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典当合同

           什么是典当合同

发放当金是狭义典当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它主要表现为典当双方完成订立书面典当合同的行为。典当行凭合同向当户发放当金,当户凭合同从典当行获得当金。狭义的典当合同转指当票,广义的典当合同还包括当票与合同的组合形式或者当票外加独立的补充书面合同形式,共计三种类型。  
下面简要介绍当票的情况。  
    作为狭义的典当合同,当票通常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表现为法定当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票的基本概念  
    当票实质上是简明形式的借款合同,即典当双方达成的当户向典当行还本付息的书面协议。我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付利息的合同。”据此,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当票是典当行与客户之间的借款契约,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然而,由于典当是特殊的融资方式,故当票又完全不同于一般的借款合同,诸如其订立的程序、凭证式造型的特点、合同中的法定内容等,均与其他类型的借款合同存在很大差异,成为一种具有独特风格和形式的借款合同。与此同时,当票又是简明形式的质押合同,即典当双方达成的担保用户向典当行还本付息的书面协议。这表明,当票是具有双重性质的合同。  
    二.当票的法律特征  
    首先是共同特征,即当票与其他相似合同相比所具有的一般特征。  
    1. 当票是书面合同  
    当票非书面形式不能成立。这既是当票名称含义的集中体现,又是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一方面,因其为借款合同的一种,而借款合同依法往往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如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且又因其为质押合同的一种,而质押合同也往往依法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如我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另一方面,因其是确立典当双方货币使用权交易的载体,故世界各国和地区也都立法要求以书面形式出现。如新加坡《典当商法》第14条规定:“典当商在接受一典当典质时,应当给予典物人一典当票证。”台湾《当铺业管理规则》第28条规定:“当铺业应置当票簿,分为正副两联,正联交持当人收执,副联为存根,使用前应先顺序编号,并于填用时记载下各事项。”以上所指的“票证”、“正副两联”、“填用记载”等,表明当票一律为书面形式。  
    2.当票是格式合同  
    当票类似于银行的存款单、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属于所谓定式合同、定型化契约,是指典当当事人一方即典当行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前未与相对方即当户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是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的产物,然而利弊皆有。一方面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避免一事一议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并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但另一方面主要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拟定格式条款时,会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而忽视或限制相对方的权力。不过,世界各国和地区均立法规定当票的格式,使其在典当交易中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香港《当押商条例》第13条规定:“当押商在贷出任何款项当日,须向贷款人交付一张订明格式的当票。”马亚西亚《1927年当商法令》第14条也规定:“每位礼申当商须把任何典当物品详细列入政府所规定格式之帐簿并发回一张规定格式之当票予典当人。”英国《1974年消费信贷法》第114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当户依法典当任何物品,典当商在收当时,须就其所收典当物品向当户交付一张订明格式的当票。”  
    3. 票是双务合同  
    即当票是表明典当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享有权力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这些权利义务通常除部分记载格式当票的简明条款中,还附加在当票的文字告知中,如马来西亚《1972年当商法令》规定的法定当票中,要求在当票背面印刷一项同质共计6条内容,包括当户典当后必须持有当票,当息、当期、赎当和死当处理如何支付和操作等。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27条中也规定:当票的内容应当包括当户须知,当户须知“应当载明典当行和当户的权利、义务。”  
    4. 当票是有偿合同  
    即当票是表明当户到期必须向典当行还本付息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05条和206条分别规定:“借款应当按照约定的其先支付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当户。而且,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立法亦有相似点明确规定。如新加坡《典当商法》第15条规定:“(1)典当商可以就一典质债务;以不超过表二规定的比率获取利息。(2)典当商可以要求并收取该表规定的费用。”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典当当金利率及浮动范围执行。”第34条规定:“质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30%。”以上法律、法规提到的息费,都表明当票是一种有偿合同,当户有义务向典当行返还本金、支付息费。  

 

第二篇:1、典当合同

房产最高额典当合同

合同编号: 14100X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北京

当    户:                                              (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

地    址:

电    话:

典 当 行:                                          (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傅建永                                          

地址:

电话:

合同双方为确立典当关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特在当票、续当票外签订本合同,共同履行。

第一条关于典当

(一)典当种类

本次典当为最高额抵押典当。

(二)典当金额

最高典当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人民币(小写):          元整。本合同项下当金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借、总额控制”,在本合同约定的典当期间和最高典当金额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亦不再另行签订典当合同,每笔当金的具体数额、当期等内容以当票为准。

(三)典当期间

典当期间自           日起至         日止。

(四)当金支付

双方办理完与典当有关的包括抵押登记等各项手续之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当金,也可以根据甲方要求分期支付当金。

(五)月综合服务费率:

根据甲方所提供抵押物的地理位置、状况、质量等实际情况,执行典当月综合服务费为   %(综合费用预先扣除),月利率为   %。

(六)续当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当。在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办理续当手续,办理续当手续的同时交纳续当期的综合服务费和前期利息。届时双方另行签署《续当凭证》,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间继续有效,不需另行签订新的合同,如需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七)赎当

1、正常赎当

典当期限届满,甲方应当结清当金及应缴的利息,并在期限届满5日内办理赎当手续赎回当物。

2、提前赎当

在典当期内,甲方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当金。对提前归还的当金本金,根据合同约定的利率、综合费率和用款金额按实际天数分段(5天、15天、1个月)计收利息和综合费用(如不足5天按5天计收,超过5天不足15天按15天计收,超过15天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收)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诉讼费等)。

3、逾期赎当

(1)甲方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应当偿还当金本息,支付逾期期间的综合费用、利息,并且自逾期之日起按典当本金的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

(2)甲方应以下列顺序偿还逾期当金及相关费用:

a)  支付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评估费、诉讼费、拍卖费等);

b)  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违约金等;

c)  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逾期期间的当金利息、综合费用;

d)  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典当期或续当期的当金本息、综合费用。

(八)绝当

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甲方应在5日内赎当或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或未获准续当的即为绝当,乙方有权依照《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对绝当物进行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用以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典当本金、利息、违约金和乙方为收回当金而处分抵押物所产生的公证、评估、拍卖、诉讼、律师代理等全部费用,剩余部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向甲方追索。

第二条关于抵押

甲方以其有权处分的房产为本次典当作抵押担保。

(一)抵押物为:房产。                                               

(二)地理位置

 抵押物座落于:                                      

(三)抵押物权属证件号及面积

 抵押物权属证件号为                 号,建筑面积为     ㎡。

(四)其他情况:                                      

(五)订立本合同的同时必须到    区房管局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当金。

(二)按时归还当金、依约支付费息等。

(三)甲方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行为,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四)甲方发生除前项所述行为之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情形,如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乙方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五)甲方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他人抵押、质押,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六)甲方必须保证对抵押物的合理使用,甲方负责维修、保养。应保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保证随时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抵押物发生人为毁损、灭失以及发生其他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况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复,或要求其在十日内重新提供经乙方认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

(七)甲方如出现变更营业执照及其所载事项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八)甲方承担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有关法律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费用。

第四条甲方其他违约情形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存在重大隐瞒或失实;

(二)甲方未及时足额按月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

(三)甲方与他人签订有损于乙方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四)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物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

(五)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六)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款项,甲方又无法落实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抵押物。       

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生产经营、财务活动、产品物资库存和当金使用情况,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所需的证(照)件及相关资料。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三)(四)(五)(六)款或出现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典当本金、利息和综合费用或追究抵押人的担保责任。若追究担保责任还不能清偿典当本息和全部费用的,则乙方继续保留追索权,直至本息和费用全部清偿为止。

(三)依据本合同约定足额向客户发放当金。

第六条 乙方权利行使

乙方除书面放弃本合同项下权利外,对全部或部分权利的未行使、迟延行使或对甲方放松、放宽典当条件或程序的,均不视为对权利的放弃。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三)(四)(五)(六)款约定及发生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乙方除对提前收回的当金仍按前述约定正常计算利息和综合费用外,从乙方书面通知甲方提前赎当之日(以通知寄出日为准)起至甲方还清乙方典当本金及应缴的利息和综合费用止,乙方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

    (一)甲方逾期归还当金及费息的,除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费息至还清本息或绝当物品变现时外,逾期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

(二)如甲方违约,导致乙方为实现抵押权处分抵押物,乙方可在处分抵押物前为甲方提供1个月的安置住房,甲方必须在乙方提供安置住房后5日内,无条件搬离抵押房产。

第八条 强制执行公证

本合同双方同意向北京市      公证处申请对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全部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和综合费用,乙方有权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甲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强制执行,并自愿放弃抗辩权。甲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罚息及其他费用。现合同双方就有关债权文书公证事宜具体约定如下:

    1、履约和违约事实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1)乙方对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对借款人的放款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甲方对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部或部分履行了对乙方的按期还款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甲方对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部或部分履行了对乙方的抵押担保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履约和违约事实的核实程序。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公证机构按以下方式来对各方当事人的履约和违约事实进行核实:

当事人(包括担保人)各方均同意,按照下列方式核实债权人是否具备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条件:首先,乙方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其已完全履行合同的证据和《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的情况说明》,然后由公证机构和乙方共同向甲方寄送乙方提交的《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的情况说明》,进行债务人违约事实的核实。甲方应当在收到《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的情况说明》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公证机构和乙方,并提出甲方履行了或部分履行了债务的证据。甲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回复,或者回复时未提出充分的证据,视为认可《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的情况说明》,公证机构有权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乙方提交的申请和《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的情况说明》出具执行证书,由乙方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甲方的强制执行。

前款约定的函件寄送均应当采用中国邮政的特快专递方式,寄送的地点和收件人以本合同载明的为准。当事人如变更通讯地点或收件人,应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甲方未将变更的通讯地址或者收件人及时通知乙方和公证机构,致使公证机构无法向甲方核实其违约的事实,或者甲方拒绝接受核实的函件,视为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的情况说明》没有异议。合同中约定的通知,以电报、传真方式送达的,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在投递三日后,即视为已送达。本合同中的公证强制执行条款独立于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失效,不影响该公证强制执行条款的效力。

本条款优先于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适用。

第九条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对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了解;

(三)甲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四)甲方确认提交给乙方的有关证件及相应资料是真实、合法和有效的。

(五)甲方确认本合同抵押物的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作抵押,并同意本合同对抵押物的约束。

第十条催款方式

典当期限届满,甲方既不续当也不赎当,或甲方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使得乙方提前收回当金的,乙方将向甲方以特快专递方式寄送催款通知,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邮寄地址:

乙方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3号1层104                     

甲乙双方变更上述地址的,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对方。未通知的,视为地址未变更,对方按照原地址寄送的,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及其组成部分的修改、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相应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均有权对于已发放当金的,提前收回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用;对于未发放当金的,停止发放;并有权实现抵押权。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三)(四)(五)(六)款约定及发生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时;

(二)甲方或其法定代表人逃匿、失踪、失去联系、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三)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的。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章)后生效,抵押权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至甲方还清乙方典当本金、利息、综合费用等全部费用后履行完毕。

第十五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登记、公证机关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乙方已经提醒甲方注意对本合同条款作出全面、细致、准确地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出相应的说明。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合同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签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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