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榕房购字第 号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编制
须 知
1、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商品房预售。
2、预购人应当将预购款解交预售款监管银行,以保证预购款投入本项目的相关工程建设,并防止因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设定,造成预购人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3、双方签约后一个月内,应持本合同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登记备案。
4、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应在三个月内向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
5、预售方必须向预购方提供《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作为住宅销售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到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交纳税费。
7、本合同条款解释权归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未经同意不得翻印。
8、填写本合同需要用蓝、黑墨水钢笔或毛笔。
9、本合同也适用已竣工商品房销售。
商品房预售合同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
甲方按照城市建设规划,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榕房许字第 号预售商品房,现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法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批准预售的座落于本市 区 ,项目名称 的下述房地产卖给乙方:
1、 楼 层 单元,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私有 平方米,共有 平方米,单价 元/平方米,合计( 币) 元
(大写: )。
2、附属间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私有
平方米,共有 平方米,单价 元/平方米,合计(
币) 元
(大写: )。
3、车库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售价( 币) 元
(大写: )。
4、商业店面 号,横轴 ,致纵轴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私有 平方米,共有 平方米,单价 元/平方米,合计( 币) 元
(大写: )。
5、其它: 面积 平方米,单价 元/平方米,
合计( 币) 元
(大写: )。
以上共计( 币) 元
(大写: )。
代政府收取税费计( 币) 元
(大写: )。
第二条 付款方式按下述第 项实行。
1、一次性付款: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甲方预交
( 币) 元(大写: )。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购房款于 年 月 日前付清。定金折抵购房款。
2、分期付款: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向甲方支付( 币) 元(大写: )。
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购房款分 次付清,定金折抵购房款。
第一次付款于 年 月 交( 币) 元
(大写: )。
第二次付款于 年 月 交( 币) 元
(大写: )。
第三次付款于 年 月 交( 币) 元
(大写: )。
乙方所付购房款必须存入预售款监管帐户。
预售款监管银行: 帐号:
第三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房地产交付乙方使用。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延误因由,交付期限允许合理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日。
对因上述原因发生交付迟延,甲方有责任及时通知乙方,并报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四条 甲方建设的商品房须经福州市建设质量监督部门及各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
第五条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六条 商品房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期内,如发现工程遗留问题而影响正常使用,由甲方负责无偿维修。
第七条 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交付日期内前来办理房屋移交手续,逾期未来办理的,按每延期一日交纳保管金 元。
第八条 该商品房移交后,乙方承诺遵守小区(楼宇)业主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甲方指定
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乙方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九条 乙方的房屋仅作 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之房屋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第十条 本合同所载的建筑面积结算时应以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定为准。如果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核定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不符的,售价按核定建筑面积如数增减/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 乙方如不能按照上述规定付款,超过 日,甲方有权选择下列处理方式,并以书面通知乙方:
1、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时间就其延期支付的金额按每延期一日交纳 ‰的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并将已收购房款及利息全部返还乙方。
第十三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乙方在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甲方给予协助。如若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 天内办理房地产交易监证,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
%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四条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签订后一个月内应由甲方/甲方委托
乙方依法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登记备案后生效。
第十七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身份证/护照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附表一: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条款(倾向于买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九条,在不违背法律和本合同原则的前提下,就未尽事宜,订立下列补充条款:
第一条 送达地址和身份证件
双方在本合同中所填写的住所为双方文件的实际送达地址,任何一方可随时按本条款约定书面通知对方后改变其通讯地址,否则若送达至原地址仍视为送达。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交的身份证件为合法、有效证件。
第二条 对本合同第二条补充
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从地面楼板中心到顶楼板中心的高度。
第三条 对本合同第四条补充
乙方与其他业主对公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装修等享有共同所有权及使用权。
第四条 对本合同第五条补充
乙方所购房屋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在房屋交付时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至×××平方米之间的,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乙方所购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平方米的,甲方无权要求乙方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乙方所购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平方米的,甲方应当根据与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乙方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本合同第五条中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是指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
如因公摊面积增加而导致乙方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增加的,则甲方无权要求乙方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如因公摊面积减少而导致乙方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减少的,则甲方应当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向乙方退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包括-3%),乙方行使单方解除合同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若乙方愿意继续履行时,甲方同意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双倍向乙方退还相应房款,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五条 对本合同第十条补充
该房屋交付时甲方应取得竣工验收文件,甲方承诺在××××年××月×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
产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且逾期超过60天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六条 对本合同正文第十一条补充
对本合同第十一条中“不可抗力”概念作以下限定:
1、地震、海啸、雹灾、台风、飓风、暴风雨、洪水、地面下陷下沉、雷电等自然灾害;
2、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本合同正文第十五条补充
因甲方原因或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乙方无法办理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该房屋的风险责任仍在甲方。
第八条 对本合同正文第十六条补充
甲方保证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及签订后该房屋没有任何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乙方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九条 对本合同正文第十七条补充
考虑到房屋质量将在未来相当的时间内对乙方的安全与收益要求有巨大影响,而提供完全的质量文件是甲方的责任与义务,为充分保
证乙方的知情权,甲方除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以外,还应当向乙方交付如下文件作为乙方签署房屋交接书的必备文件:
(1)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3)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4)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5)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合格文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7)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8)电梯工程监督报告;
(9)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10)抗震评估机构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报告。
第十条 对本合同正文第十八条补充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的墙体及平面均应当平直,倾斜角度不得大于0.1度,计算方法为:高度差/直线距离;不平直情况不得超过上海市规定的标准;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乙方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甲方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乙方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该房屋交付时,甲方承诺房屋内部无任何裂缝,并保证房屋的沉降情况优于上海市颁布的最高要求,并对于可能发生的加速沉降或不均匀沉降情况对质量产生的影响向乙方提供检测及评估报告。如无法达到此上海市规定的标准的,则乙方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甲方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乙方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对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补充
该房屋的保修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不低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短期限,按最益于乙方的时间进行计算。
入驻后发生漏水、裂缝等质量瑕疵,应当由甲方承担责任,并立即进行修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此责任转移至第三方。
有关房屋的其他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免费修复,如甲方能证明确因乙方的责任、使用不当、曾经改动后发生的变化及质量问题,则由乙方承担有关责任。
甲方对由乙方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及修复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应为乙方安排修复,并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对本合同正文第二十四条补充
首期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期限不超过1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限届满后,由业主选举产生。
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2、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中央空调、供暖锅炉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
3、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泵房、自行车棚、停车场等;
4、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至少每小时清理一次),公共绿地的养护与管理;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
第十三条 对本合同正文第二十六条补充
本合同权益转让时,本合同及补充条款载明的权利、义务亦随之转移。政策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按该规定。
第十四条 停车位
甲方的停车位不包含在本合同标的物范围内,乙方如欲买停车位的,双方应协商后另行签订协议。甲方不得将其他的车位以明显优于
乙方的价格出售给其他买受人(差额应在合理范围内),否则将认为是对乙方的歧视或价格欺诈,甲方承诺并承认乙方有要求同等优待的权利。
乙方至少拥有购买/租赁×个车位的权利,且每个车位的售价/租赁价格不得高于人民币××万元。该车位拥有独立的产权证书,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十五条 交房标准和条件
该房屋的交房标准和条件以本合同之规定为准,本合同未作规定的以该房屋现状为准,有关该房屋的样板房、宣传材料、模型、展示板及广告如甲方未做明确的相反的表示亦应作为该房屋的交付标准和条件。
第十六条 优先条款
上述补充条款与合同正文有冲突的,以上述补充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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