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最新食品安全法十大亮点解读

买个包子吃,却吃下不少“超标铝”;明明食品袋上写着生产日期,不想买到了“早产儿”;去知名快餐店吃汉堡,不料里面含有“回锅重做”的过期肉??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不少人已经到了时刻担心“吃出祸患”的地步。为了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最高立法机关去年启动了《食品安全法》的修法程序。

24日下午,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法律亮点多多,下面,记者为您详细盘点。

食品安全可全程追溯

法律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声音:

如何才能实现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的全程追溯?实行批次管理是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批次管理是发达国家对包括食品在内的各类产品进行质量追溯和管理的通用的做法,我们理应加以借鉴。

——王明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添加剂不许可不得生产

法律规定: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声音:

我国的食品添加剂高度发达,现在有2400多种,多数是化学合成品,虽然一再强调按标准添加,但实践中乱用、滥用现象十分突出,在监管上几乎是空白。很多商家大量宣传食品添加剂功能积极的方面和作用,但对其负面作用却无人宣传,老百姓根本不知情。

——宋心仿(全国人大代表)

只要有危险食品就得召回

法律规定:

食品生产者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食药监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声音:

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销毁的时候,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到现场去监督销毁。因为既然是召回的食品还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应该是比较严重的事,这个必须去现场监督。

——王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剧毒、高毒农药有禁区

法律规定: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声音:

既然不能完全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能不能同样采用标注的方式?一方面老百姓有知情权,另一方面对它的销售有影响,迫使加快科技进步,尽早淘汰剧毒、高毒的农药。 ——杨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批发市场须抽查农产品

法律规定: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运输等过程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声音:

市场准入关,一定要把住。香港的蔬菜是内地供应过去的,但是香港的蔬菜是安全的,而我们内地的蔬菜不安全,同样一个产地,为什么到香港就安全,产地反而不安全呢?差就差在检测上。供港的蔬菜在产地是要进行检测的,到香港进入批发市场之前也要检测,不合格产品,不退回就地销毁。

——刘振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网上卖食品必须“实名制”

法律规定: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声音:

对新出现的网络食品安全问题,按照法律要求,食品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但是作为网络消费者不知道生产经营者是谁,而且也很难追。所以,这个首责应该是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因为你接受了商家这个项目,你就要对这个项目质量负责。

——陈世春(全国人大代表)

保健品不得宣称能当药吃

法律规定: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声音:

名义上保健品不得宣称治疗功能,但是实际上都隐含着治疗。大多数保健品都添加药品。保健品实际上损害的都是低收入阶层的利益。有调研表明,领退休金的群体最容易上保健品的当。

——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婴儿乳粉配方必须注册

法律规定: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声音:

目前我国婴儿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这种现实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因此赞成对婴儿乳粉配方实行注册管理。在改革深化过程中有些许可必须要下放、有些许可必须聚焦。 ——买买提明·牙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举报食品违法将受保护

法律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的食药、质监等部门应公布本部门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予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声音:

食品安全需要社会共治,因此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是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重要方式。但现实中,投诉无门、举报不纠的现象还是存在的,很多消费者受到侵害后往往自认倒霉,这也助长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刘政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监管不到位责任人将“被辞职”

法律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食药、卫生、质监、农业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

大或蔓延;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

声音:

这次修改食品安全法,建立了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了最严格的各方的法律责任制度,而且对生产经营企业有了最严厉的处罚制度,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官员和监督部门也实行了最严肃的问责,对一些检验检测部门也实行了最严厉的追责制度。

——陈泽民(全国人大代表)【文章来源:工人日报】

 

第二篇:解读新《食品安全法》的三个亮点

解读新《食品安全法》的三个亮点 2009/3/4/08:50 来源:山东在线

【慧聪制药工业网】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食品安全法》),并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两字之差折射出以民为本的立法思维。

笔者以为新的《食品安全法》有三个新亮点。

一是取消了食品“免检制度”。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鲜为上”。在我们这个大的国度里,人们在解决温饱问题之后,就想着如何吃的安全、吃的健康,可是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又如何让人们能放心地吃呢?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三鹿奶粉”事件好像曲终人散了,人们似乎已经淡忘了。然而它给国人留下的烙印是刻骨铭心的,有多少儿童为此负出了生命的代价,又有多少母亲为此流下了痛苦的泪水??,所有这一切都是两个字惹的祸——“免检”!免检制度使我们国家监管部门主动放弃监管职责,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端,当然这里有一个国家的历史根源,也有一个民族的国民素质问题,同时,还有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历史背景。而新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因此,新的食品安全法以立法形式废除了这一制度,这是一个质的飞跃,是新时期、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需要,表明一个国家发达的程度和国民生活水平以及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

二是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食品、安全和民生乃天下之大事,国外的食品不是没有质量问题,但是少的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说明国外政府对食品安全是何等的重视。而我们的国家就不行,到处都是不安全的食品,一些地方保护主义在作怪,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要政绩,不顾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公然在保护那些不守法律、不问质量安全的企业在那里堂而皇之地开足马力生产,以实现个人的政绩,让上级领导看着有成绩,以更好地提拔重用,步步高升!新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法律还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这充分说明了国家对于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和信心,也是政府关注民生的重要举措。

三是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分工,统一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过去“多龙不治水”、“管理打架”现象极为严重,职能交叉、多头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现象大量存在。在组织开展食品监督检查时,既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公共资源,增加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又引起社会的强烈不满。同时,由于缺乏协调机构,有点好处,相关部门争相邀功发证,出了事又都说与自己无关。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

一些部委合并为大的部制,就是为了更好地避免工作推逶、管理交叉的弊端。温家宝总理在去年的亚欧峰会记者上,公开说“三鹿奶粉”事件是企业的责任和政府监管不力的责任,表明了总理不怕自我揭短和治理的决心。安全与卫生不能保证,那么就不能保证健康,在这方面政府就应有更重要的责任来监管食品的安全问题,但如何监管,这就要更加理顺关系,工商、农业、质检等部门应当更加协调一致,完全负起这方面的责任来,废除地方保护主义,特别是县级以上的政府部门负有监管的重要责任,凡是监管不力的地方政府部门,一旦出现问题,就要追究政府领导的责任,对于玩忽职守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进行严惩,特别是一把手的责任,一把手要引咎辞职,并追究法律责任,严惩不殆。

这次大大减少了相关监管部门,并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分工进行了具体的说明,把各部委的分工进行了界定,除此之外,还对县以上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媒体的监督等进行了更明确的说明。食品安全法最大的亮点就是成立这个委员会。因为从部委层次来讲,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都是部级单位,身份都是平级的,所以如果需要协调的话,让一个平级单位去协调另外一个同一级别的单位在中国目前的行政层级很难,必须有更高一级的单位来进行协调。

因此,在各方的大力呼吁下,食品安全法顺应民意,对现行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这一委员会是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总体的协调和指导,旨在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和消除监管空隙,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改变了过去龙群无首、群雄争霸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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