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典当合同

房地产典当合同

甲方(当户):

乙方(典当行):

甲、乙双方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之规定,经协商一致,甲方愿意以房地产(当物)抵押出当,乙方接受并提供相应的当金。星当票的格式限制,为明确典当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典当双方的合同权益,特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执行。

第一条 当物、当金及用途

1、甲方愿意以其合法拥有并有处分权的房产及所属土地使用权作为当物乙方抵押出当。经乙方同意后,双方即对本次房地产抵押办理抵押登记。

2、甲方所提供的抵押担保房地产(当物):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当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附加物、孳息及代位物,如无特殊说明,本合同所称“房屋”或“当物”均包括上述所有内容。

3、经双方协商上述房屋的当金为人民币(大写):

4、本次当金用于: 第二条 典当期限

1、本合同典当期限自年考虑双方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时间因素,起止日期以乙方支付当金之日,在双方签署的当票上约定确认。

2、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5日内,甲方不能赎当,可按本合同第六条第二小项执行。

第三条 典当综合费率、利率和息费计算

1、按《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典当当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2.7%,本合同项下当金的月综合费率确定为当金金额2.7%,综合费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当金时即应交付。

2、本合同项下当金的月利率为3‰.

3、为方便息、费计算,按银行通常的划算方式,日综合费率=月综合费率/30,日利率=月利率/30。

4、本合同项下典当逾期的综合费,按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上限按日计算,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逾期贷款罚息水平给予罚息。

5、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6、经双方协商,甲方提前赎当的,按合同约定的综合费率、利率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综合费和利息,多收的综合费即时返还。

第四条 典当当金支付

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本合同项下典当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手续,双方签章后,乙方应支付当金。

第五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当金本息、综合费,逾期的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当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 赎当、续当和绝当

1、甲方按期偿还当金本息,支付完所有相应费用,全部履行合同各项条款,本合同即告终止,乙方应即时办理赎回手续,交还甲方提供的有效证明和权利凭证,协助甲方办理登记注销事宜。

2、本合同典当期届满,甲方不能赎当,应在典当期间或典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续当申请,经乙方同意续当后,甲方应当结清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典当期限内的利息和当期综合费后方可办理续当。双方另行签署《续当凭证》,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满日算起,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间继续有效。

3、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甲方赎当的,除应向乙方交付当期当金本金、利息、综合费率外,还应按当金的1.5%/日补交当金逾期利息和有关费用。典当期限届满后逾期5日不赎当,又不办赎当手续的,视为甲方自愿放弃回赎权,即为绝当。

第七条 绝当物处理

甲方应自绝当之日(即典当期限届满之日起第6日)起10日内将绝当房屋交给乙方处理,若届时不移交,乙方将向甲方发出定期移交的书面通知。期限届满未能移交的,乙方有权申请公证处对该绝当房屋届时的状况作证据保全,并依法对该绝当房屋进行清场并委托有关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逾期的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剩余部分款项返还甲方。拍卖所得不足清偿上述项目的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有关拍卖手续甲方在此同意均委托乙方代为办理。绝当物在本合同第一条中当金不足3万元的,乙方可以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损益自负。

第八条 甲方保证与承诺

1、甲方是合法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是本合同项下房地产的完全、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有权处分者,本合同项下典当的房地产不存在所有权或处分权方面的争议。

3、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已对本合同项下典当房地产的瑕疵作了充分合理书面说明,且已经乙方认可并书面签收。

4、本合同项下的典当房地产未发生被查封、扣押、监督和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等情况,且未被公示列入征用、拆迁范围。

5、本合同项下的典当房地产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甲方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乙方,且已经乙方认可并书面签收。

第九条 乙方保证与承诺

1、乙方是经有权部门批准,依照《典当管理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经营的合法企业,能够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保证在双方办妥相关手续、签发当票后,按双方约定向甲方支付当金。

3、在甲方按期偿还当金本息,全部履行合同所有条款后,乙方应将所有房地产抵押他项权证归还甲方,注销抵押登记。

第十条 抵押物和抵押权属凭证的占管

抵押权存续期间,若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形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5日内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向乙方提供为乙方所认可的其他担保。因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设定新增担保支出的费用,概由甲方承担。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他项权证由乙方占管,乙方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他项权证。

第十一条 抵押物的保险

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险种,投保金额、保险范围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不短于债务履行期限加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综合费和利息。保险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保管,且保险单应当注明乙方为抵押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乙方有权直接以保险赔偿金受偿或提前受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

第十二条 第三人损害赔偿

若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对上述损害赔偿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

2、经乙方书面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若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的,甲方应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十三条 双方特别约定

1、

2、

3、

第十四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本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未争议的条款。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甲方为自然人的

签字即可)之日起有效。若抵押房产为多人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应在本合同签约前,签署有效的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存档一份,需要公证的公证处存档一份,法律效力相同。

第十七条 涉及本合同所有的通知事项应寄往本合同首页所列的地址。任何一方变更地址和联系电话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得到对方的确认后,变更事项方才生效。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通知无法送达对方的,由负有通知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

甲方: 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第二篇:房地产评估合同

房地产评估合同 编号: ____________ 委 托 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传 真:_________________受 托 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格等级: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后,就 项目的房地产估价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估价基本事项甲方因 的需要,委托乙方对下列房地产在年月日的价值进行评估: 二、乙方义务 1、 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估价需要,对上述房地产予以客观、公正、独立的估价。2、 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交付的全部估价基础资料之日起 ____ 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估价报告书,报告估价结果。3、乙方对甲方提供委估房地产的文件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尽保密之责,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给他人。三、甲方义务 1、甲方应及时将委估房地产的产权状况、利用现状、经营状况、税费缴纳情况或建造费用等估价所必要的资料提交给乙方,或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查阅、抄录委估房地产估价所必要的资料。2、乙方在估价期间需到现场勘察,甲方有义务陪同并提供方便和配合,外埠差旅费由甲方另行实报实销。3、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评估费或咨询费。

4、甲方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评估服务费 1、本合同所称评估服务费包括评估费及咨询费,其中:评估费计人民币 元 (小写:¥ 元 );咨询费计人民币 元 (小写:¥ 元 );代理费计人民币 元 (小写:¥ 元 );

合计计人民币 元(小写:¥ 元)。 2、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日内或 ,甲方先预付人民币 元(小写:¥ 元),余款人民币 元(小写:¥ 元)待 时付清。 五、合同的解除 如甲方提出解除合同,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已经过半,甲方应于达成解除协议时向乙方付清约定的评估服务费;若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尚未过半,甲方应付给乙方约定评估服务费的50% 。 如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则乙方应于达成解除合同协议时返还已收取的评估服务费。六、违约责任 1、甲方不履行第三条的义务约定或履行义务不合约定,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措施:⑴ 要求限期继续履行交付或协助取得委托估价基本事项所需基础资料的义务;⑵ 甲方逾期支付评估服务费,应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2、乙方不履行第二条的义务约定或履行义务不合约定,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⑴ 要求乙方继续进行估价;⑵ 乙方未按约定进行估价,甲方可要求乙方复估或重估。甲方要求乙方复估或重估,应当在接到乙方提交的估价报告书的次日起3日内,以书面的形式说明正当理由并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要求复估或重估的书面通知的次日起5日内完成委估房地产的复估或重估报告书,并交付甲方;⑶ 乙方未按约定的期限提交估价报告书,甲方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合同价款。3、任何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前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七、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标准执行。2、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徐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规则按徐州仲裁委员会的规则。 八、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壹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其他约定事项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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