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民办教育促进法》

我看《民办教育促进法》

从历史上看,民办教育在我国有十分悠久的历史,它比官办教育形式的出现要早得多。在我国夏朝开始,就陆续有了由塾、庠、序、到学等不同规模的教育机构。但是从现代教育的角度来看,民办教育却只有近30年的历史。所以在民办教育上,我们还有很多需要探索的地方。

20xx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早已于20xx年9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1日,对民办教育影响巨大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这对长期苦心经营民办学校的6万多名校长、1000多万名民办学校的在校生来说,无疑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

从19xx年中华社会大学成立算起,至《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民办教育已经走过了20年。20年来,民办教育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从最初的三五名教师、两三间教室的培训班,到拥有自己的资金、师资、校舍,甚至现代化的图书馆、实验室。近几年,我国民办教育更是发展迅速,办学范围覆盖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各个领域。统计表明,截至20xx年,我国民办教育机构有6万多所,在校学生1000多万人。但是,一些限制和社会偏见也成为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

一直处于尴尬境地的民办教育终于在20xx年12月28日看到

了曙光———这一天,《民办教育促进法》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以高票获得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此次颁发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共十章六十八条,十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从各章的标题来看,此法一基本对民办教育各个方面都做出了相应的要求,可以说是比较全面了。民办教育必须以法的形式加以规范,这不仅能保障民办、公办教育的良好发展,也能保障民办教育举办者、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我自己作为一个民办高校的学生,我对一些问题还是深有体会的。就拿最普遍的就业问题来说: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但是当真正实施的时候呢?这些条款却全然没有起到作用,在大众心中,人们所公认的还是那些传统的公办学校,虽然我们这些民办院校学生的大学生身份没有搜到质疑,但是我们的质量却被严重的质疑着。社会似乎还没有准备好真

正接受我们这样一个集体的存在,我们的基础社会竞争力明显的低于公办院校的学生。

作为一所民办高校的学生,我们首先关心的应该就是自身的利益,而最直接就是我们的权利以及我们的教师,前面已经提到了关于我对个人权利的疑惑,紫玉教师方面呢,个人觉得还是比较满意的。该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明确对教师的聘请资格做出了要求,这至少保障了教育我们的事一群合格的教师队伍。就拿我所就读的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来说,目前在我院任教的许多教师是华中科技大学的教师或者离职教授,他们不仅有着丰厚的教学经验,而且还有着不错的人脉资源,这对于我们大学生来说,都是很不错的条件。不可否认,我院也有许多教师是刚毕业不久,教学经验十分欠缺的,但是,他们也是合格的教师,只是还未找到合适的教学方法。

其次,我们关心的就应该是与学校金融管理方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第五章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

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这些条款,初次看,感觉都是为了限制办学者以办学来达到各种盈利目的的条款,但是,从我们学生角度上来看,这也是大大加强了学校的稳定程度,我们不会担心某天早上在宿舍醒来,发现我们将被赶出校舍,也不用担心,在数年,甚至数十年以后,当被问起是那所学校毕业的时候,我们拿着毕业证,却说不出学校在哪里的困惑。

最后,我们关心的问题就是与我们相关的一些优惠,扶持,奖惩政策等,从《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我们也可以找到相应的管理条例。首先,从该法第七章扶持与奖励中,我们可以看到: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

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第四十九条 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第五十条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这些条例都是对于院校半血上的扶持与奖励,虽然没有直接奖励到我们学生个体身上。但是,对于我们这些就读的学生,其间接利益确实不可忽略的,以上的各个条款中,只要是学校能得到的扶持,最后都会以某种方式转变成给予我们学生的帮助。

《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几个要件有了明确规定,从而大大提高了民办教育的地位。有人说:“过去民办学校是无资金、无师资、无校舍的三无学校,学生学习3年能换18个住宿的地方,拿到毕业证,却找不到自己的学校,这对学生是一种心灵的扭曲,民办学校也算不上真正的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些问题。”但是,立法过程还未真正的结束,应该说,从19xx年7月31日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教育机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折旧返

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分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等条文,到《民办教育促进法》提出的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不再提“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厘清了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模糊认识。但民办教育界人士在欢呼的同时,也表达了他们的隐忧。“《民办教育促进法》显然是中国民办教育走上规范发展道路的里程碑,但立法的完整过程尚未结束。例如“合理回报”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既是全国各地情况发展不平衡的需要,但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具体矛盾的后移。国务院具体办法的出台,仍然还有一个困难的工作过程。

《民办教育促进法》毕竟只是一个比较粗的法律框架,学生待遇、校名等问题一落到具体执行层面就往往很难找到依托。但此法所取得的进步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的,虽然很多问题依然无法通过这部法律从根本上解决,但是,力法过程还未真正结束,例如这之后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便是对此法的完善。相信在不断地探索中,这部法律会越来越完善,这部法律,不可否认的事民办教育方面里程碑式的进步!

 

第二篇:我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看法

我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看法

民办教育即是由民间投资、融资,靠社会力量捐赠兴建的学校举办的教育。《民办教育法》第一次使用了“民办教育”这个概念。以前国家行政规章中也极少使用“民办教育”这个概念,基本上使用“社会力量办学”概念。从19xx年我国《宪法》首次对民办教育做出规定,到《民办教育法》的正式颁布实施,民办教育的立法经历了20年的历程,这个过程是与民办教育的发展与逐步完善紧密相连的。国家先后颁布的多部教育法律均涉及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即民办教育,但主要针对各级各类公办教育,对民办教育的适用性不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从法律上对民办教育给予保护、扶持和约束的必要性逐渐增加。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使民办教育得到较快发展,对我国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积聚了一定的社会资源,为教育的超常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民办教育能够迅速发展的直接原因是机制灵活,从不同的方面汇聚资金,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融资渠道的多元化,使财政投入能够满足教育发展的需要,弥补公共教育财政的严重不足,从而使其成为我国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其次,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教育的不同需求。民办教育的发展不仅在数量与规模上增加和扩大,而且在办学类型与层次上也出现了多样化的趋势。如九年一贯制学校(从小学到初中)、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从幼儿园、小学到初中)、各类中等、高等职业学校、业余学校等,能

够满足老百姓对教育的不同需求。迅速发展起来的民办中小学,承担了基础教育普及与提高的双重任务,对于缓解入学高峰给公办教育带来的压力,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难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三,推动了国家和地方民办教育政策法规的建设。19xx年7月以来,《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颁布以及其他规章政策的出台,使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得以落实,“国家保障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对在社会力量办学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有力地促进和保障了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规章,全国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规和具体措施,对民办教育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民办教育作为新生事物,在其发展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现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思考以及争议。一是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关系不清楚,使民办学校一直处于劣势。在一些地方和政府部门将民办教育视为“另类”,认为教育应当是在公办学校实施的一种社会活动,发展民办学校会冲击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将会与公办学校抢生源、抢师资,冲击公办学校的“稳定性”。二是一些政府部门对民办学校缺乏宏观规划与管理,没把民办学校的发展纳入事业范围内,任由民办学校自生自灭,忽视民办学校社会公益职能,推卸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职能,民办学校的发展很难从政府那里得到应有的帮助。三是干涉民办学校的自主发展,忽视民办学校依法享有的办学自主权,对民办学校乱摊派、乱罚款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民办学校的发展。四是

民办教育自身存在的问题需要在发展中改进。如有的民办学校过分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有的在办学过程中不够规范,办学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等。

《民办教育法》是我国第一部冠以“促进”名称的教育法律,立法的目的不仅要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而且要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这充分体现了民办教育的积极价值取向,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在公共管理教育行政职能方面的重大转变。

在教育法律体系中,《民办教育法》作为《教育法》的下位法,其规定不能与教育法相冲突。对于这一点,《民办教育法》第一条就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在《民办教育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这条规定明确表明《宪法》和《教育法》既是制定《民办教育法》的依据,又是《民办教育法》必须遵循的原则。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民办学校与营利性企业有所不同,它与公办学校一样具有公益事业属性。在《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中,坚持了民办教育的非营利性,并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民办学校”。在对《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时,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草案第三次审议稿规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民办学校”这一款,修改为“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不再提是否“以营利为

目的”的问题。就是充分考虑到民办教育属于社会主义公益性事业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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