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他是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同时也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独裁者的产生。独裁者们往往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在法律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和种类,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论,以及立法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法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由此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的原则。并且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

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这些因素。 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它对法理学的最主要的贡献。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三权分立学说是其思想核心。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理论,认为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在国家生活中,它大体发挥了以下几种功能:一是区分功能,二是平衡功能,三是制约功能,四是补救功能。当三种机关中的某一机关在行使权力不当招致社会不满时,其他的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了解了这一部书之后,我猛然清醒了许多,对于世界,特别是人类世界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改变,我明白了原来人类社会也会存在一种

普遍的真理和理性,这种理性和真理只有在一个健康的土壤中才会真正茁壮的生长。我们现在已经有了阳光,我们需要做到的,就是用自己的一切去培育出这种健康的土壤,让我们自己也可以在孟德斯鸠几百年之后得到我们自己的理性果。

 

第二篇:以人为本,法律精神的终极关怀—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一百个人会有一百种回答。一百种回答也不能囊括法的精神。三百多年前的一部法、政治学论著,却给我们揭示了法的精神的高深境界。翻开《论法的精神》,甚少能找到华丽的辞藻或夸张的比喻,只有质朴平易的语言、干净清新的文风和精彩严密的论证表达出的富有哲理且精深的思想。

人先生于法,法后出于人,要研究法先要认识人。人,孟德斯鸠看的非常清楚,他在序言中写到:我首先研究了人,我相信,在这样无限参差驳杂的法律和风俗之中,人不是单纯地跟着幻想走的。人作为极具有适应性的存在物,在社会中能够与别人的思维和感情相互融合,一旦有人向他揭示人的本性,他也能够了解自我。反之,如果有人将这种本性掩盖起来,他也会丧失对自我本性的感知力。

在孟德斯鸠看来,法是理性的产物,法的精神中必然包含人类对理性的终极理解。法律不是“神化”的造物,法律也不是统治者工具性的产物,法律是人类为了维护自我生存的有序状态而作出的选择和创造。人们在制定法时,必然自觉地注入主体的理性和意志。“法治的真谛是人权”,法律存在之价值在于定纷止争,谋求人类幸福,而人权之演进可以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增进人类福祉。人权天然需要和平、自由与尊严并拒斥暴力,为谋求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提供较好方法。自由无疑是人权中最基本的权利诉求。孟德斯鸠强调人的自由:“人,从物质存在的角度而言,受到永恒规律的支配,人不断地违背上帝所制定的规律,并且更改自己所制定的规律。”这里孟德斯鸠并没有片面强调人的自由性,实际上是确立了人的两重性:既有一定自由度,又有既定条件的制约。

人总是生活在一些既定的规律中,即使他们没有认识到,但他们仍旧无意识地在按照这些规律行事。万物皆有规律,这个规律就是自然的法。自然法学派的始祖格老秀斯提出,人类的理性就是自然法的渊源,自然法的效力依赖于人的理性自觉。法就是这人类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则继续发扬完善了这一观点,他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从这个角度出发,考察法律不能脱离社会的存在,而必须紧密联系其他事物,诸如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律、政府、道德等等这些因素。这些联系和观点的综合便构成了所谓“法的精神”。

一国的法律应当顺应该国国民的良好习性,“在不违背政体原则的限度内,遵从民族的精神是立法者的职责。”统治者能够顺从天然秉性,顺天应人,则能将事务处理到最好的状态。孟氏为此作喻,“假如世界上有这样一个民族,性喜交际,心胸豁达,且爱好生活,富有情趣,善于表达,那么,对于这样一个具有良好精神的民族,立法者就不应当用法律去束缚他们的礼俗和精神,以免抑制和扭曲他们的品德。只要人民的品性和习俗不影响政体的性质,不违背政体的原则,法律就应当顺应和维护这种品性和习俗。”在为雅典制订法律时,梭伦并为没有为雅典人制定就法律本身而言的最佳法律,而是为他们制定了他们所能拥有的最佳法律。

法与政治相伴相生。法律意在根据统治者的意思规范社会秩序,分配社会财富,其工具性质不言而喻,因此法律性质源于政体的性质,政体的原则在法律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影响力。作者将各国政体清晰地分为三类:共和政体中,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力;君主政体虽由一人掌权,却总固守已成之法律;专制政体则是一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以及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不同的政体蕴涵着各自的原则——一种指导政体成员的行为,并推动政体运行的人类感情。在共和政体里,公民是权力的主人,他们制定、执行并服从法律,所以品德成为共和制的原则。与品德相比,君主政体更珍惜荣誉。君主大权在握,缺失自主权的臣民只能靠崇高的地位、优惠的待遇和高贵的荣誉来彰显自身的卓尔不凡。而专制政体下,品德毫无必要,荣誉极其危险,君主的意志一发即不可逆转,人作为一个生物只能绝对的、本能的服从,君主不允许其意志有调节、进谏或对等的建议可言,恐怖便成为必需的强悍的原动力。

然而有趣的是,维持三种政体运转的原则——品德、荣誉、恐惧——均是人类自己对内心的约束,基本与法律无关。非法律的一些人性力图寻求或排斥的东西,维系了国家的政治走向。那法律如何在政制中形成,作者提到,每一个特殊的社会意识到自己的力量,于是产生国家间的战争状态;每一个社会中的某些个人开始意识到自己的力量所在,并力图将这个社会的主要利益窃为己有,于是产生个人之间的战争状态;这两种战争状态促使人们之间建立法律。这与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状况多少有些类似。如果国家依靠“礼”、“德”等思想即可使社会处于和谐状态,法律就难有用武之地。然而,“礼之所出,刑之所入”,礼崩乐坏之时常是法、刑出生之日。某种程度上,法律是世风日下、人心不古后滋生的外部救济。

然而,孟氏并不赞同严刑峻罚,他认为,“宽和精神应该尽可能的体现在法律的所有条款之中”。法律不是毁灭,而是救赎。法律若仅仅是约束人民行为的工具,将成为人民的束缚。严酷的法律超越人民心理承受的合理区间,将会带领它的国家、它的统治者走向毁灭。罗马后期的法律,本想激发奴隶对主人的无限崇敬,却换来卑微心灵的极度怨愤。它丢弃了法律公正的本性,明显不适合罗马宽和的共和政体,拖曳着这个国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偏。中国古代,大秦帝国二世而亡,不能不说秦的暴政在其中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法律约束人民的行为,但法律的制定最终取决于人。孟德斯鸠认为,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一个有良知的立法者热衷预防犯罪应甚于惩罚犯罪,注重激励良好的社会风范应多于施用刑罚。只要唤起人们的爱国心、廉耻心、畏惧责难的心理,无论什么都可以用来作为刑罚。斯巴达曾有的刑罚,便是不准许某人把妻子借给别人或是接受别人的妻子,而只允许他与童贞女子同宿,看来不可思议的刑罚,却如同严酷的刑罚一样深刻。“法律认为什么可以成为刑罚,什么就将是最有效的刑罚”。明智的立法者应当尽其所能,通过适当的奖惩方式,通过哲学、道德的箴规,通过荣誉法规的公正运用,通过羞辱性的刑罚,通过长时期的幸福和太平盛世的修养身息教育人民。

孟德斯鸠强调,立法的精神应该是适中稳重的精神。立法者应当抛弃个人的感情和偏见,从制定法律时的情况出发,并结合制定法律的目的,给人们一个简明质朴的法律,唤起人们对法律理念的共鸣。法律是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制定的,它并非深奥的逻辑艺术,而更应该像是一位家庭父亲的简单推理。孟氏还提出,法律的修改必须有长远的目光,有充足的理由,并且理由应当符合法律的尊严,否则法律只会成为腐化人民精神世界的毒药。从反对酷刑的角度出发,孟德斯鸠作出如此论述:“经常有立法者,试图纠正某一弊端时,仅仅考虑纠正这一弊端本身;他的目光只盯着一个目标,却对纷繁的弊害视而不见。当弊端一旦被纠正,人们所看到的只是立法者的严酷,而国家中却遗留下某种由于这种严酷的做法所导致的弊害;进而使人民的精神世界被毒化,适应其专制主义倾向。”

通看全书,孟德斯鸠一直在强调公民精神,全书都洋溢着作者对公众福祉的热爱和对人人都能获得幸福的愿望。立法不只要适应社会状况的需要,更要通过法律的有效运作引导人们相信法的内在精神,因此法律必须回归人的生活世界或者说生存方式,以人的幸福生活为旨归;法律必须超越经验世界或现世主义的有限性和暂时性,力求在人的生命存在与某种永

恒存在的精神性世界之间建立联系,承载人文的意蕴,追问生命的意义,由此而求觉悟和永恒。这种永恒的原动力就来源于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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