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辛普森杀妻案看中美刑事证据制度的差异

*****大学****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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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 06月 07 日

**大学**学院毕业论文 第 I 页 从辛普森杀妻案看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

的证明标准

摘 要

辛普森杀妻案在刑事审判中判决辛普森无罪,而在民事审判中,却判决辛普森支付受害人巨额赔偿款。是什么原因致使同一案子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的结果截然相反?本文将从辛普森杀妻案的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入手,研究分析判决不同的原因,最后深入分析在民事与刑事审判中适用不同证明标准的原因与意义。

关键词:辛普森杀妻案;合理的怀疑;无罪推定;优势证据;非法证据排除

**大学**学院毕业论文 第 II 页 From the Simpson Murder Case of Standard of Proof in Civil and Criminal Cases

Abstract

Simpson kills the wife document to decide Simpson in the criminal trial to be innocent, but in the civil trial, decides Simpson to pay the victim large amount compensation funds actually.Is what reason cause identical case civil judgment and is the criminal decision result clearly opposite? This article will kill the wife document from Simpson the civil judgment and criminal decision obtaining, the research analysis decision different reason, finally the thorough analysis in civil will be suitable the different proof standard with the criminal trial in the reason and the significance.

Key word: Simpson kills the wife document;reasonable suspicion guilty; Estimation innocence; Superiority evidence; Illegal evidence eli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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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论 ............................................... 1

第二部分 案件简介 ........................................... 3

一、案发背景 ....................................................... 3

二、案件始末 ....................................................... 3

第三部分 案件分析 ............................................ 5

一、刑事审判—无罪推定原则 ......................................... 5

(一)无罪推定 ................................................................................................... 5

(二)证据 ........................................................................................................... 6

二、民事审判—优势证据原则 ......................................... 7

三、刑、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差异之原因 ................................. 8

第四部分 案件思考 ........................................... 10

一、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无罪推定原则 ............................ 10

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优势证据原则 ............................ 11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12

第五部分 结语 ............................................... 14

致谢 ........................................................ 15

参考文献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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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辛普森杀妻案看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

的证明标准

第一部分 绪论 "辛普森杀妻案”是二十世纪末最有名、轰动全球的案件,具有"世纪大审判”(Trial of The Century)的之称。辛案的前因后果都非常戏剧化——深受国民喜爱的黑人橄榄球明星涉案双尸命案,被害人是自己的前妻和和意大利餐厅的年轻小伙;涉案嫌犯意图逃跑,在高速公路上现场直播一场警匪追逐;黑人明星被检察机关以两个谋杀之罪名起诉,他以重金聘用美国最出众的律师组成豪华的律师天团;扭转案情的种族歧视的警察、言辞激烈的控辩双方律师、DNA测试证据、嫌犯的殴妻记录和权威的专家证人华裔证据专家李昌钰博士、以及检方的如山血证,而陪审团却在几个小时的秘密讨论之后裁定嫌犯无罪;辛普森在刑事审判中被判决无罪之后,被害人的家属又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辛普森支付巨额赔偿款,判决结果是辛普森败诉。为什么两个判决会有天壤之别?

我国在20xx年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xx年又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在20xx年1月19日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在民事诉讼程序方面对执法人员和当事人都提出了更严格更具体的要求。在刑事方面,在20xx年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且,司法机关在近几年结合《刑事诉讼法》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如真凶再现的“呼格吉勒图案”,亡者归来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等。在人民的监督下和司法机关的反省中,20xx年6月9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通知》,中央政法委在20xx年8月11日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xx年9月6日下发了《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10月9日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上文件针对刑事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结合现有关法律规定对刑事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每个环节的证据规则、无罪推定原则等作出了严格具体的重要规定。可见,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证据规则日益体现出其在法律工作中的关键,

**大学**学院毕业论文 第 2 页 日益受到法律工作者的重视。我们应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与实践,从而构建出符合国情的中国特色证据规则体系,而具有“世纪大审判”之称的辛普森杀妻案的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笔者通过研读美籍华人夫妇林达的著作《近距离看美国-历史深处的忧虑》(台湾版名《辛普森案的启示》)、哈佛法学院教授即辛普森梦幻律师团成员爱伦?德肖维茨(Aian M.Dershowitz)所著《合理的怀疑-从辛普森案批判美国司法体系》等等一系列有关介绍解读辛普森案文学作品、影视资料,全面深入了解辛案案情,同时考虑到我国司法证据现状,写下此文,拟通过三部分介绍辛案,分析刑、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差异,探讨辛案作为轰动全球的典型案件对我国证据立法所具有的重要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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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案件简介

一、案发背景 O.J.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是国超级橄榄球明星,其一向有“花花公子“和“外黑内白”的名声, 19xx年,已婚的辛普森结识年轻漂亮的白人妮可·布朗(Nicole Brown)后便与第一任黑人妻子离婚,与妮可结婚后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并且辛普森多次对妮可实施家暴

二、案件始末 美国时间19xx年6月12日夜间十点左右,妮可和意大利餐厅的侍者郎·高曼(Ronald Goldman)被人杀害于妮可所在的洛杉矶豪华住宅区里。案发后四名随即赶往辛普森住所,发现辛普森的车上和车道上都有大量血迹。在按门铃无人回应的情况下警察爬墙进入住宅内,发现了血手套等一系列证据。辛普森预约的接他去机场的司机说:他晚上十点左右到辛普森住宅,按门铃一直无人应答,直到快十一点的时候,有一个高大的人进入辛普森住宅,后来辛普森说他睡着了,没听见门铃。6月17日,全国观众在电视上看见了难忘的镜头:天上直升机队,地上巡逻车队全面出动,几小时终于发现辛普森的白色小车。几十辆警车在洛杉矶公路上展开追逐。最后辛普森被逮捕。最后被地区检察官以两项一级谋杀罪指控,该案的刑事审判正式拉开序幕,正式审判在加州高等法院,控方检察官主要由基尔·格塞提(GilGarcetti)、玛西娅·克拉克(Marcia Clark)和科瑞斯托弗尔·达顿 (Gristopher Darden),由李·贝利(F·Lee Bailey)、约翰尼·科卡瑞(Johnnie Cochran)、罗伯特·夏皮罗(Robert Shapiro)和爱伦·德肖维茨等美国杰出律师组成律师团为辛普森辩护。正式审判开始后,检方在开庭陈词时指控辛普森谋杀妮可的作案动机是嫉妒心和占有欲。高曼是误闯犯罪现场,被杀具有偶然性。并且法医鉴定表明,被害人死亡时间大约在晚上10点到10点15分之间,辛普森无法提供不在场的证据。

控方所提供的证据主要有:血手套、血袜子、犯罪现场后门上辛普森的血迹和犯罪现场辛普森的毛发与纤维。但是这些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辛普森实施了杀害受害者的行为,都仅仅是间接证据。而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只靠间接证据把被告定罪判刑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一般情况下个别的间接证据并不能确认被告人有罪,这些间接

**大学**学院毕业论文 第 4 页 证据必须得相互之间构成严密的逻辑体系,排除被告人不涉嫌犯罪的任何可能性,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此外,证据的搜集需符合法定程序,否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在辛普森案中,由于检方证据全都是间接证据,并且这些证据搜集过程中存在很多违背法律程序以及常规的情况,破绽百出,从而辩方可以相对多的证据证明辛普森不是犯罪人的可能性。最终陪审团裁决辛普森无罪,当庭释放。

19xx年和19xx年,两名受害人的亲属以辛普森为被告先后向法院提起非法致人死亡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19xx年9月17日,此案的民事法庭开庭审理。在民事诉讼中,再现了刑事诉讼的证据,并且列举了几项对原告有利的新证据,例如原告方传唤了数名比福尔曼早到犯罪现场的警察的证明,很多证据是在福尔曼到达犯罪现场之前采集的,以证明不具备福尔曼伪造证据的客观条件。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说明辛普森杀害两名受害人的可能性大于其没杀害两名受害人的可能性,原告提供的辛普森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的证明力,因此陪审团成员确信原告方已经完成了其“优势证据”的证明责任。19xx年2月4日,民事审判陪审团裁决,辛普森支付受害者家庭3350万美元作为补偿和惩罚。“很多中国人以为“辛普森案”是典型的“有钱就能脱罪”,展现了资本主义的罪恶,实际上,虽然辛普森可以聘请强大的梦幻律师团来对抗检控方并赢得了胜利,但半年后的民事赔偿,却把辛普森从有钱的大明星赔成了一个穷光蛋。[1]”定会有人不解:既然民事裁决是辛普森对两名受害人之死负有责任且要对受害人家庭巨额赔偿,这说明辛普森的确杀了人;而既然他杀了人,为什么他又能永远逃避刑事惩罚?反之,既然刑事裁决他无罪,为什么民事裁决又确定他负有责任且巨额赔偿?这显然不是两个互相矛盾的裁决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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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案件分析

一、刑事审判—无罪推定原则

(一)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别推定为无罪之人。[3]并且无需对其有罪或无罪承担举证责任。随着社会经济、文化与政治的发展与进步,无罪推定原则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领域的重点,也是保护人权的以项重要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最早被提出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1764年在他的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他强烈抨击令人诟病的刑讯逼供、诱供和有罪推定,而首次提出无罪推定:“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4]”无罪推定是一种不需要基础事实就可以证明无罪这一推定事实存在的直接推定,也就是说,被告人犯罪的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被告人对自己有罪或是无罪的主张不需负担任何举证责任。

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无罪推定是极为重要的一项司法原则,在辛普森案的刑事审判中就严格遵循了此原则。即使被以两个谋杀罪控告,辛普森仍然有权西装革履的以最体面的一面出现在法庭上,任何人没有权利让他穿囚服剃光头戴刑具,使得检辩双方处于平等地位,以不至处于被动不利地位的辛普森沦为“待宰的羔羊”。所以,控方承担证明辛普森犯罪的举证责任,努力陈列证据以证明其控告成立,辛普森的律师团则是针对控方证据的疑点进行反驳,消弱甚至推翻控方的论证,以维护辛普森的合法权益,避免其遭受不公正对待或者被冤枉。若控方所提出的证据不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使陪审员确信辛普森犯下了所控告之罪行,辛普森就不会被判决有罪。美国的法律认为,在法庭正式宣判之前,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只是“嫌疑”人,经过发行审判最终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在经控方举出一系列证据证明其有罪而己方却无从反驳的情况下,由嫌疑犯晋级为罪犯,被剥夺作为美国公民所享有的一部分自由和权利;另一是,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庭辩论,由于非法证据被排除或者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犯罪嫌疑人不犯罪的可能性,而使犯罪嫌疑人脱离犯罪嫌疑。由此可见,无罪推定原则维护了普通公民处于被动和不利地位时的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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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据

警方将辛普森作为两个谋杀罪犯罪嫌疑人予以起诉主要是基于下列几项证据: 1. 在辛普森在罗金汉的私人住所,找到了一只手套,与在犯罪现场发现的一只手套是一双。手套上有跟高曼衬衫一样的纤维、妮可和高曼的头发。手套上的血迹据传也与妮可、高曼的辛普森的相符。

2. 在辛普森卧室里发现有血渍的袜子,检方称袜子上血迹的DNA测试结果是妮可和辛普森的。

3. 在犯罪现场房屋后门所发现的血迹,DNA血迹测试与辛普森的相吻合。

4. 在辛普森野马跑车上发现多处血迹,在门边的血迹是辛普森的;在置物箱的血鉴定是辛普森、妮可和高曼的;而在车内地板上的血迹则是妮可的。

5. 在犯罪现场被害者身旁的血滴,警方声称被正式是辛普森的。

6. 在犯罪现场发现的辛普森、妮可和高曼的毛发和衣服纤维。

7. 在犯罪现场中的血鞋印是12号,与辛普森的尺寸相同,出售该款式的鞋的鞋店是辛普森时常光顾的一家鞋店。

8. 就婚姻暴力史来看,包括一次人身攻击,还有为数众多的事件据称是与动机相符的态度。

9. 从时间方面来看,根据检方的预测,他们认为辛普森有充裕的时间可以在妮可的邦迪街住处犯案,然后返回罗金汉家中与轿车司机会面。

以上所有的证据使得辛普森成为最大嫌疑犯,所以控方看起来是掌握了如山的血证。然而警方在取证过程中犯下一系列程序错误,而让这些证据严重违背了“构成严密的逻辑体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一切可能”的间接证据运用规则。

公诉方在取证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失误:

1. 警方拿妮可家中的毯子覆盖尸体,从而破坏了犯罪现场,使得控方后来宣称找到的毛发与纤维证据力降低。

2. 从尸体上的衣物采集毛发和纤维的样本之前,受害者的尸体就在现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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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警方没有做到及时的通知验尸官到犯罪现场验尸,这一失误违背了洛杉矶警察局的程序要求。

4. 警方在没有申请搜索票获准前就私自进入辛普森的私人住宅里。

5. 警方对于搜索票的事情不实陈述,法官最后认定刑警飞利浦?范耐特(Philip Vannatter)对于事实“轻忽,毫不在意”。

6. 法医办公室里的艾温?高登(Irwin L. Golden)医生对受害人的遗体进行解剖,但是检方最终决定不传他出庭作证。

7. 洛城警署派实习警察安德莉亚?马佐拉(Andrea Mazzola)到犯罪现场跟丹尼斯?冯(Dennis Fung)一起采集血样。马佐拉之前未曾担任过现场采集血液证据的初阶勤务。

8. 范耐曾把辛普森的血液样本放在没有封闭的玻璃瓶中三个多小时,并且在登记检验之前,还去喝了一杯咖啡。由此辩方提出有1.5cc的辛普森的血液去向不明,控方对此没有合理解释。

9. 刑事鉴识人员并没有在采集血液样本时计算数量;放入试管内待干时也没有清点;之后把血液取出试管的过程也没有统计其数量。一直到6月16日前,样本数量完全没有经过登记。

辛普森的律师队,合理利用警察在采集证据过程中存在的众多重大失误,将控方证人驳得理屈词穷,使控方所列举的证据不能符合“构成严密的逻辑体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一切可能”证据要求,说服了所有的陪审团成员,使他们相信,“辛普森并不一定是罪犯,案犯极有可能另有其人或辛普森被栽赃构陷”,因而,疑罪从无,辛普森最终被无罪释放。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19xx年温绪一案判决时说:“在刑案中,我们必须达到没有任何合理怀疑的证明,才能定罪。这项要求是基于因为我们的根本价值认为误判一个无辜的人比错放有罪的人更糟。”

二、民事审判—优势证据原则

优势证据规则,也就是盖然性原则,“是指在民事审判中,法官根据原被告双方

**大学**学院毕业论文 第 8 页 出示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决定说服力强、盖然性占优势的一方的主张成立的证明标准。[5]”即当证明某一事实是或否的证据的证明力比反对的证据更可靠,法官则判定由具有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所出示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由此可见,优势证据原则体现的证明要求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

剥夺公民财产权的民事诉讼理应与剥夺公民人身权的刑事诉讼采用不同的证据证明标准,采用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符合诉讼效益原则,若将民事证明标准定的过高,强调追求客观事实,必会导致大量的民事纠纷长期积压,不利于社会稳定,因而优势证据原则更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法确认的优势证据标准,即盖然性占优势标准,“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必须向事实审理者承担说明责任,只要当事人通过庭审活动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活动,使得事实审理者在心证上形成对该方当事人事实主张更趋相信上的较大倾斜,那么该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即消除。

[6]”

在辛案的民事诉讼中,原告方提出诸多证据证明是辛普森杀害了妮可和布朗,而辛普森对自己不在场这一辩解提供不出任何有力证据来支持,陪审团一致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辛普森高曼和妮可的死亡负有责任的可能性大于不负责任的可能性,故原告方完成了优势证据原则的证明责任。最终判决辛普森为两个受害者家庭支付巨额赔偿款。

三、刑、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差异之原因

由上所述,可以发现,刑事诉讼无罪推定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这就是辛普森杀妻案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迥异的原因。正如著名的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所说:在刑事案件,法官经常告诉陪审团说,原告有责任提出“无可置疑”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它将是在“可能性的天平上”。造成此情形的原因如下:

1. 双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不同:刑事诉讼采取无罪推定原则,辩方无需对自己无罪主张提出证明,更不需自证其罪,对于被告有罪的证明责任完全由控方承担。民事诉讼采取优势证据原则,举证责任由双方承担,证明力弱的一方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大学**学院毕业论文 第 9 页 2. 对陪审团作出裁决的要求不同:刑事诉讼中无论被告人有罪无罪,12名陪审团成员需投票一致;民事诉讼中,不需要陪审团成员投票一致,只需9名以上陪审团成员投票一致即可。即辛普森刑事判决中对辛普森的无罪判决需要12名陪审员都投票辛普森无罪,在民事判决中对辛普森付民事责任的判决至少需要9名陪审团成员投票辛普森对受害人付民事责任。 3. 诉讼目的不同: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在惩罚犯罪时要保障人权,以免无辜者被冤枉;民事诉讼的目的是最快的解决纠纷,迟到的的正义等于非正义,无效率的公正等于不公正。

4.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审查的标准在于能否排除合理的怀疑,而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标准只要求优势证据。即要判一个刑事被告有罪,相较于认定民事被告必须负担金钱损害的赔偿,应该有更多更好的证据。我们之所以民事诉讼中可以允许较低标准的证明,是因为在民事诉讼中,任何一边被误判的风险是相同的,我们在任何一种可能的误判中并不偏好某一种,但是在刑事诉讼中,我们宁愿让可能有罪的被告释放,也不愿意看到一个无辜的被告被监禁或被处死。

辛普森案的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结果的迥异,就是因为坚持了持刑、民事诉讼不同的证明标准,也许当时有许多法外人对于辛普森的刑事判决结果表示反对,认为将很有可能犯罪的辛普森无罪开释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随着法律的进步发展,他们会发现当初的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作出的都是最妥适的判决。所以追求司法公正和效率必须坚持刑民事诉讼不同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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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案件思考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规则,无以证明。同日常生活中的证明相比,司法证明的重大不同在于有着丰富的人为规则。无论是取证、举证、质证,还是认证,无不是在既定规则的框架下进行。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明规则迄今为止已经蔚为大观;大陆法系国家自20世纪中期以来也确立了不少证明规则;我国则仍处在初创证明规则的阶段,未来构建证据规则任重道远。[7]”

一、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在众多国家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在九七年刑法中也初次有了类似于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这是我国法律的重大进步,但由于我国特殊的政治文化背景,无罪推定原则融入我国刑事领域的进程非常缓慢。近年来,我国纠正了数起刑事冤假错案,如类似于辛普森杀妻案的佘祥林杀妻案:村民在堰塘发现张在玉的尸体,经警察局排查,张在玉的丈夫佘祥林具有很大的犯罪嫌疑,最终佘祥林被判故意杀人罪判,由于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便疑罪从轻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一年后,真凶出现,被无罪释放。相似的案子,截然不同的结果,若当初对佘祥林案适用无罪推定原则,便不会酿此悲剧。同样的错案还有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等,九七年刑法颁布以前,此类冤假错案数不胜数,颁布后数量骤减,可见无罪推定原则对维护司法公正的重大意义。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刑诉法在九七年刑法中对无罪推定有了具体描述后,20xx年新颁布的刑诉法第53条又有了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实现了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过渡,是实体真实与人权保障协调一致重大体现。但是我国刑诉还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1. 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在我国的刑事法庭上常有一种现象,犯罪嫌疑人被戴镣铐、穿黄马甲,这无疑给人一种犯罪嫌疑人其实就是罪犯、是阶下囚、低人一等的感觉。所以司法机关应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 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化”, 平等对待控辩双方。

2. 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小。我国的司法历史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历史,虽然我国刑诉法规定了排除以非法方法手机的证据,却不排除被非法方法所污染所衍生的证据,这极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因而,对非法采集的证据全

**大学**学院毕业论文 第 11 页 部绝对的排除,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非法取证之害。

3. 刑诉法还应赋予被告人反对自我归罪权和沉默权,增强其在刑事诉讼中自卫和与国家抗衡的能力和手段。虽然我国现行刑诉法有“反对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明文规定,但是去除犯罪嫌疑人应当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的义务。若不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他们就不可能真正意义上享有反对自我归罪权,更无从建立自白任意性规则。

刑事诉讼是关系到公民的自由甚至生命被限制或被剥夺,因而对被告人定罪必须达到很高的证明标准,并且要充分保障处于不利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使控辩双方可以平等对抗。

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优势证据原则 优势证据原则是建立在法律事实基础上的证明标准,而我国民事诉讼一直强调客观事实。我国现行民诉法并没有关于证明标准的具体表述,但可由民诉170条归纳出民事诉讼证据标准是“事实清楚”,虽然《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

第73条对上面的证明标准予以补充,即确定了“明显优势证据原则”,该原则的确立,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更是使我国民事诉讼愈加靠近当事人主义,但是仍然有很多不足,其证明标准对于大多数民事案件的要求过高,这将会使法官为了使一方证据达到明显优势而得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这必定会浪费大量司法资源,使诉讼效率降低,并且如果案件无法达到明显优势,法官就无法下判决,这将会使很多民事纠纷长期无法解决,不利于实现公平正义。正如英国大法官莱特·布鲁斯所说:“真理与许多美好事物一样,可能被人欠缺考虑的热爱,过分强烈的热爱,但是付出的代价太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伴随着社会化大生产,人们交往频繁,社会资源高速流转,经济纠纷纷繁复杂,此情形下的民事诉讼的主题永远都是公正和效率,而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既能体现公正又能实现效率的标准只有法律事实。追求客观事实也许经过长时间的大量的调查取证能查明事实,公正的判决,但是在民事诉讼中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

因此为了实现民事诉讼的公平正义,首先要在我国立法体系中明确法律事实这一理念,其次构建一个科学可行的证明标准体系,而非以明显优势为所有案件的证明标

**大学**学院毕业论文 第 12 页 准,要借鉴英美法系国家针对不同类型案件,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设定不同证明标准,可以将优势证据原则的证明标准分出明显优势、较明显优势、优势证据三个级别。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顺带着解决受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它属于民事纠纷,但是又和通常的民事诉讼有区别:其一,该诉讼的赔偿由犯罪行为引起;其二,该诉讼在刑诉过程中提起,由同一刑事审判组织和该案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优点在于: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减少诉讼成本。但是,我国刑诉法中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法律条文简单而概括,因而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难度很大,并且刑诉法和刑法、民诉法、最高法解释的许多法律条文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期间、赔偿范围、受案范围等方面的规定有冲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项具有重要实用价值的制度,为了使其在打击犯罪、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方面更好的发挥作用,我们针对其存在的一些列问题从以下几方面对其加以完善:

1.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司法机关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是“可以告知”而非“应当告知”,这使得许多受害人丧失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机会,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起诉权,因此,立法应当将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上升为强行性规定。

2. 刑诉法第77条以及最高法解释规定被害人因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因此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扩大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3. 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统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以达到节省非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

由于我国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还存在诸多弊端,运行效果不理想,所以有人主张废除该制度。但是,笔者认为只要针对以上问题对该制度加以改善,即可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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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服务大众。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人不需要支付律师费和诉讼费,举证负担小,并且节省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既经济又高效,是一项非常平民化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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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结语

我国的民事和刑事诉讼,长期以来都不不加区别的采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从20xx年实施的新修改的民诉法与刑诉法在证明标准方面,作出了较为具体的阐释,并且民诉法的证据要求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降为“事实清楚”,这体现了我国证据制度的进步。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不同性质决定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甚至生命被限制或剥夺,民事诉讼大多只关系到公民的财产权利。所以,诉讼案件的性质不同,国家司法资源的投入、法官处理案件所持有的审慎态度也不同,诉讼证明标准也应有所区别。目前,就民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的完善而言,主要存在两方面障碍:“其一,我国在诉讼构造上虽然吸收了当事人主义成分,但法官在诉讼中仍然其主导作用。诉讼征名活动的控制权依然在法官手里;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的扭转,诉讼中人权保障水平的提高以及证明规则运作的环境和条件的优化尚需要一定的时间。[8]”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我国的证据制度定会取得更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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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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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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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蔡彦敏,从O.J辛普森刑、民事案件评析美国诉讼制度,中外法学 [J] 1998

[3]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M] 2013

[4]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M] 2003

[5]卞建林,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M] 2000

[6]苏娜,论民事诉讼中的优势证据原则,郑州大学[J] 2006

[7]何家弘,证据学论坛,中国检察出版社[C] 2001

[8]潘金贵,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M]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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