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也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 《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

孟德斯鸠开篇便阐述了他的自然法理论。他认为,“世间我们看到的万物都是由一个盲目的命运所创造的”,这种说法荒谬绝伦,盲目的命运是无法创造“具有智能的创造物”的,而是有一个最浅显的理性的存在。法就是这个浅显理性与各种存在物之间关系的总和,同时也体现着所有客观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因此,从最大限度广义上理解,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联系,世界上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

孟德斯鸠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他认为所有规律产生之前,便有了自然法,理性是自然法的渊源,自然法是人为法的基础。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并没有将政治法和民事法截然分开,因为他探讨的并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的精神。法律与一国国情相符合、同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及原则相吻合,法律与国家自然条件的关系,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度、与居民的信仰、性情、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的关系,以及法律条款之间的内在关系等等,这些关系和观点的综合便构成了所谓的“法的精神”。

三权分立学说是其思想核心。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理论,认为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如同他的著作所说“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这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

孟德斯鸠用大量的篇幅论证了他提出的著名政治理论之一:政体分类学说。他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共和又可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他反对专制政体,认为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即使有法律,也无实际意义,因此在那里没有任何保证维护法律。共和政体是一部分人民或全体人民拥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当全体人民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时是民主政治,其需要一种更为强悍的原动力,这就是品德——对祖国的热爱、热爱平等,这种爱要求人们持续不断地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当最高权力集中在一部分人民手中时,那就是贵族政治了,而建立在品德之上的节俭是贵族政治的灵魂。在民主下,制定投票权利的法律是基本法律,它对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议会及政府官吏的职权做出规定。在贵族政体下,贵族是统治者而且有一定的数量,需要设立一个处理贵族事务的“参议会”,所以制定有关参议会的成员、资格、职权的法律,就是基本法。孟德斯鸠最为推崇君主政体,他认为,君主政体虽然由单独一人执政,但却遵照固定和确立了的法律执政;荣誉是其原则“它能唤起

优美的行为,与法律的力量相结合,能够和品德本身一样,引导政府达到其目的。”

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他说,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入的。”他还认为,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

孟德斯鸠的贡献还体现在所运用的历史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上。孟德斯鸠的全部理论都建立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与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国政治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这是对传统政治学、法学研究方法的超越,使政治学和法学的研究向科学前进了一大步。

孟德斯鸠未能完全摒弃封建制度,他的观点趋向于将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相结合,另外他也未能在立法方面脱离宗教。他认为宗教可以在法律中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这些都成了他日后研究以及观点的局限。但是不能否认这位伟大的思想家的这部巨著给世人带来的巨大影响。《论法的精神》在那个黑暗的年代给了多少人思想的启迪,给欧洲的黑暗的封建统治社会带来无限的光明。更给后世留下一笔无可估量的财富,让后世的人们不禁感叹伟人的智慧与思想是如此之伟大。

 

第二篇:《论法的精神》摘要及评论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2010-3-15

《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它以探寻和阐释法的精神为中心内容,又涉及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是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全书共六卷31章,体系完整,其主要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法的精神定义的探讨。孟德斯鸠把近代思想中的理性主义精神运用到法律的研究中,探讨了法的精神。“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是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他认为:法律与地理、气候、土壤、政制、宗教、风俗、贸易、习惯、商业等都有关系,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了所谓的“法的精神”。在这个意义上说,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上帝的法,兽类有兽类的法,人类有人类的法,世界万物都遵循一定的法。

二是对政体、政治自由和分权问题的探讨,并且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吧政体分成了共和、民主和专制三种,在专制政体中无法律,统治者考的是个人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在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中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他对专制政体进行了无情的抨击。他认为在法制的国家里,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并且,他还指出,为了保障政治自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进一步发展了十八世纪英国哲学家、思想家洛克提出的三权划分的理论。他颂扬英国的君主立宪,主张资产阶级掌握立法权并监督行政权,行政权由君主掌握,君主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照法律办事;司法权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来行使,三权同时受制于宪法。这样,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就可以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

孟德斯鸠最反对的是专制政体,最欣赏共和政体。因为在他看来,评价政体良莠的标准是“有无法治”,不管是一人之治的君主国,还是众人之治的共和国,只要是建立在法治与自由的基础上,权力能够在法的通知下相互制约、均衡运行,就是良好的政体,就是政治宽和的政体。

三是提出了“地理”说。他认为地理环境对政治法律制度的形成有极大地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所以法律的制定要考虑到地理环境因素。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孟德斯鸠所指的地理环境因素不仅包括土壤、气候等因素,也包括教育、风俗、习惯等因素。他认为, 1

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入的。”(第278页)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在专制的国家,风俗较为固定,近似法律,因此,君主或立法者就应当少去更动风俗和礼仪。

此外,孟德斯鸠还探讨了工商业、人口、宗教等问题,探讨了罗马法、法律的变革等问题。

( 思考:在十八世纪的时候,作为经济总量排名世界第一的国家的中国,在政体上却是极度腐朽的专制主义,在孟德斯鸠看来,中国只不过是一个把恐怖原则应用到极致的国家,一群无赖、懦夫和愚昧之人的聚集地。难道我们真的和孟德斯鸠说形容的那个中国一样,充满了懦弱和愚昧么?但是简单的把中国和欧洲对比了之后,我们会发现自己同那样的社会有多么大的差距,欧洲同中国最大的不同不在于人种,而在于文化。 比较两个社会,最能反应本质问题的就是文化的比较。只有通过文化的比较,我们才能够得到更为准确和深刻的答案。作为两块历史悠久的土地,欧洲社会经历的是基督教文化,而古老的中国一直是被一种改良化的儒法家结合的文化说影响。

之所以中国社会在自然层面上难以诞生类似于启蒙思想的学说,我认为这种文化的差异带来了很大的影响。首先,基督教文化中的一个核心的观点就是,人类都是上帝的子民,而作为上帝子民的人类是平等的,不论是国王还是农夫,他们都是人而不是神,即使是教会势力也要承认人的平等地位,而这种平等地位的承认,为民主和理性就制造出了无形的土壤。反观中华文明,这个文明体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从一开始就被扣上了森严的等级烙印,中国的政治原则正如孟德斯鸠所说,排在第一位的并不是儒道,而是森严的管理,老百姓只能做顺民,而这样的氛围很难想象会培育出一种理性的文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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