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第三十一章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第三十一章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第三十一章——《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与他们的君主国变革的关系》为本书的最后一章,共分为三十四节。在此章中,孟德斯鸠从抽象的法律理论层面回归现实,通过对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与他们的君主国变革的关系的研究,隐约我们能从中看到一些社会演变论的思想。在文中孟德斯鸠反复提及和论述的“赋税”、“贡赋”、“封地”等与封建法律的司法程序有关的称谓,以及“封臣”、“近臣”、“自由人”等封建社会等级与法律沿革之间的关系,对于我们了解法律,剖析历史具有经典的指导意义。在阅读完本章之后,虽自己可能依然有很多不懂的地方,但我愿意去谈一下自己的感受。

第一节 官职和封地的变化

在本节中,孟德斯鸠写道,伯爵们可以用金然为他们的后代买来继任的官职。按照王国的法律,封地是可以撤销的,但是并不可以任意而专断地授予或随意撤销封地,但有时法院想撤销君主所赐给的恩赏,便会引起全国的普遍不满。伦荷王后试图用某腐化的风气来纠正先前腐化的流弊,可是她不明智的摄政激怒了全国,她的忠臣们和高级将领预感到自己的末日即将来临,生怕自己的权力和利益不保,于是他们就率先将她送上了不归路。

所幸的是格罗大利乌斯为革除流弊在巴黎会议上制定的一部《律令》,他取消了佛烈德贡德和布伦荷摄政时期所制定的一切,这部法律使人们可以看到是他排除了引发那次革命的某些因素。

个人心得:当前中国“买官卖官”的现象增多,例如20xx年绥化市委书记马德的买卖官职案件,引发了当地官场的“地震”近265名官员牵涉其中。权力和利益成了买官卖官日渐猖獗的根本驱动力。在我国,人民和人民代表有权依据《宪法》和《选举法》选举和罢免各级政府官员,党员和党代表有权依据《党章》和有关规定选举和罢免各级党委领导,而许多情况下民主选举其实就是走过场。本人认为,历代王朝的衰败总是与吏治的腐败联系在一起,要彻底铲除买官卖官恶习,就要还权于民,将本属于民主决定和产生的干部任免权还给人民。

第二节 民政是如何改革的

在本节中,孟德斯鸠提到,佛烈德贡德和布伦荷的摄政具有强制性,并充满

豪胆粗暴和蛮横无理。他认为风俗上的流弊多于法律的流弊,这种腐败更危险。在格列高里·德·都尔的法兰克历史书和其他历史文献中整个法兰西民族都是凶残、野蛮、不公正的。法兰克的国王们不敢亵渎神灵,他们害怕因亵渎神灵罪而受到惩罚。但他们仍旧在盛怒之下或在冷静之中犯下累累罪行。法兰克人对自己国王的不公正和掠夺行为并没有感到惊奇。当时国王们制定了一些法律,但他们却以称为“训谕书”的文书(即敕令)推翻了这些法律,使得这些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格罗大利乌斯的诏谕弃除了所有这些流弊,但这不能被认为是以上所讲的被法律废除的那个“训谕”。孟德斯鸠例举了三个理由证明这些是属于格罗大利乌斯二世制定的法规,并提出我们应该用法律来阐明历史,用历史来阐明法律。

第三节 宰相的职权

革命前,梯欧多立克任命格罗大利乌斯为宰相,佛烈德贡德任命让·兰第立克为宰相。但自革命之后,宰相便由国民选举了。在勃艮第人的法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他们的国家里宰相的职位并不是国家的最高长官之一。在法兰克人的国家君王的统治初期,这一职位也算不上最为显赫。国民相信,把权力交给他们自己所选择的宰相,要比交给国王任命的宰相要稳妥些。他们对自己所选择的宰相可以提出一些条件,而国王任命的宰相的权利则是世袭的。

个人心得:三百年前的法兰克,宰相就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了。相比于中国,宰相是由皇帝直接任命的,受制于皇帝一人,并且中国官员们的升迁因为不受民意决定,所以往往在办公中存在竭力维护中央意旨而忽略民意的现象。我们中国应该像西方学习,因为只有当老百姓的意见真正可以左右官员们的升迁命运时,官员们才会有体察民情的充分动力存在。

第四节 从宰相的制度中所能看到的国家特点

法兰克人是日耳曼人的后裔,日耳曼人是根据贵族血统来选择他们的国王

的,而选择首领的标准则根据其刚毅程度。了解初期法兰克人在这方面的特点,人们只要看一下法兰克人阿波伽斯特斯的行为就足够了。瓦连提尼耶诺斯曾经把军队交给他指挥。他却把这位皇帝软禁在皇宫里,还不允许任何人与皇帝谈论军政事务。

个人心得:法兰克的一个特点就是宰相的职权特别大,国王的职权几乎形同虚设。法兰克帝国后来被分为法兰西,德意志,意大利三个国家,德意志是德国和奥地

利。同样,在今天的德国和意大利仍然保留了这一特点,即总理对议会负责,握有国家行政实权,总统是礼仪性的职位,并不真正具备最高行政首长的实际权利。

第五节 宰相们如何取得军队指挥权

在国王们指挥军队的年代里,国家丝毫也没有想到推举军队首领。然而,狄欧德柏、格罗大利乌斯一世的儿子们却选择将军队的指挥权托付给某几个首领,或公爵。于是便产生了诸多不便,纪律丧失殆尽,军队恰恰成为国家的祸害。鉴于此,人们设立了单一的公爵负责建立新的军事纪律,将权力赋予宫廷中的群臣们。孟德斯鸠确认为在这个独立而好战的国家里,劝诱应多于强制,应该不断地犒劳民众,并且使人们憎恶偏爱心,管理宫廷的人应该成为军队的将领。

第六节 黎明时期王权衰败的第二阶段

自从布伦荷服刑之后,国王仍然是军队的最高统帅,群臣们在国王之下治理着国家,进行战争。但是不断的战争胜利使得宰相的地位逐渐高于国王,他们担心某个代理人无法将国王控制在手中而引起动乱。于是,就将国王们禁闭在深宫中,群臣们支配国王们,国王屈从于他们的臣子们。

第七节 宫廷宰相支配下的重要职位和封地

本节中,孟德斯鸠认为从那个时代起,绝大多数封地都变为了世袭领地。在《安得利条约》、《法式书》中的某些法律定式足以证明一部分封地已经过渡为世袭领地。无论是由于政府滋生腐败,或者是律令本身规定国王有义务不断地提供酬劳,国王们给予永久性恩赏均是出于对自身权力的保护。

第八节 自由土地怎样变为封地

拥有封地的人与自由公民相比享有极大的利益和特权。因此,所有人都竭尽全力试图成为国王的朝臣,将自己的土地奉献给国王,再由国王以封地的方式返还给他们,随后向国王指定其土地继承人。这种做法被长期沿用,由此第二朝代进入一个被称之为“封建君主国”的社会。这种做法在第三朝代继续实行着,从当时的某些条例中能够看到,要么土地所有者将自己的土地献出,又用同样的方式将其收回;要么首先宣布其土地为自由领地,然后又称这些土地为封地,这就是所谓的“收回的封地”。

第九节 教会的财产怎样被改为封地

国王鼓动那些不敢触动领主们的群臣们去劫掠教会,柏彬受主教们的请求,

征服了纽斯特利亚和勃艮第,阻止了教会的财产被洗劫一空。柏彬作为僧侣的保护神,也就成为了君主国的主人。但是,他的儿子查理马特尔却只能以压迫维持其统治。这位君王看到皇家和社会的财产会被僧侣们终生享用,于是他大量攫取教会的财产,甚至包括教堂也被占据;这样做的结果反而杜绝了一种弊病,一种有别于普通弊病的社会顽症,正因为它超乎寻常,反而更为容易医治。

第十节 僧侣的财富

在三个朝代期间,僧侣们接受了大量的财物,他们数次接受了王国中几乎所有的财物。但是国王们、贵族们以及普通百姓既然能够找到给予僧侣财物的方法,也就能够找寻到剥夺僧侣财物的方式。所以僧侣们从前总是在获取,又总是在丧失,现在又试图去获得。

第十一节 查理马特尔时代欧洲的情形

查理马特尔和教会为了各自的利益相互利用和依存。奥尔良的主教圣欧奢利乌斯宣称其看到“怪诞的天象”— 查理马特尔因大肆掠夺了教会的财产在地狱中受尽苦刑,这惊动了君主,柏彬王出具了有利于教会的一些名为‘暂行权利’的执照,并为教会向俗人征收什一税,查理曼和“宽容路易”也趋向于保护教会的利益。然而旧有的弊端根深蒂固,在“宽容路易”的儿子们统治时期,人们便开始肆无忌惮地侵占教会的财产。

个人心得:由以上内容,可以联系到中国古代唐宋时期。唐宋沿袭旧制采用度牒制度,还建立了专门的僧道户籍,甚至容许僧伽在一定范围内有司法审理的权利。同时,国家通过唐初的均田制和以后颁行的寺观常住田的标准,直接控制寺院的经济,借以遏制僧侣地主的兼并和寺院经济的膨胀。唐宋时期对佛教的政策,凡有利于皇权的就扶植、利用,不利的则毫不犹豫地进行干涉、打击,甚至尽行消灭。

第十二节 什一税的设立

查理曼设立了什一税,它是专门给予教会的,即使这一财产一旦被抢夺,日后也极易被重新确认。孟德斯鸠认为虽然在彬王统治时期制定的法规中规定,以封地的形式侵占教会财产者要缴纳什一税以及修缮教堂的费用。但是到查理曼时期,什一税才作为一种税收制度真正确立下来。查理曼将什一税分给四种类型的收益者:一部分用做教会的发展资金,一部分用于接济穷人,一部分给予主教,

还有一部分则分给了教士。这个著名的划分方式足以证明,他力图使教会业已丧失的地位重新得以恢复,并且使其固定化、永久化。

个人心得:中国的“什一税”最早源于西周时期。奴隶制的国家土地都是奴隶主的“公田(井田)”,奴隶们种出的粮食就是奴隶主的东西。后来有了自由农民,在井田以外的耕地上种出的粮食就得按照十分之一的比例缴纳田税,就是所谓“什一税”。这项税制到战国时期就通行了,延续到汉代才取消。在许多封建统治者者看来,佛教的伦理可以弥补儒家伦理的功能,有益于皇家的教化作用。因此为了扶持佛教,统治者不惜动用国库的钱帑,不顾民生疾苦,建造了大量的寺院、塔幢、佛像等等。

第十三节 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的选举

国王允许人民有权选举教皇

第十四节—第十五节 查理马特尔的封地

在本节中,孟德斯鸠强调当封地转变为教会的财产,而教会的财产又转化为

封地的时候,教会的封地和财产就相互具备了对方的某些特性。而教会的这些特权往往以司法权力为依托,尤其是与封地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世袭的司法职位与这些特权同时应运而生。

第十六节 王权与相职的混合体制 第二朝代

(在墨罗温王朝时期)国王们并没有实权,只有一个空头名义;国王的尊号是

世袭的;到第二朝代时期,人们开始选举国王,虽然国王由人民推选,但是仍然具有世袭的性质,因为人民往往在同一个家族中推选国王;当第三朝代之初,雨

格·卡佩被加冕为王的时候,因为大片的封地与王位的结合终止了无政府状态, 因此国家经历了由无政府状态向随意选择的政府方式的过渡。

第十七节 第二时期:选举国王的特殊事由

在查理曼和“宽容路易”的遗嘱中可以看到,法兰克人是从国王的后代中推

选国王的。而当帝国落人查理曼之外的家族之手时,先前对选举的限制和先决条件演变为纯粹而简单的选举形式了,人们已远离了旧有的法律体制。即在第二朝代,人民的权利只是在王族中选举国王;确切地说,这种权利与其说是获得选举的权利,不如说是遭受被排斥的权利。

第十八节—第十九节 查理曼

在第十八节中孟德斯鸠这样评价查理曼:他是一个伟大的君主,人品也更为超凡脱俗。他从容地成就最伟大的事业,迅速地处置各种艰难困苦场面的高超艺术是无人企及的。没有哪一个君主能够像他那样勇敢地面对危险,也没有哪一个君主能够像他那样善于避免危险。

查理曼以及他的第一批继承者们担心边远地区的人员反叛,便将温顺的神职人员安置在那里,赋予这些主教许多的特权,他们确信从一个怠惰而玩忽职守的朝臣身上无法获取的东西,从一个热情、勤勉、忠于职守的主教身上可以得到。 个人心得:查理曼对历史影响较大的一项措施是广泛推行封臣制,赐给他的部下将领、主教、修道院等以采邑,这些采邑多数可以世袭,得到封土的教俗贵族成为查理曼的封臣,必须对查理曼效忠。但是这种以封建性的私人纽带联系起来的制度实际上是非常脆弱,并且查理曼帝国是军事征服的产物,缺乏必要的社会基础。纵观整个法兰克王国的历史,就是贵族权力不断扩张的历史。大贵族在自己领地上完全行使国家职权,建立了国中之国,最终致使中央政权完全被架空。 第二十节—第二十三节 宽容路易

本节中,孟德斯鸠难以理解为何“宽容路易”竟有如此众多的敌人,说到底他也是查理曼的儿子的君主。在他还未成为一国之君的时候,就已经引起了公愤。他与教会和贵族阶级决裂。孟德斯鸠认为,“宽容路易”生前受到困扰的内战,是他死后战乱的根源。他的三个儿子都要把名人显贵拉到自己一方,培植亲信,他们发布训谕,把教会的财产分给他们的追随者。当“宽容路易”把他们的财产大批地赠与教会的时候,他的子女们却把僧侣的财产分给在俗教徒。此时王权日趋衰弱。

第二十四节 自由人终于能拥有封地

本节中,孟德斯鸠通过比较贡特兰、柴尔德柏和布伦荷王后所缔结的安得丽条约,查理曼分割国土给其儿子们的契约和“宽容路易”分割国土给儿子们的契约发现关于自由人,这三个契约之间有重大差别。《安得丽条约》没有提到自由人可以申请封地,而在查理曼和“宽容路易”分割国土的契约中则有条款明确规定他们可以申请封地。由此证明在《安得丽条约》之后,自由人能拥有封地。 第二十五节 第二代衰败的主要原因 自由土地的变化

在丰德聂战役之后,“宽容路易”的三个儿子缔结了一个条约,孟德斯鸠发

现其中的一些条款使法兰西的整个政体发生了变化。例如:一切自由人可以随便选择国王或其他领主作自己的领主;封地由封地占有人的子女继承。 第二十六节—第二十七节 封地的变化

在封地可以撤销时期,附属封臣和附属封地是属于国王的,当一个宠臣死亡时,宠臣下属的封臣也随之丧失了他们的“附属封地”,这就是附属封臣制度。当封地可以继承的时候,这个制度就发生了变化。原来直属于国王的,这时也只是间接地属于他了,国王的权力遭到削弱,并且国王的封臣们对于他们分出去的封地不能再想什么时候收回就什么时候收回。

丰德聂战役之后规定贵族除了保卫国家反对外来入侵的自卫战争外,没有义务随从君主上阵作战。这条法律曾使用了几个世纪。

个人心得:西周时期,统治者为维护其地位和权力,把疆域土地划分给诸侯,所分封的诸侯多数是周王的同姓子弟,其次才是功臣。此外,诸侯的爵位,分为公、侯、伯、子、男等五等。诸侯的土地理论上在其死后可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但一般是世袭。他们拥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资源和收益,必须服从天子的命令,向天子交纳贡品,定期朝见天子,并带兵随天子作战。这点与法兰克不同。 第二十八节 重要官职和封地的变化

在初期,有许多封地是永久性让与的,但是秃头查理制定了一条通用法规规定,重要的官职和封地不仅可以传给子女也可以传给远方的亲属。这使得多数原来直属于国王的领主,这时只是间接地属于国王了,到第三朝代,附属封地的大量增加将重要封臣推向绝望的境地,国王的权力被严重削弱。

第二十九节—第三十节 秃头查理统治以来封地的性质

秃头查理规定,身居要职或拥有封地的人死后有儿子时,应将官位或封地让与他的儿子。在本章的第十七节中作者曾作过说明,在第二代,王位在某些情况下是选举的,在另一些情况下是世袭的。因此,封地按继承权和选举权传给儿子,封地就如同王位一样,既是选举的又是世袭的。

在第三十节中,孟德斯鸠提到,法国封地永久世袭制度的建立要比德国早,原因是:1、德意志民族的冷漠无情的性格和坚定不移的意志,与法兰西民族相比更能抗拒事物发展的趋势,这种趋势使得封地就像一种自然倾向一样永远为家族所有;2、法兰西曾受到诺曼人和撒拉森人的那种特殊战争的蹂躏,可以说等

于灭亡。而德意志王国就没有受到这种战争的破坏,那里的君主们并不认为自己的国家有随时垮下来的可能,所以他们较少需要封臣,也就是说,很少依赖封臣们。德意志的封地就会长期地保持其原始的特性。

第三十一节 帝国如何摆脱查理曼家族的控制

糊涂查理和继承康拉德的皇帝一世之间缔结了一个协议,人们称之为波恩条约。这两位君主发誓要永远友好。与查理缔约的对方是日耳曼王,而不是皇帝。 第三十二节 法兰西的王权怎样传给雨格.卡佩家族

封地的世袭和附属封地的建立,消灭了政治政府,产生了封建政府。这时国王们几乎不再有直接的权力,他们只能听任封臣的摆布。而雨格·卡佩手里有王国不幸的残存地的两把钥匙,只有他才能阻挡土耳其人,人们就把王权授予他。当法兰西脱离查理曼家族时,王权和封地才在这个王国里真正成为世袭的了。 第三十三节—第三十四节 封地永久性的后果

在黎明时代,王国在兄弟间自由分割。但当封地变为世袭的时候,封地继承中的长子继承权制度就产生了。封地传给了拥有者的儿子们,领主就失去了支配封地的自由。为了补偿这种损失,他们建起一种偿还税。偿还税首先是由直系继承者们缴纳,后来只有旁系继承者缴纳。当封地就可以作为一种遗产转让给外人时,就产生了土地转让和买卖税。起初这些税是随意征收的。但是后来在征收普遍得到许可时,各地区对缴税的办法作了具体规定。到今天,偿还税几乎变成零,而遗产转让和买卖税仍然继续照常征收。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女儿也可以继承封地。因为,领主把封地给予女儿,就可以增加偿还税的份额。欧洲许多王国的政体维持了王国建立时封地的实际状况,但在封地永久拥有的制度确立之后建立的那些王国里,妇女则可以继承王位。在封地可以撤销的时候,把封地给予那些有能力承担封地义务的人,所以,就不存在未成年人继承的问题。但是,到了封地变成永久拥有的时候,领主们等到继承者为成年人时才给予继承者。我们习惯上称之为“幼年贵族保护权”。

当封地变成世袭的时候,就可能给予、出卖和遗赠。所以它就属于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范围的事了。把封地看做一种军事义务,就属于政治法规的范围,把封地看做一种贸易上的财产,就属于民事法规的范围。这就产生了有关封地的民法。当封地变为世袭的时候,关于继承顺序的法律就必须与封地的永久拥有制度

相联系。法兰西法作出这样的规定:私人财产不上传;封地负有义务。只有贵族们有通过婚姻契约处分未来遗产的自由。家族财产权的收回是建立在古代亲族权利的基础上的,只有在封地变成永久性的时候才会出现。

个人心得: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我国民法规定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继承法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遗产税是政府对遗产的征税,一般认为,遗产税有助于舒缓贫富悬殊。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赠人征收的税,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征收的一种税收。

目前中国尚未出台房产遗产税,原因:一是税源上。我国尚处在市场经济初级段,虽然出现了一部分较富裕的人,但总体来讲还是少,税源不容乐观,而且这部分人财产的情况比较分散隐蔽,很难掌握他们的真实财产情况;二是很多人对遗产税的意识还较淡薄,没有真正理解遗产税;三是在征收上拿到的钱有限,还容易得罪人,在目前征管力量不够的情况下,势必会影响到税务人员的工作热情。 鉴于存在的困难,我国开征遗产税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1、刚开始征遗产税时,征收面不要太宽,起征点不要定得太低,不能简单从工资收入来定,要综合现代人收入结构特点,充分考虑非工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重点征收有巨额财产的人的遗产,对一般人应采取照顾,这样征收管理就可以简化,而赠与税宜暂慢开征。

2、税率应采取累进税。我国遗产税可采取逐步推进办法,可先定框子,再逐渐细化。条件好的可先开展,然后再推进到全国。

3、着手建立个人资产档案管理和价值评估制度。这是一件实施起来难度很大的工作:需要立法规定个人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需要健全交易中心的票据管理,对凡是没有合法交易票据的一定价值以上的资产,均视为非法财产;制定包括评估资格、评估对象、评估周期、价值认定等内容的一套个人财产评估办法。

4、尽快设计出有效访止个人财产向国外转移的约束制度。开征遗产税后有

可能引起资本外逃。由于我国目前有关部门无法对遗产税的“纳税大户”富裕阶层进行有效的财产监管,而那些“富翁”尤其是那些“巨富”很可能会效法美国的逃税者,轻而易举地携巨资“逃”到另一些未开征遗产税或遗产税率较低的国家寻找“乐土”。

房产遗产税征收方法: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范围内,不论身份,可以依照法律自由交易房产,交易价格不可低于其地区房价的合理评估下值。

2.任何人的房产可以通过赠与或者遗产继承的方式给予他人,任何人通过赠与或者继承得到的房产免税部分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人均居住面积。任何人死亡后的房产可以按遗嘱或者法定继承条件进行继承,继承不超过人均居住面积的部分免税,超过的部分国家征收百分之九十后可以给予继承。

我自认为这种书只能写感想,我还没有资格写评论。看这本书的时候给了我很大的触动,觉得眼界开阔了,原来这个世界不光有关于统一大业,忠义两难全,精忠报国等等的思考,原来还有罗马共和国,还有共和制,原来还可以投票将皇帝驱逐。原来朝代的更替并不只是中国的几百年一个轮回那一种模式。记得给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孟德斯鸠批判某些人、制度和王朝时,会站在被批判者的角度上分析,指出其不合理,让人心服口服,而不是我们习惯的大棒思维。

另外,这本书所展现出来的丰富的历史和人文,也是我喜欢它的一个原因。启蒙运动的思想家喜欢回溯希腊和罗马人的传统,在古典中找到力量。

最后,引用孟德斯鸠的一句话作为结语——人生而平等,根本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我们没有权利假借后天的给予对别人项指气使,也没有理由为后天的际遇而自怨自艾。在人之上,要视别人为人;在人之下,要视自己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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