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颁布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感悟与思考

浅谈对颁布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感悟与思考

时隔12年,国家建设监理主管部门对GB/T 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下简称为原《规范》)进行了修订,于2013 年5 月13日发布了GB/T 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下简称为新版《规范》),并将于2014 年3 月l 日起实施。通过认真学习和研读新的行业规范,整体感觉:“求真务实、贴近实际,对当前监理行业的发展进行了规范,对未来监理行业的走向进行了引导”。作为监理行业从业者,我们欢欣鼓舞,举双手赞成。同时,笔者将学习中的心得及对该规范的理解,与同业者分享。

1 明确相应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使法规更加务实

在新版《规范》术语中将原《规范》所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任职条件进行了修订。

原《规范》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在这两个定义中,都十分明确了任职的先决条件,是监理工程师(即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对监理员的任职条件没有明确规定。

新版《规范》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任职条件为:“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 年以上工程实践经

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专业监理工程任职条件为:“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 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监理员任职条件为:“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这次调整表面看是对以上人员任职条件的“放松”,而笔者却体会到了主管部门对监理行业的深刻理解和良苦用心。建设监理制1988 年开始实行,至今也只是短短的25 年时间。从制度上来讲,作为一项制度,其本身就是一个“舶来品”,制度中很多的细节问题与我们现实是有些差距的;从市场接受度来讲,很多的房地产企业特别是上市房地产企业的内部机构健全而完善,对于请不请监理还是畏于“强制性”不得而为之;从人才储备和招聘来讲,各监理企业普遍反映目前人难招,由于待遇差距实在太大,人才普遍向施工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转型。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建造师的市场价值的差距越来越大,监理行业的吸引力也越来越低。

针对这些实际状况,我们的行业管理者采取了比较灵活的策略,对监理行业的从业资格进行了调整。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放水养鱼”的策略和胸怀。作为监理企业,应该抓住这个机遇,大力储备人才、培养人才、吸引人才,使这个行业走向正轨,缩小与建筑业同行的差距。

2 术语的增减并给出每个术语的英文名称,使规范更加国际化

在新版《规范》术语中减少了原《规范》中“工地例会”、“工程计量”和“费用索赔”3 个术语;增加了“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工

程监理”、“相关服务”、“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工程延期”、“工期延误”和“监理文件资料”8 个术语。同时增加了英文名称。术语的增减体现了新规范与其他法规、合同示范文本的步调一致,减少了很多的冲突和误解。

其中,对工程延期和工程延误的定义,使从业者的用语更加规范化,也会使监理合同的签订和合同内容的表述都更加规范。对监理日志的定义,使该工作上升为需要监理部每日形成的文件,进一步说明了监理日志不能等同于监理人员的日记,不是可有可无的工作了。 此次修订最能体现监理事业发展的一个亮点就是,给25 个专业术语标出了标准的英文名称。笔者所在公司通过25 年的发展,曾经有多次参与国家经援项目走出国门的经历,在本地也经常会接触外商独资或合资的工程。为了搞好这些工作需要配备翻译,但由于对本专业理解和地区的差异,闹了很多的笑话,也出现了很多尴尬的场面。这次权威部门给出的标准英文名称,一下将全国的水平拉到了一个标准线上。此举意义重大,为我们更好地走出国门奠定了基础。 3 增加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监理工作更符合国情

监理应不应该负责安全工作?安全工作怎么管?管到什么深度?这些一直是业内人士争论的焦点,很有些甚嚣尘上的味道。这项工作从当初设计监理制度时没有涉及,或者被忽略了;在新版《规范》 中也没有涉及这个内容。但是,我们国情是现实的。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绝大多数都是来自施工企业,原先,“抓生产必抓安全”已经是约定俗成的事情,没有什么好争论的。特别是,当时在工程领域接二

连三地出现了安全事故,更加助推了“安全监理”的“立法”速度。自此以后,一些建筑领域的新法规出台,从立法的角度明确了工程监理必须负责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是,一些从业者在内心里还是有些“怨言”、“不解”和“理由”。此次修订,是从操作层面进一步明确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监理工作的内容、方法和措施,起到了“一鸟入林,百鸟压声”的作用。

笔者认为,安全生产工作是施工过程的重要抓手和环节。既然作为五方责任主体之一,就要担负相应的责任。在这个事关施工能否顺利进行的大事上,作为服务型单位只想“撇清责任”、“区分责任”,哪个建设单位会欢迎这样的监理企业?存在这种思想的总监和企业,前途肯定会越来越“荆棘遍布”。

在工程安全管理上,每一位工程参与者都有义务去抓、去管、去提醒,去帮助。作为监理人员,更应该发挥自身在施工方面丰富的经验(哪怕是教训)来指导和帮助施工单位,切实起到“监帮结合,以帮为主”的作用,共创共赢。

4 明确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的相关服务,使监理工作更加有法可依

勘察、设计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是监理工作中“非强制性的管理咨询”。怎么搞,搞到什么深度?一直是业内人士的争论点,各地在这些领域的探索也不尽相同。

据笔者了解,就天津市来讲,各家企业在这些“新领域”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效果参差不齐。很多企业认为这些对工程监理取费来讲都是“小钱”是“额外服务”或者属于 “赠品范畴 ”。笔者所在企业,

对此类项目看得比较深。我们认为,勘察监理服务阶段,是施工阶段监理的首次亮相。能否做好开门红,决定了建设单位对你的初步印象和态度。

目前建设监理企业所说的设计监理阶段,一般只是局限于设计结束后的施工图审查,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图纸的会审,一般都是操作性、功能性的问题,与设计阶段的监理还有很大的差距。

由于对人才的需求比较高端,在设计监理方面,目前真正能够从事全过程设计的监理公司可以说是凤毛麟角。这样的公司一般都有设计院的背景或依托。

设计监理服务是一家企业综合实力的体现。审图报告不仅要能提出问题,还要有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能不能写出一份有价值的评估报告,对整个工程的投资具有决定的作用。此次修订规范了这些方面的内容,同时对很多监理企业也是一种鞭策和鼓舞。

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一般监理企业的态度就是“应付”出了问题也就是一个“联络员”。但事实上,这里面大有文章可做。我们要把保修阶段的服务看成另一种经营模式。笔者所在企业成立25 年来,一直把对老客户特别是将长期合作的建设单位的回访(保修阶段)工作,作为经营工作的重点,并且把这项工作融入到了企业文化中。对保修阶段建设单位的关怀和维系,对提升客户的满意度和促进介绍新的项目,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5 对六大细节的修订,使监理规范亮点频闪

此次规范对很多细节都进行了修订,使规范更加贴近实际,更加利于操作。通过学习,笔者对以下6 个细节的修订感触颇深。 亮点一,对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的修订(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由13 条增加到15条;专业监理工程师由10 条增加到12 条)。其中,将原先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修订为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编写”。“主持”变“组织”,两个字的变化贴近了实际。将原先不得委托总监代表的几处表述不相符的地方,修订为一致,体现了规范的严谨性。 亮点二,在4.2 .3 条监理规划应该包括主要内容的第4 款,增加了人员“进退场计划”。这样,与3.1.1 条的要求得到了一致和进一步的细化。这个规定对“保护”建设单位的利益也至关重要,避免了很多监理企业在洽谈工程时用“好人”充门面,一旦中标后开始监理工作就用一般人员“凑乎”、“糊弄”现象的发生。如果每个工程中标实际监理人员都是当初投标的人员配备,我相信,一大批“借证挂靠”型监理企业就必然会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监理市场也就得到了净化。

亮点三,在4.3.1 条监理实施细则编制范围中,增加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要编写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这样,与国家相关的条例保持了一致性。

亮点四,在4.3. 5 条明确了监理实施细则的补充、修改及报批的要求,监理实施细则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监理实施细则,是监理部日常工作的重要操作性和指导性的文件。

理应由监理部负责人审核和批准。这条修订是对原《规范》的补充。

亮点五,在新增5.1. 5 条中,首次明确了监理“一协调”的内容,特别是规范了协调需采用的表格,对目前监理实践中使用表格的形式进行了规范,使监理体系更加地完善。

亮点六,在5.2.11 条增加了旁站监理记录的表式,对监理员旁站工作进行了规范,也使监理日常工作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 6 结语

此次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修订,吸收总结了25 年来在建设工程领域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会贯通了原《规范》出台后工程建设领域的有关法规、政策。在监理理论方面,也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有所创新和突破,对中国建设监理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此次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修订还有一个值得我们全体从业者体会的,就是对“三控、两管、一协调”的“定义”和说明。新版《规范》在整体架构上,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与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列为同等水平,但在术语条文说明中又强调,“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据? ?代表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 ?‘三控两管一协调’,同时还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这两个“看似统一”的表述和安排值得业内人士深思。

 

第二篇: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心得

浅谈对颁布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感悟与思考

时隔12年,国家建设监理主管部门对GB/T 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下简称为原《规范》)进行了修订,于2013 年5 月13日发布了GB/T 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下简称为新版《规范》),并将于2014 年3 月l 日起实施。通过认真学习和研读新的行业规范,整体感觉:“求真务实、贴近实际,对当前监理行业的发展进行了规范,对未来监理行业的走向进行了引导”。作为监理行业从业者,我们欢欣鼓舞,举双手赞成。同时,笔者将学习中的心得及对该规范的理解,与同业者分享。

1 明确相应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使法规更加务实

江苏省【苏建建管〔2014〕】100号文有任职条件(省内二建可当专监)

在新版《规范》术语中将原《规范》所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任职条件进行了修订。

原《规范》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在这两个定义中,都十分明确了任职的先决条件,是监理工程师(即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对监理员的任职条件没有明确规定。

新版《规范》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任职条件为:“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 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专业监理工程任职条件为:“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 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监理员任职条件为:“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这次调整表面看是对以上人员任职条件的“放松”,而笔者却体会到了主管部门对监理行业的深刻理解和良苦用心。建设监理制1988 年开始实行,至今也只是短短的25 年时间。从制度上来讲,作为一项制度,其本身就是一个“舶来品”,制度中很多的细节问题与我们现实是有些差距的;从市场接受度来讲,很多的房地产企业特别是上市房地产企业的内部机构健全而完善,对于请不请监理还是畏于“强制性”不得而为之;从人才储备和招聘来讲,各监理企业普遍反映目前人难招,由于待遇差距实在太大,人才普遍向施工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转型。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建造师的市场价值的差距越来越大,监理行业的吸引力也越来越低。

针对这些实际状况,我们的行业管理者采取了比较灵活的策略,对监理行业的从业资格进行了调整。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放水养鱼”的策略和胸怀。作为监理企业,应该抓住这个机遇,大力储备人才、培养人才、吸引人才,使这个行业走向正轨,缩小与建筑业同行的差距。

2 术语的增减并给出每个术语的英文名称,使规范更加国际化

在新版《规范》术语中减少了原《规范》中“工地例会”、“工程计量”和“费用索赔”3 个术语;增加了“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服务”、“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工程延期”、“工期延误”和“监理文件资料”8 个术语。同时增加了英文名称。术语的增减体现了新规范与其他法规、合同示范文本的步调一致,减少了很多的冲突和误解。

其中,对工程延期和工程延误的定义,使从业者的用语更加规范化,也会使监理合同的签订和合同内容的表述都更加规范。对监理日志的定义,使该工作上升为需要监理部每日形成的文件,进一步说明了监理日志不能等同于监理人员的日记,不是可有可无的工作了。 此次修订最能体现监理事业发展的一个亮点就是,给25 个专业术语标出了标准的英文名称。笔者所在公司通过25 年的发展,曾经有多次参与国家经援项目走出国门的经历,在本地也经常会接触外商独资或合资的工程。为了搞好这些工作需要配备翻译,但由于对本专业理解和地区的差异,闹了很多的笑话,也出现了很多尴尬的场面。这次权威部门给出的标准英文名称,一下将全国的水平拉到了一个标准线上。此举意义重大,为我们更好地走出国门奠定了基础。 3 增加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监理工作更符合国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

履行安全管理监理责任有感

一四年,监理规范照新版。

重安全,履行职责篇章添。

防牵连,下述六该须做完。

该写写,规划细则措施全。

该审审,制度资格加方案。

该查查,巡视检查找隐患。

该发发,安全通知及时签。

该停停,严重隐患停令版。

该报报,拒不整改告主管。

唯尽责,个人单位避风险

监理应不应该负责安全工作?安全工作怎么管?管到什么深度?这些一直是业内人士争论的焦点,很有些甚嚣尘上的味道。这项工作从当初设计监理制度时没有涉及,或者被忽略了;在新版《规范》 中也没有涉及这个内容。但是,我们国情是现实的。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绝大多数都是来自施工企业,原先,“抓生产必抓安全”已经是约定俗成的事情,没有什么好争论的。特别是,当时在工程领域接二连三地出现了安全事故,更加助推了“安全监理”的“立法”速度。自此以后,一些建筑领域的新法规出台,从立法的角度明确了工程监理必须负责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是,一些从业者在内心里还是有些“怨言”、“不解”和“理由”。此次修订,是从操作层面进一步明确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监理工作的内容、方法和措施,起到了“一鸟入林,百鸟压声”的作用。

笔者认为,安全生产工作是施工过程的重要抓手和环节。既然作为五方责任主体之一,就要担负相应的责任。在这个事关施工能否顺利进行的大事上,作为服务型单位只想“撇清责任”、“区分责任”,

哪个建设单位会欢迎这样的监理企业?存在这种思想的总监和企业,前途肯定会越来越“荆棘遍布”。

在工程安全管理上,每一位工程参与者都有义务去抓、去管、去提醒,去帮助。作为监理人员,更应该发挥自身在施工方面丰富的经验(哪怕是教训)来指导和帮助施工单位,切实起到“监帮结合,以帮为主”的作用,共创共赢。

4 明确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的相关服务,使监理工作更加有法可依

勘察、设计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是监理工作中“非强制性的管理咨询”。怎么搞,搞到什么深度?一直是业内人士的争论点,各地在这些领域的探索也不尽相同。

据笔者了解,就全国各地来讲,各家企业在这些“新领域”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效果参差不齐。很多企业认为这些对工程监理取费来讲都是“小钱”是“额外服务”或者属于 “赠品范畴 ”。笔者所在企业,对此类项目看得比较深。我们认为,勘察监理服务阶段,是施工阶段监理的首次亮相。能否做好开门红,决定了建设单位对你的初步印象和态度。

目前建设监理企业所说的设计监理阶段,一般只是局限于设计结束后的施工图审查,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图纸的会审,一般都是操作性、功能性的问题,与设计阶段的监理还有很大的差距。

由于对人才的需求比较高端,在设计监理方面,目前真正能够从事全过程设计的监理公司可以说是凤毛麟角。这样的公司一般都有设

计院的背景或依托。

设计监理服务是一家企业综合实力的体现。审图报告不仅要能提出问题,还要有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能不能写出一份有价值的评估报告,对整个工程的投资具有决定的作用。此次修订规范了这些方面的内容,同时对很多监理企业也是一种鞭策和鼓舞。

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一般监理企业的态度就是“应付”出了问题也就是一个“联络员”。但事实上,这里面大有文章可做。我们要把保修阶段的服务看成另一种经营模式。笔者所在企业成立25 年来,一直把对老客户特别是将长期合作的建设单位的回访(保修阶段)工作,作为经营工作的重点,并且把这项工作融入到了企业文化中。对保修阶段建设单位的关怀和维系,对提升客户的满意度和促进介绍新的项目,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5 对六大细节的修订,使监理规范亮点频闪

此次规范对很多细节都进行了修订,使规范更加贴近实际,更加利于操作。通过学习,笔者对以下6 个细节的修订感触颇深。 亮点一,对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的修订(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由13 条增加到15条;专业监理工程师由10 条增加到12 条)。其中,将原先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修订为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编写”。“主持”变“组织”,两个字的变化贴近了实际。将原先不得委托总监代表的几处表述不相符的地方,修订为一致,体现了规范的严谨性。 亮点二,在4.2 .3 条监理规划应该包括主要内容的第4 款,增

加了人员“进退场计划”。这样,与3.1.1 条的要求得到了一致和进一步的细化。这个规定对“保护”建设单位的利益也至关重要,避免了很多监理企业在洽谈工程时用“好人”充门面,一旦中标后开始监理工作就用一般人员“凑乎”、“糊弄”现象的发生。如果每个工程中标实际监理人员都是当初投标的人员配备,我相信,一大批“借证挂靠”型监理企业就必然会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监理市场也就得到了净化。

亮点三,在4.3.1 条监理实施细则编制范围中,【原中型以上项目】增加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要编写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这样,与国家相关的条例保持了一致性。(住建部【2009】87号文,即使有专家论证,要求最后总监签字根据现场情况要有自己独立意见,好在现有方案用表必须建设方签字)

亮点四,在4.3. 5 条明确了监理实施细则的补充、修改及报批的要求,监理实施细则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监理实施细则,是监理部日常工作的重要操作性和指导性的文件。理应由监理部负责人审核和批准。这条修订是对原《规范》的补充。

亮点五,在新增5.1. 5 条中,首次明确了监理“一协调”的内容,特别是规范了协调需采用的表格,对目前监理实践中使用表格的形式进行了规范,使监理体系更加地完善。

亮点六,在5.2.11 条增加了旁站监理记录的表式,对监理员旁站工作进行了规范,也使监理日常工作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明确了旁站监理的目的是质量,不包含安全,【见监理规范术语】这是新版

监理规范的一大变化,减少了监理的工作量和降低了监理责任。另外旁站记录表也不再需要施工单位相关质量管理人员签字,避免了事后监理人员找施工单位人员签字的“尴尬”。从一定程度上能鼓舞监理人的信心,意义重大!

6 结语

此次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修订,吸收总结了25 年来在建设工程领域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会贯通了原《规范》出台后工程建设领域的有关法规、政策。在监理理论方面,也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有所创新和突破,对中国建设监理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此次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修订还有一个值得我们全体从业者体会的,就是对“三控、两管、一协调”的“定义”和说明。新版《规范》在整体架构上,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与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列为同等水平,但在术语条文说明中又强调,“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据? ?代表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 ?‘三控两管一协调’,同时还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这两个“看似统一”的表述和安排值得业内人士深思。

新版监理答疑

一、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颁布后,其国标编号由原来的强制性标准GB50319-2000变成了推荐性标准GB/T50319-2013,为什么会变成推荐性标准?既然是推荐性标准,是否可以通过约定来排除规范的适用呢?这对监理工作有何影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7条的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推荐性国标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但推荐性国标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这次修订后的《监理规范》增加了“相关服务”专章,而“相关服务”并不是强制实施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也可以不委托,这样,新版规范中的内容与2000版相比,不全都是强制性内容。因此,修订后的《监理规范》就审批成了推荐性国标GB/T。

但是,修订后的《监理规范》虽然变成了推荐性国标,但除了“相关服务”之外的其他内容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是一致的,在新版《监理规范》修订的主要依据中,除《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外,编审委员会根据建筑市场现况,还综合考虑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相关内容,与法律法规以及标准文件是一脉相承的,因此,《监理规范》中的内容是必须要执行的。

《监理规范》是推荐性国家标准,实施双方(或多方)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自行约定选择执行或者不执行,但如果通过约定不执行《监理规范》,那么实施双方(或多方)就要执行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根据《标准化法》规定,企业标准和行业标准必须高于国家标准,这就更有利于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现场的管理水平。 另外,主管部门在检查、评价现场监理工作的标准是《监理规范》,监理企业考核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成效的依据也是《监理规范》,所以,修订后的《监理规范》虽然变成了推荐性国标,但不会降低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标准,相关方必须执行《监理规范》。

二、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增加了一章“相关服务”,什么叫“相关服务”,如何理解“相关服务”,对监理企业的经营与发展有哪些影响?

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给工程监理的定义是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工程施工阶段进行“三控两管一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除此以外,工程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均称为“相关服务”。

我认为,“相关服务”有别于施工阶段的强制性监理,属于非强制性的管理咨询服务范畴。换言之,“相关服务”不是强制监理的范围,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也可以不委托。如果把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委托给工程监理单位,前提是必须与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相关服务”,并依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进行取费。

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范围,开展“相关服务”工作,编制“相关服务”工作计划。“相关服务”范围可以包括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工程管理服务工作,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中一项、多项或全部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相关服务”的工作计划应包括相关服务工作的内容、程序、措施、制度等。

“相关服务”对工程监理单位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增加工程监理单位服务内容的同时,也增加了相应的酬金,这对监理企业的发展是有推动作用的。同时也要求工程单位认真练好内功,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于附录的表格进行了重大修订,不仅将表格的类别代码和使用单位进行了调整,还增删了不少表格,使用方法也与老版规范存在着重大差别,具体到表格的应用,附录表格有哪些变化,使用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新规范中的表格分A、B、C三类,A类表为工程监理单位用表,由监理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签发,由原来的6个调整为8个,增加了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工程开工令、监理报告、旁站记录四个表格;B类表为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用表,由施工单位或施工项目经理部填写后报送工程建设相关方,由原来的10个调整为14个,增加了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分部工程报验表、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将开工/复工报审表拆分为开工报审表和复工报审表两个表;C类表为通用表,是工程建设相关方工作联系的通用表,由原来2个增加到3个,增加了索赔意向通知书。

此次修改、增删后的表格更加规范,有利于监理在现场实际的操作应用。对进一步提高监理规范化管理、完善监理资料存档、查阅可追溯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使用新表格应注意以下事项:各类表格有很强的时效性,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报送、签发、回复;施工方提供的附件,应加盖骑缝章;填写表格时,应采用规定的不褪色的书写材料,利于长期存档;填写各类表格应使用规范的语言,法定计量单位,准确的时间,如公历年、月、日;各类表中,有关人员签字必须由本人签署,其中十个表式还需加盖总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其他还有两个表式需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监理机构、施工项目经理部启用印章应在建设单位、相互之间备案(样章印签),以确认有效性。

新的规范中表格变动较大,要求严谨,使用时应加强相关方的沟通,以利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实际操作性)

四、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内容,关于安生生产管理这部分内容,规范是如何规定的?作为主抓安全环境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您认为实务操作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新规范在多个章节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特别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专

项章节,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起到了纲领性的作用,对于监理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起到了有据可依、有的放矢的作用。新规范的实施对于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来说,意义重大,应引起高度重视。

新规范增加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内容比较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人员必须熟悉。术语中对“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义是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中增加了“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内容;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中增加了“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监理规划的内容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在监理月报的编制内容中,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及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我认为应深层理解《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一是新规范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主要依据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各地方、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程,在我们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中还应去贯彻执行。对于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相关标准,在作出相应修订前,也必须去执行。二是在我们监理行业,由于安全监理的诞生,原来对监理工作的概况一直存在:“三控、三管、一协调”、“四控、两管、一协调”的争论,新版规范实施后,这一争论将结束了。对监理工作的概况重新回归到《建筑法》“三控、两管、一协调”上来。从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义中,我们并没有看到安全监理的概念,而是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定义为: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所以,我们在新版规范实施后,就必须注意这一变化,应杜绝安全控制、安全管理及安全监理的提法。三是监理行业快速扩展,监理队伍也不断壮大,然而随着监理市场日趋激烈的竞争形势及国家建设监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日趋完善,监理企业在安全监理方面的风险越来越大。监理企业应以新版规范实施为契机,首先还是要从自身做起,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发挥领导作用,倡导全员参与,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加强对项目监理的监管,提前着手和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监理工作,全面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保证监理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将是一条必由之路。

五、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在质量、造价、进度三大目标控制上多有调整,这部分内容是监理工作的核心部分,具体都有哪些变化?

1)修订后的《监理规范》条文语言更简练了,监理的工作内容和职责更明确、操作性更强了,而且减轻了我们监理人员工作和责任(如旁站规定等)。

2)新规范删除了“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和征地拆迁工作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并在开工报审表中增加了建设单位审批一栏,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及开工应具备的条件,符合要求签署审批意见报建设单位得到批准后,再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此程序更符合工程实际情况,更有利于促进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完成征地拆迁工作职责的履行,从而保护了我们监理单位的利

益,大大的减轻了监理单位的责任和压力!

3)新规范明确了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审查施工方案的基本内容,删掉了“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把其主要内容放进了质量控制中,比如分包单位的资格审查、四新审查、测量复核等。

4)在分包单位资格审查内容中增加了“安全生产许可文件”,删除了“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等3项内容。实验室审查内容中删掉了“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要求”,原因是这不是审查试验室时应检查的内容。

5)新规范明确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的4种情况,与老版规范相比更具体和更具有操作性。增加了两项关于工程竣工预验收的内容,强调监理机构要组织工程预验收,验收合格应编写质量评估报告,并明确了质量评估报告的审批程序。明确了旁站监理的目的是质量,不包含安全,这是新版监理规范的一大变化,减少了我们监理的工作量和降低了监理责任。另外旁站记录表也不再需要施工单位相关质量管理人员签字,避免了事后监理人员找施工单位人员签字的“尴尬”。从一定程度上能鼓舞我们监理人的信心,意义重大!

6)老版规范中造价控制中共有9条内容,而新版规范进行精简和提炼后只有3条内容,删掉了风险分析、工程变更和收集整理处理索赔资料等3条内容,但更明确,更具有指导意义,语言更简练,也更符合实际操作。

7)新版规范与老版规范相比,工程进度控制方面最大的变化是明确了施工进度计划审查的基本内容,对监理工程师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这一条在老版规范里是条文说明,这次修订直接放进了规范的正式条文中。

六、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索赔以及施工合同争议往往不可避免,在这些地方也容易产生矛盾,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在合同管理部分有哪些变化和值得关注的地方?

新版规范与原规范在合同管理部分有一些变化。这部分章节的名称在原规范中是“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新规范改为了“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并增加了“一般规定”,使章节的名称更加明确地表达了该部分内容。

该部分新增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进行施工合同管理相关工作的依据;二是明确了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处理有关事宜;三是赋予项目监理机构收集索赔证据的职责。

对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新版监理规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在5种情况下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可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确定停工范围,并应按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工程暂停令。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前,应先征得建设单位的意见,如果现场情况紧急,来不及事先报告建设单位,事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新规范还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复工程序,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如果认为具备复工条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复工令;认为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不同意复工并指出原因。如果建设单位不同意复工,总监理工程师这时应全面分析原因,做出相应处理。值得注意的是,新版规范规定,施工单位不提出复工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复工,并依此书面指令作为复工的时间依据。

新版规范考虑到施工阶段设计单位一般不会主动提出设计变更,对原规范的设计变更程序进行了修改,明确了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总监理工程师应准确把握不同情况,按程序处理,特别对于工程变更可能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变化的要及时评估,及时反馈给

建设单位,并及时协商处理。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一个暂定价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依据。工程变更费用的计算比较复杂,通过临时支付依据的暂定价,可以避免僵持局面的出现,顺利解决进度款的支付问题。

新版规范明确了涉及索赔的文件资料包括往来的各种书面资料以及照片及音像资料。在处理费用索赔时,总监理工程师务必要注意时效,索赔意向和索赔报审一定要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总监理工程师要准确把握索赔成立条件,妥善处理,审慎批准。

在合同争议方面,新版规范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处理施工合同争议的程序,处理合同争议是项目监理机构协调工作的重要内容,应按施工合同中关于合同争议处理条款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七、从20xx年至今的短短两年的时间,《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相继修订,将这三个文件的修订情况联系起来看,修订的背后,您观察到哪些制度或者说理念的改变?监理行业今后的发展应注意哪些问题?

从宏观上看,三个文件的修订体现了国家对建设领域市场化进程的深入改革。对业主、监理和承包商之间的市场地位进行了明确,完善了原有文件中责任模糊、权力重迭和利益分配不协调的问题。首先,三个文件都是在建筑法修订后,陆续出台的。虽然建筑法仅修改了一条,对于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加大了保护力度,要求建筑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人身保险。但这一条款对施工企业的现场安全文明生产起到了促进作用,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加大现场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就明确了安全文明生产的责任和费用的落实,施工单位必须专款专用,保证工程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由于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现场监理过程中必须依据《安全管理条例》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履行监理责任,因此,在监理合同中对合同双方的责、权、利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监理工作的基本内容,使之与新版的施工合同相互协调。《监理规范》的修订,从技术标准上更加明确的对监理人员需要从事的工作内容进行了规范,界定了监理人员的工作范围、规定了工作标准,协调了法律法规与合同之间的关系。

从总体上看,三个文件的修订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适应了市场经济的改革发展,使建筑市场的经济活动有法可依,有标准可循;二是明确了业主、监理和施工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以及各自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使三方的市场经济活动在质量、进度、成本、安全的统一目标下实施各自的管理活动;三是协调了三方之间的关系,利用合同对三方行为进行约束,用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管理的核心地位对工程进行科学管理。

三个文件的修订对我国建筑业,特别是监理行业的影响是比较大的,因为安全管理的问题一直在困扰着监理企业的最大的责任问题,各级主管部门对安全问题在三方的行为责任上都没有清晰的认识,这些都源于法律法规对于三方具体行为责任和管理责任缺少界定引起的。三个文件的修订,特别是监理规范的修订,使得三方的经济活动有了更规范的行为准则。在新监理规范开始实施后,现行的一些政府主管部门的文件需要修订,对规范内容要制订相应的落实措施;监理单位的管理方式也要适应新规范、新文件的规定,改变观念,调整方式,完善措施,负起责任。

执业困惑

1 总监负责制与监理公司内部管理如何有效统一

2规范要求专监检查、复核施工方的施工控制成果集保护措施,要求专监独立并不使用施工方仪器设备,现场测量监理怎么协调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