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云计算学习心得体会

黑龙江省20xx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学习心得

云计算课程学习心得

在没学习本课程以前,对于“云计算”的认识仅仅是,它是一种商业服务计算技术和存储技术,而对其他方面不甚了解。通过一段时间的深入学习后,我对云计算有了一定的了解,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云计算作用十分突出,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安全。二是数据共享。三是方便。四是无限可能。

一、云计算的概念

云计算是网格计算、分布式计算、并行计算、效用计算、网络存储、虚拟化、负载均衡等传统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融合的产物。狭义云计算是指IT基础设施的交付和使用模式,指通过网络以按需、易扩展的方式获得所需的资源;广义云计算是指服务的交付和使用模式,指通过网络以按需、易扩展的方式获得所需的服务。这种服务可以是IT和软件、互联网相关的,也可以是任意其他的服务,它具有超大规模、虚拟化、可靠安全等独特功效。

二、云计算的原理

通过使计算分布在大量的分布式计算机上,而非本地计算机或远程服务器中,企业数据中心的运行将更与互联网相似。这使得企业能够将资源切换到需要的应用上,根据需求访问计算机和存储系统。

三、云计算的现状

目前,云计算不仅引起各行各业的广泛关注,还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美国、日本、英国等许多国家都在大力建立国家级云计算项目,试图在这场IT技术的全新革命中抢占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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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云计算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我们应该看到云计算巨大的发展潜力,要推动并加强云计算的研发和创新,培养相关的科研创新人才和团队,帮助国内企业攻克在IT产业和信息服务领域的关键技术,加速信息化建设进程,进而提升工业化水平。

四、云计算的优势

(一)具备规模经济性

具有相当的规模,Google云计算已经拥有100多万台服务器, Amazon、IBM、微软、Yahoo等的“云”均拥有几十万台服务器。

(二)虚拟化能力强

云计算支持用户在任意位置、使用各种终端获取应用服务。所请求的资源来自“云”,而不是固定的有形的实体。只需要一台笔记本或者一个手机,就可以通过网络服务来实现我们需要的一切,甚至包括超级计算这样的任务。

(三)高可靠性

“云”使用了数据多副本容错、计算节点同构可互换等措施来保障服务的高可靠性,使用云计算比使用本地计算机可靠。

(四)通用性强

云计算不针对特定的应用,在“云”的支撑下可以构造出千变万化的应用,同一个“云”可以同时支撑不同的应用运行。

(五)高可伸缩性

“云”的规模可以动态伸缩,满足应用和用户规模增长的需要。

(六)按需服务

“云”是一个庞大的资源池,可以根据用户需求定制;可以像自来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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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煤气那样提供计量服务。

(七)价格低廉

由于“云”的特殊容错措施可以采用极其廉价的节点来构成云,“云”的自动化集中式管理使大量企业无需负担日益高昂的数据中心管理成本,“云”的通用性使资源的利用率较之传统系统大幅提升,因此用户可以充分享受“云”的低成本优势。

(八)支持快速部署业务,快速开展服务

云计算的强大的管理系统可以快速地部署业务,并实现新业务需要的云计算平台其他业务已有的数据库和能力组件快速调用和整合。

五、云计算应运而生的原因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Web 2.0的浪潮使得大众可以参与信息制造和编辑,从而导致信息增长具有无限性的趋势。而摩尔定律的终结,使得在技术上和经济上都没有办法依靠硬件性能的提升而解决这一问题。怎样低成本的高效快速解决无限增长的信息存储和计算问题是一个摆在科学家面前的命题。云计算是采用大规模低成本运算单元通过IP网络相连而组成的运算系统以提供运算服务的技术。它具有高性能、低成本、通用性强的特点。

六、云计算对于技术的影响

(一)计算成为一种公共资源

过去,企业和个人的数据都存储在计算机里,随着海量数据的增长,高效且低成本地存储和处理变得十分困难,不仅需要大带宽的网络基础设施,还需要处理海量数据的计算与存储的云计算平台。云计算平台正逐步成为一种社会公共资源,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信息服务。

(二)云计算成为科学研究不可或缺的加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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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需要大理的计算和存储能力,特别是新型的算法和软件,需要利用海量数据来验证和优化。云计算技术为大型算法的研究和难提供了一种廉价高效的方案。

(三)云计算可以极大降低企业IT成本

云计算服务最主要的吸引力在于企业能够降低购买和维护硬件、软件以及其他设备的成本。与一家云服务厂商签订合同,便可以云服务厂商的虚拟服务器基础设施上运行选择的系统或应用。

(四)云计算极大影响了互联网应用模式和产品开发方向

通过云计算,更多的应用能够以互联网服务的模式交付和运行。利用强大的互联网浏览器和通用的终端设备,用户可以很方便地操作各种软件应用。

七、云计算对各产业的影响

(一)在互联网领域,使得信息消费模式发生巨变

个人及企业用户将不需要学习客户端软件的操作,只需要根据提供的简洁的界面和窗口,访问一下站点就可以得到服务。同时,网络化的应用软件能按需定制,收费灵活,并杜绝盗版。

(二)在工业领域,助力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融合

目前,大多数工业领域企业都在着手利用云计算整合其现有的数据中心,实现对既往投资的IT资源的充分利用。通过云计算来处理电信运营商所拥有的海量数据,以期降低IT系统的成本,提高IT系统的效率和性能,加强经营决策的实时程度,将是电信运营商使用云计算的一个重要领域。

(三)在国家政府领域,助力构建独立、安全的国家级公众信息服务网络 云计算的特殊优势引起了各国政府的关注。日本内务部、美国国防部、英国政府都称将建立大规模的云计算基础设施,以支持所有政府运作所需的资讯科技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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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提高运营效率和降低成本。

八、云计算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云计算标准尚无建立

目前,无论是云平台还是云服务的国际标准都没有形成,这就给云计算的发展带来瓶颈。

(二)云计算的安全性

目前,安全性和隐私权可能是将服务迁移到云计算所面临的最大风险。灵活性、易于使用的服务和易于共享基础设施是云计算的优势,但人们的云计算使用方式可能会让很多公司的信息和知识产权面临风险。

(三)政策法规不完善

云计算加速现有IT及信息服务业的变革,从而极大地改变着产业链格局和商业模式。面对新的产业链格局和新的商业模式,很多在政策法规领域的工作还没跟上

(四)云观念的接受不容易

云计算服务也许未能提供大企业需要的可靠性、可管理性和支持程度。目前,许多云服务主要以中小型企业和消费者为主,而不是以大企业为目标。

(五)云计算节省金钱的程度

目前,云计算并不昂贵,但是考虑到总拥有成本(包括重复性成本)、运营成本以及潜在的风险,这个问题则可能另有答案。

九、面对云计算,中国科技应如何发展?

云计算,对于中国既是机遇,更是挑战!它必将深刻改变IT及信息产业的格局,同时改变我们的生活。也可能会改变中国科技在全球的地位。作为中国的科技管理机构,应该直面挑战,抓住机遇!需要从国家层面重视云计算的技术变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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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在教育、普及、重点研发、示范工程等诸多领域统筹规划,科学发展。

(一)助力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国家信息化发展

随着各行各业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深化,政府、大型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客户面临着许多困境与挑战:IT机房的建设和系统运维难,人工成本和能源消耗巨大等。云计算将可以提供可靠的基础软件、丰富的网络资源、低成本的构建和管理能力,加速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

(二)促进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云计算的集中化资源整合可以有效地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电能利用率。实践表明,和传统数据中心相比,云计算能够节省约70%的电能消耗,节能效果显著。

(三)发展我国云计算工业,保护中国的数据安全

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信息服务业的服务范围是跨国界的,其全球强势地位一时还难以撼动,其产业渗透在我国处处可见。我国大量互联网数据被聚集在北美的数据中心上,使用Google、微软、雅虎等搜索和邮箱的网民数量难以估计,国家的数据安全以及国民个人信息隐私的安全令人忧虑。同时,将公共事务处理任务部署到“云”中,可以更好地整合、共享有限的高性能计算资源,使其按需使用、灵活调配。借助云计算,我国将可能用较低的投入、较快的速度来创建自有的数据资源和知识资源,提高世界知识总量的拥有率、转化率和使用率。

(四)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加快科学技术创新

云计算是为了解决企业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问题而由产业界推动的技术创新。海量数据处理是现代工业发展的一个标志。云计算关键技术问题和瓶颈只有在大规模集群环境中才能显现并获得解决,需要企业投入大量资金,联合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关键技术攻关

(五)吸引并培养尖端人才队伍,加快推进人才强国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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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是世界上最热闹的IT技术革命,是集硬件、软件、中间件综合的信息化尖端技术,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进行科技攻关。加强云计算的自主研发,有助于促进产学研用联合创新,并在创新过程中培养学科带头人以及专业研发人员。不仅如此,云计算本身将是吸引全球高层次人才的“聚宝盆”,开展云计算的研发将大大加速杰出人才的引进及优秀团队的培养。

虽然云计算的发展仍面临着许多的难题,但是云计算这种方式的确有其不可取代的优势,它被许多专家认为,会改变互联网的技术基础,甚至会影响整个产业的格局,云计算技术和基于云计算的服务的存在,会成为日后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重大力量。

未来,目前的网络技术必将被云计算技术所取代。当今云计算方兴未艾,我们不能错过以“云计算”带动科技和产业发展的机遇,一定要迎难而上,大力推进云计算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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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20xx年公需课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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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公需课程作业

说明:

所以级别的学员均需完成下列作业。作业提交时间以网站通知为准。

1、结合案例分析网络游戏装备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

答:案情介绍:李某在两年时间里,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装备,这些装备使他一度驰骋在虚拟世界的战场上。8年2月的一天,当他再次进八游戏时,却发现白己在服务器的账号里所有的虚拟装备丢失,其中包括自己最心爱的3个头盔、1个战甲和2个毒药等物品。 于是,李某先与游戏运营商交涉,希望找到盗走其武器的玩家,结果游戏运营商以“玩家资料属个人隐私,不能提供”为由拒绝。李某又到公安机关报案,也没有得到解决。他用一纸诉状将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庭。

经法院审理认为,

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由于原、被告之间没有签定其他的合同文本,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消费者与服务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应的法律后果。

网络游戏装备,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 - 1 -

和救济。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映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

所以网络游戏装备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

2、知识产权与其他私法上的权利相比有什么特点?

答:知识产权是多种民事权利中的一种,与一般有形财产所有权、债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它有一些不同的特征。

(一)权利客体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客体是非物质化的劳动产品,即信息类无体物。它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如固态、液态、气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没有一定的质量,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实在的具体的控制,而是表现为认识和利用。

信息类无体物总是要通过一种物的形态表现出来。如作品内容无形的,但表现出来或者是一本书,或者一幅画,或者是通过其它人们能看见的形式表现出来。技术是无形的,但表现形式可以是产品。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计算、转让价款计算的特殊性,这些价值的定量计算问题要远比有形财产的相关问题复杂的多。

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最基本特征,它是探索一切知识产权问题的出发点。

(二)权利内容的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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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利有四个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和目的。根据权利的目的,可把民事权利分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精神权利是指以非物质的精神利益为目的的民事权利;所谓经济权利是指以物质利益为目的的民事权利。大多数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中既有精神权利,也有经济权利,这与有形财产权一般主要体现经济权利内容有明显的不同。

知识产权的精神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而:第一,知识产权权利人追求精神利益,如署名、获得荣誉奖等等;第二,当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时也是成果完成人时,其完成人身份是不能改变的,既使知识产权经过多次转让,完成人身份也不能发生变化。知识产权从理论上说也是一种财产权,它的经济权利内容必然是不可缺少的。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权利的行使,可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的经济权利可以转让、继承。

(三)权利的依法认定性

知识产权因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确认或授予而产生,这是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所决定的。纯粹无形财产没有形体,不占据空问,所有人不能实际控制,客观上可以由多人使用,所以知识产权专有性必须通过法律确认。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想正常地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无形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一般要依靠法律的特别保护,即通过国家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

正因为知识产权要由国家机关认定,所以大部分知识产权的产生要经过中请和批准登记程序,如专利权、商标权等。这既有利于权利的确认,又有利于权利的管理。当然,由有一部分知识产权可以或只能自然产生而不需要履行任何程序,如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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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权利的独占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独占性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这一点与一般有体物的所有权相类似。即这种权利为权利人所专有,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侵犯这种权利,未经权利人的同意,不能享有或使用这种权利,权利人对这种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转让他人行使,并从中收取报酬。

(五)权利的地域性

根据现有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有形财产的所有权一般是没有地域限制的,即这种所有权在不同的国家都给予确认。也就是说无论是一个公民从一国移居男一国而转移的财产,还是一个法人因投资、贸易从一国进入另一国的财产,都照样归权利人所有,不会发生财产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知|只产权则不是如此,在一国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一般仅在本国有效。

(六)权利的时问性

对于有形财产来说,只要该财产没有灭失,相应的财产权就存在,当该财产不存在时,相应的财产权就必然消失,这是合理的。而对于无形财产而言,无形财产本身是不会灭失的,如果财产不灭失独占权就存在,则就有问题了。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旨在采取特殊的法律手段调整因纯粹无形财产的创造、使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既要促进科学文化知识的广泛传播,又要注重保护智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知识产权独占性与无形财产社会性的矛盾。知识产权时间限制的规定即反映了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这种社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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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多数知识产权的有效期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如技术秘密的保护期即是如此。

3、什么是著作权?公益性广告的广告词有无著作权?

答:著作权,也称版权,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著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二者均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狭义著作权仅指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利。

文字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之一。公益性广告的广告词具有独创性,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4、我国《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职务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两年的期限从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 - 5 -

起计算。

2、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或法律、政治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3、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并享有著作权人的权利。

5、什么是邻接权?

答: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体现了对传播作品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的保护,具体包括表演者的权利、音像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组织者的权利和图书出版者的权利。

6、各邻接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答:1、表演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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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权,是指表演名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表演名的权利包括: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并获得报酬。

表演者权也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中,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同时,表演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1)表演他人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表演演绎作品,应分别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音像制作者权

音像制作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过程中,制作者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理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即享有复制权、技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些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音像制作者应承担下述义务:

(1)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音像制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7 -

(2)使用演绎作品应分别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名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史付报酬;

(4)应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3、广播组织者权

广播组织者权是指电台、电视台的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允许或禁止他人进行营业性的传播、录制和复制的权利,以及因授权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广播组织者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许可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以及许可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广播电视组织者的义务包括:

(1)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制报酬;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2)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3)播放他人电影作品,应取得制片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录像制品,应取得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还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出版者权

出版者权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刊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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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的权利包括:

(1)专有出版权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有专有出版权,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2)版式设计权

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等的版式、装帖设计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3)文字修改权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享有对作品修改、删节的权利;报社、期刊社,有权不经作者同意,对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删节。

(4)先载权和转载权

作品的新颖性直接关系到报刚的声誉,订户的多少和发行量的大小,因此,《著作法》第32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纸、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除外。”除先载权外,报社、期刊社还享有转载权。《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改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对该作品转载或者作为文稿、资料刊登的权利,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出版者的义务包括:

(1)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 9 -

(2)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闻书;

(3)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4)出版演绎作品,应分别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7、什么是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合理使用是指对已经发表的作品,非著作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行为。

在进行合理使用时,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而且,合理使用的作品一般必须是已发表的,对于未发表的作品,一般不得进行合理使用。

8、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答: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 - 10 -

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合理使用的情形也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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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答: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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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0、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 (一)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行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

l、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泽、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名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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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中,赔偿损失是著作权保护中最常见、最有效的制裁方式之一。侵权人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儿以下的赔偿。

(二)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

l、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 14 -

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对于上述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人除应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上具、设备等。

(三)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指行为人的侵权性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对其处以刑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1、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分为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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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专利权客体,又称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是指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即依法以专利形式保护的发明创造成果。笼统的讲,专利保护的客体即是各种发明创造;具体地看,这些发明创造按专利的种类又可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专利,等等。我国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12、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不保护的客体有哪些?

答:专利法是保护发明创造的法律。一般说来,凡是具备授予专利权实质条件的发明创造均可以作为专利权的客体,予以保护。但是,有些客体实际上不属于发明创造;有些客体虽属于发明创造,按照法律规定也不能作为专利权的客体。究竟哪些客体不受专利法的保护,取决于我国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及其专利法的具体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5条和第25条明确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和领域。它们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违反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

(2)不属于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

(3)不宜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13、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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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性条件两个方面。形式条件是指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书面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上,并依据法定程序履行各种必要的手续。

实质性条件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

(1)新颖性:具有新颖性的发明创造,应符合以下三方面的条件:① 在申请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影件。② 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所谓公开使用过,是指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乃至通过电视和广播为公众所知。③ 在该申请提交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所以,在提交申请以前,申请人应当对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作调查,对明显没有新颖性的,就不必申请专科。

(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同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发明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实用新型要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批量制造,或能够在产业上或生活中应用,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增加经济效益。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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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什么是专利申请的先申请原则?

答:由于专利权是一咱独占权、排他权,因此同一发明一般只能确定一位专利权享有人,如果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申请专利,如何确实专利权人成为专利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所谓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专利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先申请原则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15、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专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和。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应当具有知识产权的共有特征,它的权利内容也有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方面。但专利权的精神权利很少,所以,人们在使用专利权概念时,往往主要是指经济权利。专利权的精神权利主要是发明人、设计人的身份权。

(一)独占实施权

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对专利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利用的权利。它是专利权的基本内容。我国《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 - 18 -

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进口权

进口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独占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包含专利产品的物品,或者进口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三)转让权

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以买卖、赠与、交换等形式将专利权转移给他人的权利。

(四)实施许可权

实施许可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专利的实施许可是专利权利用的主要方式,也是专利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专利的实施许可,既可以是独占许可,也可以是独家、普通的许可,还可以是分许可或交叉许可。

(五)使用标记权

使用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专利权人还有权要求其他被许可人在销售专利产品时使用专利标记。

16、产品专利和产品专利权利内容上有什么区别 ?

答:产品专利包括产品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其实施权的内容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项专利产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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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专利指的是方法发明专利,其实施权的内容包括使用该项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17、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规定了那些限制?

答:答:除专利权的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外,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专利权还作了其他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强制许可。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了三种形式的强制许可,它们是:①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即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请求,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一种法律制度;②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是指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一种法律制度;③交叉强制许可,是指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第二专利)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第一专利)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第一专利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第二专利权人的请求,可以给予实施第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在给予第二专利权人实施第一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第一专利权人的请求,也可以给予实施第二专利的强制许可。这样的两种强制许可被称为交叉强制许可。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主要有:①专利权的穷竭,是指专利 - 20 -

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在专利理论中这种制度就是专利权穷竭。②先用权人的实施,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它是对专利权的一种限制,其实质就是以申请日为时间界限,使专利权人的利益和先用权人的利益都能得到合理保护。③临时过境,是指通过我国领陆、领水或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机械装置和零部件的,无须得到我国专利权人的许可,也不构成侵权。④为科学或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 (3)国家指定实施许可,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的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18、专利侵权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答:我围专利法有关条文规定,当专利权人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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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专利管理机关,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专利管理机关是指有权处理侵权案件的行政机关。因此,在发生专利纠纷时,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地区或侵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匈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该处理决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如不履行,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专利权受到非法侵犯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昕,也可以在专利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对其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这类纠纷案件所涉及到科技的复朵性,为保证审判质量,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专利侵权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的开放城市或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埋其辖区山的专利侵权案件的一审法院。

19、如何在本职岗位更好地利用商标权,维护商标权人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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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所谓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用以标明自己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和服务者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同类商品和提供的同类服务相区别的标记。

第一,对他人商标注册情况的监控。商标权人应通过自己的商标管理部门或商标代理机构对商标局的商标公告检索,了解他人中请和注册商标情况。如发现有可能和自己的注册商标发生冲突,对自己的商标权可能构成损害的注册或中请,要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商标异议、争议和诉讼主张权利。

第二,对他人的商标使用行为监控。对正在发生的商标侵权,商标权人要根据情况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法律保护措施。对一般商标侵权的,如果情况很紧急,建议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行政保护,其特点是及时、效率高,可以对当事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旆,但行政保护不能就民事损害赔偿做出决定,只能调解。如果案件比较复杂,涉及的金额比较火,建议通过法院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其特点是程序性强,主要是就侵权民事损害赔偿做出判决。在诉讼开始后,商标权人可以依据《商标法》证据保全等措施。如果是商标假冒,就涉及到是否涉嫌犯罪的问题。商标权人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可以先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如果涉嫌犯罪,由上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联合执法然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果比较确定涉嫌犯罪,对隋况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的,建议通过公安机关侦查,其特点是法律手段比较有力和全而,能对付各种复杂和困难的情况;如果情况比较简单,情节显著轻微,可向法院自诉解决,由法院直接受理。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包括假冒 - 23 -

行为发生地、伪造擅自制造商标的销售地等地的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

20、为什么商标法对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有所限制?

答:答: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专用标记。

商标具有如下特征:

(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2)商标是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记;

(3)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其上述要素的组台构成的;

(4)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21、商标的申请如何能和已注册商标有明显区分的同时,又能让消费者产生某种品牌联想?

答:商标权注册中请中要注意和已有注册商标的区分,如果在你中请的商标中容易造成和他人知名商标造成混淆,已经获得商标权的企业会提出异议中请,商标中请者就容易被驳回中请。中请人不服驳回申请、不予 - 24 -

公告的商标,可阻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对其决定不服,还可向法院起诉。同时要注意此案中两个企业同属于商标注册的同一类商品,即衣服鞋帽类。如果注册到食品类、家具娄,耐克公司就不会对其商标注册这么敏感。当然发过来说,很多知名企业也麻该注意其他企业措便车的商标注册行为,进一步保护自身利益。

汉字研究中有种说法叫“同形同宗、同音意通”,家中有豕,象中也有豕,字,目上的近似使商标在视觉上不易分开,现实中就可能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在投入巨资进行商业开发之前,排除这种风险就显得非常必要。商标侵权中最常见的体现就是同类商品上使用相似的商标,使用相同商标的可能性在现实中很少,因为那样容易辨别,很轻易就能被认定为假冒商标行为。但是利用相似商标则完全不需要担心,而且本案中还是拥有商标权的相似注册商标,则迷惑性更为显著。此案中衡量是否侵权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是否能够造成消费名的误认,造成购买商品的混淆。

22、如何在市场中保护自己的商标不被仿冒和混淆?

答:对于名牌企业或厂家来说,要加强自我保护。在为其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商标时要注意同时申请联合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自己相同的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或在自己的同类不同的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例如,在申请注册“娃哈哈”这个商标时可以同时申请注册“哇哈哈”、“娃哈”、“娃娃哈”、“哈哈娃”等商标。这样的商标不以使用为 - 25 -

目的,而是用来防御别人对自己的名牌商标的仿冒和威胁,不给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同时,在商标侵权发生后也就有了比较可靠的法律保障。另外,名牌企业或厂家还要加强其商标的显著性和独创性,加强防伪认证体系,尽量不给仿冒者留下空子。

23、谈谈商标山寨现象背后的我国商标权保护?

答:自20xx年起,由山寨机引发的各种山寨现象蔓延到了整个社会,山寨正式进入全民时代。而“山寨现象”蔓延的背后却隐藏着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山寨”产品泛滥,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是当前一个很现实,也是丞待解决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然而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还很不完善,对现实中许多侵犯知识产权的山寨现象的侵权认定较为模糊,不能很好的对山寨侵权行为加以规范和引导。因此只有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和法律,才能抑制“山寨现象”的蔓延,从而加强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弘扬创新精神,树立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的意识。让知识产权的创新成为中华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让知识产权成为推动我国发展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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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某一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划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名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十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队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2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 - 27 -

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问、程度和地理范围

市场竞争同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同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问、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25、你认为身边的哪些商品商标可以称为驰名商标?根据你自己所在岗位分析,驰名商标对你的单位有没有促进作用?

答:海尔、西门子等可以成为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至少在以下三方面对单位大有利处:

好处一:维权不用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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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知名商品的保护中特别指出: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凡获得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职能,对被认定的商标扩大保护到企业字号,即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关行业内将著名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的市场检查中,将著名商标列为重点,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执法活动。

好处二:做大品牌打造市场

“驰名商标”有益于企业扩大商标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许多著名商标企业纷纷通过申请“著名商标”来推动企业制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同时,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给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好处三:企业发展后劲足

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对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那么对于驰名商标的申请对企业有和作用呢?

首先,商标注册方而,驰名商标享受的是跨类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请注册的说法是复制、摹仿或者翻泽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设计论述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其次,企业名称的登记方面的保护。《驰名商标认定不合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自己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及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依照《企业名称蛩记规定》处理”。

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一般商标保护之上。其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 - 29 -

26、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答: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秘密性。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即不为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

2、实用性。商业秘密与其他理论成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实用价值。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属于商业秘密。

3、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只有当权利人采取了能够明示其保密意图的措施,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4、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自身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并能实现权利人竟记利益的目的。

只有同时具备四个特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的客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身世具有其个性特征。在商业秘密中,技术秘密的创造性有高有低,经营信息通常无明显的创造 - 30 -

性,在确定项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其秘密性和价值性成为关键。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27、商业秘密的特征是什么?

答:商业秘密权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民事权利体系的构成来看,商业秘密权应当属于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因为,商业秘密权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无论是技术信息,还是经营信息,都是一种处于秘密状态下的智力成果,很多国家都将其纳入知识产权范围并加阻保护。商业秘密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是对创造性成果给予保护的权利形态,但商业秘密权不同于一般的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的独有特征:

1、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同样的商业秘密可能既为甲所掌控,也为乙所掌控,并且二者均采取了保密措施,同一商业秘密的多个权利主体都可以对商业秘密进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

2、商业秘密权的客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身也具有其个性特征。在商业秘密中,技术秘密的创造性有高有低,经营信息通常无明显的创造性,在确定一项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其秘密性和价值性成为关键;

3、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不具有确定性。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期限的长短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是否得力及商业 - 31 -

秘密是否被公开,只要商业秘密不被泄漏出去,其就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

4、商业秘密权的确立无须国家审批,自商业秘密产生之日自动取得。与此不同的是,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创造性成果权的取得,往往需要经过国家机关的审批,具有国家授予的特点。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差异,主要因为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不可能由国家来审批。

28、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1、占有权

商业秘密的占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是商业秘密带来竞争优势的前提。这种控制与管理包括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防止他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泄露与使用。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照商业秘密的性质和用途对商业秘密加以利用。权利人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他人不得干涉。在法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非权利人也可以使用该商业秘密。

3、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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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权即收取商业秘密带来的利益。权利人有权通过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也可以通过转让商业秘密,从受让人那里获得经济利益。权利人还可以将商业秘密作为投资,在生产经营中获得经济利益。收益权一般由权利人行使,他人行使商业秘密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收益归权利人所有。

4、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已的商业秘密。例如:放弃对商业秘密的占有、对商业秘密不再采取保密措施、赠与或转让商业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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