工作室所指的大师应当是文化创意产业某一行业领域创意创作能力突出、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在带领和管理团队方面经验丰富,在创意创作方面成绩显著,并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一般包括:1、国际、国内文化艺术名家和民族传统艺术专家;2、在国内外重大赛事和评奖活动中,荣获国际大奖、国家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成绩优异的专业人才(国家级是指中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委托相关国家级行业协会承办评比的各类奖项);

3、拥有国际级、国家级或省级相关部门、相关国家级行业协会评定的荣誉称号的拔尖人才(如国家级或省级工艺美术大师、中国工业设计协会评选的“中国工业设计十佳设计师”、中国服装协会评选的“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上海设计之都活动周年度人物、文化创意类上海市领军人才、“四个一批”人才)等。

申报本资金扶持的大师工作室应有较强的产业性,申请单位应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大师工作室项目经立项后需独立核算。资金扶持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扶持大师工作室实施重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提升创意创作的软硬件设施条件、培育文化创意人才团队等。 问10:何谓企业与专业文化创意机构对接?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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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支持企业和专业创意设计机构对接的,科技含量高、产出效益好、拉动能力强的文化创意设计示范项目。重点聚焦汽车、飞机、船舶、轨道交通等装备制造业,以及生活日用品、家用电器、服装服饰、家居用品、数码产品、食品、文体用品等消费品产业领域,优先支持体现绿色和节能环保导向的创新项目。

项目需由企业和专业创意设计机构联合申报,企业、专业创意设计机构均须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其中专业创意机构获国家级企业设计中心认定或上海市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予以优先扶持。

问11:一个单位最多能报几个项目?

答:

原则上没有数量限制,但考虑到项目评审通过的可能性,建议选择项目基础条件好、建设水平高、预期产业化成效好的项目优先申报。 问12:两个或以上单位可以共同申报项目吗,有什么要求? 答:

申报主体只能是一家单位,但可以有多个合作单位。

问13:新成立的公司,无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等材料,可否作为申报主体?

答:

可以申报,新设单位(20xx年1月1日后注册)需要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填写财务履约能力测算表,提供相应附件(含自筹资金出资证明或银行贷款协议/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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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4:申报项目的建设周期有无要求?

答:

申报的项目应为在建或在20xx年内开工的项目,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研究课题一般要求在签订合同半年内完成。

问15:对于已申报市级其他资金的项目,在尚未明确是否能获得资助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申报扶持资金?

答:

对于已申报市级其他资金的项目,在尚未明确是否能获得资助的情况下,可以申报。但申报单位在确认获得其他市级资助后应及时告知市文创办,并明确选择接受一方资助。对于违反规定,瞒报项目受资助情况的单位,市文创办将收回资助款,并取消该申报单位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问16:已获得国家级资金扶持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是否可以申请?

答:

可以申请。一般来讲,对于获得国家级资金资助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将考虑优先予以支持。国家级资金全额资助的项目除外。 问17:公布的重点课题中有些课题的内容范围比较广,是否可以申请就其部分内容做细分课题?

答: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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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8:是否可以申报公布的重点课题目录以外的研究课题? 答:

除已公布的研究课题外,如认为有其他重要选题的,可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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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第二篇: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

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支持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加快构建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推进本市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根据支持项目的情况,由市政府批准的财政专项资金安排。

第三条 (管理原则)

扶持资金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编制预算、确保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绩效评价、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支持范围)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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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和发展。从营造产业发展环境、完善产业服务体系出发,重点支持文化创意产业信息、贸易、技术、合作交流、产业对接、产业发展研究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以及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确定需要重点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指南发布)

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创办”)根据《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求,提出年度扶持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并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支持方式)

扶持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根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量来确定扶持资金资助额度。对于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对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性、全局性影响的重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经领导小组确定,可适当提高资助比例。

对于公共服务平台推广应用项目,扶持资金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服务总合同金额的50%。

第七条(区县配套)

各区县应参照本办法,根据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特点,安排相关配套扶持资金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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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预算编制)

市文创办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编制扶持资金年度预算,报领导小组审核。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九条(申报条件)

申报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条(申报材料)

申报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单位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三)注册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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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项目库)

设立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并由市文创办制订项目库管理办法。将有关单位申报的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五章 项目评审和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

市文创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择优确定支持项目。项目评估费用列入市文创办年度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项目审批)

对评审确定的支持项目,由市文创办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财政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专项资金报批程序,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四条(资金申请)

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文创办根据扶持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文创办的拨款申请,经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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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管理要求,将扶持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 (预算调整)

扶持资金年度预算和支持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

市文创办对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扶持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实施情况不定期的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含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向市文创办提出验收申请。市文创办根据计划任务书的有关内容和项目验收要求,组成项目验收评审小组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

市文创办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第二十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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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市文创办审核。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将已收到的扶持资金上交财政。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责任)

扶持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扶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第二十二条(监督管理)

扶持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违规责任)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将已拨款项全部收回,上缴财政。同时取消下一年度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

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市文创办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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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解释责任)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创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

2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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