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普森杀妻案论文

关于实现我国司法程序公正的相关建议

——由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引发的思考

摘要 司法公正是司法过程中追求的最终目标, 更是司法的灵魂。而程序公正能有效地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本文试从辛普森案件中分析美国程序公正的司法理念, 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程序上的不公正现象, 并试图探索一些积极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 司法程序; 公正; 对策

案情简介 案发前,辛普森是美国家喻户晓的体育明星,虽然出身贫寒,但依靠个人艰苦奋斗,挤身美国上层社会,因此辛普森是美国黑人崇拜的偶像。辛普森与他的白人妻子妮可多年不合,并且有多次体罚虐待其妻的记录,后两人离婚。

19xx年6 月12日,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及其男友在洛杉矶寓所内被人谋杀。警方调查之后认定最大的杀人嫌疑犯是辛普森。在随后对辛普森住所的搜查中,警方发现了粘有血迹的手套、球鞋等与出事现场留下的痕迹相吻合的物证。法医后来的检验也证实,在出事现场发现了与辛普森血型一样的血迹。6月17日,洛杉矾警方决定正式逮捕辛普森。

19xx年1月,案件开庭审理,陪审团成员由9 名黑人、2 名白人和1 名西班牙裔组成。此案波澜迭起,高潮不断。在辛普森一案中,警方已经掌握了足以证明辛普森杀害前妻及其男友的证据,但他们为使案件更加“铁证如山”,愚蠢地伪造了一双沾有辛普森和他前妻血迹的袜子。这双袜子最终被被告方证明为实验室里的产物。此外,警方另一项主要证据之一带血的手套在主控官要求辛普森当庭穿戴时,因手套太小,辛普森根本无法戴上,陪审团哗然。 根据“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这一证据规则,尽管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样证据(袜子)是非法的,所有证据可信度都大打折扣,最终,陪审团在经过讨论之后,一致作出辛普森无罪的判决。

但是,在随后的民事审判中,经过4 个月的审理,陪审团于2 月5 日作出裁决,辛普森对其前妻妮可及其男友戈德曼的谋杀负有责任,并判辛普森向戈德曼的父母赔偿850 万美元。5 天以后,同一陪审团再度判辛普森支付2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费。这一回,陪审团中有9 名白人,没有一名黑人。

一、辛普森杀妻案彰显了西方民众对程序公正的法律信仰

尽管辛普森被判无罪让很多人觉得难以接受,但奇怪的是, 当时有90%美国人认为, 此案受到了公正的审判, 让我们很难理解。但这就是美国的法律特征, 根据“疑罪从无”的法理精神, 他们宁可放过一千, 不能错判一个。辛普森杀妻案使得我们深刻地感受到美国社会公

众法律观念和守法意识与我们很不相同, 他们更注重是的公平公正的法律程序, 他们更认同遵守在一个公正的法律体系中所做出地裁决。即使结果让人感到不公平, 但是美国人接受了辛普森案裁决的结果。这说明只要司法程序没问题, 他们就要维护这个不完美但却行之有效的司法体系。许多年的法治积累, 已经使得法治观念深入美国人的骨髓, 美国人懂得, 在这个案子上, 司法体系没有产生公正, 但维护这个体系的法治原则, 是保证这个体系会在大多数情况下产生公正的唯一途径。哪怕有一个个案, 司法程序以“良心”代替了公正, 这个系统就不可能再继续有效的运转。法治是绝对的, 不是相对的。可以看到, 在法治社会中, 要想更有效的实施法律, 使社会公众自觉守法, 程序公正是至关重要的。

美国辛普森案对我国司法程序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我们有必要借鉴西方在司法程序方面的经验来改革我们目前的司法程序以求得更加公正的法治社会的建立。

二、我国司法程序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 立法方面存在缺陷

首先, 立法的指导思想过分强调程序的手段作用, 忽视程序的独立价值。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 条开宗明义规定: “为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惩罚犯罪, 保护……制定本法”, 丝毫没有肯定诉讼法实现程序公正的作用。刑事诉讼法如此,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也在大致体现了同样的宗旨。其次, 法律规范中, 体现着重实体, 轻程序的理念。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3 条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裁定撤销原判决, 发回原人民法院重审。”这就意味着, 如果原判决虽然违反某些法定程序, 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实体公正) , 上诉人所得到的结果极有可能是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只有当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并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判决时, 法院才撤销原判决, 发回重审。受关注的是实体判决的正确与否, 似乎程序违法问题不大。

迄今为止, 我国程序法中尚无违反诉讼程序规范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实体法律规范几乎都有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而诉讼法中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客观上造成的印象是实体法是硬的, 程序法是软的, 遵守与不遵守没什么两样, 这就大大降低了程序法的价值。此外, 我国大量部门中还缺乏操作性程序要件的规定, 不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

(二) 司法实践中轻视司法程序

司法实践中, 重实体轻程序现象非常严重。在不少地方的不少法院, 许多程序制度并未得到全面、准确的贯彻执行, 如先定后审、强迫调解、自调自记、一人查证、放弃管辖权、超期立案、超期送达、随意延长审限、不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等, 不一而足。以上轻

视程序的行为却并未受到应有的惩处, 甚至未得到制止。守法上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也令人担忧。在社会公众甚至包括个别司法人员看来, 所谓遵守法律就是指遵守实体法, 程序法律意识极度淡薄, 违反程序法不认为是违法, 对程序公正尚未有足够的重视。

(三) 非案件审判人员的干扰

根据法律的精神, 案件的处理必须是直接审理案件的法院作出处理意见, 即所谓的直接审理原则。然而, 实践中, 存在着案件层层报批, 审者不判, 判者不审的现象。法官审案, 庭长审批, 然后呈主管副院长审批, 这样处理的后果是, 如果庭长、院长要不同意主审法官的意见, 主审法官就要按庭长、院长的意思判决; 当然, 在检察院、公安局同样存在这种现象。这种体制如果不改革, 就谈不上什么程序公正, 就会形成当事人要打官司, 就得找后门, 拉关系, 有损司法公正。近年来, 在法院实现的审判长考核制度, 审判长有权直接制发判决书, 有助于改变这种现象。此外, 还有权力机关对具体个案监督、行政干预和党委审批案件问题, 都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程序公正, 有必要引起各界重视。

(四) 对程序违法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健全, 影响司法程序的权威性

当程序公正与司法效率发生冲突的时候, 要求人们做出两难.选择时, 在官本位的中国, 往往选择效率, 牺牲程序公正。面对程序违法, 在很多时候缺乏强有力的处理措施。

三、实现我国司法程序公正的对策建议

(一) 加强立法, 保证程序公正

在立法方面重视程序法的作用, 确立程序的公正是最大的公正, 要确立这样一种观念, 即所谓的法律事实, 就是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设定的规则推定出的事实。这一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一致, 也可能与客观事实不尽一致, 但根据程序推定的事实是最大程度的客观事实, 应当以法律推定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而不再片面地追求所谓的客观事实。有时侯, 客观事实发生后, 由于种种因素影响, 无法再现当时的情形, 只能靠相关证据推出尽可能接近的事实, 或者根本推不出所谓的客观事实。根据程序规则, 规定穷尽程序, 推出的事实为定案的事实。违反程序规则, 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完善制度,保护司法机关合法独立行使职权

司法权是判断性权力,实现判断的公正和准确,只能通过从制度上真正明确其独立性才能确保。因此,不论是继续沿袭现行的中央领导与地方领导相结合以地方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还是实行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全国各级司法机关的垂直领导管理体制,都必须实行由中央政府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予以单位立项、单独调整,并制定相应法律制度,保证司法机关在人事安排、办案经费、物质装备、福利待遇等方面的相对独立性,以摆脱司法机关对地

方和行政的依赖关系

(三)确认程序公正原则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司法机关应当格外重视程序原则并从思想上确立程序先于权利的观念。为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司法机关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程序违法不算违法等错误观念,建议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在我国宪法中增加一条关于程序公正的修正案,在这一修正案中明确规定:“未经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以根本法的格式对程序公正作出规定,将从很大程序上改变目前司法机关轻视程序的状况;第二,与宪法精神相结合,在错案责任追案制中明确规定,程序违法也是错案的范畴;第三,为防止某些司法机关随意改变程序和增减程序刁难当事人,应明确规定,当事有权向司法机关了解涉及自己案件的办案程序,办案人员有义务回答办案的步骤、程序和时限,当事人认为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有权向特定机关申诉,特定机关必须立即予以纠正。

(四)完善监督机制

从法院自身来讲,当前要把着力点放在强化、完善内部监督上,增强办案人员公正执法的责任意识,约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理顺监督关系,坚持对案件监督和对执法人员行为监督相结合,在纠正错案的同时要追究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使监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要提高监督水平,改善监督方式,强化运用程序法的监督,及时纠正程序违法现象;对实体方面的监督,要着重解决适用法律错误及明显判决不公问题。同时,检察院作为法定法律监督机关,也要依法加强对法院的监督。从 法院外部来讲,耍在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群众及新闻部门的舆论监督的同时,大力推进和深化审判公开,增强执法办案的透明度,为公正执法打下基础。各级法院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执法工作,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对司法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评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主动依法加强司法监督工作,要抓住影响较大的重点个案实施监督,维护法律尊严;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实施监督,为人民说话;抓住执法队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实施监督,重塑干警形象。人大监督的目的,归根到底还是为了促使司法机关严肃执法,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其职能,提高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

四、总结

由此可见, 在我国提出依法治国,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 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这不仅要求做到有法可依, 大力加强法制建设, 还要求要有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程序, 弥补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 不恣意扩大职权范围, 充分体现程

序公正的价值。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形成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 吴延溢. 司法公正的不平衡规律[ A] . 江苏: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学术大会论文集(上) 2007.

[2] 贾传建, 屈庆东. 和谐社会视野下司法公正之诉求[ A ] . 北京: 中国科协年会第三分会场论文集, 2006.

[3] 吴汉东.法学通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二篇:辛普森涉嫌杀妻案

辛普森涉嫌杀妻案 结案没有?

[ 标签:辛普森 ]

辛普森在这个案上最后被释放了。= =

虽然说辛普森后来因抢劫被囚禁了 - - 。

但杀妻案没有完全被解决吗?

李昌珏认为凶手有两个人。那么另一个人查出来没有?

yomi sAma 回答:1 人气:12 解决时间:2009-07-26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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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xx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J. Simpson)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最后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辛普森竟逃脱法律制裁,在用刀杀前妻及其男友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以无罪获释,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

震惊世界的“辛普森杀妻案”

案发: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二日深夜,洛杉矶西部一豪华住宅区里,一只小狗在不停地狂吠,引起了邻居家的注意。人们在一住宅门前发现两具血淋淋的尸体。女死者后来证实是尼歌·布朗·辛普森,而她身后是餐馆的侍生郎·高曼。两人浑身血痕,而且被利器割断而死。死亡时间是晚上十点多。

案发当晚黄昏,尼哥同孩子到高曼所在的餐馆吃饭。离开后曾打电话说遗留下了一副太阳镜,高曼找到后对同事说下班送还给尼歌。

案发后凌晨,四名警察部侦探来到死者前夫即著名的 黑人美式足球(橄榄球)明星辛普森住所,在门外发现其白色的不朗哥型号汽车染有血迹,车道上也发现血迹。按铃无人回应,侦探爬墙而入,其中一个侦探福尔曼在后园找到一只染有血迹的手套和其它证据。

案件主要证人是当时住在客房的朋友基图,他作供说客房墙外有像地震一样的响声。此外一个被电话预约的接辛普森去机场的司机说:十时左右他到辛普森家按门铃无人回应,接近十一点时,发现一高大黑人(与辛普森相似)匆匆从街外跑回屋,再按门铃后辛普森回应了,出来说他睡着了,然后坐车到机场去芝加哥。

逮捕

案发后凌晨,辛普森在芝加哥酒店接到警方通知前妻死讯,清早赶回加州。回来辛普森在律师极力反对下单独接受了警察一小时的问话。当时警察发现辛普森受伤。他解释说,接到前妻死讯过于激动打破镜子而受伤的。警察经过几天调

查后,决定将辛普森列为主要疑犯准备逮捕。

六月十七日,辛普森的律师准备陪同辛普森回警察局时,发现本来在楼上休息的辛普森已不知去向。随后全国观众在电视上看见了难忘的镜头:天上直升机队,地上巡逻车对全面出动,几小时终于发现辛普森的白色小车。几十辆警车在洛杉矶公路上展开飞车追逐。最后辛普森被逮捕。

审理

一九九五年一月,辛普森案件由日裔法官依藤主审。在九个月的审讯过程中,有沉闷枯燥普通人不易明白的血液化验证据,也有意想不到的发展。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非常有戏剧性。

负责办案和入屋搜查证据的主要警察证人是侦探福尔曼,他被辩护律师指控为种族歧视者。他在法庭答问时声称自己在过去几十年没有用过黑鬼这个歧视黑人的字眼,但是后来辩护律师出乎意料地找到一盒录像带,证明他在一个短时期内用过数十次黑人的字眼。这严重地摧毁了福尔曼证词的可信性。辩护律师还进一步指控除了他之外,警察局另外有人为了种族偏见,故意栽赃嫁祸辛普森,假造证据。

在审理中主控官突然要求在法庭上戴上手套,结果,辛普森在众目睽睽下竟然无法戴上手套。显然手套太小了。虽然控诉律师找到辛普森穿戴类似同一手套的照片,并且有专家佐证说手套溅染血液后回收缩,但是辩护律师也请专家佐证说不会如此收缩。

最后,控诉律师指出辛普森多年来暴力虐妻(有报警记录),加上血迹和染血手套铁证如山,力劝陪审团绝对不要让辛普森逍遥法外。而辩护律师则强力攻击控方证据的漏洞,特别针对被告手穿不进血手套,同时攻击证人是种族歧视者以打击证据的可信度,强调控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要求陪审团判决无罪。

在所有人的震惊中,由十名黑人、一名白人、一名西班牙人后裔组成的陪审团在讨论不足四小时后裁决辛普森两项杀人罪名均不成立。辛普森最后作为一个自由人被释放。

此案波澜迭起,高潮不断。在辛普森一案中,警方已经掌握了足以证明辛普森杀害前妻及其男友的证据,但他们为使案件更加“铁证如山”,愚蠢地伪造了一双沾有辛普森和他前妻血迹的袜子。正是这双袜子,最终被被告方证明为实验室里的产物,陪审团哗然。

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同样,即便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样(袜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于是,尽管控方女检察官克拉克在总结发言中慷慨陈词,打动了大量观众,却并未让陪审团动心。他们在近40个小时的讨论之后,一致作出被告无罪的判决。 黑白分明的对立态度判决宣读后,很明显的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反应。一位白人妇女泪水夺眶而出,叹了口气说:美国完了。更多的人轻声说:No!表现出惊讶、难以置信而又无可奈何的表情。

当然,在黑人集中居住区,则是另外一番景象。他们欢呼雀跃,弹冠相庆,甚至载歌载舞,毫无顾忌地庆贺自己人的胜利,足足激动了好几天。

本案所反映的最大问题是,美国社会在观念上的种族对立仍然明显。判决前后,不同的美国人态度的对立更令人吃惊。据判决前的一项问卷调查,74% 的白人认为被告有罪,而77% 的黑人则认为无罪。宣判后的调查依然与此类似。就

全体人口的抽样调查,67% 的人认为判决不公,28% 的人则认为公正(这与美国人口中黑人的比例比较接近),5%的人不确定。

美国广播公司(ABC )的另一项调查表明,37% 的白人同意宣判结果,83% 的黑人表示赞同。不少美国人对陪审团这一制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提出怀疑。被害人的父亲在刑事判决后的记者招待会上泣不成声地说:控方并未打输官司,而是我们的国家输了,正义没有得到伸张。判决后ABC 的一项调查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陪审团换成一半白人,一半黑人,结果会怎样?48% 的白人和49% 的黑人都认为结果会不同。宣判后另一项调查也表明,70% 的白人和18% 的黑人仍认为被告有罪。24% 的白人和64% 的黑人则认为警方制造了假证据。

事实上,美国的多数白人仍然坚持认为被告有罪。判决出来以后,检察官克拉克对有线新闻网CNN 记者说:尽管自由主义者不想承认这一点,但一个以黑人为主的陪审团不可能在此类案件中作出公正判决。此话引起了媒体轩然大波。 与刑事判决大相径庭的民事判决就在刑事审判结束以后,被害人一方即表示要打民事官司,在民事审判庭上寻求公正。

一年以后,加州高等法院的一个民事审判庭开始审理此案。这一回,陪审团中有9 名白人,没有一名黑人。经过4 个月的审判,陪审团于2 月5 日作出裁决,辛普森对其前妻尼科尔及其男友戈德曼的谋杀负有责任,并判辛普森向戈德曼的父母赔偿850 万美元。5 天以后,同一陪审团再度判辛普森支付2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费。这样,他要为民事责任支付总计3350万美元的赔偿。尽管辛普森的律师表示他可能无力支付这笔巨款,他将因此而欠下930 万美元的债务。但原告认为辛普森具有潜在的支付能力,他每年仅从出售他的名字、商标等获得的收入就可达300 万美元。

民事审判结果与刑事审判大相径庭,而两次审判陪审团的人种组成又成了关键之点。这一报道再度引起轰动,以致报道的程度和收视率大有压倒克林顿总统当天发表国情咨文之势。而戈德曼的父亲则表示:在两年半之后,正义终于得到了伸张,我们感谢上帝。

根深蒂固的种族对立当然,本案的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之所以出现如此之大的差距,其根本原因仍在美国黑白种族之间那种根深蒂固的对立,而且这种对立估计还会存在相当长的时间。通过此案所反映出来的美国人心理颇发人深思。 林肯总统通过内战在全美国废除了黑人奴隶制已一百多年,黑人和白人在公立学校一起上课也有40多年,黑人同样获得了选举权、参政权等各种宪法权利。但历史和传统习惯实在是一个十分沉重的包袱,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清除,这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如此。此案宣判以后,洛杉矶街头和其他地方的白人与黑人甚至是各走各的路,连一个部门工作的黑人和白人之间也变得隔膜起来。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隔膜可能会渐渐淡化,但却永远无法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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