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解读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解读

编者按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以16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下午4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食药总局副局长滕佳材和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南方周末记者郭丝露就新的食安法对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职责的规定问题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提问并得到解答。

新的食品安全法是如何强化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职责的?

南方周末记者郭丝露提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以下称滕佳材):

应该讲,地方政府是守土有责,对食品安全同样是这个原则,在我们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要求是分级管理负责的,这一次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过程当中,新的食品安全法充分体现了这方面的规定,又提出了一些更加具体、更加明确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要求政府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特别是要针对一些地方不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使得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不足,比如食品安全需要人,需要执法队伍,需要检验检测的设备,需要我们资金的保障,这些都是属于地方政府应该提供的,所以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就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的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的建设,这一点就是为执法部门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提供执法的保障。

第二,实行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要求上级人民政府要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出专门的评议和考核,看看下一级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得好不好,本级的监管部门是不是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的义务?

第三,强化了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监管,新的食品安全法要求地方应该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按照新出台的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做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在法律实施一年内做出规定。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是今年10月1日实施,应该讲在明年10月1日之前,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制定对小加工作坊和小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我的理解应该要么就是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要么地方政府制定政府规章,不管怎么说,明年10月1日之前各个地方做出规定。据我掌握的情况下,现行很多地方没有进行地方立法。

第四,强化了责任的追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的责任追究,要求对不依法报告、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发生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进行整治,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等情形,新法上都有规定,都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条款。

为什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滕佳材:

新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主要是考虑仅采用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最主要的问题是这种分装容易引起二次污染,特别是还容易让一些不法分子在二次分装过程中,造成非法添加、以次充好。另外,通过禁止婴幼儿配方乳粉分装的这种行为,我们还要鼓励国内的生产企业集中力量提升研发能力和生产的技术水平,进一步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同时对待这个规定,我们将结合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研究完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相关监管制度。

食品安全法修改的初衷是什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以下称黄薇):

现行食品安全法是20xx年实施的。

这次修改食品安全法的考虑,我概括为三个需要:

第一个需要,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需要。 第二个需要,完善监管制度,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需要。 第三个需要,建立最严厉的惩处制度,发挥重典治乱威慑作用的需要。

新法通过怎样的制度设计来确保食品安全法的严格性?

黄薇:

这次新的法律修改力度非常大,原来104条,现在足足增加了50条,变成154条。主要修改是八个方面的制度构建。

第一,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

第二,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的业态,还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些过程控制的管理制度,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第三,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这些食品安全中最基础的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重在防患于未然,消除隐患。

第四,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各个方面,包括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形成整个社会有序参与食品安全,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

第五,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有几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这些特殊食品的监管做了进一步完善。

第六,加强了对农药的管理。食用农产品是食品安全的源头,所以,农药的管理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对农药管理方面,在食品安全法中也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强调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增加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这样一个严厉的处罚手段。

第七,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入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同时在具体制度方面,对批发市场的抽查检验、食用农产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等进行了完善。

第八,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刚才我也说到了,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社会共治原则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上有哪些具体体现?

黄薇:

社会共治应该是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一个新的原则、新的理念,所谓社会共治就是治理好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不能仅依靠政府,也不能仅依靠监管部门单打独斗,应该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大家有序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才能够形成合力,形成好的食品安全治理的效果。在这次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关于社会共治方面首先在总则中明确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社会共治这样一个基本的原则。同时在具体的制度方面,有四个方面体现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制度设计。

第一,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业协会是食品行业专业的协会,在社会共治方面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二,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们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要依法进行社会监督。食品安全共治方面消费者组织要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三,增加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政府和监管部门要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内部举报人要给予特别保护。

第四,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对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公正真实。主要是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地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原则和理念。

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是如何体现重典治乱这个理念的?

滕佳材:

我做一个简单的归纳:

第一,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一个很大的改革。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一个判断,比如对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特别是对经营病死畜禽的,大家知道前一段时间江西等地出现过这种违法情况。对这些情况,要判断是不是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话,才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这一条应该充分体现这次法律修改最严厉处罚的原则,也回应了广大社会公众的一个关切。

同时新法还有两条规定。第一条,为强化对违法犯罪分子惩处的力度,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第二条,强化了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一是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当中没有这项规定,没有对违反食品安全违法的行为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我们发现有些违法者往往不怕罚,但是怕关,怕抓人,针对这个情况新法又增加了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第二,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社会各界都说,现在罚款数额太低。在新法中,对有一些违法行为处罚的额度大幅度提高。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但是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就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处罚的幅度有大幅度的提高。

第三,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的规定。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又增设了新的法律责任,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第四,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增设了处罚。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即使你没有做,你租了房子,你知道这种行为的话,这次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要对他进行处罚。

第五,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一是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求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二是完善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的赔偿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三是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在现行食品安全法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规定了连

带责任的基础上,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四是强化了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责任,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条款,要求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体承担赔偿责任,现行食品安全法是没有这方面规定的。

新的食品安全法对互联网食品交易有哪些规定?

滕佳材:

在这次修法当中,对互联网食品交易方面设定了三项义务:

一是一般性义务。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要明确管理责任。

二是规定了管理义务。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特别是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且要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

三是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包括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对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对农产品抽样的覆盖率怎么来保证?

滕佳材:

新的食品安全法把食用农产品销售的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要确保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安全,批发市场是一个源头,如果把批发市场这个源头管好了,就能减少食用农产品出现的一些安全风险问题。对食用农产品实行抽样检验是对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管的一个很重要的举措。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直高度重视通过抽样检验的方式来加强对食用农产品质量的管理和控制。仅以去年为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地方抽检的食用农产品就达到了7000个批次,但是对食用农产品的抽检更多是依靠地方各级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抽检,省、市、县都是层层地对辖区内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抽检的主要场所还是以农贸市场和批发市场为主。针对农贸市场抽检的品种主要是蔬菜、生鲜肉、水产品,以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为主要的抽查项目。

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药部门对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监管职责,农业部门是食用农产品生产源头的监管部门,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与农业部门执法协作,通过抽检发现问题,严肃处罚,严禁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更好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安全。

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做了哪些新的规定?

滕佳材:

我梳理了一下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分类管理的方式,改变了过去单一的产品注册制度。

二是明确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功能目录的管理制度,通过制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明确原料用量和对应的功效,对使用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规定原料的产品实行备案管理。

三是明确了保健食品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生产必须符合良好生产规范,并实行定期报告等制度。

四是明确了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必须经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五是明确了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这些具体的条款,大家可以看看法律中所做的规定,很具体、很明确,特别是对于保健食品的标签、广告,食品安全法和刚刚通过的广告法都有规定,应该说规定比较具体、明确,处罚的措施也比较严厉。

如何理解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中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的生产,而不能用于其他食品的生产的规定?

滕佳材:

刚才你说到如何理解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能用于其他食品生产的问题,这是一个很技术性的问题。在保健食品目录中,应当包括原料目录的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有些物质属于药食同源,既可以用于普通食品,也可以用于保健食品,为了清晰地界定保健食品与其他食品的区别,法中明确地提出了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按照目录规定的用量、声称的对应功效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的生产,这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保健食品和其他食品的区别。

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是如何强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过程的监管和控制呢?

滕佳材:

这次食品安全法当中相关的条款明确了相关的要求,特别是倡导餐饮服务的提供者应该公示相关的食品的原料和加工过程。我们现在正在积极推广的“阳光厨房”、“名厨亮灶”,让大家能够在就餐的时候就看到你操作间当中用的什么原料,食品加工的过程怎么样,操作的大师傅们的卫生状况怎么样,让我们的消费者直接参与监督。

同时在这次的法律当中又规定了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原料的进货要进行记录,使用的原料应该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通过这些措施能够更好地使餐饮服务的提供者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健康安全的食品。

 

第二篇:20xx年最新食品安全法十大亮点解读

20xx年最新食品安全法十大亮点解读

食品安全可全程追溯

法律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声音:

如何才能实现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的全程追溯?实行批次管理是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批次管理是发达国家对包括食品在内的各类产品进行质量追溯和管理的通用的做法,我们理应加以借鉴。 ——王明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添加剂不许可不得生产

法律规定: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声音:

我国的食品添加剂高度发达,现在有2400多种,多数是化学合成品,虽然一再强调按标准添加,但实践中乱用、滥用现象十分突出,在监管上几乎是空白。很多商家大量宣传食品添加剂功能积极的方面和作用,但对其负面作用却无人宣传,老百姓根本不知情。

——宋心仿(全国人大代表)

只要有危险食品就得召回

法律规定:

食品生产者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食药监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声音:

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销毁的时候,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到现场去监督销毁。因为既然是召回的食品还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应该是比较严重的事,这个必须去现场监督。

——王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剧毒、高毒农药有禁区

法律规定: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声音:

既然不能完全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能不能同样采用标注的方式?一方面老百姓有知情权,另一方面对它的销售有影响,迫使加快科技进步,尽早淘汰剧毒、高毒的农药。

——杨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批发市场须抽查农产品

法律规定: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运输等过程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声音:

市场准入关,一定要把住。香港的蔬菜是内地供应过去的,但是香港的蔬菜是安全的,而我们内地的蔬菜不安全,同样一个产地,为什么到香港就安全,产地反而不安全呢?差就差在检测上。供港的蔬菜在产地是要进行检测的,到香港进入批发市场之前也要检测,不合格产品,不退回就地销毁。 ——刘振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网上卖食品必须“实名制”

法律规定: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声音:

对新出现的网络食品安全问题,按照法律要求,食品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但是作为网络消费者不知道生产经营者是谁,而且也很难追。所以,这个首责应该是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因为你接受了商家这个项目,你就要对这个项目质量负责。

——陈世春(全国人大代表)

保健品不得宣称能当药吃

法律规定: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声音:

名义上保健品不得宣称治疗功能,但是实际上都隐含着治疗。大多数保健品都添加药品。保健品实际上损害的都是低收入阶层的利益。有调研表明,领退休金的群体最容易上保健品的当。 ——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婴儿乳粉配方必须注册

法律规定: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声音:

目前我国婴儿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这种现实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因此赞成对婴儿乳粉配方实行注册管理。在改革深化过程中有些许可必须要下放、有些许可必须聚焦。

——买买提明·牙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举报食品违法将受保护

法律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的食药、质监等部门应公布本部门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予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声音:

食品安全需要社会共治,因此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是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重要方式。但现实中,投诉无门、举报不纠的现象还是存在的,很多消费者受到侵害后往往自认倒霉,这也助长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刘政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监管不到位责任人将“被辞职”

法律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食药、卫生、质监、农业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蔓延;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

声音:

这次修改食品安全法,建立了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了最严格的各方的法律责任制度,而且对生产经营企业有了最严厉的处罚制度,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官员和监督部门也实行了最严肃的问责,对一些检验检测部门也实行了最严厉的追责制度。

——陈泽民(全国人大代表)【文章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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